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6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7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91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要点宣讲】
《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3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知,对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一般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典型案例】
A公司为一美国公司,该公司在中国设有一办事处B。2010年,A公司将该办事处的部分经营场所出租给德国公司C公司使用,获得C公司支付的租赁费用200万元。A公司对该笔收入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专家评析】
本案中美国A公司是非居民企业,并且该公司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即办事处B。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本案,要判断A公司取得的200万元租赁费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首先需判断该笔所得的来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5项,“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本案中,200万元租赁费为租金所得,支付者系德国公司,因此该笔所得的来源地是德国,也就是说该笔收入属于发生在中国境外的收入。A公司对该笔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需要判断该笔收入与A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办事处是否有实际联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据此,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如果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一下两种关系的,就属于有“实际联系”:(1)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例如,非居民企业通过该机构、场所对其他企业进行股权、债权等权益性投资或者债权性投资而获得股息、红利或者利息收入,就可以认定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2)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取得的。例如,非居民企业将境内或境外的房产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如果该房产是由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或者控制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这笔租金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本案中,A公司取得的租赁费来源于对设在中国境内的办事处B的经营场所的出租,属于此处的“第二种关系”,因此该笔收入与B办事处有实际联系。
综上所述,A公司取得的200万元租赁费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但与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收入,A公司需要对其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
第3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7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8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4.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宣讲要点】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如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种因征税对象不同、性质不同,税名也就不同。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其中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动服务,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典型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以生产电脑软件的高科技企业,从设立以来给国家上交了大量利税。近年来,由于私营企业大量介入竞争,该公司效益大不如前。2009年10月,为了寻求创收捷径,以适应市场需求为由,总经理叶某决定自行设立一个“高科技创业委员会”。该委员会既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又没有进行纳税登记,而是悄悄地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加工。截至2011年9月,非法获利达100万元;同年转让一项高科技技术,获得转让费20万元。根据公司总经理叶某的决定,上述收入的利润作为本年度公司员工的福利发放。
2012年4月,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查明了以上事实,责令公司补缴税款。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以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为征税对象,本案中甲公司的转让收入及生产收入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因此,该公司的应税收入额=100+20=120万元。
本案中甲公司成立所谓委员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该委员会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体,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该委员会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也就没有进行税务登记。这就使该委员会的所得不能从税务机关的征税活动中得到反映。由于征税对象被该公司隐瞒,征税活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纳税人由此逃避了其应尽的纳税义务。至于该公司的总经理叶某,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
第6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15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16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