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持续深入,闽台同胞往来密切,福建法院涉台案件数量大、类型多、涉及面广。2010年至2013年底,福建各级法院一审审结各类涉台案件11080件,占大陆法院该类案件总数的49.73%。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11739件,占大陆法院该类案件总数的37.69%。
由于两岸法律政策方面存在差异,不少台胞因认知偏差,尤其是民商事方面法律,从而导致权益受损。为此,福建各级法院先后聘任了139名台胞担任涉台案件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案件3700多件,促进各类矛盾纠纷的依法妥善化解。涉台审判不断取得新进展新进步,以案件审判、司法互助、司法交流为主要内容的涉台司法基本格局不断完善,案件审判专业化、司法互助规范化、司法交流常态化持续推进。如今,台胞亲身参与大陆司法活动,可以学习了解大陆相关法律政策,加强交流沟通,更好地遵纪守法,也维护台胞的合法权益。
随着涉台案件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满意的收效成果,涉台案件调解员的职责范围将扩大,由原来只调解涉台民商事案件拓展到包括民商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等类型案件。两岸将努力构建涉台案件全面、全程、全员调解机制,尽最大努力以和谐方式解决两岸民众的法律纠纷和司法事务。
(来源:《福建日报》记者/李向娟)
【专家评析】
涉台案件调解员的聘任体现了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在不断适应新发展、新问题中努力创新工作方法。聘任台湾同胞担任调解员,不仅能够用缓和便利的手段维护台胞的基本权益,而且能够促进两岸司法交流,最大限度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福建省的做法是值得推崇和效仿的。
在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和聘用上,良好的群众基础是十分必要的,纵观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记录,最终被评选为全国或各省市模范的人民调解员在一方都是“人人称道”,一些民族地区都有本民族优秀的人民调解员,他们能够屡获赞誉,大多由于他们来自基层,关心群众,熟悉掌握本地区本民族的基本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良好声誉,能够深得百姓信任。人民调解员的选任聘任,应当注重百姓的声音,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百姓眼里,只有人民调解员“行得正直”、“管得真诚”,百姓才觉得他“说得在理”、“办得漂亮”。人民调解员才能真正成为群众的和事佬、热心人。
【法条指引】
《人民调解法》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二)本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
(三)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聘任。
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
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
2.人民调解员需要具有哪些职业素养?
【宣讲要点】
怎样做好人民群众的“和事佬”、“热心人”?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做出刚性规定,原因在于能否做好调解工作的关键是人民调解员能够获得群众的信服和认可,这是无法用学历高低、学识多少来衡量的。但是,没有刚性标准并不意味着谁都可以做人民调解员。一方面,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道德素养,这是人民调解工作能够得到百姓认可的前提;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这是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获得成功的保障。根据《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道正派、诚实守信
为人公道、作风正派、诚实守信是对人民调解员道德品质的基本要求。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原则性和是非观,在纠纷面前能够客观公正的判断分析矛盾,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偏不倚、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在生活、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言行一致、得人信任、受人尊敬,才能在调解工作中得到群众的支持,树立人民调解员的威信。群众寻求调解的目的在于“找可信之人主持公道”,公正的评判才能够获得当事人的信服和认可,真正将纠纷化解,案结事了。
(二)热心服务人民
用心、耐心、细心、真心,一个心字道出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核心,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与当事人地位平等,能够为当事人调停斡旋,都源于他们的一片热心。俗话说:“伸手不打笑脸人”,人民调解员不在乎个人得失、任劳任怨、甘于奉献的帮助群众调和矛盾,不仅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感谢,也融化了当事人心里的坚冰,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不少调解员用个人的奉献感动了矛盾的双方,一番推心置腹往往唤起了当事人对对方的理解和宽容,这样受人称颂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才是干戈化玉帛的锦囊。
(三)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除了道德素养外,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包括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能够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熟练运用以上知识。由于地区、民族、习俗、政策的差异性,各地人民调解工作具有相应的本地域本民族特征,对此,无法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因此,各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按照当地具体情况,选聘适宜当地情况的人民调解员。此外,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纠纷,往往需要人民调解员依法分析,以法服人,法律是划分是非黑白的红线,人民调解员只有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知识,才能在调解工作中有理有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成年公民
在我国,成年公民指年龄达18周岁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人民调解工作要求调解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矛盾纠纷具有一定的判断认知能力,能够胜任更为复杂、讲求技巧的人民调解工作。
【典型案例】
在焦作市解放区焦南街道站东社区,经常会看到一位戴着假肢、步履蹒跚的社区干部整天奔波于大街小巷,调解民事纠纷。他,2000年起成为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经过他的调解,夫妻反目者破镜重圆,婆媳不和者重归于好,邻里成仇者握手言和,打架斗殴者化干戈为玉帛......社区居民们都亲切地称他为群众身边的“和谐使者”。他,就是站东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张文远,自2000年至今,在这个平凡的岗位上,张文远一干就是13年。他和“文远调解工作队”深入基层、贴近群众,排查矛盾、化解纠纷,为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他身残不忘爱心奉献,热心人民调解事业,靠着坚定的理想和信念去调解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实现人生价值,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旗帜。
作为一名基层调解员,张文远深知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的重要性,要求自己坚决不说“外行话”,不办“外行事”。为做好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张文远坚持边干边学,多年来他坚持利用空余时间学习钻研与人民调解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拓展自己的法律知识面,深入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通过长期大量的人民调解探索实践,他总结提炼了以“褒扬激励法、趁热打铁法、真情唤醒法、利弊分析法、模糊处理法、单独谈话法、责任分清法、舆论震慑法、换位思考法”为核心内容的“文远9巧工作法”,并带出了一支拥有14人的“文远调解工作队”,为辖区的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13年,张文远每天都拖着残疾的身躯,奔波于大街小巷、社区楼院,哪怕右腿的假肢经常会将皮肉磨得血肉模糊,哪怕一次次累倒在地上站不起来。渐渐地,他走进了群众的心里,赢得了群众的信任。
(来源:新华网记者/李志红)
【专家评析】
全国有千千万万个默默无闻战斗在一线的人民调解员,干好本职工作,尽自己最大努力帮助人们排忧解难是他们的工作宗旨,与他们的高尚人格相比,他们的行动却是那么平凡。“接待双方态度好一点,面对火气语言轻一点,理亏一方谈心多一点,劝解双方换位想一点”是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张文远的“经验之谈”,他的成功与其说是能够运用科学的调解方法和技巧,不如说是源于他的一腔真心实意和一片尽心尽力。
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和聘用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和财产状况,只要为人公道正派、有一颗热诚服务人民的心、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都有机会成为人民调解队伍的一员。“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以德感人”是优秀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准则,广大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基本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才能完成维护社会安定的光荣使命。
【法条指引】
《人民调解法》
第十四条 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3.人民调解员培训的内容有哪些?
【宣讲要点】
加强业务培训是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能。人民调解员作为推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文化进步的动力,他们的素质高低、能力大小直接关系到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迎合人民调解工作的需求的必要举措。根据《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此外,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相互配合,对人民调解员展开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一般地,培训可以采取多元化、多样式,可以现场授课、远程互动、集中观影、举办讲座、知识测评、法院旁听、经验交流、模拟调解等创新培训形式,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内容一般包括:
(一)职业道德
应当分别对人民调解员开展有普世性和针对性的道德培训,一般地,要树立人民调解员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的工作作风,建立诚实守信、严于律己的行为准则,倡导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工作态度,激发热忱服务、廉洁奉公的责任意识;在此基础上,根据地区、民族、文化的差异,开展适宜当地人民群众价值观念的道德教育,重礼仪、重民风,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业务素质
业务素质一般包括政策理论、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人民调解工作涉及面十分广泛,在纠纷日趋多样化、多元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员必须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业务技巧,才能适应当前的人民调解工作。优秀的人民调解员不仅具备相应的法律基础,熟悉党和国家的政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包括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语言学等学科,并能够将所掌握的知识运用于实践工作。人民调解工作是讲求技巧的,业精于勤,只有在不断的调解实务中实践,才能运用好调解工作的相关技巧,提高工作效率。
(三)能力素质
面对日益复杂多样的纠纷,对人民调解员的能力要求也不断提高,不仅要求人民调解员能够进行日常调处,还要求人民调解员成为调解多样化纠纷的工作能力。要胜任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沟通表达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处事应变能力、倾听理解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等,能力不是与生俱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业务培训中着重提升人民调解员的能力素质,使调解员队伍能够胜任新时期的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