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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不书葬者何?《春秋》之初,去西周未远,嫡、妾之分尚严,故仲子别宫而献六羽,所谓犹秉周礼者也。僖公以后,日以僣逾,于经可见矣。

滕子薛伯杞伯

滕侯之降而子也,薛侯之降而伯也,杞侯之降而伯而子也,贬之乎?贬之者,人之可也,名之可也;至于名尽之矣,降其爵非情也。古之天下犹今也。崔呈秀、魏广微,天下之人无字之者,言及之则名之,名之者恶之也,恶之则名之焉尽之矣。若降其少师而为太子少师,降其尚书而为侍郎、郎中、员外,虽童子亦知其不可矣。然则三国之降焉何?沙随程氏以为是三国者,皆微困于诸侯之政而自贬焉。春秋之世,卫称公矣;及其末也,贬而侯,贬而君夫滕、薛、杞犹是也,故鲁史因而书之也。

小国贫,则滕、薛、杞降而称伯称子;大国强,则齐世子光列于莒、邾、滕、薛、杞、小邾上,时为之也。左氏谓以先至而进之,亦托辞焉尔。

阙文

桓公四年、七年阙秋冬二时,定公十四年阙冬一时,昭公十年十二月无“冬”,僖公二十八年冬无月而有壬申、丁丑,桓公十四年有夏五而无“月”,桓公十七年冬十月有朔而无甲子,桓公三年至九年、十一年至十七年无“王”,桓公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甲戌有日而无事,皆《春秋》之阙文,后人之脱漏也。《谷梁》有“桓无王”之说,窃以为夫子于继隐之后而书公即位,则桓之志见矣,奚待去其王以为贬邪”

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不书“天”,阙文也。若曰以其锡桓而贬之,则桓之立,《春秋》固已公之矣。商臣而书楚子,商人而书齐侯,五等之爵无所可贬,孰有贬及于天王邪?

《僖公元年》:“夫人氏之丧至自齐”,不言“姜”;《宣公元年》:“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不言“氏”。此与文公十四年叔彭生不言“仲”,定公六年仲孙忌不言“何”同,皆阙文也。圣人之经,平易正大。

邵国贤曰:“‘夏五’,《鲁史》之阙文欤?《春秋》之阙文欤?如谓《鲁史》之阙文者,笔则笔,削则削,何独阙其所不必疑,以示后世乎?阙其所不必疑以示后世,推不诚伯高之心,是不诚于后世也,圣人岂为之哉。不然,则‘甲戌’、‘己丑’、‘叔喜生’、‘仲孙忌’又何为者?是故‘夏五’,《春秋》阙文也,非《鲁史》之阙文也。”

范介儒曰:“‘纪子伯’、‘郭公’、‘夏五’之类,传经者之脱文耳。谓为夫子之阙疑,吾不信已。”

夫人孙于齐

《庄公元年》:“三月,夫人孙于齐。”不称姜氏,绝之也。《二年》:“十有二月,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复称姜氏,见鲁人复以小君待之,忘父而与仇通也。先孙后会,其间复归于鲁,而《春秋》不书,为国讳也,此夫子削之矣。

刘原父曰:“《左氏》曰:‘夫人孙于齐,不称姜氏,绝不为亲,礼也。’谓鲁人绝文姜,不以为亲,乃中礼尔。然则母可绝乎?宋襄之母获罪于君,归其父母之国。及襄公即位,欲一见而义不可得,作《河广》之诗以自悲。然宋亦不迎而致也,为尝试罪于先君,不可以私废命也。孔子论其诗而著之,以为宋姬不为不慈,襄公不为不孝。今文姜之罪大,绝不为亲,何伤于义哉!”

《诗》序《猗嗟》:刺鲁庄公不能防闲其母赵氏,因之有哀痛以思父,诚敬以事母,威刑以驭下之说。此皆禁之于末,而不原其始者也。夫文姜之反于鲁,必其与公之丧俱至。其孙于齐,为国论所不容而去者也,于此而遂绝之,则臣子之义伸,而异日之丑行不登于史策矣。庄公年少,当国之臣不能坚持大义,使之复还于鲁。凭君母之尊,挟齐之强,而恣睢淫佚,遂至于不可制。《易》曰:“君子以作事谋始。”《左氏》“绝不为亲”一言,深得圣人这意。而鲁人既不能行,后儒复昧其义,所谓为人臣子而不通《春秋》之义者,遭变事而不知其权,岂不信夫。

公及齐人狩于禚

《庄公四年》:“二月,夫人姜氏享齐侯于祝丘。冬,公及齐人狩于禚。”夫人享齐侯,犹可书也;公与齐侯狩,不可书也。故变文而曰“齐人”,“人”之者,仇之也。杜氏以为微者,失之矣。

楚吴书君书大夫

《春秋》之于吴、楚,斤斤焉,不欲以其名与之也。楚之见于经也,始于庄之十年,曰“荆”而已。二十三年,于其来聘而“人”之。二十八年,复称“荆”而不与其“人”也。僖之元年,始称“楚人”。四年,盟于召陵,始有“大夫”。二十一年,会于盂,始书“楚子”。然使宜申来献捷者,楚子也,而不书“君”。围宋者子玉,救卫者子玉,战城濮者子玉也,而不书“帅”。圣人之意,使之不得遽同于中夏也。吴之见于经也,始于成之七年,曰“吴”而已。襄之五年,会于戚,于其来听诸侯之好而“人”之。十年、十四年,复称“吴”,殊会而不与其“人”也。二十五年,门于巢卒,始书“吴子”。二十九年,使札来聘,始有“大夫”。然灭州来,败鸡父,灭巢,灭徐,伐越,入郢,败槜李,伐陈,会柤,会鄫,伐我,伐齐,救陈,战艾陵,会橐皋,并称“吴”,而不与其“人”。会黄池,书“晋侯及吴子”而殊其会。终《春秋》之文,无书“帅”者,使之终不得同于中夏也。是知书君、书大夫,《春秋》之不得已也,政交于中国矣。以后世之事言之,如刘、石十六国之辈,略之而已,至魏、齐、周,则不得不成之为国,而列之于史。辽、金亦然。此夫子所以录楚、吴也。然于备书之中而寓抑之之意,圣人之心盖可见矣。

亡国书葬

纪已亡而书“葬纪叔姬”,存纪也。陈已亡而书“葬陈哀公”,存陈也。此圣人之情而见诸行事者也。

许男新臣卒

许男新臣卒,《左传》传曰:“许穆公卒于师,葬之以侯,礼也。”而经不言于师,此旧史之阙,夫子不敢增也。谷梁子不得其说,而以为内桓师,刘原父以为去其师而归卒于其国,凿矣。

秂于太庙用致夫人

“秂于太庙,用致夫人。”夫人者,哀姜也。哀姜之薨七年矣,鲁人有疑焉,故不祔于姑,至是因秂而致之,不称姜氏,承元年“夫人姜氏薨于夷”之文也。哀姜与弑二君,而犹以之配庄公,是乱于礼矣。明乎郊社之礼,秂尝之义,治国其如示诸掌乎?致夫人也,跻僖公也,皆鲁道之衰,而夫子所以伤之者也。胡氏以夫人为成风;成风尚存,何以言“致”?亦言之不顺也。

以成风称小君,是乱嫡妾之分。虽然,犹愈于哀姜也。说在乎汉光武之黜吕后,而以薄氏配高庙也。

及其大夫荀息

晋献公之立奚齐,以王法言之,易树子也;以臣子言之,则君父之命存焉。是故息之忠同于孔父、仇牧。

邢人狄人伐卫

《春秋》之文有从同者。《僖公十八年》:“邢人、狄人伐卫。”《二十年》:“齐人、狄人盟于邢。”并举二国,而狄亦称“人”,临文之不得不然也。若惟狄而已,则不称“人”,《十八年》“狄救齐”,《二十一年》“狄侵卫”是也。《谷梁传》谓:“狄称‘人’,进之也。”何以不进之于救齐,而进这于伐卫乎?则又为之说曰:“善累而后进之。”夫伐卫何善之有?

《昭公五年》:“楚子、蔡侯、陈侯、许男、顿子、沈子、徐人、越人伐吴。”不称“于越”而称“越人”,亦同此例。

王入于王城不书

襄王之复,《左氏》书“夏四月丁巳,王入于王城”,而经不书。其文则史也,史之所无,夫子不得而益也。《路史》以为襄王未尝复国,而王子虎为之居守,此凿空之论。且惠王尝适郑,而处于栎矣。其出不书,其入不书,以《路史》之言例之,则是未尝出,未尝入也。庄王、僖王、顷王崩皆不书,以《路史》之言例之,则是未尝崩也,而可乎”邵氏曰:“襄王之出也,尝告难于诸侯,故仲尼据策而书之。其入也,与夫惠王之出入也,皆未尝告于诸侯,策所不载,仲尼虽得之传闻,安得益之?乃若敬王之立,则仲尼所见之世也。子朝奔楚,且有使以告诸侯,况天王乎?策之所具盖昭如也,故狄泉也书,成周也书。

事莫大于天王之入,而《春秋》不书,故夫子之自言也,曰:“述而不作。”

星孛

《春秋》书星孛,有言其所起者,有言其所入者。《文公十四年》:“秋七月,有星孛入于北斗。”不言所起,重在北斗也。《昭公十七年》:“冬,有星孛于大辰。”西及汉,不言及汉,重不在汉也。

子卒

叔仲、惠伯人君而死,义张,而国史不书。夫子平日未尝阐幽及之者,盖所谓匹夫匹妇之谅,自经于沟读,而莫之知者也。

纳公孙宁仪行父于陈

孔宁仪、行父从灵公宣淫于国,杀忠谏之泄治,君弑不能死,从楚而入陈,《春秋》之罪人也,故书曰:“纳公孙宁仪,行父于陈。”杜预乃谓二子托楚以报君之仇,灵公成丧,贼讨国复,功足以补过。呜呼:使无申叔时之言,陈为楚县矣,二子者,楚之臣仆矣,尚何功之有?幸而楚子复封,成公反国。二子无秋毫之力,而杜氏为之曲说,使后世诈谖不忠之臣得援以自解。呜呼:其亦愈于已为他人郡县而犹言报仇者与?

与楚子之存陈,不与楚子纳二臣也。公羊子固已言之,曰:“存陈悕矣。”

三国来媵

十二公之世,鲁女嫁于诸侯多矣,独宋伯姬书“三国来媵”,盖宣公元妃所生。

庶出之子不书生,故子同生特书。庶出之女不书致,不书媵,故伯姬归于宋特书。

《卫·硕人》之诗曰:“东宫之妹。”正义曰:“东宫,太子所居也。系太子言之,明与同母,见夫人所生之贵。”是知古人嫡庶之分,不独子也,女亦然矣。

杀或不称大夫

凡书“杀其大夫”者,义系于君,而责其专杀也。盗杀郑公子騱、公子发、公孙辄,文不可曰“盗杀大夫”,故不言大夫。其义不系于君,犹之盟会之卿,书名而已。胡氏以为罪之而削其大夫,非也。

“阍弑吴子余祭。”言吴子,则君可知矣,文不可曰“吴阍弑其君”也。《谷梁子》曰:“不称其君,阍不得君其君也。”非也。

邾子来会公

《定公十四年》:“大搜于比蒲,邾子来会公。”《春秋》未有书来会公者,来会非朝也,会于大搜之地也。嘉事不以野成,故明年正月复来朝。

葬用柔日

《春秋》葬皆用柔日。《宣公八年》:“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赢,雨,不克葬。庚寅,日中而克葬。”《定公十五年》:“九月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昃乃克葬。”己丑,丁巳,所卜之日也,迟而至于明日者,事之变也,非用刚日也。汉人不知此义,而长陵,以丙寅,茂陵。以甲申,平陵,以壬申,渭陵,以丙戌,义陵,以壬寅,皆用刚日。

《穆天子传》成姬之葬以壬戌。疑其收为后人伪作。

诸侯在丧称子

凡继立之君,逾年正月乃书即位,然后成之为君;未逾年则称子,未逾年又未葬则称名。先君初没,人子之心不忍亡其父也,父前子名,故称名,《庄公三十二年》“子般卒”,《襄公三十一年》“子野卒”是也。已葬则子道毕,而君道始矣,子而不名。《文公十八年》子卒,《僖公二十五年》卫子,《二十八年》陈子,《定公三年》邾子是也。故有不待葬而即位,则已成之为君。《文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成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定公元年》:“夏六月戊辰,公即位。”《桓公十三年》卫侯,《宣公十一年》陈侯,《成公三年》宋公、卫侯定公。是也,所以敬守而重社稷也。此皆周公之制,《鲁史》之文,而夫子遵之者也。《公羊传》曰:“君存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公。得之矣。

未葬而名,亦有不名者。《僖公九年》宋子。《定公四年》陈子,是也,所以从同也。已葬而不名,亦有名之者。《昭公二十二年》“王子猛”是也,所以示别也。

“郑伯突出奔蔡”者,已即位之君也。“郑世子忽复归于郑”者,已葬未逾年之子也。此临文之不得不然,非圣人之抑忽而进突也。

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者,未葬居丧之子也。里克“弑其君卓”者,逾年已即位之君也。此临文之不得不然。《谷梁传》曰:“其君之子云者,国人不子也。”非也。

未逾年书爵

即位之礼,必于逾年之正月,即位然后国人称之曰君。春秋之时,有先君已葬,不待逾年而先即位者矣。《宣公十年》:“齐侯使国佐来聘。”《成公四年》:“郑伯伐许。”称爵者,从其国之告,亦以著其无父之罪。

姒氏卒

《定公十五年》“姒氏卒。”不书薨,不称夫人,葬不称小君,盖《春秋》自成风以下,虽以妾母为夫人,然必公即位而后称之。以姒氏之不称者,本无其事也。后世之君多于柩前即位,于是大行未葬,而尊其母为皇太后。及乎所生,亦以例加之。妾贰于君,子疑于父,而先王之礼亡矣。

卿不书族

《春秋》之文,不书族者有二义。无骇卒;挟卒;柔会宋公、陈侯、蔡叔,盟于折;溺会齐师伐卫:未赐氏也。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归父还自晋;至笙遂奔齐;侨如以夫人妇姜氏至自齐;豹及诸侯之大夫盟于宋;意如至自晋;媠至自晋:一事再见,因上文而略其辞也。

春秋隐、桓之时,卿大夫赐氏者尚少,故无骇卒,而羽父为之请族,如挟、如柔、如溺皆未有氏族者也。庄、闵以下,则不复见于经,其时无不赐氏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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