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问题,只重形式,不重实质;只锯箭杆,不拔箭头,一会儿“依法这样”,一会儿“依法那样”。具体对“起开始”型的条款,则会如此展开法律推理:不是你们双方都签字了么?人家甲方又没摁着您乙方的手签字。既然签了字,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32条不是曰过吗?“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法不合理的是非,遂折腾出来了矣!
以实质主义眼光考量,法律不过是情理的形式外化,情理乃法律之实质基础,“起开始”型既然不合情理,又岂能合乎法律。民法的精神是啥,曰“公平”。合同法的原则是啥?曰“还是公平”。“起开始”型公平乎?恐怕幼儿园的小朋友都会说不公平。另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履行期限”是合同内容的必备条款,而“起开始”型是只有“期”,没有“限”。既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又违背法律的具体规定,焉能有效?
古人颁布法典时,总会大力宣称:“律设大法,例顺人情。”法律与情理,本应相通,岂能是一个往东,一个往西乎哉!法律要是总和常情常理对着干,就是穷折腾,就会失去文化土壤,失去人性基础,那简直是蓬克的脑袋——乱法(发),比和尚的脑壳——无法(发),还要糟糕。在法制生活中,唯有坚守“无以法害理”的信念,才能避免法律形式主义带来的危害,减少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法谚有云:“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实践表明,大凡一种行为,往往有多种法律条文进行调整。取甲条文,则原告赢;取乙条文,则被告赢。诚如荀子所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善人持之则扬其善,恶人操之则播其恶。如何取舍,全凭人之良知耳。
有高层人士曰:“司法要以人民群众满不满意为评价标准。”善哉斯言!人民群众靠什么来评价?非法律知识,乃情理常识也。表明了领导者对常情常理常识的重视。吾国法律法规数以万计,而欲人人学以致用,如“挟泰山以超北海,非不愿也,实不能也”。若让民众事事都依情理而为,则简单易行。西人的陪审团,专门由没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一般民众组成,律师者流反倒不许加入,其作出判断,运用的正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智慧。发乎情理而止乎法律,心诚求之,虽不中不远矣!
理法相通,诚法治之灵魂。
代言广告:谁说法律只“欺负”明星
央视“杀熟”毫不留情,近日,王刚、范伟、张铁林三大腕因涉嫌代言虚假广告又被惹火烧身。于是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犹如一颗炸弹在文艺界炸开了锅。或曰:“现在法律也来欺负明星,而且欺负得没道理”;或曰:“你代言错了,负了连带责任,那你也得认。”
噫!法律欺负明星,是何道理?法乃公正之具,竟把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分出三六九等,搞区别对待,只欺负少部分人,是可忍孰不可忍!追根溯源,才知那部法律,乃2010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其中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广告法》,此法只增加了两个字——“个人”。然二字之加,而使法律效果有了天壤之别。
按《广告法》,“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责任主体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假如睡龙先生三生有幸,去代言婴幼儿食品,广而告之地说得天花乱坠,结果小孩吃了,或腹肿焉,或结石焉,或小儿麻痹焉,普天之下,一片嚎哭,而法律却无奈我何,因为俺是以个人身份出现的。您说我能不喜欢这样的法律哉?简直要大呼“法恩浩荡”。而今食品安全法出台,把个人作为责任主体,吾人便难遁其迹,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矣。道理固然是,做了错事就要担责任,就像小孩干了坏事要被打手板一样,皆乃证自明的常识。然趋利避害,乃人之本性,您说经常代言广告的明星们能喜欢这样的法律哉?凡是不担责的法律就拥护,凡是担责的法律就反对,就说它欺负人。如此发言,不晓得会不会脸红也。
从逻辑上看,法律规定个人须为虚假广告担责,并未单独规定名人明星如何,故“欺负明星”之说,似有些神经过敏也者!按照《食品安全法》,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个人,都应承担责任,可见其并没有把吾国公民分出三六九等,而是平等对待的。当然,如果该法别出心裁,非要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名人明星……承担连带责任”,则认为法律欺负了明星,就证据确凿。事实上,该法并没有如此行文,却有人偏说它咋的咋的,究其缘由,凡有二者。
一曰“舍我其谁”的观念作怪。在明星看来,这世上的广告,似乎都是自己在做。“试看今日之广告,竟是谁家之天下”,小老百姓,焉有做代言的资格?越想越是这个理儿,念兹在兹,遂觉得《食品安全法》的“个人”之设,想当然就是专冲明星而来,怎能不愤愤然哉?然举目四顾,却发现非明星的张三、李四、王二麻子者流,好像偶尔也做做代言,说说假话。人家张李王诸氏都无动于衷,独明星要大跳其高。这一跳,是不是跳得有些冤枉?
二曰“阿Q心理”作怪。“欺负明星”之说,似乎蕴涵了这样的推理:别人代言没事,唯独明星代言有事。孰知在虚假广告的问题上,非明星摸不得,明星亦摸不得也。非明星做了虚假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明星做了虚假广告,同样要承担连带则任。在法律面前,人人是一样大的劲儿,咋好意思嚷嚷?
辩论至此,明星或曰:俺的意思是明星要承担连带责任,那电视台是否负责?新闻媒体是否负责?言下之意,就是说电视台、新闻媒体既可以摸“虚假广告”之头,又不承担法律责任。假如法律是个活物,必摇头答之:电视台、新闻媒体在《广告法》中属“广告发布者”,该法第38条规定:“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在责任问题上,大家都是“大哥莫说二哥,脸上麻子差不多”。该法第37条还规定: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明星作为个人代言,仅仅只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孰轻孰重,一眼便知,何来专门“欺负明星”云云。
佛对须菩提云:“凡所有相,皆是虚妄。”既然“欺负明星”之说,乃虚妄之相,争之何用?由此联想起学术史上的一桩公案:一派认为拿破仑时代是左手挠痒,另一派则认为是右手挠痒。两派互不相让,争论多年。最后在一次学术会上达成共识,曰“拿破仑时代既可以左手挠痒,也可以右手挠痒”。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与用左手还是用右手挠痒的问题,庶几无差,争不争都那么回事儿。
反腐败要从“傻”字抓起
眼下的官场腐败之病,就像肝硬化晚期,不假良药救治,必然发展成肝癌。对此人们纷纷开出药方以治病救世,我老人家亦不甘落后,开出“反腐败要从‘傻’字抓起”的偏方。此方乃验方,来源于一首古诗。明朝嘉靖年间,一朝中大员(姑名之嘉靖翁)奉命到苏州检查工作,“征索不遂”,也就是当地官员没给他送钱,愤然作诗一首(冯梦龙《古今谭概》):
“朝廷差俺到苏州,府县官员不理咱。
有朝一日朝京去,人生何处不相逢。”
此诗以不押韵而著称于世,在文学界当遗臭万年,在法学界亦有镜鉴焉。结合现行《刑法》第385条可知,嘉靖翁的行为,属于“索贿”类型,因地方官不配合而未果。四百余年前的腐败案之被遏制,达到“犯罪预防”之目的,全仗一个“傻”字。
一、嘉靖翁真“傻”
作为朝廷大员,长期在皇帝屁股后晃悠,想搞点银子花花,还不易如反掌?而嘉靖翁居然“征索不遂”,把一桩好端端的富贵搞成了一锅夹生饭。原因就在他“傻”,不懂诱贿、索贿之道。此道有四大要诀:
嘘。悄悄地说话,大声的不要,让下官觉得与你关系不比一般,才敢下手。前些年某红包书记擅用此诀,常令夫人给下级嘘信,曰:“书记住院了。”便有下属鱼贯而来医院,卧收礼金若干。嘉靖翁既要到苏州视察,该先写封书信、带个口信,也不打紧嘛!勿谓言之不预也。
秀。英语云“Show”也,即把自己的兴趣爱好表露出来给大家看看。乃翁到了苏州,应该先向地方官“秀”一下:是爱游名胜古迹,是爱吃山珍海味,是爱喝琼浆玉液,还是有寡人之疾,总得要让人晓得,才能投其所好。
逗。挑逗引诱之意。眼看下官静若处子,自己就要主动引导。比方拿一张百元大钞在眼前猛看,假装喝醉了,曰:“这‘草纸’还真漂亮,正好用来揩屁股。近日老拉稀,哀哉奈何?”众人恍然大悟,送上“草纸”无数!
憋。憋者,逼也。如果下官引之而不来,便要逼之使卑服。唐朝一中央御史官巡视到同州,地方官全无表示。他便要求提存档案、文件、官印,且迟迟不还。同州官吏经人提醒,才明白个中道理,通过一杀牛匠向其送了“百缣”,遂得退还。(《唐国史补》卷下)盖此招最绝,一旦使出,必定奏效。
二、苏州地方官装“傻”
朝廷来人,苏州官员竟无动于衷,徒惹人发出“府县官员不理咱”的愤叹,不怕遭报应乎?苏州官员得非脑子进水了乎?
首先,谁不懂“朝中有人好做官”的道理。这些人与你们“一不沾亲、二不带故”,还不赶紧趁机结识,好为自己留条进路或退路。尔等居然不搭理人家,岂不是坐失良机,自毁前程?君不见该高干曰:“有朝一日朝京去,人生何处不相逢。”
其次,就算别人来时说了要发扬艰苦朴素作风、不搞铺张浪费等话,也要假装没听见,要试探他们的喜好。就算他们自个儿立场坚定、烦死也不说,还可以找他们的亲朋好友打听。“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最终总会得知,才好对症下药,以讨其欢心。
再次,领导莅临,一旦有所暗示或明示,马上就应懂得起。一奉曰:“此劳务费也。”再奉曰:“此会务费也。”三奉曰:“此课时费也。”……N奉曰:“此教育指导费也。”所谓师出有名,他接得“受之无愧”,你也送得“光明正大”。法律纪律都拿你没辙,何乐而不为哉?
中唐宋元以迄,经济重心南移,有“上有天堂,下有苏杭”之说。明朝的苏州,其繁荣发达,概与今日之深圳、温州相匹。在苏州为官,岂能不谙请客送礼之道?想当然耳,苏州官员之“傻”,恐怕不是真傻,而是装傻。
综上所述,嘉靖年间的这一桩贪贿犯罪,之所以没得逞,全因上官和下官都“傻”。故而“傻”这味药,使想贪的官不懂得如何去贪;使仰人鼻息的官不懂得如何去满足他人的贪欲。假如普天之官都变得像嘉靖翁那样傻,没变傻的也来他个装傻,腐败便没了土壤矣!于是,贪欲之心渐消、腐败之病日轻,以至于政治清明、天下太平。谁之功?“傻”药之功也!
所以说:“反腐败要从‘傻’字抓起。”
当法律与道德相遭遇
设若法律、道德像两个活物,当其相遭遇时,法律对道德是应当恶脸相向呢?还是应当善意扶持?这个问题,您去问一百个人,包管一百个人都会表态,说自己要选后者,以标榜其宅心仁厚。然落实到生活中,法律对道德的态度,便不是这样千面一孔矣。从浙江义乌“华美善食堂”被查封的事件,可见一斑。
该善食堂原名“爱心施粥摊”,免费为生活困难的务工人员提供食品,每日耗资千余元。日积月累,其花费岂可以道理计?对这样的道德善举,想来人人都会叫好,实际镜头则是有人进行干涉。先是被有关部门以“卫生问题”查封过一次,后经好心人接力,终于有了固定店面,卫生条件和服务水准都上了新台阶,又遭有关部门以“消防问题”第二次查封。噫嘘呼!做件好事都这么难。
不用翻书就能进行内心确认,有关部门的两次查封,肯定都是依法的。古之谓“师出有名”、“冠冕堂皇”,询之当代,亦不诬也。比方第二次,依的就是《消防法》第19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之外的其他物品,其“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之规定,而善食堂里的两口锅灶和三名工作人员的住处,正好同在一屋,自然难辞其咎,遂作出“拉掉电闸,贴上封条”的处理。
站在法律框架内考虑,对存在卫生、消防问题的善食堂进行查封,固然是合法的。然站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审视,就有些叫人想不通了。盖法治的精髓,在于“良法得到良好的实施”。不看对象、不分场合、不辨性质而一味地机械执法,实难保“良好的实施”,夫复论良好的社会效果邪?执法如此,哪怕他执行的是“良法”,也难以得法治精神于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