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风险及风险社会
西方有研究者根据法国辞源学辞典,将“风险”(Risco)这个词追溯到意大利语,并把它放在早期的近代海上贸易的语境中来理解。Risco意思是撕破,源于暗礁(reef)或礁石(rock),它指的是在深海上运行和货船所具有的风险性。在旧的用法中,“风险”也被理解为自然现象或像风暴这样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客观危险。相反,现代的风险这个词是由保险理论和保险法律定义的现存体制所创造的新词语。
英国社会学者吉登斯认为,“风险”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和17世纪,“风险”一词是从西班牙人或葡萄牙人传入英语的。风险最早主要是空间方面的含义,并指代航行到未知的水域。后来转向时间方面,表示一种可能的结果,并泛指各种各样的不确定的情况。因此,“风险”这个概念与可能性和不确定性是分不开的。吉登斯将风险分为两类,外部的自然风险和“被制造出来的风险”(manufactured risk)。德国社会学者贝克指出,“风险”本身并不是“危险”或“灾难”,是一种危险或灾难的可能性。它表述的是安全和毁灭之间的一个特定中间阶段的特性。当人类试图去控制自然和传统,并试图控制由此产生的种种难以预料的后果时,人类就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在他看来,在较早时期,“风险”还具有勇敢和冒险的意义,但现代风险则直接表现为风险后果——现代化的威胁力量以及现代化引起的与全球化相关的一些后果。
可见,不管是吉登斯还是贝克都将不确定性、危险或灾难的可能性视为“风险”的主要内涵。总结他们的观点,可以这样说:“风险”是一种危险或灾难的可能性,反映了现代社会中的人们基于不确定性而对现代性的自觉反思和试图采取的行动。现代社会仍然存在着自然风险,但主要是人为制造的风险。
习惯上,人们还经常使用“危机”、“问题”这样的词语,但各自的含义有所不同。“危机”的含义较窄,通常和因社会系统遭受严重威胁导致失序或失衡状态相关联,要求在紧急的时间内和不确定性较高的情况下作出关键决策。“问题”属于通俗性社会用语,指的是对常态和规范标准的偏离。如果一些社会问题可能造成危险或灾难,便和“风险”同义,否则就不是。
对于风险社会,国内研究者将人们对风险社会的理解归纳为三种:第一种是现实主义的,认为风险社会的出现是因为出现了更新的、影响更大的风险。第二种是文化意义上的,认为风险社会的出现体现了人类对风险认识的加深,但不同文化背景有不同的风险解释话语,风险在当代凸现的是一种文化现象,而不是一种社会秩序。第三种是制度主义的,他们强调责任,强调对社会的现代性进行反思。
值得一说的是制度主义的风险社会观念,其代表人物是贝克和吉登斯。贝克在1986年首次用“风险社会”来描述当今充满风险的社会,并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贝克的风险社会的内涵具体包括:不明的和无法预料的后果成为历史和社会的主宰力量(风险逃脱了人类的感知能力,社会被风险分配的逻辑所支配);风险社会是世界性的风险社会(打破了阶级、民族国家界限);风险社会是灾难社会(表现为因风险带来的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后果)。吉登斯认为风险社会是“被制造出来的风险”占据主导的社会。在他看来,现代性的内在就是全球化,现代性所涉及的风险在全球化中向全人类普遍展开,人们在这个风险社会中所面临的问题是共同的,没有旁观者,没有特权人这样的社会分层。
简言之,风险社会理论家论述的风险社会具有特定含义,它是一个风险分配的逻辑主导社会(甚至全球)分配逻辑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现代化是它自身的主题,也是它自身的问题。作为对现代性的一种特定的反思理论,它更多地强调的是现代性在发展过程中带来的社会变化,其关注的主要问题是传统关系的变化以及新的社会状态生成的可能。如存在怎样的社会风险事实(风险是现代性发展的伴生物,是需求的无底洞,是无限的),阶级、民族关系受到了怎样的冲击(风险的阶级地位和财富阶级地位并不完全重叠),社会价值体系发生的变化(从追求平等到追求安全),传统权力遭受质疑(权力对风险的界定存在利益争议),有关生态的社会运动能否带来一种新的政治的可能性(生态公民社会的形成)等。
第二节中国社会风险语境
中国是一个风险社会吗?
2006年11月,《半月谈》杂志公布了2010年前中国将面临的十大风险。这是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课题组对来自国务院各部委、重点科研院校、主要民间组织以及国外大学、驻华国际组织的98名中外著名专家进行调查得出的结论。十大风险具体包括:就业问题、“三农”问题、金融问题、贫富差距、生态与资源问题、台湾问题、全球化问题、国内治理危机、信心和诚信问题、艾滋病和公共卫生问题等。同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包括: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虽然二者描述的风险种类存在差异,但概括起来看,所有的这些风险不外乎两类:自然风险和社会性风险。前者表现为非人为的自然灾害,如海啸、暴风雪、地震等;后者主要指的是社会制造的风险,如污染、医药不合格、矿难、治安、风险转移、腐败、诚信缺失等。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社会性风险在风险中所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甚至一些自然风险都已经打上了人类活动的烙印。如因为人们对资源的过度消耗导致的环境破坏,从而加速了自然灾害的频次和破坏力度。同时,人们对某地区生活环境的改变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人们生存方式的改变,于是该区域的人群不得不面临新的社会性风险。
贝克等人关于风险社会理论的反思性和前瞻性的论述直接为本书提供了话语资源和启示。但是,他们描述的风险社会具有特定含义,并不完全适合我国的情况。因此,使用“中国社会风险语境”更为恰当。
形成社会风险语境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中国社会所处的转型时期。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一面是现代化的持续推进,一面是社会阶层分化。社会面临的风险除了体制转轨、信息的流动和控制、风险共担机制被削弱外,还面临风险转移以及社会整合难度加大这一现实,由此使得社会的紧张性得以蓄积。因此,尽管作为特定含义的“风险社会”概念并不适合对中国社会的描述,但中国进入了一个社会风险凸显期,却是不争的事实,这需要加以有效治理。
本书论述的作为社会治理对象的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和社会性风险。同时,对风险的治理立足于风险分配正义的价值立场,主要侧重于社会阶层分化(以及由此导致的地位和资源弱势)、风险转移、风险共担机制遭到一定程度的削弱这一社会现实,力图避免或缓解社会风险,最终推动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