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當第七明同體因果依持。文復分二。初依體平等。
章曰。又如同體依持。以明因果。理性體融。在因為因在果為果。其性平等。據緣以說。
解曰。法界一理體。平等如虗空。為聖為凡。作依止體。為聖為凡。作任持用。用及緣修趣證無為。雖則機差因果殊異。而一理性平等融和。故就緣起門中。同體異體二門無盡也。故賢首曰。初門同體。即攝同異二門中。無盡無盡。列十無盡。窮其圓極。法界無不攝耳。故曰。在因為因。在果為果。其性平等。據緣以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