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曰。下解内境。与外境殊故别开说 总相而言。执受义者。执是摄义。持义 受是领义。觉义 摄为自体。持令不坏。安危共同。而领受之。能生觉受。名为执受。领为境也。如瑜伽论第五十一.五十三.七十六卷同此义释 对法第五说执受者。但唯五根.四尘一分。不说种子.及与声处 五十六说。五根全.五尘一分名为执受。二文不同 五十三说。执受有二 一若识依执名有执受。谓识所托安危事同 即显依持而领受义 领受义者。谓以为境 二以此为依能生诸受。此义即显执令不坏。能生觉受 若据实理。生觉受者唯是身根。以余四根。色.香.味触。不离身根。同聚一处亦名觉受。体实非也 萨婆多等亦作此解。对法唯据现行。此义生觉受义 不论其声。声体虚疏不可执之而生觉受。故略不说。故外道中说为无碍 五十六中唯据现行。不相离大所发之声。同处不相离。不异大极微而出。复亲领之。故通十界处。不言种子 五十一卷.及此论等。通依现.种二执受义。通于十界种子.现行。文势虽殊义意同也 问无表色.心.心所。亦依于识安危共同。虽不执令能生觉受。如种子等。何非执受 答非所缘故。如下当说。无领受义 问外器界既以为境。何非执受 答非是相近。不执为自体。故与识相远不为依故。故非执受 问既唯缘此更无余者。何故十卷楞伽说。云阿[黎-(暴-(日/共))+(恭-共)]耶识。缘名.及相犹如毛.轮 答名体即声。声是能诠。说缘其名意说缘声。如言缘相意在根等。不尔心等相应是彼所缘 又相者即色蕴。有相显故。名谓非色四蕴。第八缘初相现行.及种。但缘名种不缘现行。亦名缘名 又解。相者即执受.处俱名为相。相即相分。见分所取。名者四蕴。即心.心所法。自证分缘。许自缘故 又相者即器.有根身。现可知故。其诸种子总名为名。相难可知。唯以名显故名为名 问何故彼复说第八识顿分别知一切境界 答说自一切境。皆顿分别知。非如余识境渐次能了故 由是彼经复作是说。自身.及资具。一时顿分别 与此文同。并不违也 问何故辨中边云唯缘根.尘 生觉受故。旧论云。根.尘.我.及识。本识生似彼。至卷末当解。
论。诸种子者至分别习气。
述曰。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诸法种子。下解五法中。此三唯有漏。论说非无漏。无漏种子此识既不缘。但为彼依故非执受。与七十六.解深密同。与五十一.显扬等别。彼言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有何所以者。此有二说 护法等说。唯染无记心中有法执。善.无记心不能起执。因执心所执。为所遍计熏成于种。此种名妄执习气。即见.相分而熏种生 又解应分别论文染无记心有遍计所执自性妄执。故此种子名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善.无记心但是遍计。计是分别心之异名。故此种名遍计习气。而非所执自性妄执习气。以有漏心皆名遍计故。非善等心中许有执故 或复此文但约染语。以有漏中多起执故。若不尔者。一切色法非能熏者。皆非能遍计。亦不起执。相分之中既无种子。又此不说本识应不缘。既尔第八应亦能熏。有力能执故。由此故知。此解为胜。下三性中更当分别 安惠等说。有漏八识皆能遍计而起于执。即以此文为证。今此师意有八识种子。唯自体分后生现行。似有能诠.所诠相现说为名.相。名.相现行遍计所执。相似有故。说自证种能生名.相因缘。名为名.相等习气。非离自证种外别有名.相种 或名与相虽无实体。而别有种亦不相违 此中二解如下自知 然今此文与彼既别。故此文胜。通一切有漏三界.三性。乃至决择分等种。皆是执受。阿赖耶识性所摄故 问为缘种子别功能不 答自有种子即是功能。能生现行之功能故。然复有别功能。如心.心所种子。有总能生现行功能。复有厌心差别功能即无想定。然第八识虽缘种子。不缘无想定。此即不缘差别功能 若尔无色界识。即不缘心等广大功能。如何乃言于无色界。能缘广大执受境等 此义应思 如善种子本识虽缘。然但缘体。体即识性。唯无记摄。不缘善等余别功能。无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缘无色界中虽有善种差别功能。即是能生广大之心现行法故。不失无记。不违本识。不如善等.及无想定违本识故。故于无色界缘广大功能 无想定等是种上假。无色广大功能不然。故不许缘无想定等 又无色界广大之用。唯在现行。种是彼因。即是广大之功能义。彼第八境种子。从现行为名名广大功能。非缘种上广大别义。故无有失 又种有三品。此为一类缘。心无三品。任运缘故。心唯一界。种通三界。系.性别故。如第八缘异界色法。见.相别界摄。以亲缘故。名本识故。不同意识等。彼分别生故。相.见必同界。但得为境。非必有用。此识任运随因缘变。境有用故。即己体故。若断.未断。随增.减缘。如现行法相分缘故。
论。有根身者至及根依处。
述曰。身者诸大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总称。以根微细不言于根。但言缘身。恐无根色。以别根为首标其总身。即显本识缘彼五根.扶根色尽。总身之中有别根故名有根身 又成身者以根为主。身是通名。以主标首。为称于身名有根身 根通五根。唯自身者 依处即是诸扶根。五处不可以声对法第五说非执受故。唯为外境缘。然实亦内缘。又缘他五境等。即非执受如外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
论。此二皆是至同安危故。
述曰。释执受义。执受义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说两义释之。此中言总。对法.瑜伽.显扬.俱舍等。皆有执受义。
论。执受及处但是所缘。
述曰。总解上也。
论。阿赖耶识至外变为器。
述曰。显由亲因种.及业缘种。变内.外相。
论。即以所变至而得起故。
述曰。本识行相必杖境生。此唯所变。非心外法。本识必缘实法生故。若无相分见分不生。即解本颂先境后行之所以也 杖谓杖托。此意总显见托相生。大乘影像即是所变。缘有生心。非缘无也 有处说诸识必依缘有本质方生。即以名教等为本质故。如下当辨。此略解讫 变有二种 一者生变。即转变义。如次前说。变谓因.果生熟差别。等流.异熟二因习气名因能变。所生八识现种种相。是果能变。故能生因说名能变 二缘名变。即变现义。是果能变。且第八识唯变种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转识变色等是 此中但言缘故名变。下论言变。准此分别 若生名变。种子第八识生七识等。并名为变。七识生第八。亦名为变。缘无漏生种准此应知 若缘名变。即唯影像。心上现者。有漏诸识等各自相分是。准此应思一切诸法 或复作三。亦有执故名之为变。即根.种等具二变义。外器唯一。七识亦一。言不变者。依此二门.三门可解 大乘缘无不生识心。影像之中必定变为。依他法故。故行相杖之而方得起。非缘本质法名缘有生心。以或无故。如过.未等。若影像心不定有者。即应识起无有缘义。境无体故。此如我见。经部.萨婆多.大乘皆别。
已略解讫。自下广解。初广行相。次广所缘 初中有三。初护法菩萨释其了言申其正义。二明四分。及对小乘明行相等。三总结。
论。此中了者至有了别用。
述曰。即申正义。解了言也 言此中者。是简持义。此解第八识行相故 言异熟识于自所缘者。即所变影像。是亲所缘。相分所摄。于此有了别用。非于心外法等。
论。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述曰。谓于所缘相分之上有了别有。即行相故。是识见分非是余分 然行相有二 一者见分。如此文说。即一切识等皆有此行相。于所缘上定有 二者影像相分名为行相。其一切识或有。或无。所缘不定故。如此论下所缘缘中。出二所缘缘体。又瑜伽等说同一所缘是也 今此且约诸识定有者说。或与小乘别体者说。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小乘同故。
然唯初解无第二者。第八俱时五心所法。如何可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故须二解。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出集量文。
论。然有漏识至能缘相现。
述曰。大段第二明四分义。即分为四。初立二分 于中有二。初立二分。后引教成 立二分中。初申自义。后方破他。此出自义 谓安惠等古大乘师。多说唯有识自证分无相.见分。护法出已说见.相有。依集量论等方显发之。故先叙宗 自体生时者。识自体也 皆似所缘能缘相现者。依他二分。似遍计所执情计二分现也 似能缘相者。大乘见分收。当小乘事摄。似彼行相取所缘故。名似能缘 似所缘相者。大乘相分收。当小乘行相。似彼所缘心外相分。为见分所缘故。名似所缘相 是心外法此中无故。
论。彼相应法应知亦尔。
述曰。一如于心。今此正义 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无所缘相得名为缘 不同萨婆多等。许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缘。无心.心所自能缘故。
论。似所缘相至说名见分。
述曰。此说能似摄于见.相。
论。若心心所至自所缘境。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安惠.正量部等 量言。如缘青时若心.心所上无所缘相貌。应不能缘当正起时自心所缘之境。此立宗也。许无所缘相故。因也。如余所不缘境。喻也。或如余人境 又量。我余时缘声等心。亦应缘今色。许无所缘相故。如今缘自青等之心。余人亦尔。
论。或应一一能缘一切。
述曰。谓除所缘色外诸余法。亦应为此缘色心缘。无所缘相故。如现自所缘色。他人亦尔。
论。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述曰。或自境如余境亦不缘。或余境如自境亦应缘。即此二喻各通前量 或论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属上。后属下。此义意言。缘此自境时。心上必有带境之相。如镜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缘。不尔便有如前说过。除正量等外所余部共大乘同 而真如无似境之相。如下所缘缘中自会。
此破所缘无讫。次破无能缘见。然佛地论第三。四智三诤。但论相分有无不论见分。即与此别。下第九中自当解释。
论。若心心所至如虚空等。
述曰。心.心所法有能缘相。不尔心等应非能缘。无能缘相故。如虚空等。
论。或虚空亦是能缘。
述曰。此返难云。汝虚空等。应是能缘。无能缘相故。如心.心所 古大乘师即安惠等。既如是立二分俱无。论下自说 清辨亦云。若约胜义诸法皆空。唯有虚伪。如幻化等。若约世俗见.相俱有。许有外境。故非唯识。识离于境有何体用。故知诸法有境无心。若言心等有缘作用许有实作用。便非释子。亦违圣教。今且违汝一切唯境。故能缘相决定是无。小乘诸师此相皆有 此义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缘之相。如镜必有能照之相。不尔便有如前说过。不同外道.小乘有实作用体仍非无。此中比量。准之可解 若尔即镜应名能缘 如下所缘缘中说。
第一别破正量部等。第二别破清辨。合破安惠下引经证。
论。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述曰。故者因也。因前义说。
论。如契经说至各自然而转。
述曰。引厚严经 上之二句明内心有。外境是无 下之二句明自内心见.相二分有。谓即似能所缘相是 各自然而转者。谓见.相分各各自然。从其因缘和合而起。不必须待心外之境 或计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转。
今异于彼说自然言。故缘龟毛心影像起。此证有二分也。
论。执有离识至自体相故。
述曰。下解三分 于中有二。初对十九部辨相差别。后申三分。此等即初 除大众.正量。外皆是此也。又大众部心得自缘。见分缘相与此等同。自缘体者则不如是。以缘自体不须别起行相。以能缘见者为行相。所缘见为所缘.及事。此等取境者彼执。心外之境是所缘。心上有似所缘之相名行相。体即见分摄故 以大乘相.见分。即彼宗立名。非是彼定许有见.相分名也 观所缘云带彼相故 即是行相。谓行于相见分能缘说名为事 是心.心所自体相故。是释事义 不言自体事言自体相者。简大乘事谓自证分。言自体事便滥彼故。
论。心与心所至行相相似。
述曰。心.心所。同所.依所缘。俱依一根。缘一境故 行相相似。俱有似境相。随是青等行相各别。总相似故。虽受以领纳为相。想以取像为相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为相似)。
论。事虽数等至相各别故。
述曰。识.受等体各是一故。而相状别。识.受.想等体性相状各各别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据相似故。相似.等义无有差别。
论。达无离识至见分名行相。
述曰。是大乘义。则说相分是所缘故。由无心外法。以小乘行相而为所缘。即是相分。彼宗说相分非是所缘。是能缘上所缘之相故。彼之见分自体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于相故。所似即相分。
论。相见所依至即自证分。
述曰。此二所依自体名事 言所依者。是依止义。谓相离见无别条然各别自体。此二若无一总所依者。相离见应有。是二法故。如心与所。然无别体。但二功能。故应别有一所依体。起二用时由有此体。故言相.见自体名事。即自证分。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为所缘。大乘说无故。以彼小乘行相。为大乘相分。大乘心得自缘。别立自体分即以为事。故以见分名行相。即小乘事体是见分。不立自证分。无返缘故。大.小二乘所说各别。
然彼难云。刀不自割。如何心能自缘。别立自证分。
论云。此若无者至必不能忆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