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国际谈判的各方势力中,由于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所以欧盟一直居于气候谈判的主导地位。欧盟各国经济发达、环境状况良好、环保实力较强、清洁能源在能源构成中比例较大,并拥有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较充足的资金,加上欧盟独特的绿党政治,极力要求立即采取激进的减、限排温室气体措施,既可以回到国际社会的主导地位,又可以通过技术转让获益,这使得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态度一直很积极。不过,美国和中国这两个排放大国的减排行动一直让欧盟不甚满意,因此在谈判中的态度是待价而沽:欧盟承诺到2020年将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20%,如果其他国家承担量化减排责任,欧盟还可以减排到30%,即便如此,这离发展中国家一直期待的40%的减排下限还有很大距离。
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的东道国丹麦认为,需将现有的发展中国家再细分为发展中国家和最脆弱国家,最脆弱国家仍无约束性减排目标,但发展中国家将有强制性减排目标,而且到2050年,发展中国家人均温室气体年排放量限制为1.44吨,而发达国家为2.67吨,大约两倍于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5月15日闭幕的德国波恩气候会议上,欧盟首席谈判代表麦兹格宣称:按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区分减排责任,已经无法反映当前各国的经济实情,应当采取更具活力的责任分担机制。其针对的就是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
以往日本在气候谈判问题上一直很积极,已创出了“低碳社会”的成功模式,但其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2010年减排6%的目标不仅没有实现,反而增加了8%。日本政府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承诺减排25%,但国内产业界反对强烈,表明最多只能削减18%,加上政治原因,使其再三推迟《推动地球温暖化防止法案》在国会的审议,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推广也遭搁浅。更令人遗憾的是,日本在坎昆会议上以排放大国的美国和中国没有参加为由反对延长《京都议定书》,对承担减排责任态度消极。
欧盟和日本都要求中国承担碳减排责任,并对中国的减排步骤给出了建议。英国斯特恩爵士认为,中国内部差异极大,虽然中西部地区还处于落后状态,但沿海一些省市的人均排放已经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这些地区应该和欧洲一样承担量化减排义务,实施“区域减排”。日本人想出的办法是“行业减排”,从高碳排放行业开始减排,只要一个行业一个行业地减排下去,加到一起整个国家的总量减排就可以实现了。
从以上分析看,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尽管在一些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在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减、限排温室气体义务方面,尤其是压制中国承担强制减排义务方面,立场是一致的。中国强调发达国家在国际减排中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强调自己是发展中国家,但是近年来世界金融危机中,中国经济一枝独秀,国际社会要求中国在气候问题承担更多责任的呼声也高涨起来。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期间,尽管中国宣布了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降低40%~45%的承诺,然而,发达国家还是拿出“到2050年比1990年减排80%”的方案,希望争取中国更大的让步。这是一个对中国等发展中大国极其不公平的方案,因为这个方案意味着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从2020年要减少45%的排放。但是,这个方案确实起到了迷惑多数国家的作用,将国际压力转移到中国。在近年的国际气候大会上,中国不但常成为发达国家指责的对象,同时也被一些发展中国家视为“不好的榜样”。
(三)“基础四国”和77国集团的立场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有两条核心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持续发展的义务。根据这些原则,发展中国家为了谋求自身合理的发展,适度增排温室气体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减排义务应遵循分担原则,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区别政策。发展中国家需要同发达国家进行广泛的合作,通过技术转让和资金合作,来达到减排的目的。
总体上,发展中国家集团认为发达国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承担历史和现实责任,应当率先采取减排行动;同时也反对在目前情况下由发展中国家承担减、限排温室气体义务,担心因此阻碍其自身的经济发展;要求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减排,增强适应气候变暖的能力。但这个集团过于庞大,内部分歧在所难免。尚未完成工业化进程的发展中国家,在人均排放趋同的过程中,即使短期内人均排放允许有商量地增长,仍难以满足实现工业化的发展需求,未来发展空间受到很大限制,这是不公平的。但从长期来看,到2050年全球人口将达到90亿,其中发展中国家就接近80亿,因此发展中国家也必须采取行动,否则地球变暖问题无法解决。
“基础国家”中的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作为新兴工业化国家,人口较多,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已经成为碳排放增长大国,发达国家要求这些国家承担强制减排温室气体义务,而基础四国担心减排承诺对发展的约束,要求延续《京都议定书》中发达国家率先减排、发展中国家优先发展的内容,不同意做出具有刚性约束的绝对减排承诺。基础国家都以相对减排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以2005年为基年,到2020年,中国承诺碳强度下降40%~45%;印度承诺碳强度比2005年下降20%~25%;巴西承诺比“照常排放”情境下降36%~38%,南非承诺“比正常发展情况”下降34%。在坚持人均排放和按照历史排放核算排放量方面,印度和中国高度一致。
在哥本哈根国际气候大会之前的谈判过程中,“77国集团加中国”一直注意协调立场,在重大问题上团结一致,基本保证了《公约》在一系列根本问题上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然而,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日益凸显,气候谈判的不断深入,发展中国家内部的矛盾和分歧也会日益严重,促使谈判格局改变,影响谈判的结果。海岸带国家和小岛国,如印度洋上的马尔代夫、南太平洋上的图瓦卢、太平洋中部的基里巴斯等,以及印尼等受天气极端异常现象影响较大的国家,通常持积极促进国际气候谈判的态度,很多问题同欧盟保持一致,要求采取严格的保护全球气候的行动;石油输出国担心温室气体减排会减少其石油出口,进而影响其经济发展,对发达国家采取的应付气候变化政策和措施十分关心,极力争取发达国家对其经济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拉美国家希望在执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过程中利用其森林等资源优势获得利益,在不少方面同美国想法相同。
总体来说,发展中国家都要求发达国家承担减排义务,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援助义务,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要求新兴国家,尤其是中国承担减排责任。
(四)中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立场
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开始谈判时,中国在国际上还是一个小角色,中国的碳排放量不大,主要问题是发展经济。在1997年制定《京都议定书》时,中国为抵御亚洲金融危机而加大投资,中国的碳排放量也依然不高,占当时世界排放量的12.8%,发达国家没有要求中国承担量化减排责任,中国也没有成为气候谈判中的重要力量。但从1997—2007年,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碳排放量占世界的比重迅速上升,成为世界上第一的碳排放大国。2007年,中国在印尼巴厘岛谈判中开始发出自己的声音,一直被欧美主导的气候大会开始受到中国的挑战。
中国一直把自己视为发展中国家,从各项发展指标来看,中国也毫无疑问属于发展中国家。中国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认为强化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转移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巴厘岛路线图”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石,理由有三:第一,现有的温室气体主要是发达国家在过去200多年的历史排放积累下来的,它们应对此负有最大的责任;第二,中国现在还在发展过程之中,很多排放是必不可少的生存排放,而且人均排放离发达国家还有很大距离;第三,目前记到中国名下的排放,很大部分来自跨国公司在华向发达国家市场出口商品的生产,这实际上属于发达国家排放向中国的转移。为此,发达国家到2020年应至少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40%,同时把GDP的1%用于扶持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事宜。
中国对温室气体减排逐步形成的主张,从中可以看出,中国目前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坚持的立场是:一直强调“以人均排放量”计算碳排放权;要求发达国家率先减排温室气体;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支持“碳排放交易”等灵活履约机制;支持其他形式的国际气候合作机制,近年来也开始考虑承担量化减排承诺。
1.强调以人均排放量为基准 1991年提出,一直是中国坚持的谈判原则
2.要求发达国家率先减排 1999年提出,一直是中国坚持的谈判原则
3.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 1991年提出,2005年进行修正:在技术上,转向强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开展互利技术合作和建立兼顾市场规律和保护全球气候大局的技术推广机制;在资金上,转向强调探讨扩大融资规模的新途径
4.支持灵活履约机制 2001年开始支持“碳排放交易”等灵活履约机制
5.支持除《公约》以外的国际气候合作行动 2001年支持
6.承诺量化减排责任 2007年同意未来以“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方式采取减缓行动;2011年表示在具体明确条件下,愿意接受2020年后的量化减排责任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尽管中国承诺了单位GDP能耗下降的相对减排目标,但中国没有直接控制排放总量上升速度的措施,与此同时一些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对于中国降低绝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实际压力却越来越大。在面对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要求减排的两种压力夹击之下,中国除了小心翼翼地维持一个动态平衡之外,更重要的是转换观念和思路,主动出击,把困难和压力转化为新的发展机遇。因为在经济发展与温室气体减排之间实现动态平衡,其实是所有国家都绕不开的一个关口,如果中国能够早日打通这个关口,也就找到了未来制胜的钥匙,同时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