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按照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残疾人乘坐火车可以免费。在民间曾经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有一次,有一个残疾人乘坐了火车,但是忘记了携带有关残疾人证件,火车上的列车员在查票的时候,要求他主动出示残疾人证件。该残疾人说,我忘记带了。该列车员理直气壮问道:你没有携带残疾人证件,怎么能证明你是残疾人呢?该残疾人回答说:我残缺的双腿难道还不能证明我是残疾人吗?但该列车员还是强烈要求他出示残疾人证件,否则,就要将其赶下车。此时,在旁边的一个法学教授机智地质问那个列车员:你是男人还是女人?该列车员说:我是男人,难道你看不出来吗?该法学教授说:你没有出示男人证件,怎么能证明你是男人呢?听到该法学教授的质问后,该列车员自知理亏,就放弃了争辩,并且没有赶走那位残疾人。这就是我们执法人员教条执行法律的后果,这种思维在我们许多执法和司法人员中普遍存在,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
二是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根据这一规定,全国各地都实行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或者参观博物馆、风景区免费或者半票的措施。2008年9月24日下午,笔者有幸与其他几位教授陪同我国著名的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教授和马克昌教授参观福建泉州的开元寺。按照寺庙的规定,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参观该寺庙是免费的。那一次,两位老先生都没有随身携带老年人证,该寺庙的售票员说:没有老年人证要买票,不能免费。我们几个陪同人员就说:“难道你们没有看到这两位老先生都已经白发苍苍,年届八旬了吗?怎么还要携带老年人证呢?他们的白发还不足以证明他们的年龄吗?”他们又改口说:“只能限于本地的老人,外地老人参观仍然要买票。”我们说:“开元寺是国家的,还是泉州的?怎么还要分本地和外地呢?这不是歧视外地人吗?”他们在无奈之下就免了两位老先生的门票。
通过上述这两个鲜活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规则意识已经开始深入人心,但是,在一些执法人员的脑子中,似乎有点过了头,经常犯下一些法律教条主义的错误,值得我们反思。总之,我们在构建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既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又要反对法律教条主义。
(本文系首次发表。)
法律教条主义是实现法治的大碍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有两种思潮值得我们警惕:一种是法律虚无主义,另一种是法律教条主义。前者是架空法律的规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后者则是机械、教条地解释法律,同样损害法律所要追求的正义精神。因此,在推进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既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又要反对法律教条主义。
可以说,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依法办事逐步成为我们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方式,反对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已经开始深入人心。但我们也要看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又开始出现了另外一种也可能危害法治的思潮,那就是法律教条主义。法律教条主义的危害一点也不比法律虚无主义差。许多司法(执法)人员或者法律解释者在解释法律的时候,也是言必称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怎么去维护法律规范的权威性。但是,他们不是努力去研究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什么,法律的精神是什么,而是刻板地适用法律。这虽然在表面上好像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遵循了法律的规定,实则违背了法治的精神。因为我们所要追求的法治,不仅仅是形式法治,而应当是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法治;我们要追求的正义不是普遍的正义,而应当是普遍与个别相结合的正义。
例如,夫妻吵架,妻子生气回到了弟弟家,丈夫为了让妻子回到身边,偷偷抱走小舅子的小孩,并将小孩抱回他们的老家,以此来威胁小舅子,要求他动员老婆回来。
当我将这个案件交给学生讨论的时候,有的学生说应该认定为绑架罪,有的学生说应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而当我告诉他们说,认定为拐骗儿童罪可能更加合适时,学生深感震惊,大惑不解。他们说,拐骗儿童罪需要拐或者骗,而本案既没有拐,也没有骗,怎么能认定为拐骗儿童罪呢?
为了说服学生认同我的观点,我开始引用了德国著名法学家考夫曼的事物本质学说。我告诉他们说,刑法规定拐骗儿童罪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只要有人出于出卖以外的其他目的,让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监护,不管客观上采取什么方法、手段,都应该认定为拐骗儿童罪。因为本罪的核心(本质)在于禁止行为人基于非出卖的目的,使儿童脱离监护。因此,只要有人不是出于出卖的目的,不管是采用抢劫的方式,还是采用盗窃、抢夺或者侵占的方式,只要本质上使儿童脱离监护,就侵害了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都应当认定为拐骗儿童罪。
因此,在解释刑法条文的时候,不能局限于刑法规定的那些用语,而是要探究刑法规范的目的,寻找事物的本质,通过解释的方式,将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案件事实尽量囊括到刑法规范当中,最大限度地弥补刑法上的漏洞。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教条主义的倾向还是非常严重的。例如,2008年11月10日,笔者在《今日说法》上看到这样一起工伤案件:北京市丰台区铁路段的一个职工叫杨涛,在施工现场被飞来的一个铁棍砸中了脑袋,导致脑震荡,当时单位只将杨涛带到附近的卫生所进行简单的包扎就让杨涛回家休养了,也没有到大医院进行CT检查。十几天后,杨涛脑内病变,精神失常,先是杀伤了自己的妻子和儿子,最后自己割腕自杀身亡。
就是这样一起简单的工伤事故,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于杨涛是自杀身亡,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条件。因为该条例明确规定:当事人自杀或者自残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杨涛的妻子不服,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为工伤,但海淀区人民法院还是基于同样的理由,坚持不认定为工伤。杨涛的妻子将案件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请示了法医专家,法医专家认为,杨涛的自杀行为与那次脑袋被砸有着因果关系。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杨涛的行为是工伤,有关单位应该按照工伤予以赔偿。
当看完这个案件的报道之后,我开始迷惑不解,这么简单的常识,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执法、司法人员怎么就不理解,而是机械、教条地去套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呢?难道他们不懂得考虑杨涛自杀的特殊原因吗?难道他们不会去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形吗?同样的案件事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却能够本着正义的理念去解释法律,因为他们抓住了该案件的本质,而不是从字面上教条地去解释“自杀”,从而实现了个案的正义。
法治建设,一定要警惕法律教条主义,而要反对法律教条主义,法律解释者心中一定要有正义的理念,方法上一定要抓住事物的本质,而不是从字面上去解释法律。
(原载《检察日报》法辨版,2008年11月12日。)
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中的核心指数
2008年12月底,广东省深圳市委、市政府发布决定,制定并试行《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率先在全国推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深圳版”指标体系,共有12个大项、44个子项、225个细项,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和考评指标。深圳市政府2009年“一号文件”,就是《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其目标是让政府变得更为眉目清晰,使得这片改革开放“试验田”,正在成为法治政府建设“试验田”。(参见《人民日报》2009年5月13日)
毫无疑问,在中国这样一个主要依靠行政主导、实行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国家构建过程中,推行法治与发展经济一样,需要来自政府方面的强大动力。包括法治指标在内的较为全面的政绩考核标准恰恰能够提供这样的动力。如果在我们现行的经济指标、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等基础之上再增加一个法治指标,那么各级政府和官员就不会唯经济指标马首是瞻,而必须顾及包括法治在内的其他指标,推行法治就会成为各级官员的理性选择。
因此,正如借鉴“法商”的概念一样,推行法治指数评估标准无疑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可以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法治文明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但是,正如有人所担忧的那样:在目前的中国,许多数据都可以造假,有关法治水平评估标准的数据是否完全可以造假呢?法治指数的评估标准是否公正呢?这是许多人普遍存在的担忧。
但本文更关注的是法治指数的根据内容和指向的对象问题。在一个国家、地区中,法治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宪法法治、民事法治、行政法治以及刑事法治;法治指数的指向对象问题也十分广阔,包括政府官员、普通民众以及法律专业人士等等,这两项不同的标准的组合直接影响了法治指数的高低,反映了一个地区和社会法治水平的状况。
在法治内容的关注上,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刑事法治。有人称刑事法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就如那个最短木板与水桶里面的水量之间的关系,法治水平的高低取决于那块最短的木板,而不是那块最长的木板。
因此,反映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法治水平的高低,最终还是取决于刑事法治的水平。刑事法治水平很低,就可以说明这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治水平也很低;刑事法治水平很高,说明这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治水平也很高。而刑事法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刑事犯罪率的高低;另外一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状况。如果既能做到刑事犯罪率低,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那么说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法治水平就比较高。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治可能遭受来自两方面的威胁:一个是公民个人的破坏,另一个就是国家和政府自己的破坏。前者可以寻求国家公共权力的救济,后者就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这样,破坏法治最大的威胁来自于国家和政府本身,这种破坏比公民个人的破坏更加可怕。因此,法治政府的核心在于控制政府权力,保证国家权力合理合法的运作,政府官员的守法和执法水平更能代表和反映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治水平。所以,在法治指数的指向对象上,应该更关注政府官员的守法和执法水平,尤其是守法水平。
因为政府官员是当地社会管理的主要力量,代表国家管理社会的公共形象,其守法和执法状况直接影响了当地其他普通国民的守法意识,直接体现着一个社会的风貌。如果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政府官员都可以不守法或者守法意识很差,那么可能对国民守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产生消极影响。
通过上述两项指标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法治指数的高低就是刑事法治与政府官员守法意识的结合。而这两项标准的结合,就是政府官员腐败指数的高低。因为政府官员如果不遵守法律,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就可能进入刑法的领域,成为刑事法治衡量的一个重要标准。
因此,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法治水平的高低,与其说根据一般的法治指数,还不如说直接根据腐败指数。换言之,法治指数的核心内容应该是腐败的指数,二者呈反相关关系。腐败指数越高,说明法治指数越低;腐败指数越低,说明法治指数越高。
根据透明国际的公布,我们可以发现,凡是那些腐败指数比较低的国家和地区,法治水平都比较高;反之,那些腐败指数比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法治水平都比较低。
2006年,在中国十大城市的评选结果中,香港被评为中国最讲法治的城市。那么,为什么香港是最讲法治的城市呢?这不仅在于香港城市治安状况的良好,更主要是在于香港政府官员的清廉。由于有香港廉政公署的存在,更由于有香港廉政公署的廉洁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才保证了香港政府大部分官员的廉政。
(本文系首次发表。)
法律应该给爱留出一片天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开始蔓延,范围从内地贫困山区扩展到全国,数以万计的家庭因为这种犯罪而支离破碎。为了配合公安部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从2009年8月24日起,中央电视台的著名栏目《今日说法》连续播出“宝贝回家”系列特别节目,并在电视和网络上公布这些被拐儿童的照片和有关个人信息,旨在为失踪儿童的家长提供免费寻人服务,帮助走失、被拐、被遗弃儿童寻找亲人。最近播出的几期节目都感人至深、催人泪下,我相信广大观众不仅会对被拐儿童家长的不幸遭遇表示深切的同情,更会对那些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表现出强烈的愤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