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就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般认为税收只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开始用税式支出来对税收优惠进行管理和限制,认为税收优惠是政府通过税收体系进行的支出,因此称之为税式支出,认为税式支出与财政支出一样,都是由政府进行的支出,只是支出形式不同而已。财政支出是直接给支出单位拨款,而税式支出是将国家应收的税款不征收上来,以税收优惠的形式给予纳税人,其实质是一样的,甚至比财政支出更及时。纳入预算管理。目前,中国税收理论界开始重视税式支出,也形成了共识,认为对税收优惠也与对财政支出一样,应于尽快纳入预算管理,编制出中国的税式支出目录。实践中,尽管中国对税收优惠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执行,对税收优惠的条款进行了清理,但还没有编制中国的税式支出目录。
综观我国的税法,税收优惠主要用于鼓励农、林、牧、渔、水利等行业的发展,鼓励能源、交通、邮电等基础产业的发展,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宣传、卫生、体育等事业的进步,体现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扶持社会福利事业,鼓励发展第三产业,鼓励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鼓励商品出口,吸引外商投资,搞好经济特区。
我国早在公元前4世纪的秦国,就曾采取过鼓励农业生产的税收减免措施。如对努力耕织,增产粟帛的,免除其力役负担;为解决本国地多人少、不利于农业发展的矛盾,对邻国农民自愿入秦的,除提供田宅外,还给予免除三代徭役的照顾。现代各国采取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有减税、免税、退税、税式支出、投资抵免、税前还贷、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税等。
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现况及主要问题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加快新农村建设的“32条”,其中对农产品税收提出了个明确要求: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进一步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当前在支持农业发展上,国家已经陆续出台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40多项,涉及多个税种
(一)优惠对象不全面
种植业产品税收优惠相对较多,养殖业产品税收优惠相对较少。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有不少条款直接对种植业产品减免税收,如国家定点企业生产销售边销茶、经营国产棉的公司销售以国产棉等免征增值税;棉花、大米、玉米、小麦出口免税,出口环节增值税零税率。而在养殖产品中,纳税人销售养殖产品,如肉类,禽类,水产品类等养殖产品,除部分实行低税(13%)政策外,实行减免税优惠的并不多。众所周知,农业生产并不仅仅是种植业,只有走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相协调的道路,农业才能发展。
(二)优惠环节不公平
农产品生产环节税收优惠相对较多,销售环节税收优惠相对甚少。现行政策对纳税人生产粮、棉、油;农膜、化肥、农药;糠麸、酒糟大宗饲料等免征增值税;而销售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粮食、粮食复制品、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药用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业产品、水产品等,一般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优惠环节不科学
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税收优惠相对较多,深加工环节却很少。农产品简单加工免征增值税,同时规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的工业品在深加工环节,比如将棉花纺成纱织成布、将家禽家畜产品加工成高级肉食制品、将林、木生产成家俱等,几乎没有什么税收优惠。然而,农产品的转化增值,主要是体现在深加工环节,非初加工环节,从这个角度来看,当前的优惠政策不科学。
(四)优惠范围不全面
涉农科技支持方面税收优惠较多,资金支持方面较少。在技术支持方面,诸多条例规定减征所得税、免征营业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在资金支持方面,除规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安装工程及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对农村信用社,只规定对其所得税减按18%-27%征收,对管理费只允许对不超过其总收入2%的部分在税前据实扣除。农村信用社是农业生产资金投放的主渠道,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税负,将降低企业在农业生产资金投放中的支出成本,直接减轻农村、农业或者农民使用信贷资金的负担。
(五)优惠主体
农村经商的个体户税收优惠相对较多,从事加工的个体户则较少。为支持农村个体户经营发展,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特产品、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一律确定为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而对于农副产品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包括畜禽产品加工、林木产品加工、藤草产品加工、水产品加工、花果产品加工等如何进行税收优惠,特别在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后,现行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农副产品加工是转移农村劳动力、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高农民收入的一条可行之路,加强对加工主体的税收优惠,有利于民富农强。
三、涉农税收政策的完善
(一)综合运用经济杠杆,完善农民减负增收的税收政策
完善对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实行税收减免的政策,配以价格杠杆,使减免的税收能转嫁到农民身上,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对农资产品的价格严格控制,实行生产经营成本加费用的微利经营,严禁随意提级提价,对侵害农民利益的要严惩重罚,避免借“农”字赚“税收”。
(二)营造公平科学的税收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以产业政策为指导,可考虑适当降低目前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以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农业附加值;引导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采取替代材料等可抵扣进项发票,增加增值税发票抵扣比重,逐步降低如木制工艺品行业等深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税负,促进企业产品升级换代。
(三)制定相应的扶助政策支持农村金融服务企业。针对目前农村资金严重外流的现实,当务之急是建立农村资金回流的财税金融投入机制。对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的农业贷款收入或支农资金信贷均应比照农村信用社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上实施所获利润“两减三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间金融组织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投入农业的民间资金,给予减征或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的优惠,从根本上扭转农村资金外流、农村经济发展“贫血”的局面。
(四)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目前我国对软件行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为了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我认为也可以比照此规定,制定相应的对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发挥税收促进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
一是支持农产品大流通建设;二是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三是扶强农业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对农业产业发展的引擎作用,加快农业标准化。税收的职能是其所固有的功能,它可能发挥出好的作用、或是发挥不了作用、甚至会发挥负面的影响。税收作用如何发挥,还要靠我们要把握规律,研究具体管理措施,让它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出最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