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宣讲要点】《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立法和法律实施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是统率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总纲。根据法律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该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一)安全第一的原则。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的进步,人的社会地位尤其是人的生命权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保障。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因此,这也成为我们进行法律活动的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在所有的社会活动中,人是第一位的,而在生产劳动中,作为劳动者的人更是最重要的生产力,他们在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时候,往往面临着各种危险因素、事故隐患的威胁。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将会受到直接损害。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不受侵害,《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就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立法宗旨,该法的许多条文也都是围绕着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规定的。(二)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事前管理、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重点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申办、筹办和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工作,在正式投入生产经营之前就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要求,把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消灭在建设阶段。事中管理是指在生产经营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事后管理是指发生事故后的抢救和善后调查处理工作,属于被动的补救措施。从安全生产的角度看,应当加强事先预防和事中管理,这样才能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所在。(三)权利与责任一致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很多是由于一些拥有安全事项行政审批许可及监管权力的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只要权力而不要责任导致的,为了防止出了事故推卸责任的现象,《安全生产法》中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职权,同时也对其违法行政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约束监督机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四)综合治理的原则。安全生产涉及社会各方,因此,还必须调动社会力量进行外部监督,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尤其强调了“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五)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安全事故产生社会重大责任,因此,也必然应给以严重的处罚。《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安全生产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设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形式之全、处罚种类之多、处罚力度之严厉是在之前的同类法律中所没有的。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更是加大了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将以前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在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同时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还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所有这些内容都说明了我国对于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和进行彻底治理的决心。
【典型案例】2012年1月14日,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将作安全生产工作报告,总结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春节前后、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提出要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减少事故总量,全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会议指出:要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上重申的“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障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的总体要求;并关注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的“要全面排查和消除交通、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城市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会议还指出:温家宝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以交通、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部署开展高速铁路及其在建项目安全大检查,审议通过《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听取“7o23”甬温线铁路交通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情况汇报。因此,必须对安全生产问题给以高度重视。(案例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http://ziliao.aqsc.cn/reporter/223436.html)
【专家评析】这一案例充分反映了我国目前在安全生产领域中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也体现了我们在进行预防中的事先预防、事中预防和事后预防的原则。从案例中还可以看到我们在安全生产领域中政府统筹,调动社会力量进行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反映了我国在贯彻《安全生产法》重要原则的理念和举措。在安全生产方面,如何更好的表述该法的原则,在目前也是法律界关注的重点。2014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其中对于法律的第三条原则表述建议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是::“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样的表述更加科学的反映了该法的原则内容。
【法条指引】
(原有条文)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其它原则散见在法律内容中,后面再进行列举)
(修改后条文)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4.安全生产法对单位的要求是什么?
【宣讲要点】由于安全生产往往是通过单位委派或者分配的形式进行,因此,作为单位来说,在维护安全生产,进行安全作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条的规定,生产单位在进行生产经营中有着诸多义务,必须遵守。同时,为了强化领导干部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性,在该法中的第5条,还规定了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制度。为了很好的维护安全生产人员的权益,单位中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也应该发挥出必要的责任,就是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总体来说,安全生产要求任何一个从事安全生产的单位都应该在负责任的主持下,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这里的法律法规主要指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制定的一系列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同时要遵循一系列的行业标准。(2)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经营单位主动、自觉地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消除安全事故,从制度上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中,还规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更加强调了单位在安全生产细节上的制度要求。(4)完善生产条件。对于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安全场所,坚决予以取缔,以保障安全生产的进行。安全生产条件通常包括有工作场所、生产设备、特殊的作业场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地方。在做好这一切的基础上,发挥工会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以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而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人,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的主要领导人员。在10多年的安全生产基础上,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强调应对以往已经建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完善,并强调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使得安全生产有确凿的标准可以遵循,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条件。为了很好的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新的《安全生产法》还强调要发挥工会的作用,使可以体现职工意志和民主管理及监督的工会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典型案例】(案件来源:2014年1月6日生产安全网)据新华社电,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条例》指出,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
《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专家评析】该案例很好的说明了安全生产中企业自身以及领导人员、管理人员的重要作用。在很多事故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安全问题的发生主要是责任不到位所引起的,只有发挥领导干部的作用,发挥工会领导的作用,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单位自身的责任性,才能够达到安全生产法所要求的坚持安全生产第一、预防为主的目的。为此,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4年1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中更加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其中在对单位的要求中重点强化要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重大安全隐患加大处罚力度;并提出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责任人的处罚,让肇事者、责任人付出更大的代价。只有构建好一支合格的领导干部队伍,才能够实现安全生产法中对单位的具体要求,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状况,尤其是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法条指引】
(原有条文)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修改后的法律条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