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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4)

三、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在人员往来、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越来越普遍。为了适应这种需要,同时也为了加快我国的发展,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贯彻执行好这一国策,有利于促进中外人民友好交流,有利于对外开放的深入开展,也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建设的持续发展。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着力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合法的出境入境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停留、居留活动提供便利,一方面大大方便了中国公民走出国门,从事经商、学习、旅游等活动;另一方面也会吸引外国人来华进行旅游、商务、学习等,这不仅有利于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有利于适应我国引智引资的战略需要,吸引高层次的海外专门人才和符合规定的投资者来华,从而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在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交往与合作。

【适用要点】

应当指出的是,本法所指的出境入境中的“境”是指中国大陆的国边境,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及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出境入境”。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本条释义】

出入境管理的范围,既有广义的理解,也有狭义的理解。从广义上讲,出入境管理是指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等的出入境管理,包括边防检查、海关管理,国境卫生检疫等。而从狭义上讲,出入境管理仅指人员出入境管理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本法关于出入境管理范围的界定,采用的是狭义的理解。之所以采用狭义的理解,主要是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由于广义范围涉及的海关、国境卫生检疫等,我国已经制定了海关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予以规范,为了避免法律间的冲突,本法在调整范围上需要将有关海关管理和国境卫生检疫的内容排除在外。二是立法基础。我国现行的出境入境管理制度,是在区分中国公民、外国人的基础上分别进行立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分别制定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这次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是将这两部法律加以整合,同时将国务院制定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相关内容吸收纳入,制定成一部新的出入境管理法。可以说,本法的立法基础就是上述两部法律和一个条例,这就决定了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可能超出这两部法律和一个条例的调整范围。而两部法律和一个条例在内容上只涉及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这四个方面,所以本法的调整范围也就包括这四个方面。

本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关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本法第二章作了专门规定。主要是: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同时,明确了中国公民不准出境的六种情形,以及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申请程序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由于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护照法,所以有关护照管理的内容,本法未作具体规定,只是规定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这样一个衔接性的规定。

二、外国人入境出境

关于外国人入境出境,本法第三章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一节完善了我国的签证制度,包括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或者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明确了签证的种类和普通签证的类别;规定了不予签发签证、免办签证和需要办理临时入境许可手续的有关情形。同时,规范了邀请函制度,明确出具邀请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的真实性负责等。第二节规定了外国人入境出境的边防检查制度,明确外国人入境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签证或者其他入境出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出境,同时,规定了外国人不准入境、出境的有关情形等。

三、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

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停留居留,本法第四章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一节规定了一般的停留居留制度,包括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停留;超过一百八十日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办理居留证件应当留存指纹信息。同时,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外国人应当随身携带有效证件接受公安机关查验,住宿应当进行登记,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等。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管理,明确了外国人工作需取得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居留证件,并对非法就业进行了界定,规定外国人有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工作,外国留学生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工作等行为的,均属于非法就业。第二节规定了永久居留制度。永久居留制度对于引智引资具有积极作用,是国际通行做法。为此,本法规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四、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

本法第五章对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作了专门规定。包括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未经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等信息,并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法定情形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办理船舶搭靠手续。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交通运输工具有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或者被认为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等情形的,不准出境入境。

【适用要点】

应当指出的是,本法的名称虽为出境入境管理法,但其调整范围不包括海关管理、国境卫生检疫等内容,只包括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这四个方面的内容,属于狭义的出境入境管理。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的规定。

【本条释义】

依法保护本国公民出入境的合法权益和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在境内的外国人遵守本国的法律法规,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在出入境或者移民管理方面遵循的基本理念。本法作为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法律,应当对这一原则作出规定。

一、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我国一直以来依法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合法权益,现行的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经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法再一次重申了这一原则。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依法申请办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的权利。根据护照法的规定,除了法定的不予办理护照的情形,包括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法证明身份、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以及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境外遣返,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未满法律规定年限等情形外,公民申请办理护照可以做到按需申请,只要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等,就可以依法申领护照。二是依法出入境的权利。根据本法的规定,除了中国公民有法定的不准出境等情形外,只要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就可以出境入境。三是享受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的权利。本法规定,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根据这一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口岸,中国公民出入境有权享受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从而实现快速通关,同时也增强公民回到祖国的自豪感。

国家保护公民的上述权利。对于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由此可见,我国对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宪法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来华外国人的人数快速增长。2011年,外国人入境数量达到2711万人次,在华常住外国人总数近60万人。我国依法保护这些来华外国人的合法权益。除了上述宪法的规定外,本法对外国人在停留居留方面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民法通则、婚姻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民事方面的法律对外国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予以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对侵犯外国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处罚,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对外国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予以保护,等等。

单就本法而言,其明确规定了外国人在华停留居留的合法权益,包括:一是合法停留居留。外国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签证,可以在中国境内停留;持有合法有效的居留证,可以在中国境内居留;需要延长停留居留期限的,可以依法申请延长签证期限和居留期限;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批准可以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二是合法工作。外国人在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后,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外国留学生按照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可以依法勤工助学。三是对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救济。根据本法的规定,外国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继续盘问、传唤、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外国人对驱逐出境以外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包括: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尊重中国国家主权,不得从事旨在有损中国国家主权和威胁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不得做出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依照法律纳税,服从紧急状态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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