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案》是《典型文坛》的姊妹篇。
《典型文坛》出版后,相关写作没有结束,还在继续。但是,内容和向度上有些变化。先前虽注意到不要写成人物传记,却基本还是以人为中心,围绕人物来写。之后,考虑下一步工作时,觉得如果有所调整的话,应该把注意力从人移到“物”。
至于这个“物”确切指什么,我也不能够说得很确切。脑中所以闪出这个词,是受戈德曼几句话的启发。他在评论罗伯.格里耶时说:“他发现人的现实已不能再作为自发的、直接体验到的现实存在于整体结构之中,只有当人的现实表现在物的结构和属性里的时候才能被找到。”“当今世界好似一架拥有自动调节装置的现代机器。在这个世界里,无论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都受到这种机械的、不可抗拒的必然性支配。”(《新小说与现实》)这些看法,其实源于马克思的一个论断: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这个论断,拒绝孤立地看待人、认识人,特别是不赞成强调人的主体性,而把每个人的存在,理解成各种社会关系作用的结果。如果自我是一种主观因素,那么,“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戈德曼用自己的表述称之为“物的结构和属性”。
我觉得对1949年以后文学,也应重视“物的结构与属性”。文学紧紧地与政治、意识形态捆绑,制度力量非常强大,个人微不足道,写什么和怎样写都是规定动作,取决于文艺政策和部署,大事小情几乎皆非偶然、孤立,牵一发动全局,有复杂深刻的背景。戈德曼所谓“当今世界好似一架拥有自动调节装置的现代机器”,非常适合描述前三十年的共和国文学。
以往对文艺和文艺史,都强调主体性,把作家艺术家的才能、性情、修养视为原动力,研究他们如何从事自我创造从而推动文艺发展与变化。但1949年以后,顺着这种角度观察,视线会受到阻碍,很难伸展下去。人不是决定者;一个人也好,一件事也好,经常处于“被决定”状态——被预置的各种条件所决定。真正追索下去,在我们文艺中最终面对的不是人而是物:体制、政策、形势、运动,等等。过去,作家作品的成败,一般从其自身找原因,而在当代,必须从社会总体找原因,其自身原因却退居次要乃至微不足道。例如《我们夫妇之间》引起的后果与小说自身之间,实际上很不匹配,所以如此,只能从文艺思想氛围求到答案。刘绍棠从他的“成功”起本质上就不是个人之力,后来所谓“堕落”,更是一种“程序”运行的结果。《组织部新来的青年人》固然是不错的小说,然而它的历史重要性并非由此而来,而是由背后一系列事件造成。当代文学史充满了这一类无法从文学自身求得解释的事情。哈罗德.布鲁姆影响很大的《西方正典》,是一部单纯用作品联缀起来的文学史;这样的书,在古代文学范围里我们也可以写,但若以当代文学为限,就肯定没有办法写,因为当代文学史不是一部缘创作而延续的历史,而是一部随时被它外部的强大社会现实因素所牵制、影响和操纵的历史。
由此想到,从事中国当代文学研究,固然不妨像通常一样,以作家作品为目标,可是如果希望真正搞懂这段历史,拥有关于它的正确知识,却要从别的角度入手,在背景和总体关系方面下功夫。自特殊性言,当代文学史不是作家史,不是作品史,是事件史、现象史和问题史。其次,跟普通情形下文学史诉诸“价值”的发现与鉴别不同,现阶段当代文学史研究工作,我以为重心要放在“关系”的发微、辨析和阐释上。关于当代文学的艺术成就高低,时间本来将自然澄清,现在却已打得不可开交。这样急于作价值判断,恰好显示当代文学史研究一直没有理顺关系——对任何一个事物,都应循先认识后评价的顺序,我们又如何能够在还没有摸透这段历史、拥有正确知识之前,就谈论它的“好坏”呢?
所以我有两个主张:第一,评价不重要,呈现很重要。第二,要就当代文学史上出现过的事件、现象和问题,逐一专审专论,搞清基本事实。说来令人不安,“共和国文学”到现在已过六十年,对上述意识与做法,研究者仍未取得共识。或许,这跟当代文学始终处于“正在进行时”不无关系,但一晃六十年过去了,以时长来说当代文学史已两倍于现代文学史,对比一下彼此基础研究上的厚薄,我们理应汗颜。所以当代文学研究界,亟待转变意识,起码有部分学者从“前沿”状态抽身退却,不参与各种时论争讦,专心做当代文学史的案头工作。
这种工作,我称之为给当代文学史做“文案”。《典型文坛》与《典型文案》,一字之差,就差在这里。写《典型文坛》,起因还是在人,觉得当代文学史上存在一些集中反映了当时文学境状的典型人物,值得认识和探索。后来,写着写着,发现“人”其实并不关键,关键是“物的结构与属性”。于是人的面容开始模糊,凸显在眼前的,是桩桩件件交织着错综关系的文学史案例。分析它们,品味它们的诸多细节,成了我主要的工作内容。
阅读明代文史,是我长年的个人兴趣,黄宗羲《明儒学案》也在其中。明得宋儒之传,理学名家,英贤辈出,各有发挥开辟,但正如冯全垓所言:“其辨析较宋儒为更精,而流弊亦较宋儒为更甚。”愈到后来,愈是学不一途、矫诬虚辩、纷然聚讼,有明一代思想学术被搅得如同一锅粥,令人晕头转向。就是当此淆乱局面,黄宗羲写出《明儒学案》,莫晋评之曰:“言行并载,支派各分,择精语详,钩玄提要,一代学术源流,了如指掌。”
《明儒学案》的工作,我以为也无非是给明代思想学术做“文案”,其方法按黄宗羲自己所说:“分其宗旨,别其源流……听学者从而自择”,把材料理清楚,谁说过什么、怎样去做,原原本本呈现在录,再放到历史源流中考其上下文和来龙去脉……至于是非、曲直、长短则并不理论,“听学者从而自择”——这种解决,是知识上的解决;先解决有关明代思想学术的知识问题,然后再谈其他。这个方法和态度,很有必要为目前当代文学史研究借鉴。我情知功力不逮,《典型文案》大抵做得不精,但哪怕能够充当一块歪歪扭扭的垫脚石,也是好的。
这本书,主要是作为六十年当代文学的一份“档案”来做的,无论人、事、史,考辨梳拢,抉微索隐,陈其概要,各篇基本如此。不过具体写作过程中,出于题材本身的诱惑,可能稍稍流露出些许“把玩”的意态,有几篇例如《迷案辨踪》、《屈服》、《独一无二的剧本》等,特别突出。所谓的“把玩”,丝毫不是不庄重,只是更感觉到思维或智力的挑战,以至于对所述事情的辨析有点耽迷其中。就此而言,“典型文案”的“案”字,也不无悬疑、断案的意味。
本人爱读探案推理小说,爱看展现法庭质证场面的影片,而近几个月唯一守时收看的电视节目,是位于歌华有线第145频道的上海法治天地频道“刑侦档案”栏目。这是一部美国警方破案(偶有英国案件)系列专题片,重心不在犯罪内容,而在案件如何得破。里面相当多案子,嫌疑人早早锁定,至少办案人员已经心里有数,却经过了几年乃至十几年才最终告破,原因只是证据不明。这当中,不必说显示了严格的法制精神。好些案子以我们在中国的经验来推测都可立即“搞掂”,因为嫌疑人目标相当清楚,只须以一纸逮捕令将其锁至警局,挖出口供结案即可。但在美国,嫌疑人没有义务迎合警方,他可以装聋作哑,也可以拒绝做测谎试验,总之,如果你不掌握确凿证据,就只好明知谁是做案人也对他干瞪眼。而何为“确凿证据”?那不是起诉方自己觉得满意可靠,关键要能说服陪审团,使陪审团多数成员相信此人无可辩驳地触犯某项法律。因此,不仅每条证据必须清晰、经得住质询,而且证据之间要充分具有逻辑性和一致性。在这种标准和要求下发展起来美国司法鉴定学,令人叹为观止,不光有一般知道的指纹专家、遗传专家,还有织物专家、轮胎专家、笔迹专家、牙科专家、枪械专家、计算机专家、植物专家、药物专家、脚印专家、骨骼专家、心理专家、食物专家……以及五花八门、超乎想象的专业检测设备、手段和技术。每项证据,都来自顶级的科学分析,万无一失,哪怕是一根人或动物的毛发、一小块塑料垃圾袋残片、人体上一处咬痕、血液喷溅情况……都作为完美证据令元凶在劫难逃,而根本无须其口供。
这档节目对我的吸引,首先是纯技术原因,其次是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我特别迷恋那些技术环节,法医科学家们屏息敛念,不加预判,不问结果,直面线索本身,专心查验,真则真、伪则伪,这种纯技术姿态极具魅力,甚至令人痴迷。与此同时,他们杰出的意识、对方向的正确选择、从蛛丝马迹、寸丝半粟入手的精心细意,以及排解披纷、简化乱象的能力,既散发着理性的光辉,也带来对于独特的智力美感的满足。
《典型文案》各篇写作或多或少也包含类似享受。这是由写作对象提供的,无论人、事、史,这些题材的发生、线索、关节、起承、分岔、聚汇、流变……近绪远端,万缕千丝,错节盘根,纷至沓来,以致写作中有时恍如做“案情解析”,而非文艺研究——我的意思是,虽然本书内容属于某个专业领域,但其题材的具体性状,包括作者的处理,并不以此为限,不从文艺角度看,也能引起兴趣;或者说,“文案”二字,读者忽略“文”字、只盯住“案”字,我看也行得通——当然,并非全部如此,有的题材就不提供这种机会,例如《周恩来时间》,那里面的情形是相当简明的。
感谢接受本书使之出版的人民文学出版社和潘凯雄社长,感谢为书稿付出辛劳的责任编辑刘稚女士。感谢为本书写作提供过帮助的贾梦玮先生、李秀龙先生、赵晋华女士。也借此机会,感谢《典型文坛》出版后给予热情关注的陈福民先生、白烨先生、刘锡诚先生、胡明先生、孙小宁女士、贺绍俊先生、陈晓明先生、孟繁华先生、程光炜先生、严平女士、章德宁女士、徐坤女士、刘颋女士、田泥女士、柯琳芳女士、李国平先生、傅小平先生等,不尽一一。
李洁非
2010年元月13日谨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