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网络广告监管的难点
而对网络广告的监管,有其自身的特点。尤其是其与传统广告相比,具有一定的难点。
比之传统的媒体广告管理,网络广告的监管存在“六难”:一是因新而难。媒体新、运作模式新、表现形式新、计价方法新等,使广告管理机构对网络广告有一种陌生感,因为生疏而不知管理应从哪里入手。二是网络广告无地界、国界,确定管辖难、适用法律难、调查取证难、追究责任难。例如一个违法广告的发布,受害者很可能处于不同国家,甚至分布在全世界,如何认定其构成违法,如何定性,适用哪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怎样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等问题,都让人挠头,甚至无可适从。三是网络广告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授权难。由于其是跨地区甚至跨国的,该由哪一级广告管理机构为其核发许可证和执照,其是否适用传统的资质等级标准,怎样确立其资质,都没有现成的依据可循。四是界定网络广告难。互联网上的信息交叉性突出,区分较传统广告媒体不易。五是广告管理机构一时难以适应。首先是人员素质不适应,其次是管理装备不适应。六是寻找法律依据难。除了以上提到的跨国主体适用法律难确定的问题外,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调整网络广告的法律法规,甚至连全国性的行政规章都还没有。
3.网络广告的监管之道
目前来说,网络广告的监管已有这样一些趋势:管理从无序状态趋于有序状态,就是说管理更加规范化。这有两方面的推动因素:第一是我国对网络广告管理的重视,比如,国家工商总局刚刚颁布了一些试行的规范和要求,从中可以看出政府有关部门对网络广告经营的重视。第二是许多网站从本身形象与利益出发,也在将网络广告管理带向规范化管理的道路。在网站建立的初级阶段,网站的人员素质、管理经验都存在一些薄弱的环节,而现在,网络公司已经开始成熟了,管理也进一步加强了。
网络广告存在自身的行业特点,具有与电视和报纸等媒体不同的特性,一个广告链接本身可能没有违反《广告法》,但它指向的站点却可能存在问题,这样的情况也必须有一个妥善的管理方法。所以,网络广告规范是必须要制定的,不管是什么媒体广告,内容规范必须一视同仁。网络广告的经营活动和网上发布的广告内容,都应当明确纳入广告监管的范围。总的来说,在网络广告的管理上,网络广告必须遵守《广告法》,网络广告是个全新的领域,规范和完善需要时间,如同其他已经发展成熟的行业一样,网络广告也遵循先发展再规范的规律,不能操之过急。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网络广告发展的速度很快,又必须尽快地进行规范,网络广告不能盲目发展。完全放开,没有资格认证,也不进行审批,是不行的,而且也不利于网络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现在有许多专业网络公司和企业的网站在网上自行发布经营广告,对它们如何进行管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能不能经营网络广告,首先要有一个资格认证问题,要确立一个经营网络广告的市场准入条件,再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网络广告的内容。
由于我国目前对网络广告的经营资格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此对网站经营广告的很多问题界定不清。比如,现行《广告法》将广告经营者分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不同的身份都有不同的限定。而在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以自行发布广告,可以说三种身份集于一身。
国外对网络广告的管理也有一个发展过程。美国、日本对网络广告的管理总体采用比较宽松的方式,但最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网上广告也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他们认为,互联网广告同印刷广告、电视广告、广播广告相同,都应该处于严格的管理之下,目前网上的许多广告都必须加以规范。而其互联网广告实施细则中强调,在任何媒体上,欺诈行为都是非法的,网上广告的浮夸和欺诈不但会损害消费者利益,也将损害电子商务自身的形象。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已经开始通过对广告用语、营销以及促销行为等加以监督,对在线消费者进行保护,使他们不受虚假广告的误导。对广告商的要求是:广告商必须确保广告内容的清晰和准确。如果广告内容中存在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地方,广告商必须加以声明,声明出现的位置必须醒目,声明的语言必须清楚易懂。
我国目前对网络广告的监管由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负责。对于开展网络广告的企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都应遵守《广告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各种广告活动都应纳入广告管理的范畴。
各企业应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发布各种形式的违法广告。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工作后,国家工商总局将制定相应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届时对申请开展广告业务的互联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企业只有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广告经营,违者以超范围经营查处。
针对网络广告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应该尽快制定相关的、细化的法律法规,才能对网络广告中的违规行为实施有效管理。
首先,应借鉴国外成功之立法经验,尽快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
以目前争议颇多的“电子邮件垃圾”为例。由于电子邮件是被普遍使用的一种网络广告形式,有很多用户对此持异议态度。如果经常收到大量广告性电子邮件,由于不知道其内容,不得不打开查看,既占用了有限的物理空间,又浪费了时间和金钱。对于这种行为如何规范、管理,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细致的规定。
美国在这个方面做得较好。1997年,美国内华达州出台了一部法律,对以电子邮件形式滥发广告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内华达成为全美第一个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的州。在1998年4月,美国两个州的法院分别就乱发“电子邮件垃圾”的案件作出巨额罚款的判决。同年,美国华盛顿州通过了《反垃圾邮件法》,其中规定使用假回邮地址或故意隐瞒回邮地址的行为均属违法,法院可以依法判决。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这个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这些成功经验,制定出细致而明确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广告中的违规操作行为。在立法过程中,也应该注意到不能影响ISP的正常发展。我国台湾地区认为网络广告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范围,ISP应当承担该法所规定的媒体经营者的连带责任。这种做法对ISP来讲,似有责任过重之嫌,会对ISP的发展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我国在立法中应该注意到这个问题,做到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不至于影响ISP的正常发展。
其次,应加强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与美国消费者联盟曾共同发表了一个声明,提醒消费者如何辨别网络虚假广告,警惕广告陷阱,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我国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权威组织是中国消费者协会。消协作为消费者的“保护神”,应该顺应时代潮流,在工作中重视虚假网络广告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提醒消费者警惕网络广告陷阱,避免纠纷的发生。
最后,应该加强ISP的法律观念,实施行业自律。
广告发布者行业自律早已有之,新中国成立前有些报馆就规定“有伤风化及损害他人名誉、或近欺骗者,概难照登”;改革开放后,中央电视台也制定了《中央电视台商品广告若干规定》,对发布广告进行自律。
ISP虽不同于上述媒体,但与其有相似之处,故亦应制定相应自律条文,从自身做起,尽量避免虚假广告在网上发布,防患于未然,保护网民的权益。
总之,面对飞速发展的网络,我们应积极应对,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众多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使网络广告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起到它应该有的作用,不至于成为虚假信息发布的策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