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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法律条文释义(6)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承包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承包地的土地质量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盐渍化等,保护和提高地力,不得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造砖、建坟等。

三、其他义务

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比如,关于缴纳承包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都规定,农民依法缴纳税收、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实践中,发包方一般根据集体经济的实力、土地质量等级和收益水平以及农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承包费标准,并纳入村提留、乡统筹(即“三提五统”)管理,“三提五统”费用不得超过本村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但考虑到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全面展开,承包费被规范的农业税附加取代,本法未规定承包费。目前,尚未推行费改税的地方,可以继续以“三提五统”的形式依照上述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并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的原则的规定。

【本条释义】

按照本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

在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土地承包政策的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不得受到歧视或不平等待遇。本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本条规定他们依法行使承包权,在统一组织发包时,各成员平等地行使承包权,同时有权自愿放弃承包,放弃承包的宜采取书面形式。放弃承包实质上是不行使承包权,但仍享有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承包权,在下一次统一发包时仍可以行使承包权,依法承包土地。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家庭承包必须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协商,做到公平合理,保护每一个成员的利益。

三、承包方案应当经大部分成员同意

承包方案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分别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1.承包方案一般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通过。但村内有数个村民小组,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承包方案。

2.承包方案应取得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承包方的大多数成员同意,方为有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应当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发包的,应当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公正、合法的承包程序是承包工作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保证,承包过程应当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简化、改变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的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各地的承包实践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土地承包一般应当遵循下述程序:

一、选举承包工作小组

土地承包直接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负责承包的具体工作,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承包工作小组一般由村党支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和一定数量的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选举产生,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推选办法,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农民群众的意见确定。

二、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

承包工作小组产生后,主要任务就是拟定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有关承包工作的文件,准确领会其精神实质,并严格依照这些规定和要求,拟定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布,使全体村民了解承包方案。承包方案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能以村规民约代替法律规定。

三、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公布后一定时间,应当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依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四、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通过后,应当组织具体落实和实施承包方案,按照承包方案规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将土地承包到每一个农户家庭。

五、签订承包合同

按照承包方案承包土地后,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完成整个承包工作。承包的具体工作由承包工作小组承担,但签订合同的应当是发包方,通常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的代表通常是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的地方是村民委员会主任),承包方的代表是承包土地的农户户主。承包合同一般要求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各一份,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存档一份附本。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包期限的规定。

【本条释义】

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方面,也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稳定农民对土地的长期预期的关键因素。家庭承包应当有足够长的期限,以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从而消除农民的顾虑。因此,在第一轮承包即将到期之前,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就明确指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此后的有关文件也反复强调,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

本条分三种情况规定了家庭承包的期限。(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2)草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3)林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作出这种区分的主要原因是,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一般来说,耕地的投资见效较快,多数情况下当年投入当年取得收益。草地的投资需要数年才能取得收入,并可以持续地获得收益。

林地的投资回报期限长,通常需要数年、数十年才有收益,在幼树成长阶段基本没有收入,必须规定更长的承包期,才能切实保护承包方的收益权,调动承包方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对一些特殊林木,收获期超过七十年的,经过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承包期限。

本条规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律要求的期限,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达不到这些期限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修改承包期限。第二轮承包过程中,一些地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的承包期限比本条规定的期限更长(例如,将耕地的承包期限确定为五十年),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对此,本法第六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包合同的规定。

【本条释义】

承包合同是明确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承包方依法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合法依据,是约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土地承包到户后,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土地承包期限较长,内容也较复杂,采取口头合同的形式,一旦出现争议,双方口说无凭,难以收集证据,分清责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和相互监督,也有利于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发包方按承包方案将土地承包到户后,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这是发包方的一项责任。家庭承包合同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完全相同,双方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拒绝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下述内容:

1.发包方的名称和发包方负责人的姓名(通常是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者村民委员会主任),承包方的名称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通常是承包户的户主)、住所。发包方应当在承包合同上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承包方代表应当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画押(摁手印)。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和质量等级。其中,承包土地的坐落应当尽可以标明土地的四至,质量等级可以是按照有关部门测定的质量分类,也可以是大体上的分类(如好、中、差)。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即承包的期限多长,并具体写明从何年何月何日起,到何年何月何日止。

4.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意愿,可以写明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等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法第十三、十四条和第十六、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赋予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第二轮承包过程中签订的承包合同不管是否包含上述法定权利和义务,本法实施后,发包方、承包方都将享有这些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6.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承包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双方当事人产生承包合同纠纷的,按照本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包合同的生效日期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时间的规定。

【本条释义】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原则上是统一的,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也有一些例外: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自依法批准、登记时生效。这些合同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由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批准、登记并进行公示,以保证交易安全。二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三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家庭承包的承包合同,是按照法定程序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承包后,由发包方与承包户签订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合同的生效一般不应附条件或期限,也没有必要经过批准、登记。因此,承包合同应当自成立之日生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得要求对承包合同的成立附加一定的条件或者期限;承包合同附有条件或期限的,所附条件、期限无效,合同仍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合同生效之时,承包方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须办理其他批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规定。

【本条释义】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颁发

承包合同生效之时,承包方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确保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使广大农民放心,在承包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主要适用于耕地、草地)、林权证(适用于林地)等证书,并进行登记造册保存,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落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精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鼓励承包户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有利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完成发证和登记造册工作,不得拖延。

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证书,是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保护。为提高土地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分别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的样本或统一格式。实际工作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格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和颁发。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实行统一式样、统一编号、统一印制,有的地方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更增强了广大农民对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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