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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法字从水篇(2)

用法学理论来分析,抽高烟虽不像吸毒,只要一见到就抓起来,然其潜藏的风险却大大的焉。《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以此推论,抽一两条高烟固然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算犯罪;那么抽十条算么?抽十条不算;抽百条、千条算么?积沙成塔,从量变到质变,天天抽、月月抽、年年抽,必使一般的抽烟行为转变为违法犯罪行为,得上“法律砍杀尔”。然高烟族并不惧怕,抽烟不但坚持“持久”原则,还要坚持“公开”原则,遂有了“横眉冷对千夫指,昂首照抽天价烟”的种种写照。表面上都如此腐化,暗地里又如何?抽烟已消费得惊人,其他方面又怎样?一旦透过现象看本质,哎哟妈呀,内幕往往吓人一大跳。周久耕案,不过其万一耳!官场有谚曰:“抽抽烟,喝喝酒,啥子事情都没有。”正代表了他们的普遍看法。这与其说是对法律的无知,不如说是对法律的藐视。

如上道来,抽烟与法律,固互为表里也。透过抽烟,不但能看出您是啥样的人,还能看到您背后的法律故事。检察机关借以反贪,必有灵验。高烟族们,戒之戒之!

依法治狗与法律形式主义[3]

某电视台曾专谈“城市狗患”。主持人将城市狗患归纳为三大关系问题,即人与狗、人与人、狗与狗的关系,归根到底还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同时也是个社会问题。据载,仅2006年,全国因狂犬病而死亡者已近3000人,且有逐年增加的势头。对此,必然会有学者专家忧国忧民,提出相应对策,而且想当然会按照“依法治市”、“依法治校”、“依法治厕”、“依法治水”等口号罗列下去,最后开出“依法治狗”的药方。

窃以为,“依法治狗”,既是进行彻底治理的有效办法,又是引发城市狗患的动因。遥想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之交,城市禁止养狗,有关部门遂依法打狗,城市赓即便难觅狗踪。可见法律之奇效。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越来越好,“饱暖思养狗”,喂狗的人日渐增多,狗的地位也发生了质的变化。以前叫“狗”,充满歧视意味,比方骂别人“狗东西”,便是不可饶恕的;而今要叫“宠物”啦!政策亦由禁止养狗转变为限制养狗。只要依法去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注射相关疫苗、办理法律手续,该狗便是一条合法的狗了。节目中的一个镜头,足以证成这一观点。一老者牵有一狗,记者前去询问,该老者便理直气壮地说:“我这狗是有证的哟!”

睡龙先生所在小区,物管部门最初对治理狗患信心十足,贴出的禁狗告示咄咄逼人。数日之后,狗们又在小区里蠢蠢而动,像打游击一样穿梭。几度三番,但见物管告示语气大变,改为善意提醒养狗人携狗出门要采取安全措施。自此之后,狗的活动变得大张旗鼓,由游击战转换成正规战,小区内呈现出“狗进人退”的战略态势。还有一家,竟将巨型犬放在楼道的公用间里饲养,邻居出入往来,莫不心惊胆寒。吾人专门咨询其中缘故,答曰:禁不禁狗是法律问题,人家去有关部门办了手续,我们哪有权管。

于是俺明白了,城市狗类的发展壮大,除了其自身的再生产力外,法律保障更是重要原因,它们是依法发展壮大的。办理了法律证照的狗,便获得了在城市生活的权利。

首先是有了言论自由。盖法律只能要求每一条狗都要来办理手续,却无法要求它们不乱叫。据说美国有《恶犬法案》,规定城市之狗如果狂吠超过三声,主人便受重罚,吾国即便也移植出这样的法案,恐怕执行起来也很困难。《三字经》云:“狗(苟)不叫,性乃迁。”强制狗不乱叫,岂不改变了它们的本性么?俗话又说“狗不叫,那是遇到熟人了”。当今急欲形成市民社会,城市乃陌生人的世界,故以增加了狗发言的机会,不得不多浪费些口水来向陌生的市民们打招呼,以致白天黑夜狂吠不止。

其次是行为自由。盖茶余饭后,人要出来散步透气,狗也会顺时而动,纷纷要求与主人外出呼吸新鲜空气。于是乎,有大狗焉,有小狗焉,有不大不小的狗焉;有拴了绳的狗焉,有没拴绳的狗焉,前后相随,络绎不绝,左突右奔,上蹿下跳,公共场所随地撒欢兼随地大小便,其自由自在者乎!见了行人,大打招呼,有的甚至还要撵脚,直到人有了回应——如厉声尖叫、两手发颤、双脚发软乃至当场晕厥为止,真是礼貌多端。此时此刻,狗主人凡有三种表现:

“上士闻之,制而止之。”喝令其狗若莎莎焉、若帅哥焉“滚回来!”或虚张声势曰:“不听话,老子(或老娘)打死你!”似乎那狗听得懂人话一般。若狗真的回去啦,则主人的支配欲得到满足,面露得色。“中士闻之,不理不睬。”似乎那狗不是他的。吾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认为这样的人必然法律水平较高,懂得只要不予理睬,即便狗咬了人,也很难说跟他有什么法律关系。因为除了神仙,谁也无法证明该狗是该主人的。“下士闻之,大吼之。”尝见一女教师被突兀而来的大狼狗吓得惊叫娇斥。狗主人更是声震屋瓦,大喝:“又没把你咬死!”嗟夫,狗的凶恶程度,与其主人的凶恶程度,固成正比。古之谓“狗仗人势”,询不诬也。

呜呼,活在城市,何其难哉!钢铁森林包围着,各种噪音包围着,恶劣空气包围着,还被各种宠物狗包围着,不被烦死,也要被吓死。当人的权利都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还谈得上狗权、猫权乎?为了保证自己不被吓死,以彰显“以人为本”的精神,也只能从“依法治狗”的政策法律中寻找智慧。据说豹子是狗的天敌,只要闻得豹子的味道儿,狗便会远遁,甚至吓得呜咽而泣、瘫软在地。而豹子小时,与狗相类,不妨购买豹婴,并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登记册中类别,赫然填写为“花斑狗”字样,然后将其养大,与己亲密无间。散步时将其带上,各色狗等,谁敢近前?遂彻底远离狗患矣!如果有人提出质疑,吾人便像电视中那个被访老者一样理直气壮地说:“我这狗是有证的哟!它依法就是一条花斑狗。”

毛主席他老人家说:“形式主义害死人。”天老爷呀!现在是法律形式主义害死人!

“以刑抵债”何妨一试[4]

有人云:吾国已由“欠债还钱”的传统社会进入“欠债不还”的转型期。从全国民事案件标的执行率只有百分之三十几的状况,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还债的人少,不还的人多;还的数量少,不还的数量多。法律权威大打折扣,怎不令人心痛如割也么!

如何解决,已有仁人智士献计献策。或曰要加大人民法院执行力度,或曰要进一步规范民事经济行为,此外还有此曰或彼曰。综合而观,似乎都不太对症。于是乎,有人提出要建立“以刑抵债”制度,即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当事人,以刑罚作为其履行还债义务的一种可选方式;视债务性质、数量,以定刑期之长短;服刑期间积极偿债者,可减短刑期;服刑完毕,债务抵消。吾人闻之,不由得抚掌称善!

一是能对症。欲治社会病,必先摸清其病根,开出的药方才管用。根据“实践出真知”的认识论,拜请各位来民事执行程序中一游,便知症结何在。假比某甲欠您老人家一百万元,到期没有归还,您拿着判决书来到法院,便有如下难题迎面而来:

(1)某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之规定,您应当向法院提供某甲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而您既不能行使公权力,又不能去请私人侦探,想发现某甲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比叫公鸡下蛋还难。既然不能提供,休怪法院不予执行。

(2)假如您运气来了,竟以一己之力发现了某甲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而某甲仍赖皮不予履行,且转移了财产,又该咋办?法院可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处某甲以罚款、拘留。某甲听说拘留最多不超过15天,毅然走进拘留所,还丢出“吓三岁小孩儿么,小样儿”之类的话,真要把人鼻子都气歪。

(3)气不打一处来的您,非要依照《刑法》第313条追究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平心头之愤。经向律师咨询,方知此罪并无相应的诉罪程序,是由当事人提起,还是人民法院提起以启动程序?是作为自诉案件向法院直接起诉,还是以公诉案件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是否受理该类案件?检察机关是否以公诉案件向法院起诉?立法上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中也难以操作,故被绳之以“拒执罪”者鲜矣。

读者老爷亲历上述程序就会发现:法院不执行,是因为有法律规定;某甲宁愿被拘留也不愿还钱,是因为法律规定太轻;不能追究某甲拒执罪,是因为法律规定不完善,遂惊而叹之曰:“原来赖账是法律制度惯出来的”。噫吁呼!执行之难,不在其他,而在法太软。然则,靠猛抓执行能壮之乎?曰不能;靠大力普法能壮之乎?曰不能;唯有用刑事去救济民事,才能壮之也。

二是能奏效。或有人言: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不是一种犯罪行为,用刑事手段保护债权与民法理论不合。站在现行法制的框架内观察,此论固可以打一百分;然跳出这个框框,以历史的眼光视之,就该扣分也矣!制度今天这样设计,不等于昨天也如此,更不等于明天就不能改变。夫一成不变之法,何足取焉!所谓法“随时而变,因俗而动”(《管子·正世篇》),建立以刑抵债制度,正值其时。

首先能治法律疲软之症。表面看来,咱们对债的调整,既有民事手段,又有刑法规定,谁敢说不完善,就给他发顶“法盲”的帽子戴上。深入考察可知,调整债的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之间,却各自为战、老死不相往来。不清偿到期债务,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无论其发展到什么程度,都无法转化为刑事犯罪。法律郁郁乎文哉!债务人才有了不清偿到期债务,甚至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勇气,以致老赖族层出不穷,多如狗毛。如果用刑罚抵偿债务,就能在民刑之间形成有效的转化机制,欠债不还作为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一旦发展到某种程度就转化为刑事犯罪。法律壮哉其势,则疲软之症自消,而赖账之心日减,执行难问题亦迎刃而解。

其次能切中民族法观念。吾国吾民数千年的法观念,乃“法即是刑,刑即是法”,任何违反律令的行为,统统科以刑罚。比如《唐律·杂律》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之种种行为,最低刑笞二十,最高刑徒一年,还要“各令备偿”。至1910年颁行《大清现行刑律》,这种观念发生变化。法律之中分出刑民,遂有犯罪、违法的概念区别,民事行为不再科刑。当人们懂得欠债不还系民事违法,不再视为犯罪,不会招致刑罚制裁,则视民事制裁手段若挠痒然。思想一得解放,行为随之放纵。当代社会,对债务人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唯有借助刑罚以矫治畸形的法观念,诚实信用、有债必偿等古今至理,才能重新获得大众的心理认同。

善哉善哉,以刑抵债。提出这一建议的原创者,真该得诺贝尔法学奖,如果有的话。

一份合同引发的法律与情理思考

猴年马月狗日这天,睡龙先生亲眼看到一份合同,颇令人郁闷。具体原委如下:

某高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甲方),与该校数以千计的教职工(简称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乙方在签约当日付清全款,“甲方于2008年2月29日起开始交房”。

为防止有人对号入座,故意写作2月29日,以免惹上官司也者。谁能在黄历上找出这天来哉?古往今来,合同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古之时也,表述为“银货两讫”;今之时也,表述为“某时前交付”。像这种没有截止期限的合同条款,的确罕见。

依情理而论,乙方交了钱,啥时拿到房子却没有定准,怎能够想得通矣。好比男女约会,曰“今晚七点小树林见”。女士如约而至,等了一夜不见男士,二天前来兴师问罪。男士嘻嘻道:“我的意思是七点‘起开始’见面,今天见也不迟啊!”您要是该女士,能不扇他耳光乎?乙方心情,必如此类。实因对方做事,太逆情悖理了也。

依法律而论,“起开始”型的合同条款,给甲方在交房时间上提供了极大的自由度。按《合同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甲方与乙方的约定,是从某年某月某日这天起开始交房,没约定到哪一天为止。所以既可以今年交,也可以明年交,还可以先交一两套以示开始,等三年五载后再交齐;实在惹毛了,等到二十二世纪再交,也不算违约。时至今日,事实证明甲方正在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给乙方交房。或有法律专家指出,这样的条款叫“霸王条款”。乙方人员闻之,大不以为然。嚷嚷说夫霸王者,坑人整人都是公开地干活,从不藏着掖着。甲方“起开始”的条款,既能损人利己,又能在法律上找到相应规定,端的高明,岂能与“霸王”同日而语?简直可以倒过来读,读作“王八”条款也。

呜呼哀哉!不合情理的行为,似乎还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除了有能力和权力订立这种条款的大人先生外,小老百姓怎能不气出心疼病来也么哥!然诅咒归诅咒,总得寻求解决之方。经梦中咨询青天大老爷包拯先生,才晓得出现诸如此类的理法冲突,非法律自身之过,乃法律形式主义在作怪。再拜请化解之道,答曰:“‘不折腾’三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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