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曰。而彼救言加行等别二定别者。谓摄论云出离想.静住想。即是此中所说加行 界谓三界 地谓九地。依谓依身。圣者.异生依各别故 等者二得.二名.内道.外道.五蕴.四蕴果等种种别故。二定别者。不然彼加行差别因。由此第七识方有故。此第七识无者。彼加行差别亦无。谓第七识在凡不灭。故一切圣厌无想定而不欣入。在圣灭故一切圣欣。由此可言加行等别。若无第七。无凡可厌。无圣可欣。故加行等无因可别。
论。此若无者彼因亦无。
述曰。设言但因六识无漏凡圣别者。此六识无漏复如何成。成凡.圣者亦由第七。
论。是故定应别有此意。
述曰。第三总结。
论。又契经说至彼应无染。
述曰。自下第五说无想无漏失经。亦有三文。此中一期无心之义。二说如后。
论。谓彼长时至我执便无。
述曰。下第二文。于中有四。一总破诸部。二破一切有部三破大众部等。四破经部。其文可解。无六识者亦有二解。一一生长时。二除初后。故言长时。
论。非于余处至同所诃厌。
述曰。以余具缚者为例喻 量云。无想有情位。应起我执。异生摄故。如余异生趣位 又无想定都无我执心.心所者。应如涅槃非是圣贤之所诃厌 量云。无想圣人应不诃厌。无我执故。如涅槃等。
论。初后有故无如是失。
述曰。第二萨婆多等小乘救言。初生之位。后命终时。皆有心起。有我执故。故无失也。
难云。
论。中间长时无故有过。
述曰。中间长时无我执故。有大失也。如余具缚有情。非长时无我执故。
除经部师余部救言。
论。去来有故无如是失。
述曰。长时虽不起。亦名有我执。故无失也。
论。彼非现常无故有过。
述曰。汝去。来世非现在有无为常故。无故有过不成我执。
论。所得无故能得亦无。
述曰。小乘救言去.来二世虽现在无。有得现在名成我执。难云。所得之世既无。能得之得非有。能得无故不成我执。
次大众部.一说等四部.及化地等。云别有随眠是不相应行。此位成就故名成我执。
论。不相应行前已遮故。
述曰。上已破故。此正破大众等部。及破正量部等得类即不失增长。并在此中。
经部救言虽无彼现行。此位有种子在。名有我执。
论。藏识无故熏习亦无。
述曰。何有种子。若彼救言我有色.心皆得受熏。彼有色根故有种子者。
论。余法受熏已辨非理。
述曰。唯除藏识余法受熏。上来已辨彼非理故。
论。故应别有至同诃厌彼。
述曰。第三总结。故有第七于彼起我执。是异生故。出定已后。复沉生死起诸烦恼。圣贤所诃。若无第七。不应诃彼。无过失定。
论。又契经说至彼不应有。
述曰。自下第六我执不有失。于中有三。初引经。云异生者不言有学等。以彼无漏善心无我执故。此据全分者故。
论。谓异生类至而内恒执我。
述曰。下第二文。于中有三。一显自我执。二破他宗。三成已有漏 初中又三。一立宗。二引证。三释教。此即初也。其文易了。
何以知然。
论。由执我故至不能亡相。
述曰。亡由无也 相谓相状。杂染相状。通三性也 由我执故起施等善法。由有第七内执我故。外行施等分别相生。若有漏三性俱心无我执者。如无漏心便能亡相应成无漏。故摄论云谓我能行施等。今有二解 一云我者即是第七内缘行相。非必外缘 二云此我外缘。行相粗猛非第七起。由第七故第六起此。举由七生增明为论。非实显之。彼是第六识中我执体有间断。遍三性心间杂生故。此解为胜。是根本故。第七不缘外境生故。
为证此义。
论。故瑜伽说至相缚解脱。
述曰。瑜伽五十一.显扬十七等。同云染污末那为依止等。由第七故余诸识中相缚不脱。此中通言六识相缚。瑜伽等说第六相缚。彼据亲生识语。此约实由为论 既尔二乘染末那灭。何故五识相缚犹在 答由七中法执。虽非缚体执有相故。是先我执所引生故。令六识等相缚不脱。若断法执已相缚便脱 或由因类相缚犹在。不尔生空智应亦有相缚 了别者心行相。境相能缚心。名相了别缚。
论。言缚者至故名相缚。
述曰。下释教也。何谓相缚。谓于境相不能了知依他缘生如幻事.阳焰等。能缘见分诸心.心所。为境相分之所拘碍不得自在。体便粗重无所明觉。起时硬涩有分别相。相分缚心名相缚也 问相分为见缘缚见名相缚。见分自证缘缚体名见缚。缚证自证例亦应然。何故不名为见缚等 答以相缚见体状易彰。或所缚见有非.比量。或能缚相通于内外。从此胜义且名相缚 非见分等体非能缚。自证分等说非所缚。如前第二展转相望。互为能所二种缚也。问有漏有相即名相缚。后得有相应为相缚 答此亦不然。作证解故 既尔自证应非见缚 此亦不然体是惑故 若尔善心见应非缚 此有漏故。烦恼增故。有漏第八之所生故。有漏末那之所增故。后得无漏时能断此故。有粗重故。不可为例。即通三性皆有相缚。如下第九自当解释。粗重缚体亦通有漏。至后当知。
论。依如是义至识缚终不脱。
述曰。无性摄论彼亦言如说。不知何处论文 然有解云何毗达磨经。五十一中有此义同。文有少异。以上摄论但言施等有于我执。此中通论三性心有。彼据胜显说故。此颂即彼文也。
论。又善无覆至不俱起故。
述曰。第二破他有三。一破一切有等。二破大众部等。三破经部。重成有我执。诸法成有漏。皆由第七故。所以者何。要与自身烦恼俱者方成有漏故。善心.无覆。既与烦恼不俱。应不成有漏。以彼说无第七识故。
若彼萨婆多等。言由前及后去.来烦恼发故。缘故。此善等成有漏者。不然。
论。去来缘缚理非有故。
述曰。其世体无犹如兔角。故缚无也。
论。非由他或至成无漏故。
述曰。彼若救言如无学身虽非己身现有烦恼。然由现在他缘缚故。成有漏者。此亦不然。非由他惑成已有漏 若彼救言何为不得。故应难云。勿由他解成己无漏。如何有漏由他漏成。此萨婆多等死讫。
论。又不可说至已极成故。
述曰。第二大众等救。今破之言。不相应假随眠非实。正量部等不失增长破。极成故。
论。亦不可说至可成有漏故。
述曰。第三经部师等言。如无学身诸有漏识法。虽不由他惑缘。及过去缘缚是烦恼引。然自身中有有漏种在生此有漏法故。此善等例亦然者。不然。论主难云。彼善等种成有漏者。先无因故可成有漏。谓此善种能熏熏时。无始已来先皆不与烦恼俱有。有何所以得成有漏。
论。非由漏种至亦成有漏故。
述曰。彼若救言。虽无先时善等之位有烦恼俱生。由漏种子随遂善等种故。善等种成有漏者不然。勿学无漏心亦成有漏故。无漏种子俱亦有漏种逐。无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种如何成有漏。我大乘宗。无漏不与现行烦恼我执俱故。虽有种逐。无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与此相违。故成有漏。汝宗如何善等成有漏。
问如对法云。漏所缚者有漏善法。漏所随者即余地法。漏随顺者决择分善等。彼岂皆与漏俱起故名有漏耶。为答此等疑。
论。虽由烦恼至表漏俱故。
述曰。此即牒前漏所缚云。虽知如此。而第六识中漏。与施等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虽亦由之发。而傍因故成有漏。非是正因。正因之言要俱起故。即他缘缚亦傍因也。由此大乘不缘他境。各各别变故。若缘他缚他。便非各各变境。即应我作他受果失。此甚新义。以有漏言正表此法与漏俱故。
论。又无记业至得成有漏。
述曰。若以漏发名为有漏。如无记业如何有漏。彼非烦恼引故。如无漏善。若言由他缘缚。亦如前破。
论。然诸有漏至方成有漏。
述曰。第三成有漏义。诸有漏法。由与自身现行烦恼俱生俱灭。互相增益方成有漏 自身者。简他身。不缚己 现行。简种子。唯种不缚。故对法等云漏所随谓逐他地者。但言漏随不言缚他地。复不相增益故 俱生俱灭。简前后发 相增益者。递为缘相生义。正解漏义简无漏法。
论。由此熏成至有漏义成。
述曰。有漏现行起故。熏成有漏种。后时善等起有漏义成。亦非无始无因故成有漏。亦非漏种逐故成有漏。
论。异生既然有学亦尔。
述曰。异生三种既然。有学亦尔。有烦恼俱故第七未灭。余识之中必无烦恼与善俱故。
为会前疑。
论。无学有漏至于理无违。
述曰。无学有漏虽非漏俱。而犹先时有漏种起故成有漏。对法第三云。漏种类者谓无学身诸有漏法。以先有漏后名种类。小乘等不然。先无有漏种子故。今亦非种类。
论。由有末那至此第七识。
述曰。第三总结。若有第七恒起我执。故善等法成有漏也。即是摄论我执不有失。望此极差。
论。证此识有至应随信学。
述曰。自下第三结会。今且随摄大乘第一说有六证。总结前也。理第三文。
此说八识。何故阿含经等中说有六识。
论。然有经中至随转理门。
述曰。总第三文也。此有二义。一随转理门。依小根器未建立于第七.八者说故。
论。或随所依至实有八种。
述曰。此第二解。依不共根.不共境故。说有六种。非谓尽理 而识类别实有八种 大乘之中于处门中不开识者。以此理通。第八卷中当广证理。
上来已解第二能变。自下次解第三能变。
论。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于中有二。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第二举颂依问正答 就此能变总有九颂。以九门分别。第一出能变差别。第二自性。第三行相。第四三性。第五心所相应。第六三受俱起。第七所依。第八俱转。第九起灭。唯有四颂所明。可知 然中间有初遍行等五颂。重明前相应法体。非别分别六识之门 虽有九颂总束为三段 一明初四门。即此一颂是 二心所相应.及三受俱。次六颂是。
三依止.俱转.起灭。后二颂是。
论。颂曰至善不善俱非。
述曰。今初颂中有四门义。如文可知。
论。曰至能变识相。
述曰。于此释中。初释六名。次解性.相。后辨三性 初中有二。二句别故 能变有三。末那第二。此居后故。此即第三能变。次第二能变之后也。此谓解颂第一句也。
论。此识差别总有六种。
述曰。解第二句颂于中有三。初释六因。次随别解。后显不说。此即初也。六种差别至下当知。
何以言六更不分别为多或少。
论。随六根境种类异故。
述曰。谓根与境各有六别识随彼异。故非多少。亦非定别。又明此识既随根.境有六数定明得名时非唯据一。即于根.境二处得名。大论亦说随根名识。随境名识。乃至亦名青等识等。
何者依根名六根识。
论。谓名眼识乃至意识。
述曰。下随别释。文复有二。初别解。后料简。此依主释。根是主故。对法等说依眼缘色似色了别。初句即是此识得名。依所依故。此各有种。如瑜伽说。
问辨识得名。实通根.境。何为诸论依根得名。谓名眼识乃至意识。
论。随根立名具五义故。
述曰。胜于境故偏从根称。
何谓五义。
论。五谓依发属助如根。
述曰。谓依于根。根之所发。属于彼根。助于彼根。如于根故 对法第二卷说。若了别色等故名为识。何故但名眼等识。不名色等识耶。以于眼等五种解释。非于色等 此中第一依眼之识。彼有二义。且如眼识。眼中之识故名眼识。依眼处所识得有故。此第七啭。及由有眼识得有故。此第三啭 且如意识。如何意中 虽七无处所。而意亦依彼。同无色所依。在无色所依中也。及由有第七故得有意识。非是境色得识住中。不由有色识定生故。且据粗相。以盲冥者不能见故。虽知有色识不必生 第二根所发者。彼云眼所发之识故名眼识。由眼变异识必变异。如迦末罗病损眼根故。所见青色皆以为黄。非坏色时而识名坏。第七如何。谓由有此第七识故。第六相缚不得解脱。即其事也。后七若无漏。六必无漏故 第三属于根者。彼云属眼之识故名眼识。由识种子随逐于根而得生故。此谓生依。非染净依.及根本依.引发依也。由此故知。七于六有势力。谓六种子随七种子。七种子生现时六方得起与彼力故。不尔不生。非色种子识种随之 此如何等。此色有时必识所变。如有识时必根所生。何得识种不随色起 色是外法。根是内法。根恒相续。色即不然。不可为例 第四助于根者。彼云助眼之识故名眼识。由根合识有所领受。令根损益非于境界故。谓由根合识令根有损.益。非由色合识令色有损.益。离识之色识虽无损.益。色有损.益故。如为他损色。如第六识俱无漏故。第七损有漏成无漏故 第五如于根者。彼云如眼之识故名眼识。根.识二法俱有情数。非彼色法定是有情。六.七亦尔。唯内摄故 随根五义胜。多说依根名。
问前等无间中六识皆依意。何故第六独名意识。意识不然眼等可尔。
论。虽六识身至无相滥过。
述曰。若如所问六皆依意。然唯第六独依第七不共意根余五即无。今依不共以立其名独名意识。如五识身亦依于意。依不共根以得称故。彼名眼识不名意识。此亦如是。五义具故 问如前说依五.八依七。何故第六称不共依 答若染净依.及俱有依。七望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顺生不共识者。即唯第六。今言不共意显近而顺生。以六种子必随七故。余五等不然。故此得名无相滥失。此为一解。
论。或唯依意故名意识。
述曰。谓眼等五亦依眼等五有色根。此第六识若等无间。若俱有依唯依意根。依唯意故得意识名。五通意.色二所依故。
若尔七.八二识亦唯依意。或第八识唯依于意。第七依心。应名心识。或名意识。
论。辨识得名心意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