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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文学 艺术与诉讼(1)

寓言中的诉讼(三篇)

寓言,就是把深刻的道理蕴藏于简单的故事之中。而诉讼法理也时常蕴涵于简单的寓言之中。

认识你自己:职业主义与现代法传统的形成

拉·封丹(Jean de la Fontaine)在人生的最后一篇寓言《法官、医者和隐士》Le juge arbitre,l'hospitalier et le Solitaire)中写到法律职业者的困惑:

第一位圣人亲眼见到财产诉讼过程中人们焦虑的心情和案子的久拖不决,对此深有感触,自愿担任法官审理案子,并不计任何报酬。人世间,他乐善好施,从不聚敛钱财。自从制定了法律以后,人们由于自己的罪恶,把人生一半的时间花费在打官司上,他可能是四分之三的时间,甚至是一辈子。这位法官还以为自己能够彻底根除人类这种疯狂而令人厌恶的欲望呢……(但法官深陷困境),因为没有一个诉讼人感到满意,当事者双方都不服从判决。他们觉得法官的判决从来都不公正。类似的说法使法官心灰意冷。

法官遂求教于隐士。隐士说:

自己要认真总结经验,谁能比你们自己更清楚自己需要什么?上帝告诫每一位,首先你需学会认识自己。……看来只有找到一个宁静的地方认真思索才能找到答案。到别处去找寻幸福将是糊涂之至。

法官最终选择了隐士的生活,“众人皆有以,而我独顽且鄙。我独异于人,而贵食母。”(《道德经·绝学无忧篇》)但法律职业主义之问却遗留了下来,这也是镌刻在古希腊德尔斐阿波罗神庙门柱上的箴言——γνωθι σεαυτ ν (认识你自己)。

西方法律职业主义的形成源于“两大意识形态的分离”:法律与政治的分离以及法律与宗教传统的分离。法律与政治的分离发生于17世纪的英国。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与英王詹姆斯一世的经典对话至今仍为法律人津津乐道:

詹姆斯一世说:“依朕意,法是以例行为基础的,故尔朕及他人与法官同样具有理性。”柯克法官回答道:“不错,陛下具有伟大的天赋和渊博的知识。但是陛下并没有研读英格兰领地的各种法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所有物或金钱等的诉讼的决定,不是根据自然理性,而是根据有关法的技术例行和判断。”

英王最终因未受职业法律训练而不得参与王室法庭的审判。这也直接导致“政治的事务回归政客,法律的事务回归法律人”,法律人和政客开始各司其职、互不干涉;法律与宗教的分离则可追溯至11世纪大学制度的确立。神学、哲学与法学在彼时已分离,成为各自独立的学科。中世纪的学术研究高度文本化,但法律人与神学家所依据的知识文本并不相同:神学家解读的是《圣经》,而法律人研究的则是《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圣典学者所培养出的技术职能更接近于法律人,而非神学家。因为他们的研究材料是罗马教皇的法令,这些法令的结构更接近《民法大全》而非《圣经》。法律传统在当时已很大程度上被世俗化。法律人也因此逐渐与神学家分离开来。

西方法律职业的独立创设了现代西方法传统的一些核心要素。施勒辛格教授将其总结如下:

(1)法律由一系列独立于(尽管必然受到影响)宗教、道德及其他社会规范的规则组成。(2)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及解决纠纷首要且最为重要的机制。(3)法律存在的目的不仅为了规范个人行为,也为了规范国家行为,意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都应遵守法律。(4)纠纷解决涉及预设的、一般的、抽象的及非个人规则的适用,因此仅有部分严格受限的事实为规则的适用对象,属于纠纷解决的范围之列。所有其他的事件或情境、所有当事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以及使争议复杂化的单方议题都不属于纠纷解决对象,应予以忽略。(5)纠纷解决被视为一种零和赛局(a zero sum game):一方胜诉,一方败诉。目的是为了确定是非曲直,支持正确一方,而非恢复或重塑当事人的和谐关系或者促进其将来的合作。

此外,也最为重要的是,“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法院和法官对于法治的实现至关重要,他们是正义的守护者”(德沃金:《法律帝国》)。

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职业主义空前发展:法律人在主流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公众及媒体对司法的关注与利用日益增加,诉讼数量持续增长,国家对司法的重视和资源投入也在不断加大。法律教育的规模以及法律职业的规模和数量均以空前的速度发展。法庭仪式日益正统,法律职业人的素质亦不断提升,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及法传统已然形成。其最核心的原因在于中国的政治程序与法律程序无法分离、各自不能独立运作。专业法律在社会管制模式中不占支配地位。政府可能会尽力遵守法律,但亦可因周围的环境及维护政权之需要拒绝遵守法律。在法律规则的日常运作中,政治权力主导型的非正式决策模式充斥着整个法律系统。如施勒辛格教授所尖锐指出的,“人们通常会认为明智的做法应是谋求权贵人士的庇护而非坚持法律权利之于国家的限制。”此一治理模式下必然导致:国家机构对社会的控制有限;法院弱势;政治对司法活动干预过多;警察刑讯逼供的现象严重;政府尝试对主要法律制度进行持续的改革;法律文化受域外模式影响严重,且通常因政治权力而被边缘化;法律作品贫乏;司法意见有限传播;缺乏受专业法律训练的职业群体以及公共决策过程的高度官僚化。(乌戈·马太:《三种法律模式:世界法律制度的类型与变革》)

当然,法律职业主义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基本要素及象征。对于非西方国家而言,法制现代化及法律职业主义的形成并非一个简单的理念或观念问题,而涉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难度极高。这既需法律人的全力推动,更需政治家的睿智和洞见。隐士轻轻吟诵,“搅浑的浊水就像是片厚厚的云……只有让水静下来,你们才能看清楚自己。”苏格拉底的训诫依然清晰可闻,“那里是你进入神庙的必经之路……就是认识你自己”(色诺芬:《回忆录》)。

所有人的正义:谈司法无偿原则

《拉封丹寓言》讲述了一个“牡蛎与诉讼人”的故事:

这一天,两个朝圣的旅客在海滩上看到一只刚被海浪冲刷上来的牡蛎。两人眼馋地盯着牡蛎,用手指着它,争论着该谁吃这只牡蛎。一位俯身就要去捡牡蛎,另一位却一把推开了他,说:“我们还是把话说明了,谁该有这口福。谁先发现这只牡蛎,谁就可以吃,另一个就只能在一边待着。”“要是这样解决问题的话,”同伴接过话茬说,“阿弥陀佛,我的眼力最好!”“我的眼睛也不赖,我起誓比你先发现。”另一位说。“好吧,你看见了。我嘛,很远就闻到了。”就在两人吵得天昏地暗之时,正好调解纠纷的佩兰·唐丹赶来了,两人连忙请他裁决。法官佩兰神情肃穆,打开牡蛎看也不看,就一口把它吞吃到肚里。这两位先生被他的举动简直弄傻了。佩兰吃完牡蛎后,用法庭庭长庄重的口气宣布:“拿着,本庭判给各位一枚牡蛎壳,免收诉讼费算了。你俩安心回自己的家去吧!”寓言最后告诫到,“要留心诉讼费用是否太高,我们经过诉讼还能剩下几许。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官像佩兰一样把钱财搜刮一空,而诉讼人则什么也没有剩下。”

“牡蛎与诉讼人”的故事并不荒诞,其所折射出的司法怪象在时下的中国甚至仍有市场。民谚谓之“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司法正义在法官个人甚至是部门系统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荡然无存。是以,在许多冤假错案背后,“诉讼费用”、“法官收入”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复杂关系摆上台面,成为学界长期所关注的“显”命题。

毋庸讳言,司法经费、法官收入与冤假错案存在极大的关联性。2000年,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詹姆斯·李普曼、杰弗雷·法甘与瓦莱瑞·威斯特等便曾对美国1973年至1995年判处的死刑案件进行了经验式的计量研究,发现死刑误判率与司法经费呈反比关系。具体而言,国家投入的司法经费越充裕,死刑的误判率便越低;反之,国家投入的司法经费越少,则死刑误判率越高。研究人员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司法经费越充裕,法院可投入个案的司法资源便越充裕,就越有可能更准确地查清案件事实,更准确地适用法律及确定量刑,从而减少错误的判决。此外,司法经费越充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得到的办案经费也越充裕,有利于更充分地调查取证和更准确地进行司法鉴定,从而协助法官更准确地进行定罪量刑。因此,为保障最大限度的公正,各国普遍以成文法或判例的形式确立了司法无偿原则(La gratuité de la justice)。

所谓“司法无偿”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法官的收入由国家专款拨付,而与诉讼当事人所缴纳的诉讼费用无涉。如日本裁判所法第83条明确规定,“裁判所的经费是独立的,应计入国家预算内”;英国1971年的法院法赋予大法官事务部具体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提供财政物资保障(2007年改由司法部负责);美国则于1939年建立了由联邦最高法院领导的联邦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局,掌管联邦法院的司法行政,包括司法经费;法国法院系统所需经费亦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司法部负责全国普通法院系统的经费预算编制和管理,并报议会批准。其二,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国家应予以司法援助,以保障所有人的正义。例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典便规定了“诉讼救助”,允许无力承担裁判费用或因支付裁判费用而造成生活显著困难之人缓交或不交该费用;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及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亦对诉讼费用的缓交及免交(由国家承担)作了详细的规定。

中国现行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虽奉行“收支两条线”的基本原则,但法院经费与诉讼费用的分离并不彻底。主流的做法通常是,法院将诉讼费用上交财政部门后,财政部门通常按比例折返,这就意味着收取的诉讼费用越高,法院经费越足。如此一来,许多办案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完全以经济利益为指向,有钱的案件争着管,没钱的案件没人管,甚至违反法律规定滥收费,这就极有可能出现“牡蛎与诉讼人”的情节,最终的受益方可能仅是法院以及法官,受损的却是司法权威与正义。

在法律援助方面,中国现行的制度运作情况亦不尽如人意。以刑事法律援助为例,当下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窄(主要适用于两类人群:一类是经济困难人群,另一类是特殊人群,如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法律援助人员介入案件的时间迟、辩护效果差;缺乏国家资金的投入(很多省市甚至不到财政支出的万分之一)。在此情况下,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可想而知,而法治国所奉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的正义”等基本理念亦只能是空谈。

从功能主义角度看,“诉讼不仅是出于自身利益和为了实现权利而使用的设施,而且是不可或缺的国家福利设施,是国家塑造社会的工具……不是纯粹的技术性法律,背后隐藏的是法律中的世界观、生活观、社会观和国家观。”(鲁道夫·瓦瑟尔曼)故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无偿”原则已成为凸显福利国家理念、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关键词。卡佩莱蒂认为,所谓“接近正义”,便是“将权利转化为实际利益的手段”。这便意味着国家应为涉讼人提供公平、便捷、恰当的“软环境”,无等级之分,无贫贱之别。正义系司法最原始的推动力,而非经济利益。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力的掌控者,理应成为诉讼中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仅信奉法律与良心,不为利益所惑,不为权贵所屈。所谓“法不阿贵,强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正义女神,巍然矗立,蒙眼执剑,“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耶和华的告诫犹环绕于耳,“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旧约·利未记》)

职业伦理与司法尊严原则

最近看了一则新闻,大意是某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态度傲慢、举止乖张,甚至当场对记者叫嚣,“我就是法律!”阅后深思,颇为感慨,不禁想起了《拉封丹寓言》中的一则“驮神像的驴”。

有一头驴驮着一尊有名的木神像,被人赶着在城里穿街过巷,到庙里去安置神像。路上的行人都对神像顶礼膜拜,驴以为大家是在拜它,就趾高气扬地摆起了架子,再也不肯向前走一步。赶驴人看驴停在原地不动,就用鞭子在驴背上一顿猛抽,骂道:“蠢东西,人们拜驴的时候还早着呢!”

该寓言对于任何法务人员均有警醒作用。在社会生活中,每位法务人员均扮演双重身份:既是一般社会关系中的普通公民,亦是职业领域国家司法权的享有者。作为普通公民,法务人员可正常地进行交流、活动,这与常人无异。但一进入司法场域,国家权力便赋予法务人员神圣的职权、尊贵的地位以及对他人财产甚至人身生死予夺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司法权正是每位法务人员背上的“神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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