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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闪婚,引无数痴男怨女竞折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分解

【案情概述】

闪婚又闪离的80后小夫妻,在分手协议中约定,妻子晶晶(化名)要对丈夫彬(化名)婚前消费的多张信用卡未还款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岂料,双方协议分手后晶晶却一直没有履行该承诺,无奈彬只得先偿还银行欠款,再把晶晶告上法院,要求晶晶归还21674.66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未到庭应诉的被告晶晶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偿还原告上述全部钱款并承担同期银行利息。

据26岁的被告彬诉称,他与小自己3岁的晶晶于2008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新婚不到半年双方就摩擦不断,在2009年3月25日双方就办理了协议离婚。因在结婚前晶晶一直大手大脚用彬提供的银行卡进行消费,产生了较多债务。在离婚前一天,晶晶书面承诺“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所欠金额,交通银行信用卡所欠金额,光大银行信用卡所欠金额,全部由晶晶归还”。晶晶还代其父(案外人)在担保人一栏签名。谁知,办妥了离婚手续后,晶晶却把先前的承诺丢置脑后,无奈的彬只得将上述3张银行信用卡透支欠款作了归还。于2009年9月下旬,起诉到法院要求晶晶归还上述3张银行信用卡透支款26779.93元及利息。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在离婚前达成协议,对涉案中国民生银行等银行信用卡透支所欠金额该由谁来履约偿还作出了约定。但被告晶晶却没有按上述约定向银行归还欠款。原告在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的情况下先行代原告归还银行欠款,因此取得了对被告的债权。法院判决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由原告向银行支付的款项及同期银行利息。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本案中这对80后的小夫妻秉承了当今社会的一切“效率”规则,结婚迅猛,离婚更是快捷。在法律问题上,国家态度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不存在法定事由,结婚和离婚只是履行一定手续的过程。在这里,我们重温一下结婚和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也让后来者引以为鉴:有则改之,以免惹得一身麻烦,无则加勉。我国法律对婚姻的禁止条款包括:①结婚须自愿,这是第一原则,若违反,不但无错方可以请求宣告解除,还可以向过错方请求赔偿损失。②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中国一直以来都有早婚的习俗,能够做到这一点就算不错了。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直系血亲比较容易理解,就是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人。这是伦理议题。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一点难,你可以用上下各自所在的代数来计算。从自己往上数,同出一源的都是(外)祖父母一代,然后从此开始往下数三代,即(外)祖父母为一代,(外)祖父母的子女,就是父母的兄弟姐妹为一代,父母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为一代,也就是自己的姑表兄弟姐妹。这些就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姑表亲。这是为了避免近亲基因疾病遗传的危险。想想这个,我想也没有人愿意这样做吧。

离婚则往往比较简单,只是需要处理的事情比较复杂。如果好和好散,夫妻双方聚在一起,将要处理的事情协商定,只需办理一个登记,将结婚证书还回去,各人领一本离婚证就可以了。最头疼的是无法协商,最后只能走诉讼的道路了。

总结陈词:在效率当道的社会,情感不是靠效率挣来的,法律责任更不会因效率的提高而有所减损。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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