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十七年(一八一二、壬申)春二月十三日(丙辰),予福建出洋淹毙外委刘元得祭葬如例。
二十七日(庚午),谕内阁:『据武隆阿等奏「澎湖地方偶被风灾,捐资购买薯丝前往接济」一折,澎湖地方上年雨泽愆期,小米、高粱收成歉薄;自八月二十一日以后,飓风连作,花生又多被吹毁。该处孤悬海岛,闾阎向鲜盖藏,贫民口食维艰。前据汪志伊等奏到时,业经批交该督等将被灾情形及应如何酌量抚恤之处?查明速奏;着汪志伊、张师诚即遵照前旨,据实查明,妥速办理。其武隆阿等先行捐办之薯丝二千七百石,即著作正开销,无庸该镇、道等捐廉归补』。
谕军机大臣等:『闽省自前年办理降匪之后,洋面已就肃清;近日复有零星土匪驶窜各洋,屡见奏报。现据武隆阿等奏:有漳、泉土盗窜台伺劫;并据称该镇等差役赍递奏折,舟行至东椗洋面,有被盗劫失折匣之事。可见该省洋匪仍未净尽。近年粤省舟师巡缉严密,洋面土盗不敢停留粤界;而闽省洋面仍劫掠频闻,是闽省水师缉捕懈弛,远不及粤省,不可不速加整饬。着传谕汪志伊等严饬水师各将弁分探盗踪,认真搜缉,悉数殄除,务令海氛永靖。倘日久疏懈,致匪船勾结成帮,办理又形棘手,则该督等不能辞养廱之咎也』。
二十八日(辛未),谕〔内阁〕:『汪志伊等参奏「玩视捕务之护福宁镇总兵项统,请革职作为兵丁随缉自赎」一折,项统身膺专阃,所辖地方见有洋匪船只,亟应尽力剿除;乃畏葸迁延,将兵船收泊水澳,致令匪船掳劫商艘,乘风远窜,实属恇怯无能。该督等奏请将伊革职,作为兵丁随同缉捕;伊曾任大员,仍令与同帮兵丁逐队出洋,统率之员未必能责令奋勇出力。况伊屡次托词逗遛,亦应彻底讯究。项统着革职拏问,交该督、抚会同严审;倘有玩纵情事,即当按律治罪,以儆戎行。如讯无别情,再行奏明令其缉捕自赎。所有福宁镇总兵员缺,着刘成魁补授』。
以福建台湾水师副将谢恩诏为浙江黄岩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四。
三月初二日(甲戌),谕内阁:『汪志伊奏「详查拏获洋盗出力各弁兵,请旨奖励」一折,闽、浙舟师剿捕零匪,先后拏获多起;其缉捕出力之千、把总等末弁以及兵丁,该督应覆其劳绩,自行奖拔。今单开至数十人之众,岂能仰邀恩旨,悉予甄录?所有汪志伊保奏获贼多名之游击柯象额、李增阶,着加恩交部议叙;其千总阮朝良等十七员、兵丁五十二名,着该督择其劳绩较优者,自行记名遇缺拔补或酌量从重赏赉,以示区别』。
二十九月(辛丑),以福州副都统扎拉芬为将军,调正白旗汉军副都统庆保为福州副都统。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五。
夏四月初四日(丙午),谕内阁:『汪志伊等奏「台湾换回弁兵在洋遭风淹毙」一折,据称「此次台湾换回之督标、抚标五营四起弁兵伍得喜等配坐商船,于二月初七夜在澎湖洋面陡遇暴风,漂至外洋小金屿地方冲礁击碎,淹毙弁兵及水手人等一百余人」等语;可悯之极,不忍览视。向来官兵因公差委遭风漂没者,系照巡洋官兵淹毙之例办理。此次淹毙弁兵九十一员名内,如有曾经出兵打仗及杀贼受伤者,着该督、抚查明加恩照阵亡例赐恤;该弁兵等均有名册可稽,即据实查核,无稍冒滥。其未经出兵受伤者,仍照巡洋例议恤。嗣后弁兵设有遭风淹毙,均着照此分别核办。至其余淹毙水手及凫水得生兵丁,仍照例恤赏。沉失官榖、军械,均查明照例咨部办理。再,海洋风涛危险,官兵远涉,亦应加以慎重。着该督抚饬知各将领于往来配渡时,均宜察看风色,诹吉开行,俾资顺利;毋得冒险轻济,致有疏虞」。
是月,闽浙总督汪志志伊等奏:拏获入会各犯,审明定拟。得旨:「严行究办固是;总以拏捕首恶断其根、胁从勿问为正办。若妄拏混缉,滋弊益大矣」。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六。
五月十八日(己丑),以福建布政使景敏为贵州巡抚、甘肃按察使积郎阿为福建布政使。
二十五日(丙申),缓征福建澎湖通判所属上年旱灾新旧地种银。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七。
秋七月三十日(庚子),予福建出洋淹毙外委王国材祭葬、恤荫。
是月,闽浙总督汪志伊奏报舟师在洋节次歼获匪盗。得旨:『粤洋安静,闽洋又炽;若不速除,将来又成蔡、朱之续矣。水师固宜奋勇,陆地仍须严拏接济为本;不可舍本逐末,勉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九。
八月,按察使衔福建台湾道糜奇瑜奏报抵任。得旨:『「公正廉明,敬慎勤敏」;此八字时存于心,则恩过半矣。如遇奸民煽惑之事,宁严毋纵;水懦民玩,所损者大。志之勿忽』!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二百六十。
九月庚午朔,谕军机大臣等:『汪志伊等奏:「据海坛镇总兵孙大刚禀称:匪犯吴属差伙匪前来禀恳投首,愿先将妻儿、亲属人等投请管押;该匪俟找寻窜散二船之后,即来呈缴炮械、船只,全帮投首」等语。海洋匪犯,本系内地良民;甘心出洋为盗,杀害人口、劫夺货财,甚至抗拒官兵,实属罪大恶极。乃近日习为狡谋,如官兵缉捕疏懈,伊等连击窜劫,毫无忌惮;一遇官兵追捕紧急,即投首乞哀,以为曲全身命之地。此等匪徒狡诈性成,即自首后亦难保不故态复萌。从前办理海盗投诚各案,原属一时权宜之计;今吴属投首一事,经汪志伊等驳饬多次,该犯将其妻儿、亲属人等先令上岸听候管押核办,似尚出于真诚。该犯称俟找寻窜散二船,定于八月十六、十七等日至竿塘洋面呈缴炮械、船只;此时计已投到。着该督等察看:如情状谲诈,尚有迟疑邀重之意,仍即威以兵力,痛加剿戮。若真心悔过、俯首受罪,则该督等于讯取供词时,谕以尔等聚众肆劫,本当问拟凌迟;姑念悔罪投诚,仅能奏明免其一死,不能别有希翼。该督等一面将其炮械、船只等件照例验收分拨,一面将首犯问拟发遣黑龙江等处。其余各伙犯,亦查明分别安插,妥为办理,不可意存姑息。将此谕令知之』。
初八日(丁丑),谕军机大臣等:『据汪志伊等奏:「审讯已革护总兵事副将项统尚无畏葸玩纵情事,惟缉捕不力,请旨在海口先行枷号三个月」等语;所办非是。项统率领兵船在所辖洋面巡缉,因半年之内未据追获一船、报擒一犯,以致吴属匪船在境迭劫,前经该督等参奏,将该员作为兵丁,责令缉捕自赎。因恐该员尚有玩纵情事,当经降旨交该督等严审。该督、抚审办此案,自应讯明罪状,按律问拟。倘该革员情罪较轻,亦不妨据实声明,革职责令效力。今该督等率请将该革员在海口枷号三月;试思项统以副将护理总兵系属专阃大员,岂微末弁兵可比!督、抚统辖营伍,其标下弁兵遇有获谴枷杖之事,伊等可以自行办理。至于大员间有枷号示警者,则必出自特旨,并无常例;岂臣下所可轻拟!此端断不可开,恐启文员陵轹武职之渐。汪志伊等原折发还,仍交该督等将项统获罪情节,核其应得罪名,按律定拟具奏。将此谕令知之』。
建福建台湾鹿耳门、淡水等处炮台三座,每座设兵房二十六间;从总督汪志伊请也。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一。
冬十月二十四日(癸亥),谕内阁:『汪志伊等奏「海疆知县呈请终养,恳将该员调补内地」一折,彰化县知县杨桂森因伊母年老,久患目疾,远隔重洋,不能?养,恳请终养;该督等即应据实转奏,令其终养,以遂乌私。今以改补内地知县,实属违例。此端一开,将来海疆知县或烟瘴地方遇有缺分疲难者,家有老亲,皆得援请改补内地,易启规避之渐。杨桂森着令其回籍终养;汪志伊等所请以该员调补同安县之处,着不准行』。
三十日(己巳),免福建台湾府属抄叛各产被贼抢失租榖应征银。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二。
十二月初六日(乙巳),除福建噶玛兰被水冲陷田园正供各榖石,并缓征被淹田地榖石有差。
十一日(庚戌),予福建出洋淹毙外委林士得、林有环、黄鹏海、郭锦明祭葬、恤荫,兵丁周振广二百三十二名赏恤如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