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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睦亲

性不可以强合

人之至亲,莫过于父子兄弟。而父子兄弟有不和者,父子或因于责善, 兄弟或因于争财。有不因责善、争财而不和者,世人见其不和,或就其中分 别是非而莫名其由。盖人之性,或宽缓,或褊急,或刚暴,或柔懦,或严重, 或轻薄,或持检,或放纵,或喜闲静,或喜纷挐,或所见者小,或所见者大, 所禀自是不同。父必欲子之性合于己,子之性未必然;兄必欲弟之性合于己, 弟之性未必然。其性不可得而合,则其言行亦不可得而合。此父子兄弟不和 之根源也。况凡临事之际,一以为是,一以为非,一以为当先,一以为当后, 一以为宜急一以为宜缓,其不齐如此,若互欲同于己,必致于争论,争论不 胜,至于再三,至于十数,则不和之情自兹而启,或至于终身失欢。若悉悟 此理,为父兄者,通情于子弟,而不责子弟之同于己;为了弟者,仰承于父 兄,而不望父兄惟己之听,则处事之际,必相和协,无乖争之患。孔子曰: “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此圣人教人和家之要 术也,宜孰思之。

人必贵于反思

人之父子,或不思各尽其道,而互相责备者,尤启不和之渐也。若各能 反思,则无事矣。为父者曰:“吾今日为人之父,盖前日尝为人之子矣。凡 吾前日事亲之道,每事尽善,则为子者得于见闻,不待教诏而知效。倘吾前 日事亲之道有所未善,将以责其子,得不有愧于心!”为子者曰:“吾今日 为人之子,则他日亦当为人之父。今吾父之抚育我者如此,畀付我者如此, 亦云厚矣。他日吾之待其子,不异于吾之父,则可俯仰无愧。若或不及,非 惟有负于其子,亦何颜以见其父?”然世之善为人子者,常善为人父。不能 孝其亲者,常欲虐其子。此无他,贤者能自反,则无往而不善;不贤者不能 自反,为人子则多怨,为人父则多暴。然则自反之说,惟贤者可以语此。

父子贵慈孝

慈父固多败子,子孝而父或不察。盖中人之性,遇强则避,遇弱则肆。 父严而子知所畏,则不敢为非;父宽则子玩易,而恣其所行矣。子之不肖, 父多优容;子之愿悫,父或责备之无已。惟贤智之人即无此患。至于兄友而 弟或不恭,弟恭而兄或不友;夫正而妇或不顺,妇顺而夫或不正,亦由“此 强即彼弱,此弱即彼强”积渐而致之。为人父者,能以他人之不肖子喻己子, 为人子者,能以他人之不贤父喻己父,则父慈而子愈孝,子孝而父益慈,无 偏胜之患矣。至于兄弟、夫妇,亦各能以他人之不及者喻之,则何患不友、 恭、正、顺者哉!

处家贵宽容

自古人伦,贤否相杂。或父子不能皆贤,或兄弟不能皆令,或夫流荡, 或妻悍暴,少有一家之中无此患者,虽圣贤亦无如之何。身有疮痍疣赘,虽 甚可恶,不可决去,惟当宽怀处之。能知此理,则胸中泰然矣。古人所以谓 父子、兄弟、夫妇之间人所难言者如此。

父兄不可辩曲直

子之于父,弟之于兄,犹卒伍之于将帅,胥吏之于官曹,奴婢之于雇主, 不可相视如朋辈,事事欲论曲直。若父兄言行之失,显然不可掩,子弟止可 和言几谏。若以曲理而加之,子弟尤当顺受,而不当辩。为父兄者又当自省。

人贵能处忍

人言“居家久和者,本于能忍。”然知忍而不知处忍之道,其失尤多。 盖忍或有藏蓄之意。人之犯我,藏蓄而不发,不过一再而已。积之既多,其 发也,如洪流之决,不可遏矣。不若随而解之,不置胸次,曰:“此其不思 尔!”曰:“此其无知尔!”曰:“此其失误尔!”曰:“此其所见者小尔!” 曰:“此其利害宁几何!”不使之人于吾心,虽日犯我者十数,亦不至形于 言而见于色。然后,见忍之功效为甚大,此所谓善处忍者。

亲戚不可失欢

骨肉之失欢,有本于至微而终至不可解者。止由失欢之后,各自负气, 不肯先下尔。朝夕群居,不能无相失。相失之后,有一人能先下气,与之话 言,则彼此酬复,遂如平时矣。宜深思之。

家长尤当奉承

兴盛之家,长幼多和协,盖所求皆遂,无所争也。破荡之家,妻孥未尝 有过,而家长每多责骂者,衣食不给,触事不谐,积忿无所发,惟可施于妻 孥之前而已。妻孥能知此,则尤当奉承。

顺适老人意

年高之人,作事有如婴孺,喜得钱财微利,喜受饮食、果食小惠,喜与 孩童玩狎。为子弟者,能知此而顺适其意,则尽其欢矣。

孝行贵诚笃

人之孝行,根于诚笃,虽繁文末节不至,亦可以动天地、感鬼神。尝见 世人有事亲不务诚笃,乃以声音笑貌缪为恭敬者,其不为天地鬼神所诛则幸 矣,况望其世世笃孝而门户昌隆者乎!苟能知此,则自此而往,与物应接, 皆不可不诚。有识君子,试以诚与不诚者较其久远,效验孰多?

人不可不孝

人当婴孺之时,爱恋父母至切。父母于其子婴孺之时,爱念尤厚,抚育 无所不至。盖由气血初分,相去未远,而婴孺声音笑貌自能取爱于人。亦造 物者设为自然之理,使之生生不穷。虽飞走微物亦然,方其子初脱胎卵之际, 乳饮哺啄必极其爱。有伤其子,则护之不顾其身。然人于既长之后,分稍严 而情稍疏。父母方求尽其慈,子方求尽其孝。飞走之属稍长则母子不相识认, 此人之所以异于飞走也。然父母于其子幼之时,爱念抚育,有不可以言尽者。 子虽终身承颜致养,极尽孝道,终不能报其少小爱念抚育之恩,况孝道有不 尽者。凡人之不能尽孝道者,请观人之抚育婴孺,其情爱如何,终当自悟。 亦犹天地生育之道,所以及人者至广至大,而人之报天地者何在?有对虚空 焚香跪拜,或召羽流斋醮上帝,则以为能报天地,果足以报其万分之一乎? 况又有怨咨乎天地者,皆不能反思之罪也。

父母不可妄憎爱

人之有子,多于婴孺之时爱忘其丑。恣其所求,恣其所为。无故叫号, 不知禁止,而以罪保母。陵轹同辈,不知戒约,而以咎他人。或言其不然, 则曰:“小未可责。”日渐月渍,养成其恶,此父母曲爱之过也。及其年齿 渐长,爱心渐疏,微有疵失,遂成憎怒,摭其小疵以为大恶。如遇亲故,装 饰巧辞,历历陈数,断然以大不孝之名加之。而其子实无他罪,此父母妄憎 之过也。爱憎之私,多先于母氏,其父若不知此理,则徇其母氏之说,牢不 可解。为父者须详察此。子幼必待以严;子壮无薄其爱。

子弟须使有业

人之有子,须使有业。贫贱而有业,则不至于饥寒;富贵而有业,则不 至于为非。凡富贵之子弟,耽酒色,好博奕,异衣服,饰舆马,与群小为伍, 以至破家者,非其本心之不肖,由无业以度日,遂起为非之心。小人赞其为 非,则有囗啜钱财之利,常乘间而翼成之。子弟痛宜省悟。

子弟不可废学

大抵富贵之家教子弟读书,固欲其取科第及深究圣贤言行之精微。然命 有穷达,性有昏明,不可责其必到,尤不可因其不到而使之废学。盖子弟知 书,自有所谓无用之用者存焉。史传载故事,文集妙词章,与夫阴阳、卜筮、 方技、小说,亦有可喜之谈,篇卷浩博,非岁月可竟。子弟朝夕于其间,自 有资益,不暇他务。又必有朋旧业儒者,相与往还谈论,何至饱食终日,无 所用心,而与小人为非也。

教子当在幼

人有数子,饮食、衣服之爱不可不均一;长幼尊卑之分,不可不严谨; 贤否是非之迹,不可不分别。幼而示之以均一,则长无争财之患;幼而责之 以严谨,则长无悖慢之患;幼而教之以是非分别,则长无为恶之患。今人之 于子,喜者其爱厚,而恶者其爱薄。初不均平,何以保其他日无争!少或犯 长,而长或陵少,初不训责,何以保其他日不悖!贤者或见恶,而不肖者 或见爱,初不允当,何以保其他日不为恶。见恶,而不肖者或见爱,初不 允当,何以保其他日不为恶。

父母爱子贵均

人之兄弟不和而至于破家者,或由于父母憎爱之偏,衣服饮食,言语动 静,必厚于所爱而薄于所憎。见爱者意气日横,见憎者心不能平。积久之后, 遂成深仇。所谓爱之,适所以害之也。苟父母均其所爱,兄弟自相和睦,可 以两全,岂不甚善!

父母常念子贫

父母见诸子中有独贫者,往往念之,常加怜恤,饮食衣服之分或有所偏 私,子之富者或有所献,则转以与之。此乃父母均一之心。而子之富者或以 为怨,此殆未之思也,若使我贫,父母必移此心于我矣。

子孙当爱惜

人于子孙,虽见其作事多拂己意,亦不可深憎之。大抵所爱之子孙未必 孝,或早夭,而暮年依托及身后葬、祭,多是所憎之子孙。其他骨肉皆然, 请以他人已验之事观之。

父母多爱幼子

同母之子而长者或为父母所憎,幼者或为父母所爱,此理殆不可晓。窃 尝细思其由,盖人生一二岁,举动笑语自得人怜,虽他人犹爱之,况父母乎! 才三四岁至五六岁,恣性啼号,多端乖劣,或损动器用,冒犯危险。凡举动 言语皆人之所恶。又多痴顽,不受训戒,故虽父母亦深恶之。方其长者可恶 之时,正值幼者可爱之日,父母移其爱长者之心而更爱幼者。其憎爱之心, 从此而分,遂成迤逦。最幼者当可恶之时,下无可爱之者,父母爱无所移, 遂终爱之。其势或如此,为人子者,当知父母爱之所在。长者宜少让,幼者 宜自抑。为父母者又须觉悟稍稍回转,不可任意而行,使长者怀怨而幼者纵 欲,以致破家可也。

祖父母多爱长孙  父母于长子多不之爱,而祖父母于长孙多极其爱。此理亦不可晓,岂亦 由爱少子而迁及之耶?

舅姑当奉承

凡人之子,性行不相远,而有后母者,独不为父所喜。父无正室而有宠 婢者亦然。此固父之昵于私爱,然为子者要当一意承顺,则天理久而自协。 凡人之妇,性行不相远,而有小姑者独不为舅姑所喜。此固舅姑之爱偏,然 为儿妇者要当一意承顺,则尊长久而自悟。或父或舅姑终于不察,则为子为 妇无可奈何,加敬之外,任之而已。

同居贵怀公心

兄弟子侄同居至于不和,本非大有所争。由其中有一人设心不公,为己 稍重,虽是毫末,必独取于众,或众有所分,在己必欲多得。其他心不能平, 遂启争端,破荡家产。驯小得而致大患。若知此理,各怀公心,取于私则皆 取于私,取于公则皆取于公。众有所分,虽果实之属,直不数十文,亦必均 平,则亦何争之有!

同居长幼贵和

兄弟子侄同居,长者或恃其长,陵轹卑幼。专用其财,自取温饱,因而 成私。薄书出入不令幼者预知。幼者至不免饥寒,必启争端。或长者处事至 公,幼者不能承顺,盗取其财,以为不肖之资,尤不能和。若长者总持大纲, 幼者分干细务,长必幼谋,幼必长听,各尽公心,自然无争。

兄弟贫富不齐

兄弟子侄贫富厚薄不同,富者既怀独善之心,又多骄傲;贫者不生自勉 之心,又多妒嫉,此所以不和。若富者时分惠其余,不恤其不知恩;贫者知 自有定分,不望其必分惠,则亦何争之有!

分析财产贵公当

朝廷立法,于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详悉,然有果是窃众营私,却于典卖契 中称“系妻财置到”,或诡名置产,官中不能尽行根究。又有果是起于贫寒, 不因父祖资产自能奋立,营置财业。或虽有祖宗财产,不因于众,别自殖立 私产,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于经县、经州、经所在官府累十数年,各至 破荡而后已。若富者能反思,果是因众成私,不分与贫者,于心岂无所慊! 果是自置财产,分与贫者,明则为高义,幽则为阴德,又岂不胜如连年争讼, 妨废家务,及资备裹粮,资绝证佐,与嘱托吏胥,贿赂官员之徒费耶!贫者 亦宜自思,彼实窃众,亦由辛苦营运以至增置,岂可悉分有之!况实彼之私 财,而吾欲受之,宁不自愧!苟能知此,则所分虽微,必无争讼之费也。

同居不必私藏金宝

人有兄弟子侄同居,而私财独厚,虑有分析之患者,则买金银之属而深 藏之,此为大愚。若以百千金银计之,用以买产,岁收必十千。十余年后, 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百千又有息焉!用以典质营 运,三年而其息一倍,则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又三 年再倍。……不知其多少,何为而藏之箧笥,不假此收息以利众也!余见世 人有将私财假于众,使之营家而止取其本者,其家富厚,均及兄弟子侄,绵 绵不绝,此善处心之报也。亦有窃盗众财,或寄妻家,或寄内外姻亲之家, 终为其人用过,不敢取索及取索而不得者多矣。亦有作妻家、姻亲之家置产, 为其人所掩有者多矣。亦有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 凡百君子,幸详鉴此,止须存心。

分业不必计较

兄弟同居,甲者富厚,常虑为乙所扰。十数年间,或甲破坏,而乙乃增 进;或甲亡而其子不能自立,乙反为甲所扰者有矣。兄弟分析,有幸应分人 典卖,而己欲执赎,则将所分田产丘丘段段平分,或以两旁分与应分人,而 己分处中,往往应分人未卖而己分先卖,反为应分人执邻取赎者多矣。有诸 父俱亡,作诸子均分,而无兄弟者分后独昌,多兄弟者分后浸微者;有多兄 弟之人不愿作诸子均分而兄弟各自昌盛,胜于独据全分者;有以兄弟累众而 己累独少,力求分析而分后浸微,反不若累众之人昌盛如故者;有以分析不 平,屡经官求再分,而分到财产随即破坏,反不若被论之人昌盛如故者。世 人若知智术不胜天理,必不起争讼之心。

兄弟贵相爱

兄弟义居,固世之美事。然其间有一人早亡,诸父与子侄其爱稍疏,其 心未必均齐。为长而欺瞒其幼者有之,为幼而悖慢其长者有之。顾见义居而 交争者,其相疾有甚于路人。前日之美事,乃甚不美矣。故兄弟当分,宜早 有所定。兄弟相爱,虽异居异财,亦不害为孝义。一有交争,则孝义何在?

众事宜各尽心

兄弟子侄有同门异户而居者,于众事宜各尽心,不可令小儿、婢仆有扰 于众。虽是细微,皆起争之渐。且众之庭宇,一人勤于扫洒,一人全不之顾, 勤扫洒者已不能平,况不之顾者又纵其小儿婢仆,常常狼籍,且不容他人禁 止,则怒詈失欢多起于此。

同居相处贵爱

同居之人,有不贤者非理以相扰,若间或一再,尚可与辩。至于百无一 是,且朝夕以此相临,极为难处。同乡及同官亦或有此,当宽其怀抱,以无 可奈何处之。

友爱弟侄

父之兄弟,谓之伯父、叔父,其妻,谓之伯母、叔母。服制减于父母一 等者,盖谓其抚字教育有父母之道,与亲父母不相远。而兄弟之子谓之犹子, 亦谓其奉承报孝,有子之道,与亲子不相远。故幼而无父母者,苟有伯叔父 母,则不至无所养;老而无子孙者,苟有犹子,则不至于无所归。此圣王制 礼立法之本意。今人或不然,自爱其子,而不顾兄弟之子。又有因其无父母, 欲兼其财,百端以扰害之,何以责其犹子之孝!故犹子亦视其伯叔父母如仇 雠矣。

和兄弟教子善

人有数子,无所不爱,而于兄弟则相视如仇雠。往往其子因父之意遂不 礼于伯父、叔父者,殊不知已之兄弟即父之诸子,己之诸子,即他日之兄弟。 我于兄弟不和,则我之诸子更相视效,能禁其不乖戾否?子不礼于伯叔父, 则不孝于父亦其渐也。故欲吾之诸子和同,须以吾之处兄弟者示之。欲吾子 之孝于己,须以其善事伯叔父者先之。

背后之言不可听

凡人之家有子弟及妇女好传递言语,则虽圣贤同居,亦不能不争。且人 之做事不能皆是,不能皆合他人之意,宁免其背后评议?背后之言,人不传 递,则彼不闻知,宁有忿争?惟此言彼闻,则积成怨恨。况两递其言,又从 而增易之,两家之怨至于牢不可解。惟高明之人有言不听,则此辈自不能离 间其所亲。

同居不可相讥议

同居之人或相往来,须扬声曳履使人知之,不可默造。虑其适议及我, 则彼此愧惭,进退不可。况其间有不晓事之人,好伏于幽暗之处,以伺人之 言语。此生事兴争之端,岂可久与同居!然人之居处,不可谓僻静无人,而 辄讥议人,必虑或有闻之者。俗谓:“墙壁有耳。”又曰:“日不可说人, 夜不可说鬼。”

妇女之言寡恩义

人家不和,多因妇女以言激怒其夫及同辈。盖妇女所见不广不远,不公 不平。又其所谓舅姑、伯叔、妯娌皆假合,强为之称呼,非自然天属。故轻 于割恩,易于修怨。非丈夫有远识,则为其役而不自觉,一家之中乖变生矣。 于是有亲兄弟子侄隔屋连墙,至死不相往来者;有无子而不肯以犹子为后, 有多子而不以与其兄弟者;有不恤兄弟之贫,养亲必欲如一,宁弃亲而不顾 者;有不恤兄弟之贫,葬亲必欲均费,宁留丧而不葬者;……其事多端,不 可概述。亦尝见有远识之人,知妇女之不可谏诲,而外与兄弟相爱常不失欢, 私救其所急,私周其所乏,不使妇女知之。彼兄弟之贫者,虽深怨其妇女, 而重爱其兄弟。至于当分析之际,不敢以贫故而贪爱其兄弟之财产者,盖由 见识高远之人不听妇女之言,而先施之厚,因以得兄弟之心也。

婢仆之言多间斗

妇女之易生言语者,又多出于婢妾之间斗。婢妾愚贱,尤无见识,以言 他人之短失为忠于主母。若妇女有见识,能一切勿听,则虚佞之言不复敢进。 若听之信之,从而爱之,则必再言之,又言之,使主母与人遂成深仇,为婢 妾者方洋洋得志。非特婢妾为然,奴隶亦多如此。若主翁听信,则房族、亲 戚、故旧皆大失欢,而善良之仆佃,皆翻致诛责矣。

亲戚不宜频假贷

房族、亲戚、邻居,其贫者才有所阙,必请假焉。虽米、盐、酒、醋计 钱不多,然朝夕频频,令人厌烦。如假借衣服、器用,既为损污,又因以质 钱。借之者历历在心,日望其偿;其借者非惟不偿,又行行常自若,且语人 曰:“我未尝有纤毫假贷于他。”此言一达,岂不招怨怒。

亲旧贫者随力周济

应亲戚故旧有所假贷,不若随力给与之。言借,则我望其还,不免有所 索。索之既频,而负偿“冤主”反怒曰:“我欲偿之,以其不当频索,则姑 已之。”方其不索,则又曰:“彼不下气问我,我何为而强还之!”故索亦 不偿,不索亦不偿,终于交怨而后已。盖贫人之假贷,初无肯偿之意,纵有 肯偿之意,亦由何得偿?或假贷作经营,又多以命穷计绌而折阅。方其始借 之时,礼甚恭,言甚逊,其感恩之心可指日以为誓。至他日责偿之时,恨不 以兵刃相加。凡亲戚故旧,因财成怨者多矣。俗谓“不孝怨父母,欠债怨财 主。”不若念其贫,随吾力之厚薄,举以与之。则我无责偿之念,彼亦无怨 于我。

子孙常宜关防

子孙有过,为父祖者多不自知,贵官尤甚。盖子孙有过,多掩蔽父祖之 耳目。外人知之,窃笑而已,不使其父祖知之。至于乡曲贵宦,人之进见有 时,称道盛德之不暇,岂敢言其子孙之非!况又自以子孙为贤,而以人言为 诬,故子孙有弥

天之过而父祖不知也。间有家训稍严,而母氏犹有庇其子之恶,不使其 父知之。富家之子孙不肖,不过耽酒、好色、赌博、近小人,破家之事而已。 贵宦之子孙不止此也。其居乡也,强索人之酒食,强贷人之钱财,强借人之 物而不还,强买人之物而不偿;亲近群小,则使之假势以陵人;侵害善良, 则多致饰词以妄讼;乡人有曲理犯法事,认为已事,名曰“担当”;乡人有 争论,则伪作父祖之简,干恳州县,求以曲为直;差夫借船,放税免罪,以 其所得为酒色之娱。殆非一端也。其随侍也,私令市贾买物,私令吏人买物, 私托场务买物……皆不偿其直;吏人补名,吏人免罪,吏人有优润,皆必责 其报;典买婢妾,限以抵价,而使他人填赔;或同院子游狎,或干场务放税…… 其他妄有求觅亦非一端,不恤误其父祖陷于刑辟也。凡为人父祖者,宜知此 事,常关防,更常询访,或庶几焉。

子弟贪缪勿使仕宦

子弟有愚缪贪污者,自不可使之仕宦。古人谓“治狱多阴德,子孙当有 兴者”。谓“利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福。”令其愚缪,必以狱讼事悉委胥 辈改易事情,庇恶陷善,岂不与阴德相反!古人又谓“我多阴谋,道家所忌”, 谓“害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祸”。今其贪污,必与胥辈同谋,货鬻公事, 以曲为直,人受其冤无所告诉,岂不谓之阴谋!士大夫试厉数乡曲三十年前 宦族,今能自存者仅有几家?皆前事所致也。有远识者必信此言。

家业兴替系子弟

同居父兄子弟善恶贤否相半,若顽很刻薄不惜家业之人先死,则其家兴 盛未易量也;若慈善长厚勤谨之人先死,则其家不可救矣。谚云:“莫言家 未成,成家子未生;莫言家未破,破家子未大。”亦此意也。

养子长幼宜异

贫者养他人之子当于幼时。盖贫者无田宅可养暮年,惟望其子反哺,不 可不自其幼时衣食抚养以结其心;富者养他人之子当于既长之时。今世之富 人养他人之子,多以为讳故,欲及其无知之时抚养,或养所出至微之人。长 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议逐去,致有争讼。若取于既长之时,其贤否可以粗 见,苟能温淳守己,必能事所养为所生,且不敢破家,亦不致兴讼也。

子多不可轻与人

多子固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之故轻以与人。须俟其稍长,见其温淳守 己,举以与人,两家获福。如在襁褓,即以与人,万一不肖,既破他家,必 求归宗,往往兴讼,又破我家,则两家受其祸矣。

养异姓子有碍

养异姓之子,非惟祖先神灵不歆其祀,数世之后,必与同姓通婚姻者, 律禁甚严,人多冒之,至启争讼。设或人不之告,官不之治,岂可不思理之 所在。江西养子,不去其所生之姓,而以所养之姓冠于其上,若复姓者,虽 于经律无见,亦知恶其无别如此。

立嗣择昭穆相顺

同姓之子,昭穆不顺,亦不可以为后。鸿雁微物,犹不乱行,人乃不然! 至于叔拜侄,于理安乎,况启争端!设不得已,养弟,养侄、孙以奉祭祀, 惟当抚之如子,以其财产与之。受所养者奉所养如父,如古人为嫂制服。如 今世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乱,亦无害也。

庶孽遗腹宜早辨

别宅子、遗腹子宜及早收养教训,免致身后论讼。或已为愚下之人方欲 归宗,尤难处也。女亦然,或与杂滥之人通私,或婢妾因他事逐出,皆不可 不于生前早有辨明。恐身后有求归宗而暗昧不明,子孙被其害者。

三代不可借人用

世有养孤遗子者,及长,使为僧、道,乃从其姓,用其三代。有族人出 家而借用有荫人三代,此虽无甚利害,然有还俗求归宗者,官以文书为验, 则不可断,以为非。此不可不防微也。

收养义子当绝争端

贤德之人见族人及外亲子弟之贫,多收于其家,衣食教抚如己子,而薄 俗乃有贪其财产,于其身后,强欲承重,以为“某人尝以我为嗣矣”。故高 义之事使人病于难行。惟当于平昔别其居处,明其名称。若己嗣未立,或他 人之子弟年居己子之长,尤不可不明嫌疑于平昔也。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 脚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抚养不欲抚养,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争。同入 门及不同入门,同居及不同居,当质之于众,明之于官,以绝争端。若义子 有劳于家,亦宜早有所酬。义兄弟有劳有恩,亦宜割财产与之,不可拘文而 尽废恩义也。

孤女财产随嫁分给

孤女有分,必随力厚嫁;合得田产,必依条分给。若吝于目前,必致嫁 后有所陈诉。

孤女宜早议亲

寡妇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内外亲戚有高义者,宁若与之议亲, 使鞠养于舅姑之家,俟其长而成亲。若随母而归义父之家,则嫌疑之间,多 不自明。

再娶宜择贤妇

中年以后丧妻乃人之大不幸。幼子稚女无与之抚存,饮食衣服,凡闺门 之事无与之料理,则难于不娶。娶在室之人,则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后之人 所能御。娶寡居之人,或是不能安其室者,亦不易制。兼有前夫之子,不能 忘情,或有亲生之子,岂免二心!故中年再娶为尤难。然妇人贤淑自守,和 睦如一者不为无人,特难值耳。

妇人不必预外事

妇人不预外事者,盖谓夫与子既贤,外事自不必预。若夫与子不肖,掩 蔽妇人之耳目,何所不至?今人多有游荡、赌博,至于鬻田园,甚至于鬻其 所居,妻犹不觉。然则夫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益也!子之鬻产必同其母而 伪书契字者有之。重息以假贷而兼并之人,不惮于论讼,贷茶、盐以转贷, 而官司责其必偿,为母者终不能制。然则子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益也!此 乃妇人之大不幸,为之奈何?苟为夫能念其妻之可怜,为子能念其母之可怜, 顿然悔悟,岂不甚善!

寡妇治生难托人

妇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务,计算钱谷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不 肖而能与其子同理家务,不致破家荡产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养其子,敦睦 内外姻亲,料理家务,至于兴隆者,皆贤妇人也。而夫死子幼,居家营生最 为难事。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贤,托之亲戚,亲戚未必贤。贤者又不肯预人 家事,惟妇人自识书算而所托之人衣食自给,稍识公义,则庶几焉。不然, 鲜不破家。

男女不可幼议婚

人之男女,不可于幼小之时便议婚姻。太抵女欲得托,男欲得偶,若论 目前,悔必在后。盖富贵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贤否,须年长乃可见。若 早议婚姻,事无变易固为甚善,或昔富而今贫,或昔贵而今贱,或所议之婿 流荡不肖,或所议之女很戾不检。从其前约则难保家,背其前约则为薄义, 而争讼由之以兴,可不戒哉!

议亲贵人物相当

男女议亲,不可贪其阀阅之高,资产之厚。苟人物不相当,则子女终身 抱恨,况又不和而生他事者乎!

嫁娶当父母择配偶

有男虽欲择妇,有女虽欲择婿,又须自量我家子女如何。如我子愚痴庸 下,若娶美妇,岂特不和,或有他事;如我女丑拙很妒,若嫁美婿,万一不 和,卒为其弃出者有之。凡嫁娶因非偶而不和者,父母不审之罪也。

媒妁之言不可信

古人谓“周人恶媒”,以其言语反复。给女家则曰:“男富。”给男家 则曰:“女美。”近世尤甚。给女家则曰:“男家不求备礼,且助出嫁遣之 资。”给男家则厚许其所迁之贿,且虚指数目。若轻信其言而成婚,则责恨 见欺,夫妻反目,至于仳离者有之。大抵嫁娶固不可无媒,而媒者之言不可 尽信。如此,宜谨察于始。

因亲结亲尤当尽礼

人之议亲,多要因亲及亲,以示不相忘,此最风俗好处。然其间妇女无 远识,多因相熟而相简,至于相忽。遂至于相争而不和,反不若素不相识而 骤议亲者。故凡因亲议亲,最不可托熟阙其礼文,又不可忘其本意,极于责 备,则两家周致,无他患矣。故有侄女嫁于姑家,独为姑氏所恶;甥女嫁于 舅家,独为舅妻所恶;姨女嫁于姨家,独为姨氏所恶,皆由玩易于其初,礼 薄而怨生,又有不审于其初之过者。

女子可怜宜加爱

嫁女须随家力,不可勉强。然或财产宽余,亦不可视为他人,不以分给。 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托女家,及身后葬祭皆由女子者,岂可谓生女不如 男也!大抵女子之心最为可怜,母家富而夫家贫,则欲得母家之财以与夫家; 夫家富而母家贫,则欲得夫家之财以与母家。为父母及夫者,宜怜而稍从之。 及其有男女嫁娶之后,男家富而女家贫,则欲得男家之财以与女家;女家富 而男家贫,则欲得女家之财以与男家。为男女者,亦宜怜而稍从之。若或割 贫益富,此为非宜,不从可也。

妇人年老尤难处

人言“光景百年,七十者稀”,为其倏忽易过。而命穷之人晚景最不易 过,大率五十岁前过二十年如十年,五十岁后过十年不啻二十年。而妇人之 享高年者,尤为难过。大率妇人依人而立,其未嫁之前,有好祖不如有好父, 有好父不如有好兄弟,有好兄弟不如有好侄;其既嫁之后,有好翁不如有好 夫,有好夫不如有好子,有好子不如有好孙。故妇人多有少壮享富贵而暮年 无聊者,盖由此也。凡其亲戚,所宜矜念。

收养亲戚当虑后患

人之姑、姨、姊、妹及亲戚妇人,年老而子孙不肖,不能供养者,不可 不收养。然又须关防,恐其身故之后,其不肖子孙却妄经官司,称其人因饥 寒而死,或称其人有遗下囊箧之物。官中受其牒,必为追证,不免有扰。须 于生前令白之于众,质之于官,称身外无馀物,则免他患。大抵要为高义之 事,须令无后患。

分给财产务均平

父、祖高年,怠于管干,多将财产均给子孙。若父、祖出于公心,初无 偏曲,子孙各能戮力,不事游荡,则均给之后,既无争讼,必至兴隆。若父、 祖缘有过房之子,缘有前母后母之子,缘有子亡而不爱其孙,又有虽是一等 子孙,自有憎爱,凡衣食财物所及,必有厚薄,致令子孙力求均给,其父、 祖又于其中暗有轻重,安得不起他日争端!若父、祖缘其子孙内有不肖之人, 虑其侵害他房,不得已而均给者,止可逐时均给财谷,不可均给田产。若均 给田产,彼以为己分所有,必邀求尊长立契典卖,典卖既尽,窥觑他房,从 而婪取,必至兴讼,使贤子贤孙被其扰害,同于破荡,不可不思。大抵人之 子孙或十数人皆能守己,其中有一不肖,则十数人皆受其害,至于破家者有 之。国家法令百端,终不能禁;父、祖智谋百端,终不能防。欲保延家祚者, 览他家之已往,思我家之未来,可不修德熟虑以为长久之计耶?

遗嘱公平维后患

遗嘱之文皆贤明之人为身后之虑。然亦须公平,乃可以保家。如劫于悍 妻黠妾,因于后妻爱子中有偏曲厚薄,或妄立嗣,或妄逐子,不近人情之事, 不可胜数,皆所以兴讼破家也。

遗嘱之文宜预为

父、祖有虑子孙争讼者,常欲预为遗嘱之文,而不知风烛不常,因循不 决,至于疾病危笃,虽心中尚了然,而口不能言,手不能动,饮恨而死者多 矣。况有神识昏乱者乎!

置义庄不若置义学

置义庄以济贫族,族久必众,不惟所得渐微,不肖子弟得之不以济饥寒。 或为一醉之适,或为一掷之娱……致有以其合得券历预质于人,而所得不其 半者,此为何益?若其所得之多,饱食终日,无所用心,扰暴乡曲,紊烦官 司而已。不若以其田置义学及依寺院置度僧出,能为儒者择师训之,既为之 食,且有以周其乏。质不美者,无田可养,无业可守,则度以为僧。非惟不 至失所狼狈,辱其先德,亦不至生事扰人,紊烦官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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