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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发票犯罪(5)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2年第5期2002-10-15

案例11 小小泥工,掀起京城第一税案

背景资料

1994年1月1日起,我国税制作出重大改革,开始在企业生产和批发、零售环节全面实行增值税,基本税率统一为17%。由于增值税发票可用以抵扣税款,而虚开增值税发票又可以少向国家缴纳税款,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立即打起了增值税发票的主意。

案情重现

1996年,23岁的陈学军离开家乡浙江临海来到北京,自1997年起在中关村替人卖计算机配件。此间,他认识了一个倒卖增值税发票的老乡,而且摸清了倒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路子。进入2000年,陈学军决定自立门户,他从一熟人手中买下了一家小企业。此后他又利用假身份证、假照片等手段,在北京市注册或购买了多家公司,这些公司都是专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设的。在这期间,他还不断拉拢身边的老乡,逐步建立了一个以自己为首、以老乡为主的金字塔型犯罪团伙。

为了保证可靠的票源,陈学军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在国税局工作的打票员吴芝刚共同作案。陈学军通过吴芝刚从国税局领取增值税发票,派人进行大肆虚开和倒卖;吴芝刚则利用工作之便和自己掌握的计算机技术,在业余甚至是上班时间,利用其非法获得的密码进入防伪税控“认证”体系,为陈学军源源不断地提供票据;陈学军的女友吴晓红为陈学军领票,领传真件、打票,并担任陈学军非法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从2000年3月至12月间,陈学军伙同吴芝刚、吴晓红,以其非法控制的盛博公司、捷优特公司、泰和永兴公司等名义,利用吴芝刚在国税局工作的便利,先后从市某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900份,为数百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00余份,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3.93亿余元(已抵扣税款3.6亿余元,现已追缴税款人民币8300余万元,未追回税款人民币3.5亿余元,其中企业因停产、歇业等原因不能追回税款人民币4600余万元)。

因为分赃不均,这个犯罪团伙的一位内部人员向公安机关及税务机关举报,揭开这起大案的黑幕。2000年12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正式对此案立案侦查。经过两个多月的缜密侦查,公安机关基本查清了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犯罪过程,认定了陈学军与税务人员里应外合、相互勾结的事实。收网时机已经成熟。2001年2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专案组分头出击,将陈学军和吴芝刚抓获。

违法事实

在此案中,陈学军等人采取购买他人已注册的公司、利用假身份证、假照片等手段,在北京海淀、门头沟、宣武等地注册公司,陈学军伙同吴芝刚、吴晓红,以其非法控制的盛博公司、捷优特公司等名义,利用吴芝刚在国税局工作的便利,从北京市某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9万份,为数百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00余份,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3.93亿余元。

处理决定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票贩子”陈学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判处原北京某国税局干部吴芝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陈学军的女友吴晓红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全部财产。(其他涉案被告人均已先期被法院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议案说法

增值税发票随意买卖造成的恶果首先就是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另一个恶果是助长其他经济犯罪活动和腐败现象。增值税发票管得严不严、好不好,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会影响整个经济改革的进程。

在增值税发票案件中,有倒卖、虚开增值税发票者,也有违法接受虚开、倒卖增值税发票的企业,买方和卖方连接,才构成了一条罪恶的链条。不严惩违法买进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就不可能真正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

显然,在本案中,陈学军他们只是链条的一个终端。如果我们仅仅满足于斩断这只“黑手”,而不能粉碎这个地下发票销售网络,那么将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个又一个新的“陈学军”。这只是在治标,却不能治本。因此,税务机关要下大的决心,通过追踪这些发票的流动状况,通过对最终接受这些发票企业的检查,力图找出更多的线索,为粉碎这个地下销售网络创造条件。这个过程中,光靠税务机关显然不可能解决全部问题,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开展税警合作,已经成了今后打击涉税犯罪的必然趋势。

资料来源:《京华时报》2003-03-07

《中国经济时报》2003-11-03

《成都晚报》2003-11-24

案例12 打发票歪主意,获徒刑20年

案情重现

2001年春节之后,刚过不惑之年的周加寿抱着发大财的念头,从老家浙江省临海市的农村来到北京。可仅有初中学历又无一技之长的他,在屡次求职遭受挫折之后,很快就发觉自己的梦想要破灭了。可就在这个时候,他遇到了老乡王某(另案处理)。共同具有的贪财欲望,再加上老乡关系很快使二人成为“至交”,在经过一番冥思苦想和对市场行情的“调查分析”之后,二人打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歪主意。

2001年3月份,周加寿伙同王某用伪造的赵建军、王国全、王新利3张身份证,虚构注册资本50万元之后,在工商登记机关骗取注册成立北京海星环宇商贸有限公司,由周加寿本人用化名“周峰”自任公司经理。

从2001年6月1日“北京海星环宇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到同年8月13日周加寿案发被捕共70天的时间里,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0.95万元(抵扣税额50.73万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5万元的犯罪事实外,周本人还为北京海星环宇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77.77万元,抵扣税额11.30万元。通过实施犯罪,周本人得赃款63000余元。

违法事实

周加寿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虚构注册资本注册公司并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伙同他人在2001年6月至8月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0.95万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5万元。

处理决定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周加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加寿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周加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做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法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2003-01-29

《生活时报》

案例13 贸易公司的“票”生意

背景资料

重庆市南岸区长交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26日,9月28日经申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陈方莲,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制,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橡胶制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百货等,经营地址为南岸区四南村临时门面。

案情重现

2001年10月,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方莲经朋友邹洪维介绍认识了陈锡荣、欧清海以及陈晓忠(邹洪维、陈锡荣、欧清海三人已被逮捕,陈晓忠在逃)。随后,欧清海、陈锡荣提出与陈方莲联营做“票”生意。最初2份专票是由欧清海与陈锡荣将发票填开项目写好后交与陈方莲在发票上填写。后因开票数量大,陈方莲嫌麻烦,就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欧清海与陈锡荣、陈晓忠带走,由其自行填开。2001年12月6日,双方签订所谓《联合经营协议书》,“长交公司”每月从欧清海与陈锡荣交回的存根联上价税合计额收取4%的手续费,欧清海与陈锡荣负责向“长交公司”提供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

目前已查实陈方莲将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42份提供给欧清海、陈锡荣,到案发时止,陈方莲已收取“管理费”约3万元。

该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直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虚开票面金额共计636908.55元,税额108274.43元,价税合计745182.98元。以上16份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已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到案发时止陈方莲收取手续费0.6万元。

该公司通过欧清海、陈锡荣等人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并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接受虚开金额2237760.27元,税额380419.25元,价税合计2618179.52元。

2002年6月25日,南岸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发现“重庆市南岸区长交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交公司”)所取得的进项发票有重大疑点,经批准,该局调取该公司部分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协查。7月11日收到回复:查无此票,开具单位属走逃企业。据此,经批准该局迅速于2002年7月12日调取了该公司的账册、凭证及报表等相关纳税资料。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2002年7月9日领购手工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48本,计1200份。2000年10月至2002年6月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3331339.40元,销项税额566327.70元,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186份,进项税额549053.43元,账面应交增值税额17274.27元,已入库16259.41元。

违法事实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方莲将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42份提供给欧清海、陈锡荣,先后收取“管理费”约3万元。

2.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直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

3.该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并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一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文件)第三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和第39条规定对“长交公司”虚开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没收非法所得36000元,追缴税款488693.68元,处以罚款919112.93元,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议案说法

通过此案,说明当前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犯罪案件任务十分艰巨。同时,金税工程的作用在此案中得到了体现。但是,由于税务部门办案手段的薄弱和办案经费的不足,以及办案设备的落后,造成个别犯罪分子在逃。此外,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税违法活动。

资料来源:《重庆日报》2003-12-28

重庆南岸区国税稽查局信息中心2002-12-03

案例14 短短15月,虚开近3亿

案情重现

邹东凡是湖南省岳阳县渭洞镇桂丰村人,农民;杨姣文是岳阳县熊市乡郭家村人。1994年,邹东凡在岳阳租住在杨姣文的表兄彭某某家,后与杨姣文非法同居。

1995年初,杨姣文了解到岳阳电磁铁厂老干办下属的亚华工贸公司经营部可以承包。邹东凡从杨姣文手里借了1.2万元钱交了承包款,亚华公司也于同月28日为经营部办妥了税务登记证和一般纳税人资格。

邹东凡承包了亚华经营部后,就催着聘请来的会计黄某某到岳阳市原郊区税务分局领购了一本25份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邹拿到发票后,马上邀约杨姣文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南下广东。为四川省锦竹、什邡、德阳等地的公司虚开了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19万多元,税额3万多元,价税合计22万多元。邹按票面金额的2%收取了3300元“开票费”。邹东凡回岳阳后到郊区税务分局上交了500元税款。

回岳阳后,邹东凡要会计又领购了一本千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次与杨姣文乘火车窜至潮阳峡山。邹东凡执笔填开了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总价额1900多万元,税额300多万元,价税合计2200多万元。邹收取开票“手续费”3.5万元。

两次作案得手后,邹东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更加无所顾忌。他授意会计先后从税务局领购4本千万元版、2本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三次前往潮阳峡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9份,总价额达3100多万元,税额530多万元,价税合计3600多万元。邹获赃款6.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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