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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家庭法律常识(2)

未成年人与家庭合法权益

1.父母能为孩子订立“娃娃亲”吗?

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至今人们还保留着浓厚的封建思想,尤其是在农村,婚姻由父母做主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当孩子才三四岁时就张罗着为孩子订立“娃娃亲”了,但是他们并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2.父母可以随意翻看孩子的手机吗?

随着手机在我国的普及,青少年的手机拥有率也越来越高,但是问题也随之不断出现:家长随便翻看孩子的手机短信,复制孩子手机内的通讯录,甚至在孩子的手机上装了GPS定位系统,随时随地查看孩子的一举一动……这些都令青少年们头疼不已。

家长们的良苦用心可以理解,但是他们却忽略了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到孩子们的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因此,作为父母,不可以随意翻看孩子的手机,也不能随意翻看孩子的日记等,孩子的隐私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3.家长有权监控孩子上网吗?

青少年网瘾问题正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更有不少专家喊出了“从娃娃抓起”的口号。近日,国内首款儿童专用的网络浏览器正式问世,在过滤一些不良网站的同时,家长还可设置上网密码、监控孩子的上网记录,这也因此引发了一定的争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第14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因此,任何限制监控行为都应该摊在桌面上,与孩子商量并获得理解后再施行,不然可能会适得其反。孩子要健康成长,必须注重人格的培养,而人格培养的核心就是自尊心。这一切都建立在与父母的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上,一旦这方面做不好,就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很大影响,甚至直接将孩子逼到父母的对立面上。

4.父母能让孩子辍学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义务教育法》第5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此,无论是因为家庭困难还是认为读书无用,父母都不能不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有关部门应当进行监督。父母能强迫孩子上辅导班、兴趣班吗?

“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这句话使得多少青少年不得不放弃了休息时间、玩耍时间,一放学就钻进书房与数学题、英语单词进行交流,周末还要学习钢琴、书法、小提琴。一个小学生一星期的时间安排比大人的还要满,这让很多孩子们感叹:我们太累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好动好玩是孩子的天性,不要用数学题和钢琴束缚了孩子的思想,扼杀了孩子发现美丽世界的心灵。

5.未成年人中奖后,奖金应该归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可见,未成年人中奖后,奖金应当归自己所有。

未成年子女与送养

1.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被生父母送养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的,可以送养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须共同送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则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要求抚养未成年人。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优先抚养权,只要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那么,另一方就不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送养。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该征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则不能将其送养。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2.父母送养子女可以收钱吗?

父母不可以以送养为名出卖子女,但送养孩子的时候,可以收取一些抚养孩子的合理费用。如果父母借送养名义出卖子女的,应由公安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送养子女后还可以再生育孩子吗?

送养子女不可以成为逃避计划生育的方式。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则送养子女后不可以再生育孩子。但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确实是因为送养时没有能力抚养,但后来父母身体康复或者经济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有了抚养子女的能力,因而想再生养一个孩子,则可以再生养一个。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收养与收养关系

1.未成年人被收养的条件是什么?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被收养:(1)没有父母的孤儿;(2)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照顾未成年子女,或者经济困难,等等,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但有两个例外:第一,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生父母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第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经生父母同意的,也可以不受这个条件的限制。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2.收养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如果收养人已经结婚,则必须夫妻共同收养。如果一方不同意,则不可以收养。单身男性收养人和被收养的未成年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否则不能收养。

3.可以收养两个以上孩子吗?

收养人只可以收养一个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继父母经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4.收养必须进行登记、公证吗?

收养应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不登记,就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不是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产生抚养、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但不是必需的。收养关系只有在登记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则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但是,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均认为没有必要,则可以不办理公证。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5.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生父母、养父母之间的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养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应当和养父母一起生活,而不能和生父母一起生活。养子女在成年后也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属形成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一般来说,未成年人被收养后,可以改姓养父或养母的姓。但是,送养人和收养人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让未成年人保留原来的姓和名。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6.抚养是收养吗?

孤儿或者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未成年子女。但是,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之间并不形成收养关系,子女仍然是生父母的子女。

父母送养孩子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以送养为由来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更不能借送养的名义卖孩子。收养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均解除,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和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相同的法律关系。

收养关系的解除

1.收养关系成立后,怎样才能解除?

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已经年满10周岁以上的,那么,送养人和收养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征得其同意。如果收养人不抚养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虐待、遗弃被收养的未成年人,送养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可以先和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人不同意,送养人可以到法院去和收养人打官司。收养关系的成立以登记为准,其解除也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登记后,收养关系即告解除。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2.收养关系解除后,子女和养父母、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自行恢复。生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了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九条

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支付抚养期间的费用吗?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是,如果是因为养父母遗弃或虐待养子女,生父母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则养父母不可以要求补偿费用。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三十条

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过世,养子女还可以要求继承遗产吗?

收养关系解除,则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已经不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关系,养子女不再是养父母的子女,养父母没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成年后也没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当然也就没有权利要求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如果因为养父母死亡后,未成年养子女因为没有生活来源而回到生父母身边生活,收养关系并没有因此而解除,养子女依然是养父母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养子女有权利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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