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377200000008

第8章 农民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7)

22、农民工提供虚假信息订立劳动合同有效吗?

【宣讲要点】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因此,任何一方的相关信息都会对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产生重要影响。《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然而由于存在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大等多方面原因,现实中,一些劳动者在应聘时提供虚假信息。劳动者的这种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劳动合同法》第26条所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呢?笔者认为,就这一问题,不能简单判定,而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分析的关键在于,这些基本信息是否与工作相关、是否是劳动者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内容,以及是否会影响用人单位作出与该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的决定。

【典型案例】

郑某于2011年5月11日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因缴纳社会保险等事宜产生争议,郑某遂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并未支持郑某的申请请求,郑某遂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主张,郑某曾采用欺诈手段,以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在我公司处的工作机会。2011年2月我公司欲招聘一名人力资源主管,通过招聘网络发布了招聘信息。职位要求年龄三十以下,硕士以上学历。招聘网络根据郑某发布的应聘信息向我公司推荐了郑某。面试时,郑某提交了伪造的身份证,双方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另外,我公司按照郑某提交的身份信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为身份虚假导致无法办理。经查实,郑某的身份信息确与真实情况不符。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入职信息负有审核、校验的管理职责。甲公司未举证证明郑某身份信息虚假对劳动关系的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也未举证证明其将招聘条件对郑某进行了提前告知,因此,对于甲公司所持的双方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主张,法院并未采信。但郑某提交身份信息虚假,未能缴纳社会保险的过错并不在于甲公司。因此郑某亦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而上述两案中均属劳动者在应聘入职时提交虚假信息的情况,但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不相同。《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的,否则就侵害了劳动者的隐私权。只有劳动者提供的虚假信息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可能影响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判断,才可能构成《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在第一个案例中,虽然郑某提供的身份信息为虚假,但是并没有对劳动关系的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所以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并没有采信。

而对于实践中广泛出现的学历或工作经历虚假的情况,笔者认为,首先,劳动者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本身是不道德的、应该遭到谴责。其次,学历的虚假或工作经历的虚假并不当然产生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有特殊要求的,应该在招用录用时明确向劳动者提出。同时,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对劳动者提供的信息负有审核、校验的管理职责。学历或工作经历本身并不等于胜任工作的能力,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录用劳动者的时候并未明确提出要求,而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已经适应了工作环境、工作要求,完成了工作,用人单位并没有发现劳动者存在不足,那么则不能仅以学历虚假或工作经历虚假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3、聘用人员待遇低下,患病期间能否被解除劳动合同?

【宣讲要点】

按照我国法律同工同酬的原则,同样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工资报酬应该相同,这是社会公平信用的体现。同时,依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病其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农民工张某在某电视台从事新闻编辑工作,从2002年参加工作至今,不仅工作积极努力,而且每年都能拿到各级的新闻奖。然而,就因为他是被聘用的,而不是分配或调入电视台的,因此从未享受过《劳动法》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只因不是“正式”的,他的基本工资比正式工工资低一半,甚至出差补助都要比别人少,各种保险、补贴、公积金也都没有。2007年7月底,他因病休了3个月假,病愈后回到单位,张某才发现工资已被停发,自己被解除聘用合同。无奈之下,张某将申诉状递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电视台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责成电视台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病休期间工资。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农民工张某的同工同酬权被侵犯的救济问题。

首先,本案中电视台给张某的基本工资比正式工低一半的做法是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聘用员工应当实行同工同酬。依案情介绍,张某从2001年在某电视台从事新闻编辑工作至今,不仅工作积极努力,而且每年都拿到各级的新闻奖,却没有在电视台得到平等的待遇,唯一的原因就是某电视将其视为比正式员工等级低的聘用工。这就是一些单位所谓的“一等公民”和“二等公民”的区分,即由国家正式分配或调入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属于前者,其与正式工的区别在于同工不同酬,并且不享有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政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以及同工同酬的原则,同样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工资报酬应该相同,这是社会公平信用的体现。因此,该电视台应及时纠正其同工不同酬之行为,给予张某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待遇。

其次,电视台不应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并停发病休期间的工资。依照我国《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病其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该电视台应按此规定给张某发放病假工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11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4、农民工在试用期内要求修改合同,用人单位因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宣讲要点】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典型案例】

某单位规定,凡来本单位工作的职员都须干满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只有工资没有奖金,一年后转正,工资上浮15%,奖金拿平均值,第三年工资继续上浮15%,奖金按部门利润提成。农民工李某应聘到该单位商务中心工作。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他没有仔细看清其中的条款便匆匆签字。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事后李某才得知自己的试用期长达一年,心中很不舒服,几次要求与单位修改劳动合同。单位领导知道后十分恼火,遂决定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某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裁定某单位按照正常职员的待遇给其发放工资和奖金。

【专家评析】

约定试用期有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以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也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宜过长。试用期过长,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择业权。《劳动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对试用期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是严肃的,必须得到公民的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本案中,某单位与李某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某单位却无视法律规定而随意延长试用期,擅自规定职工的试用期为1年,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合同中约定一年试用期的条款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李某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而且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的法定义务。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李某的仲裁申请,裁定某单位撤销某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和撤销试用期条款,按照正常职员的待遇给李某发放工资和奖金。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21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同类推荐
  • 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执法手册

    本书分为总论、部门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三篇,共11章,按照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总结了近年来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的实践经验,阐述剖析了依法行政工作的理论与实践。
  • 中国近代法律思想述论

    中国近代法律思想述论

    《中国近代法律思想述论》是一部论述中国近代法律思潮兴起、流变、演进的专著。从近代法律思想发展之背景谈起,以鸦片战争作为历史分界点,比较全面地介绍了清代的思想家及其政治法律思想,修律给晚清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冲击,造成了礼法之争,本书简述礼法之争的基本过程,并对礼法两派的观点做了概述。
  • 谁有权利宽恕凶手

    谁有权利宽恕凶手

    本书为张建伟教授随笔集,共六辑,并配有作者亲笔插画,妙语横生,引人深思。书中收录的文章包括《正义的图腾》《站起来的中国人》《拉着古人聊聊天》《巴掌大的一块青天》《活人的司法》《却疑春色在邻家》等。
  • 电视断案2002-2004

    电视断案2002-2004

    本书在播出节目选辑汇编的内容以外,还收录了栏目编辑记斱 所见所闻、所思所感。《周末断案》栏目组是一个年轻的群体,绝大多数采编人员因为栏目创办才开始接触电视法制节目的制作。对栏目组来说,记录、见证当下法制进程的过程,也是一个通过学习和思考去参与的过程。书中的“记者手记”部分,正是展现记者介入这一过程而获取的真切体验和鲜活感受。
  • 极简法律常识全知道

    极简法律常识全知道

    如今,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在当今的社会里,我们不仅要学法、守法,更重要的是“用法”,这才是懂法的最高境界。《极简法律常识全知道》囊括了婚姻、继承、物权、侵权、合同、民事诉讼、劳动、消费者权益、物业、治安等领域的生活常见问题,为您解决日常生活的法律难题提供权威帮助。
热门推荐
  • 午后三点

    午后三点

    那头由黑炭铸成的硕壮巨牛,牛头向东,盘尾向西,凝卧蛰伏,藏形 匿影,一副敛财聚福之相。前来卧牛安宅的阴阳先生安托儿一再告诫道: “这是卧财牛,宜静不宜喧,宜藏不宜露,安安稳稳,平平静静,方保富 贵仁人。”
  • 二世仙凡道

    二世仙凡道

    十岁幼童少小离家,东行十余万里,历经生死磨难,终于抵达无边黑海之畔。十余年的磨砺,当他早不再是那个天真机灵的少年,当他那颗坚定的求仙之心渐渐变冷变硬,他终于明白这条路在已无法回头,所有能做的只有在这一条仙凡道途之上孤独上路!
  • 别让错过一错再错

    别让错过一错再错

    如今,我能给他的,只有现在破碎的我。沈默抱着我,我感觉到有冰凉的液体滑落到我肩上,我转身,吻上了他冰冷的唇。
  • 美德·一束鲜花

    美德·一束鲜花

    张海君编著的《美德(一束鲜花)》是一本讲述 关于美德的书。中国是拥有5000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 ,让 我们以《美德(一束鲜花)》为舟,泛舟漫游美德的 海洋。该书将会使你看到人性的美,引 导你成为一个更丰富的人。很多时候,一本好书也是 培养美好品质的必需品。
  • 少年侦探帮

    少年侦探帮

    一个星期六,少年侦探帮的成员马纪在街上遇到了一个男孩,这个男孩居然称马纪是他的亲哥哥,并且一直跟着马纪回到了家,马纪没有办法,只有将这个男孩带回了家。为了帮助这个男孩找到自己的亲人,校园侦探队一方面将男孩带到班里上课,一方面四处打听男孩的情况,一个偶然的机会,男孩开始慢慢回复记忆,然而令校园侦探队意想不到的是,男孩的记忆竟然指向了一个犯罪事件,男孩看到了一个凶手犯罪的一幕,因此过度惊吓后失去了记忆,少年侦探帮帮助男孩逐渐恢复了记忆,并且找出了这个凶手。
  • 鬼头刀传奇

    鬼头刀传奇

    李金彪的职业是杀人。祖传一口极沉重的铁合金大刀,上端铸着小鬼脸,嘴衔铁环,一动便发出悦耳的撞鸣声,如飞檐下的风铃。刀槽宽而深,将血畅快地引渡过来,直流到小鬼脸嘴里。饮多了血,刀也有了精神。刀是灰蓝色的,光泽凝重却不轻浮,威武地撑着李家门楣。每逢阴历七月十五鬼节祭刀时,鬼头刀总是和祖先牌位并列——烛火摇曳,檀香氤氲,气氛阴森、诡谲。李金彪熊罴般的头颅低垂着,神情极其虔诚。李金彪这刽子手职业是世袭的,这杀人的绝活从祖宗手里一代一代往下传,传到他手中已有十八辈子。
  • 快穿之宿主喜欢扮萌新

    快穿之宿主喜欢扮萌新

    『男女主1对1』『小清新文』作为帝国的科学主核心,陆长青意外重伤被一只叫米线的小光球给救了,还想让她认它做老大。后来,被她揍了一顿后,老实了。哭唧唧的委屈道自己为了救她花费了好大的代价……扒拉扒拉……好吧,看这只还挺可爱的,就当是度假吧,正好体验一下人生~『修仙篇』高冷却脑子缺根筋的俊美上仙,陆长青作为一个小婢女真的很无奈……只好惯着他了……『都市篇』传说中的霸道总裁,果然像书上写的一样:有着令所有女人看到便尖叫的清俊容颜,有着富可敌国的财富,还有着上位者的……王八之气!谁能告诉她这个看到她就瑟瑟发抖的男人是谁啊!好吧,只好宠着他了……陆长青经过这些毁三观位面后,身上的变态气息消了许多。但是谁告诉她为什么她男人就变成变态了?!『ps:新手上路,欢迎入坑~』
  • 将军,夫人又惹事了!

    将军,夫人又惹事了!

    王朝破灭,贵为公主的常离离流落在外,没管好眼睛,看到了不该看的,腹黑男冷测测的威胁,“留命还是留舌头,选一个。”她吓呆,“留……留人行不行?”男人的话中带着陷阱,“留你有用?”“有用有用!”常离离狂点头,厚脸皮的数自己的优点,“生活上会做饭,军事上会打造武器,还能为您老人家逗趣解闷。”“哦?解什么闷?”被他露骨的眼神盯着,常离离的心狂跳,觉得不妙,抬脚就想溜,“看来王爷不满意,那告辞!”谁料连人带包袱都被男人抓了回来,他贴的极近,“满意,怎么不满意,离离这么着急,本王甚是开心。”
  • 那先比丘经

    那先比丘经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大买卖

    大买卖

    张勇虽然是一介草民,但是他有野心,想赚钱,想发财;他通过借贷融资,空手套白狼;豪赌敢拼,兼并重组;合纵连横,大鱼吃小鱼;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运筹帷幄,一步步将小买卖做大,将小公司做强,最终创建起自己商业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