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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章 礼政十二服制下(2)

丧服四制

一曰正服、如为父母斩衰三年、为祖父母齐衰期年、为伯叔期为兄弟期之类是也、二曰加服、谓本轻而加之为重、如嫡孙为祖父母不杖期、若承重则斩衰三年、为伯叔父母期年、若承继则斩衰三年之类是也、三曰降服、谓本重而降之为轻、如夫为妻杖期、若父母在、则期而不杖、女在室为父母斩衰三年、若出嫁则止服期年之类是也、四曰义服、如本无服、而以义起之者、如舅姑为长妇期年、众妇大功、岳父母为缌麻、子随嫁母、为继父服期年之类是也

按古礼为父服斩衰三年、母服齐衰三年、自明太祖七年命宋濂等修孝慈录、乃定制父母皆服斩衰三年、而凡应服齐衰三年者、亦皆改为斩衰

本朝因之、故今无齐衰三年之制

袒免袒去上服也、免谓去其冠、用布折条、括其发以代冠

凡同五世祖族属、在缌麻绝服之外者、皆为袒免、问去声、亲遇丧葬、当素服、用白布缠头、大传曰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

心丧

师服心丧三年、孔子之丧、门人若丧父而无服、所谓心丧也

程子曰师不立服、不可立也、当以情之厚薄功之大小衡之、若七十子于孔子、虽斩衰三年可也、其次各有浅深轻重之异、服亦祇称其情、且下至曲艺、莫不有师、故不可一概制服、杨氏三山曰、子为母正服斩衰三年、而仪礼谓父在为母服杖、非薄于母也、避二尊也、然必持心丧三年、不饮酒食肉、不御内、书称心制、庶异于旁亲也、又嫡孙承重、祖在、为祖母服杖期、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服不杖期、皆当申心丧三年、朱子谓此意甚好、或疑八母之服、自不可无、若三父似可从、顾宁人先生曰、虽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无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无再嫁之妇、盖夫死子幼、无人为之收恤、不从嫁母、则转沟壑矣、制此服、所以寓恤孤之仁、劝人之不独子其子也

丧服总图

丧服总图,图略。

谨案、以上八图、会典通礼皆未载、据大清律例绘入、其三父八母一图、创于元、典章自明至今皆因之、徐氏干学读礼通考、疑其未备、谓既列嫡母继母、则不当去亲父母嗣父母本生父母、为更定五父十三母之图、五父者、父也、所后父也、本生父也、同居继父也、不同居继父也、十三母者、母也、嫡母也、继母也、所后母也、本生母也、慈母也、生母也、养母也、庶母也、嫁母也、出母也、从继母嫁也、乳母也、其说甚辨、然此图既附律文、自当恪守、未便据一家之言、轻为更易、但其中所列从继母嫁一条、原注齐衰杖期、通礼改为齐衰不杖期、律图仍前代之旧、通礼成于道光四年、当以今定者为据、养母一条、始于宋开宝礼注、谓收养遗弃三岁儿服齐衰三年、明孝慈录改注云、谓自幼过房与人服斩衰三年、今律图并会典皆仍其旧、通礼凡例云、既与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持服条混、且恐开乱宗之渐、奏交大学士九卿议定、改从宋开宝礼原注、定服齐衰期年以符名义、并将抱养子从姓者、为养父母持服一条、附载以上二条、今仍用律图原注、而附着通礼改定之义于此

为人后者、为本生亲属降服之图

谨案、律例无为人后者服图、增载甚详、多历来礼书及会典所未备者、原定各图、于出嫁女为本宗降服既有图、则此图自不可少、今据通礼增绘一图、附律例八图之后

律例八图,图略。

再醮不得为继妻论

王廷植

再醮之妻。所以异于娶室女为妻者。以不能受夫与子之封也。其所生之子。服制同也。妻死。续娶再醮之妇为妻。所以异于娶室女为继妻者。亦以不能受夫与子之封也。其所生之子。服制同也。惟前妻之有子者。是为嫡子。其服制则不能以不辨。春秋胡氏传曰。古者诸侯不再娶。左传。惠公元孟子卒。继室以声子生隐公。隐公三年。君氏卒。传曰。君氏卒。声子也。不赴于诸侯。不反哭于寝。不祔于姑。故不曰薨。不称夫人。故不言葬。再娶之。不得为继妻也如此。礼记丧服传曰。继母如母。家礼为继母义服三年。今律云。继母服斩衰三年。继母之同于亲母也如此。大清律例。母出服期。继母出则无服。母嫁服期。继母嫁则无服。又妇人夫在被出。及义绝不改嫁者。亲子有官。一体封赠。又父母殴杀子孙者杖。继母殴杀子孙拟徒。殴杀前妻之子。致其夫现无子嗣者。照律拟绞。监候。继母之不同于亲母也如此。然此所谓继者。皆男子聘在室之女。而二姓好合。六礼咸宜。如初婚者然。女家有嫁礼。男家有婚礼。父之继妻。所以为子之继母也。为继母者。与亲母嫡母尚有不同。而况不得谓之继母者乎。再醮之妻。古人亦有生子而贤达者。千百中之一二。此不可以例常情也。其丑恶者。则不必言。说合之初。多系下贱媒婆。妇与夫必先面见。相与母家或姑家。利于钱财。只得身价。并无礼书。必。俟夜深避人而行。不准在于境内上轿。见者以为不祥。或在媒婆家出门。此各省乡俗皆然。所谓夤夜私奔。贱莫贱于此矣。而竟称之曰继妻。其嫡妻所生之子。有服官在仕者。亦使其生而母之。死而丁忧。持服斩衰三年而丧之乎。古之再娶曰后妻。其于子也为后母。大孝如虞舜。与曾子闵子骞辈。皆事后母而孝者。惟事后母。乃可谓之真孝。吾知其所谓后母之非再醮无疑也。或曰。为子者。知尊父命而已。父以为继妻。子即不敢不以为继母。不计其为再醮也。不服三年。孝子恐伤父之心也。答曰。先王制礼。过者俯而就。不至者跂而及。酌中定制。所以合天下而遵行之。申生孝已伯奇之行。不能以为常例也。且今之所言者。正为天下之为人父者言之也。明乎再醮不得为继妻之为礼。而为父者。不敢纵情而犯礼。为子者可以缘礼而抑情矣。如是而其父犹必令其子服三年之丧。其子敢不委曲以从命乎。此乃事之至变。立法者止言其正。而不言其变也。或曰。有生而母死。而为后母所抚育者。虽再醮。其子不服三年不忍也。答曰。母死。父命他妾抚养者为慈母。律应服斩衰三年也。曹续祖之议曰。娶再醮之妇。而又无子者。止当以妾论。不得使其子丧之。曰继母。据封典不及再醮妇之例。而谓丧服之与封典不宜两歧。噫。执是说也。又何以处夫再醮之有子者。再醮不能受子之封。若亲生之子。即不能不为之服。其不能受封者。失节之惩。所以重夫礼教之防也。其必为之服者。怀抱之恩。无所逃于天地之间也。故虽下贱淫妇。其亲子必服三年。而岂可以概之嫡子乎。礼不二继。继妻死。再娶室女为继。夫之封典。亦不及焉。虽准捐请。不在应封之例。而谓再醮之妻。嫡子应服三年。设有再继三继。或三醮四醮者。又将何以服之。买婢女为妾。生子尚可请封。再醮则婢女之不如。愚谓再醮之妇。是否得为继妻。礼经本无明文。其不言及者。其不必言及者也。但此等失节改嫁。多系夫丧未满。律应离异。如被抢夺。或被强奸。即照犯奸之妇科断。其不得谓之继妻也明矣。京中八旗家法。凡失节之妇。祠堂不准附主。祖茔不准附葬。此如何惩戒也。即此以观。其不以为继妻也又断然矣。前夫有子。是其亲生。止于期服。何以前妻之子应服三年。予得而论之曰。凡再醮之妇。妇家无嫁礼。夫家无婚礼。无论初娶再娶。俱应以妾论。如有嫡子及庶子。应照是否生有子女之父妾持服。父妾之有子女者为庶母。庶母例准貤封。嫡子众子皆服期年。无子女。则无服。吾乡有孝廉某。娶再醮逾年而殁。其嫡子不报丁忧。人有议之者。因作此以答之。以备议礼者之采择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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