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乃是基于血统关系和婚姻关系结成的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群体,即人类社会的细胞。每个家庭的幸福与和谐,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婚姻和家庭,在伊斯兰教制度体系占有核心的地位。因此,穆斯林的婚姻制度,我们在第五章中还将详加论述,本章穆斯林家庭制度中,我们拟论述家世家风、家庭关系、“人道五典”以及人生礼仪制度等。
家世家风
各个民族的家庭结构、心理素质、伦理道德、生活习俗和历史传统都有既相同而又互有差异的特点,回族穆斯林的家庭也有显着的、迥异于其他民族的特点。
回回民族不是由中国境内原有氏族部落的融合与发展形成的,而是由“外来人”(主要是阿拉伯人和波斯人)与本土民族的融合与发展逐渐形成。元代是中国境内各民族的一个重要的融合时期,“通过移民以及中国向中亚的扩张,穆斯林逐渐成为中国公民中的一员,由于穆斯林村社广布全国并渐趋稳定,穆斯林人口大量增长,不仅通过自然增长,还通过内婚制、收养和偶尔的外族皈依(伊斯兰教)吸收大量中国土着”。表明回回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吸收了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成分,从而壮大了回回民族共同体。
回族穆斯林的家庭结构与汉族大体一致,农村聚族而居,三世、四世同堂人家不少,祖父或父亲作为一家之长,居于支配地位。教导子孙遵崇教门,遵纪守法,勤俭持家,友好睦邻,保持穆斯林家风。南方某些巨族大姓也仿效汉族人家修撰族谱家谱,以记录族系门阀源流。安徽《怀宁马氏宗谱》记载马氏始祖依泽公自宋太祖建隆二年(公元961年)来华后家族的完整历史,据说“是我国回族中纪录最早的宗谱,具有宝贵的历史价值”。
《怀宁马氏宗谱》还记载依泽的重孙马方伯三弟兄在祖居安庆创立谱系:
今安庆城关马氏回族子孙多系“扬”字辈,为依泽第三十八代之后,证明这个家庭已有一千余年的家族谱系流传,子孙遍及南北各地。
某些回族大家族,也制定家禁族规。明初《郭氏族谱》制定和罗列九项族规,训导子孙,抵制非穆斯林意识形态的侵袭,力图保持祖先传下的宗教信仰:
“一、家禁用道释教。
一、家禁用功果追荐、冥金、冥纸、冥人及一概纸料。
一、家禁用民姑超度神织(只)邪说。
一、家禁用纸料冥银缴库。
一、家禁用神佛医法。
一、家禁用俗术家替身过关。
一、家禁用冥金冥银于祀毕之侯。
一、家禁用火葬瓦葬。
一、家禁用线戏(此乃道释教谢神体系)。”
回族穆斯林家庭传袭宗教信仰,主要通过“祖习相传”的方式来完成。历史事实表明,对于巩固伊斯兰教信仰,起了重大的作用,成为保持伊斯兰教在中国发展不可缺少的必要手段。某些封建士大夫不得不承认回回民族“世守其固俗,终不肯变”。
所谓“祖习”,就是伊斯兰教的礼仪制度,以“父传子受”的方式,因袭相承,要求家庭每个成员以“恪守清真,世代继承”为家风,对待“先世遗俗”,奉为规范,亦步亦趋,坚定不移。倘若一旦背离,便是“数典忘祖”,辱及门楣,为乡里舆论所不容。
家庭关系
穆斯林家庭关系,通常都是教规教法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维系着的。每个家庭成员对这些权力和义务怀有共同的期望,一齐承担某共同承诺,包括饮食起居的方式、遗产的继承、对年幼者的关爱、对年长者尊敬以及夫妻之间互相尊重,尽力确保家庭在平稳安定中繁衍。先知曾说过:最好的穆斯林就是善待自己的家人、热爱自己家庭的人。
夫妻关系夫妻是婚姻关系的结合,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在家庭中丈夫与妻子都负有相互的职责。作为丈夫的要本着道德的原则行事,就是要以仁慈、亲切、诚恳、忍让的态度去对待自己的妻子,这是丈夫对妻子的义务,也是他对真主应负的庄严职责。作为妻子的也负有同样的职责。同时,男子乃女子的受托付者、维护者、保卫者,所以,丈夫所负职责就比妻子所负的职责更大一些。
《古兰经》和《圣训》多处指出,男子必须善待妇女,以平等和善的态度对待妻子,特别是赡养妻子更是一项重要的责任,而且还必须以喜悦的态度去履行这一职责。同时,丈夫必须对妻子公平,尊重妻子的感情,对妻子表示和蔼亲切与体谅,对妻子不得嫌恶鄙视,不得怀疑和猜忌,更不得有意伤害或限制她的自由,等等,这也是妻子的权力,丈夫的义务。
身为妻子的,在夫妻关系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就是她必须经常满足丈夫日常生活的舒适与安泰,她既不可冒犯也不可伤害丈夫的感情和情绪。作妻子的必须具备忠信、可靠与诚实的条件,绝不可做出不忠实于自己丈夫的事情。总括一句话说,作妻子的,必须使自己尽量能够取悦丈夫,不可拒斥自己的丈夫,妻子的这种义务,也就是丈夫的权利。
亲子关系在伊斯兰教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乃是相互依存的。父母与子女也是由相互的义务和互惠的权利结合在一起的。父母对儿子的责任,作为一项重要的宗教义务,也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义务。《古兰经》指出,孩子乃是父母生活当中的乐趣和源泉。据说先知就很喜欢孩童,他曾说过善待儿童是穆斯林社会与非穆斯林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区别。一个孩子拥有不可剥夺的生存和生活的权力,保护孩子的生命是重要的宗教戒命(参见(古兰经》6:15;17:23)。照顾孩子的生活,培养教育孩子健康成长,这都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穆斯林高尚的宗教善行。
为人子女者,要处处为父母设想,对父母要容忍、恭敬、孝顺,对他们表示感激,经常为他们向安拉做祈祷。供养父母,保障他们的生活,更是身为子女者的一项重要宗教义务。父母应当受到子女的尊敬和孝顺,获得他们的关怀和照顾,父母有权要求自己的子女服从他们,作为子女回报父母养育之恩的一部分。但如果父母的要求是错误的或是不正当的,则子女拒不服从,就是应当的合理的行为。伊斯兰教认为,每一个穆斯林,不论是做父母的或为人子女者,都是直接面对真主的,各自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忠于父母的意志,服从父母要求,使他就此违背于安拉的道路时,他必须转而站在安拉的一边,坚决地维护安拉的正道,赤诚地忠于安拉的意志。
除此之外,与家庭生活关系密切的事情,就是有关对待家庭仆役佣人、亲戚和邻居的态度。对于那些雇用仆役的人们,先知曾告诫他们说,对待仆人应当就像对待自己的兄弟姐妹一样。谁要是善待了仆人,安拉将会使他那个通常都是极其痛苦而且艰难的死亡的时刻,变得轻松而安然。仆人应当获得公平的待遇,仁慈的关怀。
伊斯兰教的观点,善待了亲族,乃是通往“天堂”的一条捷径,这条捷径对那些漠视这项职责的人们是关闭的。所以,一个穆斯林应当尽其最大的努力去帮助并善待他的家人和亲戚,对他们表示真切的关怀和照顾。这项职责是安拉的诫命,成为穆斯林生活行为当中的一项神圣的恩典,要求每个穆斯林切实遵行。
在伊斯兰教中,邻居具有相当崇高的地位,对各种邻居,都享有伊斯兰教法所规定的种种优惠。先知曾说过,一个人除非他的邻居们都觉得跟他在一起是安全而又可靠的,否则他就不能称得上是一名真正皈信者。同时,无论何人,只要他的邻居在饥饿中度过一个晚上而他却饱食满腹时,亦不能算得上一名真正的皈信者。先知还曾说,在有生之年对邻居极好的人,到最后审判日来临时将获得紧邻安拉近旁的幸福。先知要求邻居之间应当经常互赠礼物,分享欢乐,分担忧伤。
一个穆斯林不仅在家庭生活中,要善待自己的家庭和亲戚,进而在社会生活中,要诚挚地爱自己的同胞,抱持四海之内皆兄弟的胸怀。要仁慈地对待幼者,尊敬长者,安慰忧伤的人,探访有疾病的人,协助有痛苦的人减轻痛苦。尊重他人的生命财产与荣誉的权利,尽一切力量去劝人为善,止人作恶。他自己不仅要避恶趋善,也要帮助别人避恶趋善。要认识个人与社会之间有着相互的责任与义务,一个对自己所处社会表现冷漠的人,就是自私的罪人。《古兰经》:“你们当全体坚持安拉的绳索,不要自己分裂。”(3:103)“你们当有那一部分人,导人于至善,并劝善戒恶;这等人,确实成功的。”先知也曾说过:“谁要是在今世帮助过别人解除了某种痛苦,当最后的审判日来临时,安拉亦将解除他的一切痛苦。”又说:“凡对幼者不慈祥,对长者不敬重的人,都不能算我们穆斯林。”“劝人行善的人,将得到跟那行善者一样的报偿;同时,教唆别人去作恶的人,亦将受到与那作恶者相同的惩罚。”更为穆斯林所了解的先知辞朝演说中说道:
众人哪!……众人哪!因为我实不知道我明年此日是否还能够在此地,跟大家再在此地。
众人哪!你们对自己的妻子有权利,而你们的妻子也同样的对你们有权利。以爱和仁慈对待自己的妻子吧。你们确已将他们当作是安拉的托靠者了。请你们将这份托靠的信念存放在心中,并且避免罪恶之事。
从今以后,在那无知与狂信时代所流行的流血复仇的作法都在禁止之列,而一切属于流血复仇的事件亦都将被革除。
至于你们手下的奴隶,请注意,要他们吃跟你们自己所吃一样的食物,给他们穿跟你们自己所穿的一样质料的衣服;假使他们犯了错误而你又不愿意原谅的话,那就与他们分手,因为他们乃是安拉的仆人,并非生来就是要接受残暴虐待的。
众人哪!请仔细听我说并且了解我所说的,要知道所有的穆斯林彼此之间都是弟兄。大家都等于是一家的兄弟姐妹一样。把持住自己,勿要做出不公正的事情。
人道五典
中国历代封建社会宣扬“三纲五常”的学说,维护封建尊卑等级制度,作为调整人伦关系的基本原则,历来被推崇为“当然不易”之理。明清之际,回族穆斯林学者根据伊斯兰的基本精神,吸收“三纲五常”思想,提出与“天道五功”并重的“人道五典”,即君臣、父子、夫妇、昆弟、朋友五种伦理关系准则调节夫妻、亲子、兄弟关系、家庭关系以及亲朋之间的社会关系。维持血缘宗族的家庭,进而维持君主臣仆的尊卑等级。
回族穆斯林学者认为,每个穆斯林都负有双重职责。即奉行“天道”与“人道”。信奉安拉,实践安拉昭示的道路,便是完成了“天道”;严格按照人间伦理道德规范对待“五典”——君臣、父子、夫妇、昆弟、朋友关系,便尽到“人道”。据说,人伦五典在阿拉伯社会中称为“五成”;认为有了君王和臣仆,才可能建立国家;有了父子,才可能结成家族;有了夫妇,才可能组织家庭、繁衍宗族;有了弟,才可能互济互助;有了朋友,才可能砥砺情操、品行完美。
但是,回族穆斯林对于“人道五典”的内容排列,与儒家各有侧重。儒家宣扬“君为臣纲”,总揽一切。回族穆斯林则突出夫妇“代天地育入”,居于“五典”最前列,提到“天命”的高度.其理由是“有天地而后万物生,有男女而后人类出”。所谓“有夫妇而后有上下,在家为父子,在国为君臣,有上下而后有比肩。同出为兄弟、别氏为朋友,人伦之要,五者备矣”。显然这种观点与儒家强调君王承天建极,“履至尊而制六合”立论互有发明。
五典之一——夫妇男女结成配偶,组织家庭,维护家庭的正常发展。回族穆斯林提出“夫道”与“妇道”,明确夫妻的职责。要求在平等互助、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分司家庭的内外事物。“夫道”,丈夫的责任是爱护妻子、供养妻子、教育妻子。所谓“教以礼法,以娴其仪”,即教育妻子敬事安拉,奉行天命五功;尊长爱幼,孝敬公婆,抚育下一代。量人为出,勤俭持家。妻子偶有过失,丈夫必须耐心开导。不可轻易提出离异。也不可嫌弃妻家贫寒以及妻子容貌丑陋,爱妻以德不以色,禁止有损害夫妻感情的言行,以使夫妻“欢洽和顺、团结不离”。
“妇道”,要求妻子对丈夫以“敬”,就是顺从丈夫,不违背丈夫的意愿。倘若丈夫有不法行为,必须婉言规劝,避免触蹈法网,毁坏家庭的幸福。而自己洁身自好,与丈夫同甘共苦,“虽居贫困而不违礼,处患难而无怨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