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
【宣讲要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即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是对有所得的企业征收的税种,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企业和其他组织。
其中其他组织主要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纳税义务人须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据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密不可分,生产经营收入也即出资人个人的收入,并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故为避免重复征税,这两类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也不具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
(3)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取得收入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典型案例】
位于A省的天元公司是一家以生产电脑提花机的高科技国有企业,从设立以来给国家上交了大量利税。2009年公司为拓展业务,于B省设立一家子公司华元公司,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同年,该公司于C省设立了分公司天元公司甲市分公司,该分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核算并且办理了工商与税务登记。同时,天元公司总经理李某和华元公司经理张某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天华合伙企业,主营服装贸易。天元公司、华元公司、天元公司甲市分公司、天华合伙企业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的焦点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体的界定。企业所得税是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所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取得收入的主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相关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类型,大体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另一类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所谓法人资格,是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指公司,具体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我国境内,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指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故合伙企业及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本案中,天元公司和华元公司作为法人,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天元公司甲市分公司仅仅是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其独立核算,但仍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天华合伙企业属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天元公司甲市分公司虽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不等于其没有纳税义务。
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不同级别的分支机构有不同的税收缴纳方式,总机构和跨省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
本案中天元甲市分公司作为天元公司跨省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应当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
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一)基本方法。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二)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2.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如何划分?
【宣讲要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根据企业纳税义务范围的宽窄进行的分类方法。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因此,居民企业的条件是企业成立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体现了我国税收的居民管辖权。其中,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成。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非居民企业是在不具备居民企业条件的基础上,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体现了我国税收的属地管辖权,即不论纳税主体所属国,其所得源于我国境内即需要在我国承担纳税义务。其中,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负有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典型案例】
英特公司为总部在美国,依照美国法律设立的跨国公司。海华公司为英特公司在中国国内与国内企业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司。同时英特公司在中国有一分支机构,即海特办事处。2010年海华公司全年企业收入8000万元,同年海特办事处取得收入500万元,英特公司从海华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400万元,该笔收入与海特办事处无实际联系。
本案中对英特公司与海华公司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专家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根据该条规定及上述要点分析,本案中英特公司是依照美国法律设立且在中国无实际管理机构,但在中国设有分支机构,因此属于非居民企业。海华公司则是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因此属于居民企业。
对于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故海华公司应纳税额=8000×25%=2000万元。
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英特公司的应税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从海华公司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400万元,这部分属于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另一部分是海特办事处的500万元收入,这部分属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于第一部分的收入,适用的税率为20%;对于第二部分收入适用的税率为25%。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5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英特公司第一部分的收入实际适用的税率是10%。则:
英特公司应纳税额=400×10%+500×25%=165万元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
第2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3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4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3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4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