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同业拆借市场
学习目标
在这一章中,我们将介绍和讨论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市场、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在内的各种货币市场。完成本章的学习后,你应该能够:
1.了解货币市场的含义及结构;
2.掌握同业拆借市场的概念、意义以及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状况;
3.了解回购市场的意义及我国回购市场的现状;
4.阐述商业票据的意义及其运行;
5.掌握银行承兑汇票的概念和意义;
6.了解我国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
7.阐述短期政府债券市场的作用以及我国短期政府债券市场的发展;
8.了解荷兰式招标与美式招标的区别。
学习重点和难点
1.货币市场的结构
2.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运行方式
3.银行承兑汇票二级市场的运行
4.发展回购市场的意义
5.短期政府债券价格与收益的计算
货币市场是一年期以内的短期金融工具交易所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运行机制的总和。货币市场的活动主要是为了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以便随时可以获得现实的货币。它一方面满足资金需求者的短期资金需要,另一方面也为资金盈余者的暂时闲置资金提供能够获取赢利机会的出路。在货币市场中,短期金融工具的存在及发展是其发展的基础。短期金融工具将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联系起来,并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提供操作手段。在货币市场上交易的短期金融工具,一般期限较短,最短的只有一天,最长的也不超过一年,较为普遍的是3~6个月。正因为这些工具期限短,可随时变现,有较强的货币性,所以,短期金融工具又有“准货币”之称。
货币市场就其结构而言,可分为同业拆借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商业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回购市场及短期政府债券市场等若干个子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场所。随着同业拆借市场规模的扩大,功能的完善,它已成为货币市场中最具影响力的子市场,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同业拆借市场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实施。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存款支付能力和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美国最早于1913年以法律形式规定,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必须按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向联邦储备银行提交存款准备金,准备金数额不足,将会遭受一定的经济惩罚,甚至遭到停业处分。
然而,商业银行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存款余额会经常发生变动,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一定的前提下,存款准备的必需金额也会随时变化;同时,商业银行所拥有的实际准备金由于日常清算和收付也会不断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使得一部分商业银行的实际准备金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形成超额准备;而另一部分商业银行的实际准备金又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额度要求,表现为存款准备金不足。准备金多余的银行需要把超额部分运用出去以获得盈利;而准备金不足的银行为避免惩罚,又必须设法借入资金以补充准备金。这在客观上提出了银行间相互调剂、融通准备金的要求,为同业拆借市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1921年,在纽约首创了调剂联邦储备银行会员商业银行之间的准备金头寸拆借,并逐渐形成以联邦基金交易为内容的同业拆借市场。30年代大危机以后,由于各国普遍强化了中央银行作用,相继采纳存款准备金制度,同业拆借市场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发展起来。
同业拆借产生之初,主要是适应商业银行调整准备金的要求。在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后,当今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无论在交易内容、开放程度方面,还是在融资规模、功能作用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首先是拆借市场的参与者呈现出多样化的格局。以美国为例,同业拆借市场形成初期,市场仅局限于联储的会员银行之间,后来,互助储蓄银行和储蓄贷款协会等金融机构也参与到这一市场。20世纪80年代,外国银行在美的分支机构也加入了这个市场。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主体也既有商业银行,也有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参与者的增多,使市场交易规模迅速扩大。
其次,在功能上,金融机构广泛利用同业拆借弥补短期资金不足、票据清算差额以及解决临时性的资金短缺需要。一方面,许多大银行将同业拆借市场作为长期资金来源,它们或者减少持有短期、流动性资产而增加长期放款和投资,一旦出现清偿要求时,则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拆入资金予以解决;或者采用今日借、明日还,明日借、后日还的循环拆借,获取稳定的资金,以扩张其放款、投资能力。另一方面,许多中小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鉴于资产管理的审慎或对流动性的较高要求,不愿将经常存在的超额准备运用于贷款或其它风险较大的短期资产业务,而主要是向资信状况良好的大银行拆出资金,既赚取利息,又避免风险,同业拆借也因此成为中小银行一项持久的资金运用项目。可见,同业拆借有利于金融机构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同时兼顾资金的盈利性和流动性,实现经营管理目标。
最后,同业拆借市场是中央银行监测银根状况,进行金融调控的重要窗口。同业拆借的交易对象是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变动状况,进而使同业拆借利率相应升降。同业拆借利率便成为及时反映银根松紧状况的敏感指标,并为其它资金市场利率的涨落提供依据,发挥着宣示中央银行货币政府意图和效果的作用,同业拆借利率也因此成为一些国家中央银行进行调控的中介指标。此外,在某些国家,如日本的中央银行还通过向同业拆借中介机构进行贷款或买卖证券、票据的方式对同业拆借市场吞吐基础货币,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二、同业拆借市场的运行程序
同业拆借市场虽然在拆借额度、利率等方面受到中央银行的调控和影响,但是,其拆借程序一般是根据拆借双方意愿及传统惯例确定,并因交易组织形式和拆借双方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可分为:通过中介机构的同城拆借,通过中间机构的异地拆借,不通过中介机构的同城拆借和不通过中介机构的异地拆借等四种情形。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程序简单快捷。借贷双方可通过电话直接联系,或与市场中介联系。在借贷双方就贷款条件达成协议后,贷款方可直接或通过代理行经中央银行的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将资金转入借款方的资金账户,转账程序数秒即可完成。归还贷款也用同样方式划转本金和利息,有时,利息的支付也可通过向贷款行开出支票的方式进行。
三、同业拆借的期限与利率
同业拆借市场的拆借期限通常以1~2天为限,短至隔夜,长则1~2周,一般不超过1个月,当然也有少数同业拆借交易的期限接近或达到一年。同业拆借的拆款按日计息,拆息额占拆借本金的比例为“拆借利率”。拆借利率每时每刻都在变化,其高低灵敏地反映着货币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
国际间大型银行之间的大额资金拆借的拆借利率,往往以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根据拆借对象的资信状况和拆借时间确定拆借利率的浮动幅度。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是根据伦敦金融市场中的12家主要银行报出的营业日当天银行间拆借利率所确定的整个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基准利率。由于伦敦银行间同业市场在世界货币市场中的重要地位,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往往被作为国际间信誉度高的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利率和浮动利率确定的基础。
而在美国金融市场上,联邦基金利率则被作为一个最重要的同业拆借基准利率。联邦基金是美国银行间的日拆贷款,这些贷款并非由联邦政府发放,也不是由联邦储备体系发放,而是在银行之间互相拆放。这种贷款的利率,即为联邦基金利率。联邦基金利率是反映银行体系中信贷市场松紧状况和货币政策趋向的晴雨表。
一般而言,同业拆借利率决定了银行获得资金的基本成本,因此被看作整个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其它相关利率的变化和金融工具的收益率与价格。理论上,市场利率与同业拆借利率成同方向变动。因此,同业拆借利率与债券收益率正向相关,而与债券和股票的价格反向相关。
四、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萌芽于1984年。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专业银行之间可以进行资金拆借,从法规上第一次为我国同业拆借的开展提供了依据。同年,上海资金市场成立,其它区域性的资金拆借市场(融资中心)也相继成立。经过近10年的发展,同业拆借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极大促进了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在我国货币市场上占据了重要地位。但是,在同业拆借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也存在严重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拆借资金用途模糊、利率偏高、期限较长、违章拆借屡禁不止,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对此,中国人民银行于1993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对拆借市场的利率、期限、资金用途和运行程序进行了全面整顿,规范了各种拆借行为。然而,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毕竟是以区域性同业拆借为主,地域分割,信息不畅使资金流动受阻,全国统一的市场和拆借利率难以形成。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建立起间接调控机制,利率市场化和进一步完善货币市场的需要,使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成为必要。
1996年初,人民银行决定依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基础,组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1月3日,信用拆借电子交易系统正式启用,标志着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在我国诞生,从此,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进入崭新的规范化发展阶段。数年来,全国同业拆借交易系统运行良好,市场交易量稳步增加,市场规模发展迅速,有效地解决了市场分割、多头拆借、中央银行难以监管的局面。由此形成的市场化的同业拆借利率对完善我国利率体系和中央银行间接调控体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全国同业拆借交易系统运用先进的通讯和信息处理设备将全国的银行拆借活动联为一体,具有资金拆借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法人及其授权分支机构,都可从事信用拆借业务。金融机构从事信用拆借业务,可以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也可以在交易系统之外自行达成。参与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的金融机构即为交易成员,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在交易系统之外达成交易的金融机构一般为交易量小、交易频率低的机构,其交易必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为了确保拆借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人民银行对市场准入进行严格审核,对每一类金融机构设定拆入资金期限和拆借规模。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把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转化为电子监控,确保交易成员不突破拆借规模和期限的要求,为金融机构规避政策制度的风险提供便利。截止2006年6月,可以参与本身交易的拆借会员达到1037家,成员种类涵盖了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授权分行、外资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农村信用联社、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社保基金等几乎所有金融机构类别。
同业拆借交易系统采用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的方式。交易系统以一定格式将询价内容固定,交易员可通过计算机终端界面查询前一交易日每一品种的加权平均价、收盘价、当日交易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最低和最新成交价。交易双方在规定的次数内向对方轮流报价,直至确认。会员的确认报价经交易系统记录备案后,由交易系统签发成交通知单,作为交易双方成交确认的有效凭证,其内容包括拆借双方名称、金额、期限、利率、结算、帐户、抵押品和数量等。成交后,会员按照成交通知向交易对方全额办理资金清算。成交双方根据成交单的内容,本着自主清算、自担风险的原则,通过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清算。
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交易主要由1天、7天、21天、2个月等4个品种的利率指标组成。从目前交易情况看,1天和7天的头寸拆借占了总交易金额的较大比重,表明我国银行资金拆借需求仍以中短期为主。1996年6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全面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自行确定同业拆借利率。而交易系统每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简称CHIBOR)则是各个交易品种在每一交易日加权平均利率的总称,有利于中央银行监测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目前,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已成为反映社会资金供求状况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是我国现行利率体系中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利率。
1997年6月16日,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正式推出银行间债券交易,将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及政策性金融债券引入同业拆借市场,大大提高了同业拆借的交易品种,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短期拆借的风险。银行间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两种方式,交易双方根据授权范围和额度,通过交易系统的计算机屏幕进行询价交谈,并最终成交。债券清算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清算则利用人民银行清算系统,采用T+1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