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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总则(1)

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宣讲要点】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中,由于一段时期内各地把追求经济上的发展作为工作重心和地方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单纯的追求经济利润,而对生产安全失去了自我约束,加上地方政府的监管缺失,忙于求快,各种安全事故层出不穷,伤亡人数居高不小,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而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也不够规范,从业人员的权、责、利不明确,安全意识不强,生产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各种安全设备技术老化、落后,甚至“带病运转”。安全生产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之能依法确认和保护。这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以法律手段解决工业安全问题,起源于18世界工业革命之后,人类最早的安全生产立法,是13世纪德国的《矿业保护法》,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在矿山生产中对矿工人身健康保护的措施。到1802年英国议会制定了最早具有现代法制意义的《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针对安全生产的法律得到很多国家的重视,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纷纷立法,人类基本找到了通过法制手段规范用人单位安全行为的做法,并取得了显著进展,把事故对人的伤害降低到可控制的水平。

中国自清朝时期,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在清末就制定了《大清矿物章程》,之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规范矿业方面的法律,在维护矿工权益方面有了一定的法律方面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了劳动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但是,真正开始把安全生产监督制度纳入到法律轨道上应该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出台了多个单项劳动监察条例,但到上个世纪末,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了遏制事故,减少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国最在经历了21年的努力后,在2002年制定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它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之后在实施《安全生产法》之后的10余年间,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安全生产问题的局面依然比较严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非常有效的遏制,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问题提出要求,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要求要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各项制度,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此,2011年12月,安全监督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之后,相关机构经过多方调研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协商,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在2014年1月15日在国务院第36次常委会上获得通过。之后,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根据该决定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了部分或全部的修改,重新公布,在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新法明确了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并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典型案例】某厂更换皮带打开起吊孔,仅用尼龙绳设置起不到任何防护作用的简易围栏,一清理积煤人员从起吊孔坠落死亡。2012年1月17日上午在一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于某带领岳某等人到达吊砣间,进行疏通落煤筒工作,虽发现起吊孔未设围栏,未采取防护措施,便开始作业。一工作人员用大锤砸落煤筒,岳某为躲避大锤后退时,从起吊孔坠落至地面(落差25m),抢救无效死亡。在事后的检查中发现该事故的原因和问题主要是:1.检修人员打开起吊孔,未设安全可靠的刚性临时围栏;2.虽用尼龙绳设简易围栏,但过于松动,垂落在地,起不到任何防护作用;3.工作负责人带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虽发现临时围栏起不到任何防护作用,未要求检修人员设置可靠的刚性临时围栏;4.工作负责人在临时围栏起不到任何防护作用的情况下,也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盲目组织开工,案例来源:湖北安全信息网http://www.lawtime.cn/info/shengchan/sgal/2012092145682.html

【专家评析】从该案中不难发现,生产安全的问题涉及到政府、企业以及普通民众,其中有众多的问题是行业外人员无法理解的。而安全事故伤亡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在经济规模迅猛发展的今天,人们片面追求利润增长指标,忽视甚至怀着侥幸心理放弃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聚了大量安全事故隐患。同时,一些行业、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意识,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再有就是从业人员关于生产的责、权、利不明确,安全意识不强,处罚依据不健全,以致经常出现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现象。还有就是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领导的安全责任不落实,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这一案例暴露了我国目前在行业中的安全意识薄弱的问题,说明了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和宣传执行的必要性。由此可见,《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而构建以《安全生产法》为主干,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分支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并通过依法行政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极其重要的。而且,为了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新的《安全生产法》更是把原有法律中“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强调了安全生产中新的思路。

【法条指引】

《安全生产法》

(修改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修改后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宣讲要点】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在什么范围内、什么时间、对什么人、什么事情发生效力的问题。一般来说,法律发生效力的范围通常指的是地域范围上。《安全生产法》作为法律来说,由于它的效力等级属于宪法以下,法规以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因此,它的地域范围是指在全国的主权范围内(包括领陆、领空、领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都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除外),还有行使部分主权范围内的一定海域,一个是专属经济区,另一个是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是指距中国海岸200海里以内范围内的区域开采矿产资源,属于《安全生产法》管辖、调整;在大陆架开采矿产资源,也属该法管辖、调整。在时间上,《安全生产法》从200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就是说2002年11月1日以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均应当受《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在时间中,涉及到法的溯及力的问题,即修改后的法的生效时间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的规定,修改后的法的生效时间是在2014年12月1日,因此,《安全生产法》原有条文在2014年12月1日前依然有效,在2014年12月1日时,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失效,修改后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在人的适用方面,《安全生产法》适用于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种所有制的、各种形式的、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事情方面,《生产安全法》对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业作了列举式规定,即:消防安全、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行业。这里需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中所列举的内容有所变化,主要在民用航空安全后增加了“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由于这些行业有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对该行业生产安全事务已作了专门性规定,因此法律关规定适用其规定。例如,当货运汽车出现倾覆事故后,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货运公司应当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事故,只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才适用《安全生产法》。

【典型案例】某市政府安全监管人员在对日本某公司在华独资兴建的光气生产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其既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便责令其必须依法整改,而日方负责人却以该厂是日本独资企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约束为由,拒绝整改。(案例来源:《举案解读安全生产法规》气象出版社)

【专家评析】这一案例中,日方的做法显然是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该企业属于在我国主权范围内的地域进行属于从事属于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因此,必须受到要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显然属于该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之一,如果不按照该法的规定进行生产活动,我们可以按照该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相关内容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条指引】

(原有条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法律条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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