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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5)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办理顺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一款,对办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先后顺序作了规定。

本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一规定,明确了办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先后顺序:

第一,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抚养人(即遗赠人)和抚养人(含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由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亡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因此,继承开始后,在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应当首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第二,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所谓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者事务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这一规定,所谓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这一规定,所谓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因此,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也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第三,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谓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及其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按照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行使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两款,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如何行使的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换言之,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是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能力,属于法律上的确认,它不以民事主体是否实际行使民事权利来决定其是否拥有民事权利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所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即民事主体只有在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情况下,才可能有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等于一定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民事主体通过实施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二是民事主体对其实施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民事行为能力中的“能力”,主要是指民事主体的认知能力,即思维正常与否,是否具备认识能力、判断能力,是否具有辨别是非和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人,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实施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达到一定年龄但又未成年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认知水平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监护人实施或者征得同意。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区别,赋予不同情况的自然人以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

二、关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所谓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通过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其继承权、受遗赠权。根据本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所谓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法定代理的宗旨在于保证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代理行为顺利地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它主要是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设立的一种代理方式。

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至于监护人的范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继承权丧失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一款,对继承权的丧失作了规定。

一、关于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的丧失,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的丧失。继承人一旦丧失继承权,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具有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亦即丧失了其继承遗产的可能性。

二是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剥夺。

三是继承权的丧失由人民法院确认。剥夺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实际上也就是剥夺了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只有人民法院才能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二、关于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根据本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直接危害被继承人的人身安全,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不论继承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将丧失继承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的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还规定,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即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直接危害其他继承人的人身安全,也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必须予以惩罚,剥夺其继承遗产的资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的规定,继承人有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即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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