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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嘉庆五年

嘉庆五年(一八○○、庚申)春正月初八日(辛酉),调闽浙总督长麟为陕甘总督实授玉德为闽浙总督。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五十七。

十九日(壬申),谕内阁:『朕闻闽省漳、泉地方营汛兵弁,平时于汛地漫不稽查。偶遇有缉捕盗匪,辄向地方官需索供给费用;甚或有不法兵弁私通巨盗,得受贿赂,反为之容隐藏匿,以致缉捕徒劳,案悬不结。海洋地方所设营汛兵丁,原以资捕盗之用;今不但不实力查拿,而转受盗赃,为其通信!并闻此等恶习,不独漳、泉为然,即沿海各省分营兵等亦有暗通洋匪,利其赃贿,名为「海俸」之事。顶凶承认,以致真盗漏网。似此玩法养奸,何以绥靖海疆,肃清洋面?特此通谕沿海省分各督、抚及提、镇等务须一体实心查察,严行饬禁。倘有前项不法兵弁,即当据实核办、接律惩治,毋得视为具文,仍致有名无实,各干重谴』。

二十七日(庚辰),谕〔军机大臣等〕:『朕闻福建地方匪犯,往往暗通书役营兵,互相勾结;遇有抢获,将赃私三股均分。兵役等利其分肥,私通信息,不肯破案。其械斗伤人者,于地方官拿究时,仅将顶凶之人送出,将就了事;近年以来,并顶凶亦不肯遽行送出矣。至会匪一项,素以三指为号。虽无持咒念经等事,若非犯事到官,原可听其自然;如显有扰累良民、贻害闾阎情事,自未便置之不办。地方官因其由来已久,往往养廱贻害,势必无所顾忌,于吏治民风均有关系。着传谕玉德、汪志伊等遵照节次所降谕旨,悉心筹划;督同文武员弁,将械斗、会匪诸弊实力剔除,镇静办理。固不可怠缓因循,致滋贻误;亦不可遇事张皇,转致激成事端』!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五十八。

二月二十三日(丙午),谕内阁:『各省沿海水师,向例设有统巡、总巡、分巡及专汛各员,出洋巡哨;近因各省奉行日久,渐有代巡之弊。即如总巡一官,系总兵专责;今则或以参将、游击代之,甚至以千总、把总、外委及头目、兵丁等递相代巡。遇有参案到部,则又声明代巡之员,希图照离任官例,罚俸完结;殊非慎重海疆之道!着通谕沿海省分各督、抚,嗣后均令总兵为统巡,以副、参、游击为总巡,以都司、守备为分巡。倘总兵遇有事故,祗准副将代巡;或副将亦有事故,准令参将代巡。不得以千总、外委等滥行代替,以杜借端规避之弊。此次通谕之后,各督、抚等务令水师各员亲身出洋,梭织巡查,以期绥靖海洋。倘敢仍前代替、藉端推诿,一经部臣查出或被科道纠参,则惟该督、抚等是问。将此通谕知之』。

二十七日(庚戌),谕军机大臣等:『玉德等奏:「总兵李长庚等追捕夷匪,驶至南日洋面,瞭见蔡牵盗船三十余只在洋游奕」等语。该镇瞭见盗船,何以知是蔡牵船只?或系弁兵希图冒功,恐情形尚非确实。现有生擒盗匪六名,着玉德等向其究询,是否实系蔡牵船只?有何标记?再行具奏。至道员吴鼎雯之母年逾八十,迎养在署,何以忽行呈请终养?知府祥庆称患怔忡;此等病无可查验,或该省道府因近有会匪洋盗难以办理,思离该省,亦未可定。玉德等嗣后于此等开缺人员,仍须留心查察,无任藉词规避。再原任大学士蔡新病故,已降旨令汪志伊前往代朕奠酒。漳、泉一带,向有会匪械斗等事,实为地方之害;该抚正可顺道查勘有无匪徒私行纠聚之事,重加惩办,以儆刁风。将此传谕知之』。

又谕:『吉庆等奏「洋盗接踵投首」一折,洋盗接踵投首,固出于一时改悔;但此等人多系积年为盗,顽梗难驯。近日自行投首者过多,难保其永远安静守法;该督等务宜留心防范。该匪既准其自新,自应于通省州、县分别安置;但人数众多,又安能人人隔别?若附近海洋地面,令多人聚处,又致故智复萌,殊有关系。该督等所奏现在查明入官河田,酌量分给,尚属可行;若令地方官派充民壮,则断不可。此等洋匪,倘令充当民壮,既与该管地方官过于亲近,并恐其桀骜成性,或倚恃在官人役欺虐民人,尤为地方之害。着吉庆等将投出各犯,分散布置于相距海洋较远之州、县,量为分插,酌筹安顿之法,令其各自谋生,日久化为良善。所有呈出器械、炮位,俱应点验收贮。其交出艚船,即可充公驾驶,以资捕盗之用。至安南夷匪,若有自行投到者,断不准收纳;应随时遣回原处,以免滋生事端』。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十。

三月,闽浙总督玉德等奏办闽省积亏情形;得旨:『实力整饬吏治,民生自安。仓库原为卫民,断不可损下益上,大亏元气。君与民原同一体,身心相应;少有损缺,朕刻不能安。知此义,方可谓国之大臣;致君、泽民,曷可偏废?勉之!思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十二。

夏四月十二日(甲午),予台湾换班淹毙兵丁陈德璘等四名赏恤如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十三。

三十日(壬子),谕军机大臣等:『吉庆奏「洋匪杀贼投首,并率伙来投,分别奖赏安抚」各折,览奏俱悉。海洋盗匪,因闻内地招安,咸思向化。吴海进商同伙匪将盗首杀死,携带器械、赃银等项,率众来投;罗成振自觅渔户引报登岸,悔罪自首,愿为良民。此等改邪归正之人相率内投,自应量加奖励,以示招徕。但洋匪投首过多,终欠妥协。且朕闻该督、抚等招抚洋匪,往往以所带伙匪及呈缴器械、船只为数较多者,始行赏给顶带;而盗匪等或因人数无几,呈出之件亦属无多,不能仰邀恩赏,转向海洋劫掠商旅船只,以为邀赏之计。此等情形,实所不免。嗣后吉庆于投出盗匪,亦当详加查察。再,此项投出洋匪内,其罗成振一名业经吉庆赏给外委顶带。但盗匪等既经悔罪投诚,自当许其自新,复为良善。然遽行赏给外委、把总顶带,或至为数日多,与营官不相上下;则伊等究系曾经为匪之人,于名器不无冒滥。吉庆等于奖励之中,仍寓慎重之意,方为妥善。将此谕令知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十四。

闰四月十八日(庚午),以剿擒台湾会匪功,加总兵官爱新泰提督衔,予恩骑尉世职;赏道员遇昌、游击敏禄花翎,余升擢有差;赏兵丁一月钱粮。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十六。

五月初四(乙酉),福建海坛镇总兵官许廷进,以缉捕怠玩革职,留闽协缉;以广东顺德协副将张士儒为福建海坛镇总兵官。

初十日(辛卯),以翰林院侍读学士李宗瀚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编修沈乐善为副考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十七。

二十三日(甲辰),谕内阁:『玉德等奏「拿获洋盗审明办理」一折,已批交刑部议奏矣。从前批交刑部速议之折,多系本日议覆具奏;乃近日议覆各折,竟有迟至十余日始行具奏者,殊为延缓。嗣后凡审办洋盗及杀死一家数命等案,即批该部复议具奏者,亦限五日内核覆具奏,毋得仍前怠缓』。

二十九日(庚戌),谕军机大臣等:『〔浙江巡抚〕阮元等奏「艇匪骤入浙境,即驰赴台州督饬防剿」一折,自应上紧搜捕、竭力堵御,仍行逼回闽、粤洋面,以便该二省迎头截剿;断不可令其登岸,致沿海居民猝被滋扰。朕闻浙省海疆土盗甚多,艇匪凤尾、蔡牵等帮肆行勾结为害,押人勒索;更有奸民通盗,宁波之桃家浦为最。地方官总因处分太重,故不严办。阮元尤当严行查察,勿令潜行勾结,并严禁沿海匪民接济粮米、淡水等物。李长庚向来在洋捕盗,素有威望,曾经赏戴花翎;此次追剿艇匪,应令温州、黄岩两镇听其关会,协同策应,以期号令专一,肃清洋面。将此谕令知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十八。

六月初七日(戊午),谕内阁:『兵部具奏「议覆玉德声请开复水师人员」一折,所有已革游击蔡德耀、守备陈宝贵、降调千总胡朝选、已革把总黄炳忠、黄飞熊等五员,均着加恩降一等补用,不必送部引见。至海洋处分,从前本系二参,为期较迫;嗣经兵部援照陆路设有墩铺之例,改为四参,期限已宽。若仍照二参不获处分之例声请开复,则水师员弁势必无所顾忌,转致缉捕懈弛,殊非整饬海疆之道!所请四参开复之处,着照部议停止』。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十九。

十七日(戊辰),以福建台湾水师副将倪定得为海坛镇总兵官。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七十。

秋七月十六日(丙申),谕军机大臣等:『阮元奏生擒各海山逸盗三百余名,所办尚好。惟凤尾帮二十余船仍遁往大陈山,而闽洋蔡牵帮船又窜入浙境、水澳帮舵复驶往三盘,是温、台洋面,盗船尚多;阮元务须督饬该镇等会同闽、粤兵船,不分畛域,三面截击,毋任在浙洋日久游奕。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五日(乙巳),谕军机大臣等:『玉德奏:「闽省造办米艇,将摊捐养廉银数开单进呈」。此项米艇,前此广东俱系捐廉成造。闽省自清查以后,一切陋规全行革除,地方清苦;该督、抚廉俸优厚,出资捐办,自所应为。至令藩、臬、道、府一律捐廉,未免办公竭蹶。在谨饬自爱之员,未必因此有婪索之事;但银数既多,难保无藉词取之州、县,而州、县又势必剥削小民。是成造米艇,本期缉盗安民,而闾阎已先受其累,转非惠爱黎元之意。总督、巡抚准其如数捐出,两司、道、府着减半,以示体恤。将此传谕玉德、汪志伊知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七十一。

八月十七日(丁卯),谕〔军机大臣等〕:『玉德奏:「闽、浙洋匪迭遭飓风,现在浙洋仅存凤尾、水澳盗船十只,闽洋亦剩蔡牵盗船三十余只;而两省兵船共六十八只,现饬镇将会同搜捕」等语。闽省盗船每多驶入浙洋,自因浙省土盗为之勾引;至附近海边居民,向有「海俸」之名,最为锢弊。该督、抚仍须不动声色,密为禁绝;但不可稍涉张皇,以致胥役纷纷四出查拿,扰累闾阎。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三日(癸酉),予福建出洋淹毙兵丁赵廷材等三十三名赏恤如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七十三。

冬十月十三日(壬戌),谕军机大臣等:『玉德奏「浙洋遭风余匪悔罪投首」一折,所办俱好;惟所称将黄东幅等三十八名发往安徽、山西二省充伍管束,殊未妥协。该犯等悔罪投首,本为系恋乡土;若发往他省,仍与遣戍无异。伊等既籍隶广东,应即递回原籍,交地方官严行约束。其妇女幼孩,内有四名口籍隶广东省,各有父母、夫男,应各递回给亲完聚;某余六名口不知籍贯,即于闽省分赏旗员为奴。此后海洋再有投出匪犯,俱不必请发他省,概交原籍妥为安置;俾闻风投首者,益加踊跃。将此谕令知之』。

以福建澎湖协副将何定江为金门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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