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的认知程度不够,缺乏金融工具使用知识和技能
目前无论是企业客户还是个人客户均严重缺乏对金融工具使用的知识,大部分的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都只会使用银行的传统业务,如存贷款和支付结算业务等。这一方面与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宣传和营销工作不够到位有关,另一方面与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的金融知识缺乏有关。而银行对客户的营销工作不到位则是关键原因。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对金融消费是有导向性的,因为,在当前的中国金融业绝大部分是供给导向,而不是需求导向。所以,银行如果不能把已有的业务介绍给客户,客户对业务的认知就必然处在不懂、不知和不用的初级状态。例如,有的银行虽然有一些外汇交易类业务,但是由于营销工作不到位,客户不知道或者不了解此类业务,这就导致有需求的客户流失,或者客户因没有使用某些金融工具而带来损失,最明显的就是汇兑损失。如果企业在银行指导下能利用远期交易、互换交易等工具就可以减少进出口企业的汇率损失。
四、金融自由在中国的实现途径
(一)放松对金融机构业务准入的管制,以管法人、管资本代替业务准入的管制。
金融机构的经营自由权是金融机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金融自由在金融供给方面的体现。我国金融业出现的过度竞争等问题既有金融机构自身战略定位不科学等方面的原因,更多的是由于我国金融业被较为严格的业务准入管制所导致。例如,由于业务准入方面的管制,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业务大体类似,这样金融机构的竞争就集中于某些业务、某些客户群和某些地区。业务单一和同质化必然导致银行、证券、保险严重的价格竞争。
以管法人、管资本来替代业务准入管制是实现金融供给自由的较好途径。它一方面提供了金融机构充分的经营自由权,另一方面也将监管机构从繁多的业务准入事务中解脱出来,将监管力量集中于管好法人,管好资本。
(二)打破农信社垄断农村金融的局面,增加农村金融供给
在农村地区引入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是打破农信社垄断格局、丰富农村金融服务的必要手段。我国应大力发展其他类型的法人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以满足不同金融需求的客户。同时形成有竞争格局的农村金融市场,这有助于各种农村金融服务面向各个层次的农村经营机构和农户。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了一些进展,例如在银监会主导下,2006年底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开始了包括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截至2008年6月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经达到50家。值得注意的是,外资银行也在通过入股农村商业银行或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方式进入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其中汇丰银行于2007年12月在湖北开业了首家村镇银行,并于2008年9月2日在重庆设立了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渣打银行、花旗银行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活动也在积极进行中。在中资金融机构忙着从农村地区撤并的同时,外资银行却积极开展“进乡”运动。这是一件极具反差的、值得我们深思的现象。
(三)培育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意识
培育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意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主要应在两方面开展:一方面是培育金融消费者认识和利用金融工具的意识。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匮乏,主要是农村地区金融需求不足,并不是客观上没有需求,而是大多数农民因为受到知识水平的限制,对金融的功能认识不够,甚至不了解。因此,有必要向农民宣传金融知识,提高他们运用现代金融知识发展经济的能力。提高农村居民的金融意识,要帮助他们了解金融服务的内容,这就需要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共同推进。另一方面,政府机构、银行监管部门可以联合当地金融机构组织一些送金融知识下乡的活动,这种活动应该长期化、定期化,让农村居民有了解金融服务功能的正规渠道,同时在送金融知识下乡的活动中,还可以接受农村居民对金融服务的意见和投诉,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都能通过这些渠道方便同农村居民的沟通,达到信息交流的畅通,既送金融知识下乡,又把农村的金融需求带回来,切实地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真正把农村金融服务做到实处。
提高农村居民的金融意识是一项长期、细致的工作,主要还是要依靠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农村居民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不断普及金融知识,不断深化这项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金融意识和利用金融工具的能力,对改善农村金融的匮乏和落后面貌是至关重要的。在提高农村居民的金融意识的同时,培育和提高金融消费者的信用意识也是极为重要的。金融消费者的信用意识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的土壤,没有信用意识的金融是发展不起来的。由于信用意识的缺乏,农村逃废债务现象严重,涉农国有和合作金融机构亏损严重。存在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我国农村没有经过市场机制的充分发育,农民和乡镇企业没有很好地确立现代信用观念,他们长期拖欠贷款本息,等待政府冲销。这种行为的负面示范效应导致在一村一乡形成不诚信的信用环境,这种恶性循环会导致该地区金融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因此,在提高农民的金融意识的同时,应向农民普及金融法规知识,培养他们在金融活动中诚实守信的品格。
五、金融自由与金融管制的辩证关系
我们强调金融自由,并不否认对金融的管制。没有管制的完全的自由放任是不可取的,同样过度的管制也是不合适的。经济学家对金融自由的理解和主张,以及各国政府对金融自由的政策的历史体现着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两种流派观点的斗争和碰撞。甚至连公认的自由主义的经典作家哈耶克在其著作《通向奴役之路》中也提到了关于自由主义的如下辩证观点:“对自由主义事业危害最大的,莫过于某些自由主义者单纯从某种经验主义出发的顽固态度,而尤以自由放任原则为甚。”同时他也赞同适当合理的政府干预,“有许多明显的任务,如我们对货币制度的管理、垄断的防止和控制,以及其他方面,虽不如此显著但也同样重要的任务有待于着手,在这些方面各国政府无疑都掌握着为善为恶的巨大权利;有各种理由可以这样希望:只要我们更好地了解这些问题,我们终将能够成功地动用这些权力。”
在历史的某一段时期,由于政府对某种流派观点的采信,会出现一段时期内的或自由主义、或国家干预的政策倾向,历史轮番上演着自由放任和政府干预的故事。例如,1930年代的经济危机之前的自由主义到大危机之后的管制加强。随着经济自由化、贸易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如潮水般从欧美等处于经济体系中心的国家向拉美、中东欧以及远东地区扩散,1980年代经济自由主义大行其道。然而,1997年拉美、俄罗斯和亚洲金融危机,以及10年之后的发生在世界经济中心地区国家,美国、英国、欧洲等地爆发的次贷危机和主权债务危机,又再次引起人们对经济自由主义的批判,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又迅速抬头。然而,不管怎么说,金融领域的自由是大势所趋。
第三节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1、以人为本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本主义。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为本不是一种简单的工作方式方法,而是一种重要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把尊重人、关心人放在首位)还是以物为本(只见物不见人)是两种根本对立的价值观。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就是依靠人、尊重人、解放人。
2、我国金融必须贯彻执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我国金融要实现以人为本就必须以对人的尊重为核心,通过金融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最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马克思提出的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宏伟理想。
3、对金融业来说,以人为本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金融业应该把满足客户的需要放在第一位,树立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金融需求是以人为本的金融的最终目标的理念,另一方面,要创造有利于充分发挥金融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宽松的人文环境,真正实现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4、金融自由是以人为本的中国金融发展的基本要义,也是实现中国金融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金融自由包括金融的需求自由和供给自由。中国金融应该从“供给推动”向“需求遵从”转变。
二、政策建议
我国金融业要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必须:
1、在金融机构的设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将“供给推动”的理念改为“需求遵从”的观念,创造更多、更丰富的投融资渠道和金融产品与服务,满足各个层次的人民群众的金融需求。
2、建立一个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不断进行金融创新的、具有完备法律体系的有效的各类金融市场,以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的金融性财产收入。
3、实现金融自由。在我国当前还是“供给推动”金融的现实条件下,实现金融自由首先要求政府尊重金融机构的法人主体的独立性,逐步放松对金融业的过度管制,实现金融的供给自由。只有在此基础上,金融业才能把满足客户的需要放在第一位,实现金融的需求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