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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保障(3)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改后法律条文)《安全生产法》

(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原第八十二条修改为第九十条)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条为原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本条为新增)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本条新增)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原八十二条修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4.“三同时”怎样理解?

【宣讲要点】“三同时”指的是《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中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小木时,都必须让其职业安全生产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职业卫生安全设施是指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以及其他防范技术措施的总称,主要包括卫生、安全设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生产型辅助设施。“三同时”制度是从源头上清除各类项目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保障新工程项目正常投产使用,防止事故损失,避免因安全问题引起返工或采取弥补措施造成不必要投入的制度,是我国首创的制度,这一制度最早在1973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若干规定》中出现,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环境保护法》中得到重申,并在生产安全领域中得到体现。目前,“三同时”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得到明确表述,说明这一制度在当前的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案例来源:http://news.sina.com.cn/c/sd/2011-05-16/111322472307.shtml)央视《新闻调查》2011年5月14日播出“被遗忘的尘肺病”,在该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众多身患尘肺病的患者生活在没有希望的痛苦中。其中记者在进行调查中一个王营子乡时发现该乡患此病者达700多人,70%以上是2、3期患者,已有32人死于尘肺病。这些人基本都是在邻近的葫芦岛的钼矿山打工时患上的。他们所在的矿面上粉尘很大,据矿工讲,点上100瓦的灯,对面都很难看到人。而这样的工作环境中,人们所获得的唯一的保障只有简单的口罩。在粉尘过量的环境里,很多工人摘下口罩,放弃了最后一层薄弱的保护。当时大多数矿工来自农村,没受过任何职业培训。由于尘肺病的潜伏期是5到10年,很多工人当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面临的危险,仅仅只看到了经济上的收益,当时村里人纷纷到矿上工作。十年里,国家级贫困县的王营子乡,由于外出打工者的收入,成为远近闻名的富裕乡,而盛产钼矿的钢屯镇,是当年的“辽西首富”。2005年,矿山停产整顿后矿工们纷纷回家,通往葫芦岛市的路上也变得人稀车少了。但是村里的人陆续发病,很多人失去了行动能力,家庭也失去了经济来源。为了治病,很多村民负债累累。

【专家评析】这一案例沉重的反应了我们在“三结合”制度中所犯下的历史教训。这是我们过去在单纯追逐经济利益,忽视安全生产时所带来的隐患。由于当时很多矿场已经关停,很难找到当时的厂主,加上没有参加保险的意识,患者自身和家人利益也很难用法律来维护。由此可以看出,“三同时”制度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意义。今天,为了很好的实现“三同时”制度,我国在《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工会法》第六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矿上安全法》第七条中都不断强调“三同时”制度的建立,要求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到建设项目概算中去。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实施的程序,主要是: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时,要按照安全生产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写安全生产篇章,落实安全生产设施投资概算;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要对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安全的影响进行监测;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一起进行安全设施的验收;只有在配套的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否则,要追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法条指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建设项目的安全保障是什么?

【宣讲要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危险性大,为了保障其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要求应当对其给以多种保障,除了应当有资金投入上的保障,管理机构、人员上的保障,要实现有“三同时”制度之外,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本条在新法中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列入特设建设项目中)的规定和《建设羡慕安全实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自己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在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按照规定要求的文件,只有在获得批准后,方得开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在进行生产经营作业的场所还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在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典型案例】(案例来源:中国法制网)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云南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烧损、拆除房屋面积59980.66平方米,烧损(含拆除)房屋直接损失8983.93万元(不含室内物品和装饰费用),无人员伤亡的重大火灾事故。经过调查,事故起因是使用取暖器不当,但是造成该火灾的多项间接原因则是由于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漏洞。经调查发现,在之前进行的“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设计方案中,未严格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消火栓具体防冻措施,留下消火栓不能保证高原地区低温冰冻先天缺陷。该工程在监理过程中,虽发现施工中存在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埋深敷设管线的问题,但仅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未严格把关,进行跟踪督促整改。事后,负责经营的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老板唐英因涉嫌失火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而昆明市五华区勘测设计院、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涉嫌犯罪人员被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专家评析】在该案例中,相关建设项目设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验收单位也没有很好的旅行自己的监督职能,致使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因此,设计院应当依法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在我国,很多重大的火灾事件往往是由“人祸”造成的,除了有电线设计不合理、老化等原因外,还有很多是属于消防设施的设计上不合理所导致的。因此,科学、合理的设计是防止灾难发生的重要手段。因此,我国《消防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对于建设工程中有关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督都给以了明确的规定。在本案中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涉及要求严格执行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其施工单位依法受到追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条指引】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该条在新法中修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变化)

《消防法》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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