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引.生料简诸论对释者。
论。然十二支略摄为四。
述曰。自下乃至老非定有。附死立支以来。是此能所引门。论自有文不假悬解。论所无者。随文附出。即为四也。第一能引中初正出体释名。二别重料简。
论。一能引支至五果种故。
述曰。谓无明行者。出能引体 能引识等五果种故。释能引名。虽此二支与生老死为引因体。而前十支俱是因故。不可远望二果为能引支故。但望近所增之种名能引也。
论。此中无明至善恶业者。
述曰。重料简。
云此中者。是简持义。如常分别。先解无明故。谓诸无明。如胜鬘经有五住地。即见一处。欲色无色有。及无明住地。前四烦恼障。能发诸业。第五所知障。不能发业。若泛言发身.语。即此亦能。佛地第七若所发业及所得果。皆所知障。此论下言第二地中断犯戒愚。即所知障。亦能发业。唯望菩萨是染污性。望余不染。非善.不善。不能招生。此无明支取发业者。谓能发起善不善业。故五无明唯取前四。前四之中有能发业。谓见道全。修道一分。不发业者。谓修道一分。于发业中。有能通发总别业者。有但发总报者。有唯发别报者。今取兼发总别。及唯发总报者。不取唯别。于中复有助正发业。为简助等皆非此支故。此无明唯取能发正感后世善恶业者名无明支。但发感总行所有无明名之为正。于中以见.修无明中何者正助。乃至何谛相应.不.共等分别。缘起下卷无明有四。皆应准说。
论。即彼所发乃名为行。
述曰。即彼所发感总三业。乃名为行。
论。由此一切至皆非行支。
述曰。此简非也。由此道理。一切现报业别.助当业皆非行支。一切现业皆唯能感别报果故。亦由此文即证现业不感引果。感当业中。别有一业唯感别报。亦非行支。由此即显设有一业唯感总报。复有一业通感总.别皆行支摄。缘起经说。圣者不造后有业故。对法第七说。圣不造业。无真实义愚故。又瑜伽第十说有支非学摄故。别报非也。此中有云学是解脱分等为体故。初发心已去皆不造后有引业。此亦不然。所以者何。缘起下说。内法异生不放逸者所有福行.不动行。非无明为缘者。不起现行相应无明而引发故。若放逸者。三种无明之所引发。不放逸者。为简于此故说彼行非无明发。非彼无明种子不发行也。得成总报。对法第七云。有二种愚。一异熟愚。二真实义愚。由后发福.不动。初发非福故。无有福.不动非无明所发。不尔何故即彼经言我说诸圣有学不造新业。不言内法异生不造新业。由此当知。顺解脱分顺决择分善方便性者。能违背有尚有感总。是无明.行支。彼二位中生得善法故。是行支感总报也 或说彼二方便善法不感总报。此中所说感总报业方成行。故缘起复云内法不放逸行非无明引故。虽言感报。但别报因。由此道理。既所有业皆非行支。现所有业亦非行体。不尔别报有相例失。以感生死非殊胜故。非正行支非非行摄。若不尔者。于一生中。唯有总行兼总别行。所余能感异熟别报名色等支。应非行感。由此故知。唯别业果既名名色。别报因体应名行支。若正异熟名色支者。或唯总报。或兼总别。若兼名色支。唯满果亦是。行支亦尔。正行如报或唯感总。或兼总别。若兼行支唯感别报。诸行亦是。圣不造业。约正行支。别报即名色。兼名色支摄。亦不相违。此论但取正行名行。兼行即非。别不独能牵后有故。然体是行。不尔即有如前理妨。所以除也。既尔返显能发彼行所有无明。非缘起中无明支摄。但是有分熏习所收。
论。二所引支至所引发故。
述曰。出所引体兼释其名。此亦有二。如前可知。谓本识内等者。出体也。即是第八本识之内。为前行等为增上缘。所发名言因缘所熏习气。亲生当来五果之种。是前二支异熟果摄。识等五种是所引体。即显当果因缘种也。通总别报。即识支全及名色并意处触.受少分。是总报体。除第八识及相应法余皆别报 是前二支所引发者。释所引名。此五种子。虽是当果亲因缘性正是引因。然近行熏故。从能熏行说为所引也 言本识者。简经部师色.心有种。又简自性。虽生死因。非本识内故 言亲生者。简自业种及萨婆多业为因缘。非亲生故 所引发者。有三义释。谓本有。新熏。二合用也。
论。此中识种至即后三种。
述曰。重料简也。就中有二。初辨五种离.杂体性。此有二解。一离五种各各别体。五种之中识种。即是本识之因。阿赖耶识因缘种也。除后六根触受三种。余色。四蕴之因缘种。皆是名色种子所摄。后之六处并触.受种。如三名是。此中防难及违论文。如出体中已料简讫。
一杂五种者。
论。或名色种至总别亦然。
述曰。其名色种总摄五因。诸论皆说五蕴性故。前已引讫。于中随胜立余四种。执持识胜。生识处胜。触境触胜。领纳受胜。故别立四。或报主识胜。识依处胜。受因触胜。受境受胜。或爱因受胜。故别立四。故余想等不别立支。由此六处名为总。摄六识界故。识支是别。意界摄故。亦由义胜总中离别准此亦然。此总第一离.杂二体也。
论。集论说识至名识支故。
述曰。二释妨难。于中有五。一会集论。若五所引二为能引。何故集论名识能引。三四有异。集论说识亦能引者。亦前二支为第三故。遂致亦言。识中业种名识支故。种子识中通有行识。故说行种以为识支。是能引摄。
若尔识种何法所摄。
论。异熟识种名色摄故。
述曰。名色体宽如前已说。
论。经说识支至俱名识故。
述曰。二会契经 问集论可尔。缘起经上卷。说此识支通能所引。此如何通 彼经说通能所引者。业种识种俱名识故。各别义说。非定相违 何故识种不同集论名色所摄。
论。识是名色依非名色摄故。
述曰。经说识种名色所依。非名色故。即于识外别说名色 若全五种名所引支。何故缘起上卷经云一分名色.六处.触.受亦名所生 答依当现行故作是说。非谓种子即名所生 若尔识种何故不说 已说彼种通能所引。遂略不说识有现行。又说名色入母胎故。但说识支是种子摄 问若尔何故。彼经亦说受支一分名能生支 答现行受有二。一内异熟受。彼经说为所生支摄。约当生位名为能生。二境界受。能生爱等。故彼经说为能生支摄。亦不违理。九十三等说。一领受内果。二领受境界。由迷内果故造诸行。乃至云云。二迷外果故发生贪爱等润先引因。乃至广说。由此理证实不相违 问此五种子为前后熏发。为一时熏耶 答一时熏。
问若尔如何说有前后。
论。识等五种至假说前后。
述曰。三释伏难。伏难如前。此答有二。初识等五种由业熏发。感召之位虽实同时。而依主伴等相异故假说前后。谓本识为主。异熟主故。余四为伴。非主异熟助伴生故。就彼四中。名色是总。体性宽故。余三是别。义用狭故。就后三中。六处是胜。受等依故。余二是劣。依处生故。就后二中。触是因胜。能生受故。受是果体。触所生故。由此五支有如是等就各相异故。诸圣教假说前后。体实同时。此中意言。名言熏习发此五种。虽有前后杂乱不定。于生果相。未辨何前何者为后。由行熏识。业力种成。令五种子一时转变。于生老位能生自果。今说由行增上所发说为一时。非名言熏必一时也。此依实解。
论。或依当来至说有前后。
述曰。二或依当来生起分位。或依现在已起分位。有次第故。说因五种前后不同。非行熏时及实生果有前后也。此依分位。非实体也。
问若实此五但是种子。何故诸圣教说识.名色中。互为缘等。亦说现行。
论。由斯识等至现行义故。
述曰。四会现行难。今答。由此当起理故。识等五支。十地.对法亦说现行。以在因时决定无有现行义故。缘起上说。世尊何缘名色等种。异熟识中同时引发。而复说有先后次第。世尊告曰。彼于当来先后次第而生起故。如是而说。正与此同。
问若初熏时未能现起。如何缘起上卷经说生.引同时。
论。复由此说至必不俱故。
述曰。五会同时难。复由此理经说生引皆是同时 何以得知于当起位方说同时 于初熏时未能现起。润未润时必不俱故。谓初熏时爱等未润。虽八万劫终不生果。后爱等润方生现行。若初熏时即能生现。应初熏位便有爱等 若尔如何造润时异 由润.未润必不俱故。于当起位方说生.引许有同时。其体是一。位别说故有引.生别。其润缘合。可得引.生二义之名。即行等六。别名为引。总名为有。经亦不说定同时故 若尔何故先说其引。后说其生 润已生时虽无前后。润.未润位前后定别。必先有引。后有生故。故说引先生居后也。缘起上说。世尊告曰。此引.生支一时而起次第宣说。要由有引。后有生故。或望所生果近远故。
论。三能生支至生老死故。
述曰。此中文二。如上所解 爱取有者。出其体也。今以三法为能生体 近生当来生老死者。释能生名。虽爱.取二亦能润前六引因体名为能润。以近当果但说能生。
此释名也。总为初段。第二重释。就中有三。初牒于前。
论。谓缘迷内至五果种已。
述曰。是牒前也。此义意言。如次前引受有二种。谓内异熟受外境界受。受内异熟时。由迷内异熟果无明不知二苦。故随所应造三种行。为增上缘。引起当来生老死位。识等五果因缘种已。
第二正解润生之相。
论。复依迷外至欲等四取。
述曰。又依迷外增上果愚。以境界受为缘。发起贪爱烦恼。缘爱复生欲等四取。四取者。谓欲取.见取.戒取.我语取。又如枢要。
论。爱取合润至后有果故。
述曰。此二和合润能引之中业。及所引因五种转名为有。何以名有。此六俱能近有生等后有果故。此总意说。受内异熟时。由不了内世俗苦故起非福行。苦相粗显易可了知。名世俗苦。不能了内胜义苦故。起福.不动。人.天苦果相非粗显。胜者知苦名胜义苦。为缘引发名言五种已。虽迷二苦不同。总是迷内起业。后受境界时。由不能了所知境故。起染受时爱等增长。合前六种转名为有。如水润种。种近果生。此中缘言。是缘藉义.势力义。由痴故造行。行有势力故。令名言种可生当果。不尔异熟此名言种。未能生果。后复由起爱等势力。令前种子近生当果。虽别身起业。别身起爱。随业胜者。由烦恼力果即近生。势力令然。非由别义。此中二愚随增义说。据实迷内亦得润生。全界烦恼续生死故。迷外境界愚亦能发业。追求欲境起不善故。以内外二见.修愚别。随增分二。故下二惑皆通发.润。
论。有处唯说至异熟果故。
述曰。三会诸论。如瑜伽第十。说此十二支无因缘者。依增上所摄生起因故。彼下又云。取所摄业名胜分有等。诸论非一。此初会彼故。但总言有处。唯说业种名有者。此能正感异熟果故。五种虽正因能生。无力正感。故不名有。故第十说名胜分有。
本地第五.三十八等。说生起因能生因摄因缘为性。即唯五种。不说业支。何故此中亦说业有。次会此文。
论。复有唯说至识等种故。
述曰。识等五种彼名有者。亲生当来识等五法之种子故。正因能生故不说业。此皆偏说非谓实体。第十复云全分有者。业及识乃至受所有种子。由取所摄说为有故。此言有处。经论文多故不别出。
论。四所生支至近所生故。
述曰。有二如上 谓生.老.死。出体性也 是爱取有近所生故。释所生名。虽亦为前能所引得。不名引果者。如五种子不名引因但名所引。此亦应尔。而近为前爱等生故。但名所生不名引果。总是生.引二因之果。但近因生为此名故。总是第一出体释名。
论。谓从中有至乃名为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