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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章

注“器目”至“反之”。

释曰:云“器,目言之也”者,器与下为目,即下文苞以下是也。

茵。(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也。)

[疏]“茵”。

注“茵在”至“北也”。

释曰:茵非明器而言之者,陈器从此茵乡北为次第,故言之,故郑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

[疏]“苞二”。

注“所以”至“之肉”。

释曰:下文既设遣奠,而云“苞牲取下体”,故知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也。

筲三,黍、稷、麦。(筲,畚种类也。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

[疏]“筲三黍稷麦”。

注“筲畚”至“觳也”。

释曰:案下记云“菅筲三”,则筲以菅草为之。筲三各盛一种,黍、稷、麦也。云“筲,畚种类也”者,旧说云畚器所以盛种,此筲与畚盛种同类,故举以为况也。云“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者,案《考工记》“<方瓦>人为簋,实一觳”,又云“豆实三而成觳”。案昭三年晏子云:“四升曰豆”,豆实三而成觳,则觳受升二升。此筲与簋同盛黍稷,知受一觳升二升,约同之,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

瓮三,醯、醢、屑,幂用疏布。(瓮,瓦器,其容亦盖一觳。屑,姜桂之屑也。《内则》曰:“屑桂与姜。”幂,覆也。今文幂皆作密。)

[疏]“瓮三”至“疏布”。

注“瓮瓦”至“作密”。

释曰:云“瓮,瓦器”者,以瓮与С等字从缶瓦,故知是瓦器。云“其容亦盖一觳”者,《聘礼》记“致饔饩”云瓮斗二升,则此瓮约同之,故云“盖”以疑之也。知屑是姜桂者,以其与《内则》“屑桂与姜”同云屑,故引《内则》为证也。

С二,醴、酒,幂用功布。(С亦瓦器也。古文С皆作庑。)

[疏]“С二”至“功布”。

注“С亦”至“作庑”。

释曰:谓二者,所盛须继瓮三而陈之,言亦瓦器,亦上瓮三也。

皆木桁,久之。(桁,所以苞屑瓮С也。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每器异桁。)

[疏]“皆木桁久之”。

注“桁所”至“异桁”。

释曰:云“皆木桁,久之”者,则自苞屑以下,皆塞之置於木桁也。若然,既皆久塞,而瓮С独云幂者,以其苞筲之等燥物,宜苞塞之而无幂。瓮С湿物,非直久塞其口,又加幂覆之。云“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者,此亦如上设重鬲,亦与之同,故读从灸也。云“每器异桁”者,以其言皆木桁,故知每器别桁也。

用器,弓矢、耒耜、两敦、两于、、。实于中,南流。(此皆常用之器也。于,盛汤浆。,盥器也。流,口也。今文于为牟。)

[疏]“用器”至“南流”。

注“此皆”至“为牟”。

释曰:谓常用之器,弓矢,兵器;耒耜,农器;敦于,食器;,洗浴之器,皆象生时而藏之也。

无祭器,(士礼略也。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

[疏]“无祭器”。

注“士礼”至“器也”。

释曰:知“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者,案《檀弓》云:“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瓮。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实之。”注云:“言名之为明器,而与祭器皆实之,是乱鬼器与人器。”以此而言,则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士礼略,无祭器,空有明器而实之。大夫以上,尊者备,故两有。若两有,则实祭器,不实明器。宋襄公既两有,而并实之,故曾子非之。

有燕乐器可也。(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

[疏]“有燕乐器可也”。

注“与宾”至“器也”。

释曰:言“可”者,许其得用,故云“可也”。云“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者,则升歌有琴瑟,庭中有特县,县磬也。

役器,甲、胄、干、笮。(此皆师役之器。甲,铠。胄,兜鍪。干,。笮,矢ゅ。)

[疏]“役器甲胄干笮”。

注“此皆”至“矢ゅ”。

释曰:此役器中有干笮,无弓矢,示不用,故不具。上用器是常用之器,故具陈之也。云“甲,铠。胄,兜鍪”者,古者用皮,故名甲胄,後代用金,故名铠,兜鍪随世为名故也。但上下役用之器,皆粗沽为之,故下记云:“弓矢之新沽功。”注云:“设之宜新,沾示不用。”弓矢云沽,馀虽不言,皆沽可知也。但此笮是送死之具,下记云“荐乘车,鹿浅,干、笮、革世”者,是魂车所载,象生者,与此别也。

燕器,杖、笠、た。(燕居安体之器也。笠,竹{ㄜ}盖也。た,扇。)

[疏]“燕器杖笠た”。

注“燕居”至“た扇”。

释曰:云“燕居安体之器也”者,以杖者,所以扶身;笠者,所以御署;た者,所以招凉,而在燕居用之,故云燕居安体之器也。云“笠,竹{ㄜ}盖也”者,{ㄜ},竹青之皮,以竹青皮为之。

彻奠,巾席俟于西方,主人要节而踊。(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将用焉。要节者,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彻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彻,由重南东。不设於序西南者,非宿奠也。宿奠必设者,为神冯依之久也。)

[疏]“彻奠”至“而踊”。

注“巾席”至“久也”。

释曰:自此尽“入复位”,论还车为祖奠之事。此彻迁祖奠者,为将还迁车,更设祖奠。云“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将用焉”者,以下经云“祖还车”,还车讫,布席设祖奠,则布此巾席也,故巾席俟祖奠在西方也。云“节者,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者,案上篇彻小敛、大敛奠时,皆升自阼阶,丈夫踊,降自西阶,妇人踊。今奠在庭,无升降之事,直有来往,经云“要节而踊”,明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但此经直云主人要节,知有妇人亦踊者,以下经彻祖奠时云:“彻者入,丈夫踊,设于西北,妇人踊。”注云:“犹阼阶升时也。彻设於柩车西北,亦犹序西南。”是男子、妇人并有踊文。则知此要节踊内,亦兼妇人也。云“彻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彻,由重南东”者,凡奠於堂室者,皆升自阼阶,降自西阶。奠於庭者,亦由重北,东方来陈,由重北而西,彻讫,由重南而东,象升自阼阶,降自西阶也。但设奠於柩车西而东面,则彻者由奠东而西面彻之也。云“不设于序西南者,非宿奠也”者,以其大敛、小敛奠,及夕奠,乃皆经宿,故皆设之于序西南,为神冯依。此迁祖奠,旦始设之,今日侧彻之,未经宿既彻,故不设于序西南也。

袒。(为将袒变。)

[疏]“袒”。

注“为将袒变”。

释曰:下经“商祝御柩乃祖”,是将祖,故此主人袒,袒即变也。

商祝御柩,(亦执功布居前,为还柩车为节。)

[疏]“商祝御柩”。

注“亦执”至“为节”。

释曰:云“商祝御柩”者,谓居柩车之前,却行诏倾亏,使执披人知其节度。云“亦执功布”者,下经商祝执功布,以御柩执披,故此亦如之,故执布。

乃祖。(还柩乡外,为行始。)

[疏]“乃祖”。

注“还柩”至“行始”。

释曰:商祝既执功布,为御乃还,柩车使辕乡外也。祖者,始也。为行始去载处而已也。

踊,袭,少南,当前束。(主人也。柩还则当前束南。)

[疏]“踊袭”至“前束”。

注“主人”至“东南”。

释曰:前袒为祖变,今既祖讫,故踊而袭。云“主人也”者,前袒是主人,则此袭亦主人也。经云“少南”,郑云“则当前东南”者,以其车未还之时,当前束近北,今还车,亦当前束少南。

妇人降,即位于阶。(为柩将去有时也。位东上。)

[疏]“妇人”至“阶”。

注“为柩”至“东上”。

释曰:“妇人降”者,以柩还乡外阶空,故妇人从堂上降在阶。云“为柩将去有时”者,去有时,即明旦遣而行之是时也,今此为行始也。云“位东上”者,以堂上时,妇人在阼阶西面,统於堂下男子,今柩车南迁,男子亦在车东,故妇人降亦东上,统于男子也。妇人不乡车西者,以车西有祖奠,故辟之,在车後。

祖,还车不还器。(祖有行渐,车亦宜乡外也。器之陈,自已南上。)

[疏]“祖还车不还器”。

注“祖有”至“南上”。

释曰:祖还车者,为载时乡北,今为行始,故须还乡南,故郑云“祖有行渐,车亦宜乡外也”。“不还器”者,郑云“器之陈,自已南上”,南上者,即上文“茵”,下注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祝取铭,置于茵。(重不藏,故於此移铭加於茵上。)

[疏]“祝取铭置于茵”。

注“重不”至“茵上”。

释曰:初死,为铭置于重,启殡,祝取铭置于重,祖庙又置于重,今将行置于茵者,重不藏,拟埋于庙门左茵,是入广之物,铭亦入广之物,故置于茵也。是以郑云“重不藏,故於此移铭加於茵上”也。士无旌,唯有乘车所建摄盛之旃,并此铭旌而已。大夫以上有旌,通此二旌,则皆备三旌也。

二人还重,左还。(重与车马还相反,由便也。)

[疏]“二人还重左还”。

注“重与”至“便也”。

释曰:云“重与车马还相反,由便也”者,以车马至中庭之东,以右还,乡门为便。重在门内,面乡北,人在其南,以左还,乡门为便。是以二者虽相反,各由其便。

布席,乃奠如初,主人要节而踊。(车已祖,可以为之奠也,是之谓祖奠。)

[疏]“布席”至“而踊”。

注“车已”至“祖奠”。

释曰:云“主人要节而踊”者,祖奠既与迁祖奠同车西,又皆从车而来,则此要节而踊,一与迁祖奠同。云“车已祖,可以为之奠也”者,奠本为柩设,其柩未安,不得设奠。今车已还,名之为祖尸柩已定。可以为奠也。云“是之谓祖奠”者,下记云“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是谓彼祖奠。

荐马如初。(柩动车还,宜新之也。)

[疏]“荐马如初”。

注“柩动”至“之也”。

释曰:上已荐马,今又荐马者,以柩车动而乡南,为行始宜新之,故“荐马如初”也。

宾出,主人送。有司请葬期。(亦因在外位时。)

[疏]“宾出”至“葬期”。

注“亦因在外位时”。

释曰:云“亦因在外位时”者,亦上启期,祖期事毕,在外位,故此亦因事毕,出在外位时,请葬期也。

入,复位。(主人也,自死至於殡,自启至於葬,主人及兄弟恒在内位。)

[疏]“入复位”。

注“主人”至“内位”。

释曰:云“主人”者,以其送宾据主人,今送宾讫,入复位,明主人也。云“自死至於殡,自启至於葬,主人及兄弟常在内位”者,自死至於殡在内位,在殡宫中;自启至於葬在内位,据在祖庙中,处虽不同,在内不异,故总言之。云在内位者,始死未小敛已前,位在尸东,小敛後,位在阼阶下,若自启之後,在庙位,亦在阼阶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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