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金融要做到以人为本必须实现金融自由
金融自由是以人为本的中国金融发展的基本要义。以人为本的金融应该把满足客户的需要放在第一位,同时尊重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法人主体的独立性。前者是指金融需求的自由,后者是指金融供给的自由。
一、金融需求的自由
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金融需求是以人为本的金融的最终目标。所谓金融需求自由就是指客户拥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由选择权。
金融需求自由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金融消费者要有接触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渠道;第二层次是金融消费者要能够较深入的了解和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第三层次是金融消费者要具备主动选择和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能力。第一层次的需求自由要由政府推动和金融企业的推广活动相结合,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公众教育。第二层次的需求自由需要金融消费者具备相当程度的受教育水平,具备一定的理解能力,能够了解和正确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内容。第三层次的需求自由是指金融消费者能够在正确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选择自己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且能够主动运用金融工具进行企业财务管理,以达到避险和降低成本的作用。
这三个层次是基于金融消费者由于自身条件的不同,从而产生各种各样的金融需求,而满足这些需求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金融。我们建立以人为本的金融的目的就是提高我国金融业深化的程度,让金融消费者在各个层次上都能够获得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选择权。但我国金融业由于政府管制和银行业自身的原因,还不能完全做到金融需求的自由。例如,中小企业数量占全部企业数量的95%以上,但是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以来就是困扰其发展的难题。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很大程度就是占据垄断地位的大型银行没有做零售贷款服务的意识,因为对大型企业的批发贷款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对银行的业务贡献度更高。又例如,广大农村的金融需求长期无法得到满足,农村地区地域广大,金融机构稀少,很多地方甚至没有金融机构,农信社在农村地区处于垄断地位,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村地域广大,农村人口在总人口占比较高的国家而言,要使金融以人为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金融供给的自由
金融供给自由的核心是金融机构的独立的经营自由,包括自由定价权,自由产品权和自由市场权。
自由定价权是金融机构最基本的经营自由权,指所有金融服务和产品的自由定价权。对于生产经营企业而言,产品价格是由成本、费用、税收以及市场需求弹性等因素决定的。金融机构虽然不生产具体的实物产品,但它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也具备根据成本、费用、税收以及市场需求弹性等确定产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权力。如果除税收以外的其他因素是市场决定的,那么最终产品价格也应由金融企业自主决定。失去了自由定价权,金融企业就无法进行财务管理、成本核算,就失去了作为企业的基本特点。
自由产品权是金融机构最核心的经营自由权,指金融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推出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由于金融业是竞争性行业,应享有自由产品权,具体就是享有自由决定提供何种产品和何种金融服务的权力。由于金融企业的资本规模、网点分布和人力资源的结构与规模各异,必然面临不同的成本结构和市场结构,因而必然产生在不同的成本结构和市场结构基础上的不同的产品供给。自由产品权也就成为一个金融企业最核心的经营权,选择适合的产品和服务是金融企业的生存之本。
自由选择市场权,包括自主决定客户的选择。市场的选择是金融企业经营自由权的主要体现。对于不同的金融企业而言,由于资本规模不同、网点布局不同,资金来源的充足性的不同决定了其对客户、对业务、对市场的选择不同。例如,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银行有实力选择做一些大型企业的长期大额贷款,而存款来源不充足的中小银行就无法在此类业务上与其竞争。中小银行可能更加热衷于通过拆借市场来满足流动性需求,例如通过在短期市场的来回操作获得收益以及以此来吸引社会存款,而大型银行则更多地将资金业务放在持有到期资产方面。因此,自由选择市场权对金融企业而言,既是基于生存的基本要求,也是求发展的主动选择。
三、金融自由在中国
中国经济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逐渐转变,中国金融也走过了从计划金融到市场金融,从单一机构到多元金融机构,从单一的间接融资到引入直接融资的巨大转变。但是,在中国金融自由的程度还远远不够。金融自由在中国的现实是管制过多,自由不足;竞争过度,创新不足;金融资源分布严重不均衡,农村金融以匮乏和垄断为特点;广大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的认知程度不足,并且这种状况在目前以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仍将存在。
(一)管制过多,自由不足
从金融机构的高管准入、业务准入和机构准入三方面看,金融机构在业务准入和机构准入方面受到的管制较多。在欧美地区,各国政府对本国或者有相关经贸关系的地区的机构在东道国设立金融机构多是实行核准制度或者自由准入制度,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申请开业或者免于申请,自行开业。对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准入,也无相应的从业经验或者其他要求,完全是由机构自己选择。在业务准入方面则更加没有限制,业务不需要任何审批。在中国,金融机构在上述各方面都受到较为严格的审批管理,机构准入是最为严格的,目前我国法人银行金融机构仅有不到200家,证券公司不足150家,基金公司不足60家、信托公司仅有50家。在高管准入方面,相关的监管机构对高管准入都有较严格的资格限制,金融机构的高管必须通过监管机构的审定,才能最终任命。在业务准入方面,则作了最严格的限制规定。例如,商业银行业务,除了最基本的存贷款业务、资产业务和一些传统的金融服务业务(支付结算、代理、托管、银行卡业务)外,其他业务都需要经过审批或者报告。在证券市场管制更加严格,从上市公司的新股发行、股票增发到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从上市公司的股改到估值方式的确定,再到对证券市场产品创设都有种种限制。也就是说,从宏观、中观到微观管制的触角无一不在,证券市场成为受管制最严格的市场。信托公司,作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坏小孩”的形象受到严格的机构准入管理,以及业务准入的管理。
(二)竞争过度,创新不足
中国金融业的市场状态基本表现为竞争过度。而导致这种状态产生的根源则在于创新不足。竞争过度为果,创新不足为因。在银行业,经过近几年的迅速发展,法人银行的数量增加较快,主要是各地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外资银行分行法人化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成立。虽然目前已有100多家法人银行,但是工农中建交等大型银行仍然占据着银行资产规模的70%以上,同时在存贷款业务方面以及在传统的金融服务方面,如支付结算、托管和代理业务等占据绝对市场优势。大银行躺在庞大的网络资源优势上所做的业务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的业务具有很大的同质性,而机构之间的竞争方式多数集中在价格竞争方面。在产品同质化的条件下,价格竞争的唯一方式就是降价(对贷款以及银行的其他零售业务而言)或者提价(对存款或者其他银行需要购买的价格而言)。由于商业银行大部分集中在城市地区以及沿海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银行间竞争就更表现为狂热的价格竞争。例如,2003年以来,中国银行卡市场的发展较快,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在银行卡所能够提供的服务方面基本一致,因而发卡竞争就成为送礼竞争,送年费竞争,而且数年来皆如此。对大企业贷款以及个人住房贷款这样的较优质资产,则普遍采用一降到底的做法,即贷款利率普遍下浮10%。在证券业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各证券公司规模小、数量多、业务雷同且缺乏核心竞争力,同时券商资源又在各省市间分割严重。利润总额排名前20位券商的利润总和占整个券业的比重高达97%,几乎垄断了整个行业的利润。除了少数几家券商综合业务发展较好外,大多数券商仍然主要依靠经济业务收入为主要利润来源,因此竞争依然集中在经济业务。
(三)金融资源分布严重不均衡,农村金融以匮乏和垄断为特点
我国金融资源分布不均衡表现为无论是银行、券商,还是保险均集中在城市地区,且又主要集中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果说券商、保险以及信托业由于其行业特点,天然应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是可以理解的,而银行业作为受众面较为广泛的金融服务行业也表现出资源集中于城市,集中于发达地区的特点,就值得考虑了。这里虽然有市场选择的结果,但是却与以人为本的金融精神相违背。
金融资源分配的严重不均衡,导致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金融资源一方面匮乏,另一方面却又表现出垄断的特点。农村金融资源的匮乏表现在:“一农”服务“三农”独木难支。由于商业金融信贷投向高赢利性与农业固有的高风险性和弱质性之间的矛盾,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从农村退出,将信贷资金向城市和大中型企业集中,对基层行网点实施战略性收缩,欠发达地区农村乡镇的营业网点基本撤销,向县城甚至市内收缩。国有商业银行的纷纷弃农,使农村信用社成为承担农村金融服务使命的唯一正规金融机构。而即使是农信社也在不断撤并网点,这更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边缘化”,一些乡村甚至出现金融服务盲区,金融支农职能严重弱化。中国银监会2007年6月28日向社会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显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具有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不平衡、农村金融竞争不充分的特点:我国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平均每万人拥有银行业机构数只有1.26个,而城市超过了2个,农村地区仍有3302个乡镇没有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这样不仅农信社“一农”服务“三农”独木难支,而且金融服务盲区的存在更加重了农村地区金融匮乏的状态。
农村金融资源的垄断表现在:农村信用社“一社独大”,金融服务功能退化。在国有银行退出农村市场后,农信社垄断着农村信贷市场,而这种垄断却使信用社的服务功能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后,当时面向农村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发展基金会。但现在农业银行基本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农业发展银行一般仅提供农业政策性资金,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退化成“粮食银行”。近几年来,虽然在积极探索和建立其他的农村金融机构,如截至2008年6月,全国已建立了农村商业银行17家,农村合作银行113家。但从区域上看,完成产权改革,成立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区域主要在长三角地区。珠三角等其他经济较发达地区由于产权升级较慢,广东省目前尚无一家农村商业银行。其他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就更加是盲区了。这样,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农信社掌握着农村贷款利率的绝对定价权和客户选择权,且允许它们发放农业贷款在法定利率基础上上浮40%,这就严重阻碍了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导致农村金融效率低下,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