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彼论意言至非由彼种。
述曰。正取现行。
论。不尔应说至理教相违。
述曰。前师若言此说种依非现依者。应说有藏识故得有第六。何故展转相望而有。前师若言以第六种生现识时。必随遂第七种子方生故以为依。得展转说者。不尔五根.五识为例应然。亦有别根故。此如对法第二卷说眼识依眼中。属眼之识处说。第三结云。由此彼非是。
论。是故应言至同时意识。
述曰。二总结正。其前五识各定有二依。谓五色根。增上缘摄。非如种子。及用第六。同时意依。瑜伽第三.七十六.五十五云必俱故。七.八疏故。非与此力。故不名依。
论。第六转识至为俱有依。
述曰。意识与七同缘.不缘皆定依故。若与五同缘。亦依五识。如前教证。
论。第七转识至谓第八识。
述曰。以七有转易。如六有俱有依。
论。唯第八识至无俱有依。
述曰。以于因中不转易故。不假俱依不违圣教。
就广第二俱有依中。上来二师别说为理引教如前 自下第三净月等师复非前义。
论。有义此说犹未尽理。
述曰。于中有三。初立理。次结正。后指前 立理有三 此说者。指次前 言犹未者。明理未足。即是可止之辞。于次前说有所述可。有所阙少差别之义。其述可者下自指之。余如前说更不别叙。所差别者今正叙之。
论。第八类余至有俱有依。
述曰。总例余识令八有根 量云。第八之识。有但有根。与余七识同识性故。如余七识 此即对前。次前师故得为因也 若对初师即第七识为不定过。以彼不许有此依故。
前师问曰。前七别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谓以何法。
论。第七.八识至斯有何失。
述曰。谓此二识恒俱转故令互相依 量云。其第八识。应依于他恒转之识。以恒起故。如第七识 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过。不能自依故。若不言恒转云第七识。即无同喻过。第七不依第七识故 若言识性为因。令依第七。即第七前五为不定失 又此恒转言便无用 今但言依他恒转识。明令依第七。以七恒转余皆间断故。即此总出依第七也。
自下第二以种子识例现行识令有所依。
论。许现起识至许依现识。
述曰。谓共许现行识以种为依。故今令种应依现识。若谓论文应言现行以种子为因缘依者。即此中种依现行识无同喻过。俱有依故 问曰种望现。现望种。皆是因缘如前已解。何故今言亦应为依等 今助解云。虽许种望于现。现望种。为因缘依。然不名种子依现非种子故。既现行与种子非种子依。故今此师令成俱有依义。又现行望种虽是因缘。然异熟现行不能熏成种。于种无力非因缘依。故此不言余心现行望自种子。但言异熟现行望之。余皆能熏故 又诸识现行异熟心皆有俱有依。已如前解。而种望彼现非因缘亦同于此。今略不述。今不说依于种无力故。但今说彼第八识故。唯第八种望现是依。
现行有二。一是异熟识。二是能熏识。此种望彼彼皆是依不。
论。能熏异熟为生长住依。
述曰。皆是依义。谓彼能熏六.七现行。是新所熏种子生依。是本有种子长依。前彼本无故。后此令增故。以能熏现行为生长依。以异熟识为住依。第八现行虽不生种。种依彼住故。以异熟识现行为住依。
问若言初生及增长。唯可说能熏。若言相续住。唯可说异熟。何须双说。
论。识种离彼不生长住故。
述曰。以是义故二皆是依。始末为论故。此令异熟种以现行为依。以种子因缘依与现行俱有依为例。此并新旧合用之义。
自下第三令第八识亦依色根。
论。又异熟识至依色根转。
述曰。此初总出令依色根。后引经论。文易可知。
第二引经。
论。如势经说至恒相续转。
述曰。楞伽经文。勘彼文同 遍依根者。异五识故。随所有根皆能依故。余文可解。
论。瑜伽亦说至有色根身。
述曰。瑜伽八证中。五十一。显扬.对法等皆同此。眼等六识各别依故。不能执受有色诸根。谓八证中第一执受五因中第四因。量如前卷已解说。以六识为各别依故。不能执受五种色根。明第八识遍依诸根故能执受。
论。若异熟识至非能执受。
述曰。量斥前师。若第八识不遍依诸根。而能执受者。六识应然。并非遍依故。全分不依能执受者。第六应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 量云。汝异熟识。非能执受。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识 以无过量令非执受故 或前六识亦能执受有色根身。以性是识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汝所许第八识性 若但第六为量。因云无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许第八。此为大失。故依色根。
论。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述曰。谓彼论以各别依故。六种转识非能执受。五识不成。然第六识不别依色根。何得以此因为比量。如前十证第四有证。彼论虽言各别依故不能执受。即是显彼非遍依故不能执受。若不尔者各别依故。即无同喻 应云。六种转识。非能执受。非遍依故。如电光等 今取言非遍依因故与此为不定。为如电等非遍依故。眼等六识不能执受有色根身。为如所许第八识性非遍依故。我此六识而能遍执有色根身。因既无不定。故知第八亦依色根。
第二总结归申正义。
论。是故藏识至亦依色根。
述曰。第八现起定恒依一依。常与一识俱转故。即第七识。此通三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现行识。此不定故。有此二俱有依。
论。若识种子至亦依能熏。
述曰。第八现行是住依故。又随新熏.本有种子。初熏习位或生或长。亦依能熏。则有二依后不定故。此显第八现.种所依与前有别。
论。余如前说。
述曰。第三指前。义无别故。余指如前。
自下第四护法菩萨解 于中有三。一总斥前师。二申义指。三总结正。
论。有义前说至与依别故。
述曰。此总非前。而本未了何谓依义。从下而征。解亦应尔。
论。依谓一切至而得生住。
述曰。下申正义指 文复有二。初解依.所依别。后解具依多少 初中又有二。先解二别。后解违文。此出依体。即摄有为 何者依义 以有为法杖因托缘而得生.住。不问因缘.及余三缘。望此有力皆是依故。诸法新起名为得生。本来无故。如新熏种等 若法本有名而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种等 新熏因者即现行法 缘者即本识等余之三缘 本有因者前自类法 缘者即现行有漏法等。
论。诸所杖托至互相依等。
述曰。其喻可知。此即所依亦名为依。依义通故。诸无为法与有为法能为缘故。亦是有为诸法之依。可托彼生故。诸有为法非无为依。不托此等而生.住故。
论。若法决定至即内六处。
述曰。此解所依.及所依义 所以者何 具此四义乃名所依 一决定义。有法若依此生。无时不依此生。故言决定。简第六识以五识为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时五不定有。不以五为依 及简第八以五根为依。设无五根亦得生故 又简七.八以五.六为依。七.八恒转。五.六间断故 即一切种子望能熏现行彼非所依。后无现行自相续故非决定义。并别境善.染等非但阙自在亦阙决定。唯除遍行.及色行蕴少分 若尔四大种.及五根扶尘.四大。应与五识而为所依。命根.种子.及无为等。应与诸法亦为所依。并决定故 不尔。即五蕴中除识蕴少分相望 二有境义。虽是决定体须有境。即简四大.五有色尘.及诸种子.与现行法.一切无为为所依义。并非有境故。及不相应体虽是假如命根等亦是决定。是非有境故此简之。即色蕴中唯除五根。所余色蕴.及不相应行蕴.五蕴种子。故前所难彼非所依 若尔遍行五应是识所依。亦是决定。有境法故 不尔三为主故。虽体决定.亦是有境。谓要是主有自在力令余法生。即简遍行.及余心所为余所依 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缘。即显种子不以本识而为所依。种子不能取所缘故。此简受.想蕴全.行蕴少分 总而言之。合除色.识蕴少分。受.想.行三蕴.五蕴种子。及无为法全。即唯五根.及八识相望少分是所依。四义具足能令心.心所取自所缘故。一一简中皆须置此言。所简之法不具四义令心.心所生故 今释所依虽具四义。而以义准由少义理。谓自身识为依。非后为前前为后依。及他为自依故此所依义。他为自不决定。前后相望入后依摄非此所依。五识皆应以身根为所依。无所阙故。此亦不然。略有二解。如枢要说。其体是何。谓内六处。即是五根.及意根也。
论。余非有境定为主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