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石”计算官阶的时期
早在战国时期,就开始以“石”为单位计算官阶了。战国时期,经过长期的兼并战争,使得最初的上千个诸侯国变为十来个大国,在这期间我国社会制度也发生了剧烈变革。为了在剧烈的兼并战争中求得生存,从春秋末年起,各国诸侯不得不放弃“世卿世禄”制度,选用一些有真才实学的人来担任官吏。当时,各国领土不断扩张,社会生产力也在不断发展,各国的经济力量空前增长,因此,从战国初年开始,各国便已经不再用封割采地的方法养活官吏,而开始支付俸禄。
最早支付俸禄的方式,就是按时支给实物(米或谷)。官高者获得的就多,位卑者获得的就少,国家每年都会支给禄米若干。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度量单位就开始被借用,用作当时的俸禄级别单位。
当时各国计算俸禄的单位是不一样的:齐魏等国的计俸单位是“锺”,卫国是“盆”,楚国是“担”。用“石”计奉的国家除燕国外,还有秦国。
由于俸禄的厚薄与官位高下尊卑相一致,因此,在使用过程中,“石”逐渐有了新的内容,同时也被用来表示官阶的尊卑。
秦朝灭亡六国后,统一了度量衡,官吏俸禄级别也统一用“石”作标准,汉朝也沿用秦朝的制度。
在俸禄制度产生之初,实际所得禄米数与“石”数应该是一样的,但是到了两汉时期,这两个数目却不符合,有的差距还相当大。这时,“石”数已经成为一种级别标准,不再是俸禄的准确数字了。
秦汉以后,社会的政治经济情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官阶制度上,这些变化也有所反映。特别是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皇权的加强,以及门阀士族阶层的兴起,对官阶制度的演变具有决定性意义。这个时期,官吏的俸禄改用现钱来支付,不再用实物了。
2.以“品”为单位计算官阶的时期
魏文帝曹丕为了篡夺东汉政权得到门阀势力的支持,他改革两汉以来的“察举征辟”制度,实行符合门阀利益的“九品官人法”。选举制度的这一变化,引起了官阶制度的重大变革,所有官吏和士人,分成自“上上”到“下下”的九个等级,即“九品”,按不同的等级授予不同官职。由于是按“品”授官,这样一来,各种官职也可以用“品”来衡量了。“品”就成为了表示官阶尊卑的一个新的标准单位。
新的官阶单位“品”产生后,“石”便仅仅作为俸禄多寡的单位而存在着,无法具备表示官阶尊卑的职能了。在随后的三百多年历史中,“品”代表官阶的尊卑,“石”代表俸禄的厚薄,这两种单位同时使用,俸禄制度一直非常混乱。
公元502年,梁武帝萧衍为了使官阶标准与俸禄标准统一起来,规定:“命尚书删定郎济阳蔡法度定令为九品。秩定,帝于品下注:一品秩为万石,第二、第三为中二千石,第四、第五为二千石。”通过这一改革,才消除了“品”与“石”相矛盾的情况。
鲜卑民族入主中原后,建立了北朝拓跋魏政权,它的官阶制度是模仿南朝设置的。拓跋魏建国之初,原始游牧部落的习惯还保留着。但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北魏政权开始采取全盘汉化的政策。孝文帝重新制定了管制,在参考南朝模式的基础上,又加以发展。北魏在官阶制度上设置九品官阶,每品分为正、从两级,每级又分成上、中、下三等。
迁都洛阳后,孝文帝进一步改革官制。太和二十三年(公元499年),又取消上中下三等,保留正从两级,自正四品以下,每品再分为上、下两阶,共有正从九品三十阶。
自从曹魏时期九品官阶出现之后,两晋宋齐各代的官阶都只有九品,而且不分正从。从三公到小吏,仅用这九个品级来区分庞大的官吏集团中的尊卑贵贱,显然是不够的。梁武帝天监七年(公元508年),官阶制度再次改革,改为十八班官阶制度。
北齐的官阶制度虽然沿袭北魏,但是却不用“品”而改用“命”。北周官阶最高为“正九命”,次为“九命”,最低为“一命”。
北齐的官俸是按“品”支给,由正一品到从九品,每年各支给俸禄由八百匹至二十四匹不等,执事官还按品级给以不同数量的职分田。虽然北周的官俸是支给禄米,但是数额是按官阶等级“命”支给。这时的“石”为衡量单位,只表示禄米的多少,与秦汉以来作为官阶或官俸级别的“石”毫无相通之处。
隋文帝杨坚夺取北周政权后,沿用北周的官阶制度,在统一中国之后,正式制定“正从九品三十阶”的官阶制度。官吏的俸禄也按照官品的尊卑来支付,不再另设标准。
隋炀帝杨广曾一度废除上下阶,只保留正从十八品,但是不久之后又改了回来。从此以后的一千多年里,正从九品三十阶制度便成为正式的官阶制度,历代王朝一直沿用,直到辛亥革命成功,民国建立,这一官阶制度才被废除。
下面是中国古代主要官衔的介绍:
【爵】即爵位、爵号,是古代皇帝对贵戚功臣的封赐。旧说周代有公、侯、伯、子、男五种爵位,后代爵称和爵位制度往往因时而异。公元220年,当时魏国由侍中尚书陈群负责制定了“九品官人之法”,这就是有名的“九品中正制”,把被选的官员由高到低分成九个品级,从此中国的官员进入了量化分类制度。
【丞相】是封建官僚机构中的最高官职,是秉承君主旨意综理全国政务的人。有时称相国,常与宰相通称,简称“相”。
【太师】指两种官职,其一,古代称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后多为大官加衔,表示恩宠而无实职。其二,古代又称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为“东宫三师”,都是太子的老师。
【少保】指两种官职,其一,古代称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孤”,后逐渐成为虚衔。其二,古代称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为“东宫三少”,后也逐渐成为虚衔。
【尚书】最初是掌管文书奏章的官员。隋代始设六部,唐代确定六部为吏、户、礼、兵、刑、工,各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
【学士】魏晋时是掌管典礼、编撰诸事的官职。唐以后指翰林学士,成为皇帝的秘书、顾问,参与机要,因而有“内相”之称。明清时承旨、侍读、侍讲、编修、庶吉士等虽亦为翰林学士,但与唐宋时翰林学士的地位和职掌都不同。
【上卿】周代官制,天子及诸侯皆有卿,分上、中、下三等,最尊贵者谓“上卿”。
【大将军)先秦、西汉时是将军的最高称号,魏晋以后渐成虚衔而无实职。明清两代于战争时才设大将军官职,战后即废除。
【参知政事】又简称“参政”,是唐宋时期最高政务长官之一,与同平章事、枢密使、枢密副使合称“宰执”。
【军机大臣】军机处是清代辅佐皇帝的政务机构,一般由亲王、大学士、尚书、侍郎或京堂兼任,称为军机大臣。
【御史】本为史官,秦以后置御史大夫,职位仅次于丞相,主管弹劾、纠察官员过失诸事。
【枢密使】枢密院的长官。唐时由宦官担任,宋以后改由大臣担任。枢密院是管理军国要政的最高国务机构之一,枢密使的权力与宰相相当,清代军机大臣往往被尊称为“枢密”。
【左徒】战国时楚国的官名,与后世左右拾遗相当。主要职责是规谏皇帝、举荐人才。
【太尉】元代以前的官职名称,是辅佐皇帝的最高武官。汉代称大司马,宋代定为最高一级武官。
【上大夫】先秦官名,比卿低一等。
【大夫】各个朝代所指的内容不尽相同,有时可指中央机关的要职,如御史大夫、谏议大夫等。
【士大夫】旧时指官吏或较有声望、地位的知识分子。
【太史】西周、春秋时为地位很高的朝廷大臣,掌管起草文书、策命诸侯卿大夫、记载史事,兼管典籍、历法、祭祀等事。秦汉以后设太史令,其职掌范围渐小,其地位渐低。
【长史】秦时为丞相属官,相当于丞相的秘书长。两汉以后成为将军属官,是幕僚之长。
【侍郎】初为宫廷近侍,东汉以后成为尚书的属官。唐代始以侍郎为三省(中书、门下、尚书)各部长官(尚书)的副职。
【侍中】原为正规官职外的加官之一,等级超过侍郎。魏晋以后,往往成为事实上的宰相。
【郎中】战国时为宫廷侍卫,自唐至清成为尚书、侍郎以下的高级官员,分掌各司事务。
【参军】最初是丞相的军事参谋,晋以后地位渐低,成为诸王、将军的幕僚。隋唐以后逐渐成为地方官员。
【令尹】战国时楚国执掌军政大权的长官,相当于丞相。明清时指县长。
【都尉】职位次于将军的武官。
【司马】各个朝代所指官位不尽相同。战国时为掌管军政、军赋的副官,隋唐时是州郡太守(刺史)的属官。
【节度使】唐代总揽数州军政事务的总管,原只设在边境诸州,后内地也遍设,造成割据局面,因此世称“藩镇”。
【经略使】也简称“经略”。唐宋时期为边防军事长官,与都督并置。明清两代有重要军事任务时特设经略,官位高于总督。
【刺史】原为巡察官名,东汉以后成为州郡最高军政长官,有时称为太守。
【太守】又称“郡守”,州郡最高行政长官。
【都督】军事长官或领兵将帅的官名,有的朝代地方最高长官亦称“都督”,相当于节度使或州郡刺史。
【巡抚】明初指京官巡察地方。清代正式成为省级地方长官,地位略次于总督,别称“抚院”、“抚台”、“抚军”。
【校尉】两汉时期次于将军的官职,唐以后地位渐低。
【提辖】宋代州郡武官的官名,主管训练军队、督捕盗贼等事务。
【从事】中央或地方长官自己任用的僚属,又称“从事员”。
【知府】即“太守”,又称“知州”。
【县令】一县的行政长官,又称“知县”。
【里正】古代的乡官,即一里之长。
【三省六部】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隋唐时,三省同为最高政务机构,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尚书省下辖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各部长官称尚书,副职称侍郎,下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职。六部制从隋唐开始实行,一直延续到清末。
【国子监祭酒】古代公卿、大夫的子弟称作“国子”,“国子监祭酒”即国子太学的主官,从四品。
中国古代妇女制度
妇女是人类的半边天。在原始母系社会,妇女的地位一度很高,当时部落中的小孩只知道自己的母亲,不知道自己的父亲。后来,父系社会奠定了男权的主导地位,女性便彻底地从属于男性,妇女的地位变得越来越低下。特别是在近代,妇女往往被认定为深受封建礼教压迫的对象。那么,中国古代妇女到底生活在怎样的社会规范之下?在现实生活中,她们又是如何突破与塑造着规范呢?
1.男女“内”“外”有别
在古代,“内外有别”是传统社会对两性最重要的规范。男女的位置和分工是以“家(户)门”为界的“男外女内”——男人在外面当官、打仗、服役、种地、打猎、经商等,女人在家负责家务、生儿育女、孝敬公婆等。在上层阶级,男人们主要在“外”参与政事、军事,这是他们的特权,妇女不许涉猎。在下层,农耕社会一个家庭的典型劳动分工就是男耕女织。这种分工就决定了男女之间会形成一种内外隔阂,这种隔阂表现在居处、活动、交往、行为等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这也是形成一些封建礼教,诸如“男主外,女主内”、“男女授受不亲”、“内言不出,外言不入”等“男女大防”的原因。
而在家庭内部,讲究的是“男主女从”。家庭组建的原则是男为内、女为外——以“利内”为目的,就是要利于男方家庭的传宗接代、和睦兴旺。女方的亲属叫做“外戚”,因此很多人又说生个闺女就是“外人”。
2.不公平的古代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姻被认为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只能由双方家长决定,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没有决定权,这种制度就是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形成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可想而知,在当时的宗亲制度下,都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夫妻的关系根本没有平等可言,夫权至上,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
西周时期,我国就已经确立了古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就是说,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但是实际上它只是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的工具,根本目的是约束女子。而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可以占有多个不同名分的女子,而且被法律所许可。也就是说,男子实际上可以合法纳妾。因此,古代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古代的婚姻制度中确实存在许多对女性不公的限制,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习俗是男主、女从——实行男婚女嫁、从夫居的制度。其做法是男子成年后娶妻生子以继世传宗,已婚妇女必须住在夫家,家庭亲属的身份是按照丈夫的名分、辈分决定的。秦朝开始规定了后妃的等级人数,后来产生了三宫六院七十二妃的定制,但是历代帝王往往都突破了这个定制,佳丽三千不在话下,宫嫔甚至多以万计。官僚也可以纳妾,但是平民男子却限制纳妾,明代规定男子40岁无子才能够娶妾。
3.古代妇女的“三从四德”
在中国古代,妇女必须遵从“三从四德”。“三从四德”是为适应父权制家庭稳定、维护父权—夫权家庭(族)利益需要。儒家礼教根据“内外有别”、“男尊女卑”的原则,对妇女进行了很多规范要求,涉及道德、行为、修养等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