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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1)

本章学习目标: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效力贯穿民法始终,而且集中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具有重要作用。本章要求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和作用,平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及内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含义和构成。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始终的民法基本规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法律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精神所在,其与一般的具体民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高度抽象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民事法律规范同其他的具体民事法律规范一样,是民事审判及民事活动的准则,但民法的基本原则又与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有很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高度抽象的民事法律规范,不像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那样明确;同时,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活动最一般的要求,而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则是针对具体的民事行为而设置的具体规则。正是在此意义上有学者认为,民法基本原则具有非规范性特征。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内涵丰富且极具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的民法规范。法律规定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两类,前者具体明确,不给司法机关留下自由裁量余地,后者则非明确具体的规定权利义务各方的行为模式及其保障手段,以模糊和具有伸缩性的概念授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民法始终并具有普遍效力、内容极为丰富的民法规范。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不仅在民事立法,而且在民事司法及民事活动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不仅如此,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主体的所有民事活动都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超越一切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

所谓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又称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是指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作用。

(一)体现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

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在法典的开头位置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其目的就是要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整个民事领域起着统帅于指导作用。

(二)民事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民法原则作为整个民事领域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必须遵循的准则。民事立法活动以及司法活动,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机关制定的民事法律法规不能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而司法活动是根据民事法律法规进行的,因此从根本上也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既要遵守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又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就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施自己的行为,而且可以合理地预期只要自己的行为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就可以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四)克服成文法局限和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成文法都具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滞后性等局限,通过民法基本原则授权司法者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最大限度的克服其局限性;在民事法律规范存在缺陷的情形下,民法基本原则还可起到弥补其缺陷的作用。现实社会中,许多国家正是靠民法的基本原则来使自己的民法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如于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于1900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这些法典产生了一定的滞后性,但是这两部法典却没有年年修改,仍然保持了一定的稳定性,主要是通过法官的解释和阐述基本原则的方式适应社会的发展。事实上,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上的确定,正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产物。

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各述

一、平等原则

平等者,法律地位平等之谓也。《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可见,平等原则是民法首要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平等原则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公民无论年龄、性别、种族、精神状态、宗教信仰和文化程度有何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和中国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是这种平等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对等地给予我国公民国民待遇为前提。

2.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任何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其民事主体地位都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主体之间应当平等地协商各自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单位,在民事活动中也是平等的主体,上级单位不能因享有行政权力而凌驾于下属单位之上。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也必须受民法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民事主体,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在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保护和救济;如果他们非法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同样要受到民事制裁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不因为主体不同而采取不同程度的保护,这也是平等原则的体现。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亦称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排除国家的非法干预。《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的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意思自治的实质就是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实现自己的利益。第二,民事主体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协商。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协商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不受他人的支配。第三,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是基于当事人自愿的结果,那么在意思表示与任意性规范并存的情况下,应首先适用基于自愿而为意思表示中的具体约定,只有在意思表示未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适用任意性规范。例如,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只有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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