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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小序谓「后妃之化」。「武夫」于后妃何与!益迂而无理。胡林仲曰:「诵此篇之义,必有人焉当之。如文王狩猎而得吕望之类也。即是以观,藏器隐鳞,才固难量。若曰触目琳琅,山辉川媚,则武王何止十乱,尼父不称才难矣。」其说特为有见,可谓不随附和者也。按墨子曰:「文王举闳夭、太颠于罟网之中,西土服。」金仁山主其说,近是也。

[一章]集传但据旧说,释「丁丁」为椓杙声,然未详悉何以使人知之。「椓」,通;说文「击也」。「杙」,谓之齻,先击齻于地中,然后布置其上也。「干城」、「好仇」、「腹心」,人知一节深一节,然又非若他章同类例。「干城」,捍蔽之物。「仇」逑同;「好仇」直借用淑女、君子字。「腹心」,人身以内物。章法皆极变。

【兔罝三章,章四句】

采采芣,薄言采之;采采芣,薄言有本韵。之。赋也,下同。

采采芣,薄言掇之;采采芣,薄言捋之。

采采芣,薄言袺之;采采芣,薄言襭本韵。之。

此诗未详。小序谓「后妃之美」,尤混。大序谓「和平则妇人乐有子矣」。毛传谓:「芣,车前,宜怀妊焉。」大序谓「妇人乐有子」者,本窃毛传「宜怀妊」之说;盖毛公,文帝时人,卫宏,东汉人也;后放此,不更详。按车前,通利之药;谓治产难或有之,非能宜子也。故毛谓之「宜怀妊」;大序因谓之「乐有子」,尤谬矣。车前岂宜男草乎!集传无以言之,虚衍为说曰:「化行俗美,家室和平;妇人无事,相与采此芣而赋其事以相乐也。」尤无意义。夫妇人以蚕织为事,采桑乃其所宜;今舍此不事,而于原野采草相与嬉游娱乐,而谓之风俗之美,可乎!是以伪传、说有「儿童斗草」之说。说诗至此,真堪绝倒;岂止解人颐而已耶!韩诗序以为「伤夫有恶疾「有恶疾」三字原脱,据校改。也」,「芣虽恶臭,我犹采采「采采」原误作「采之」,据校。而不已。」,以兴「君子有恶疾,我犹守而不离去」。列女传又实之以「宋女、蔡妻」焉。按芣为车前,未尝恶臭也;此虽旧说,亦不敢从。季明德谓芣为宜子,何玄子又谓为堕胎;皆邪说。以韵分三章,章四句;然每二句只换一字,实六章,章二句也。章法极为奇变。

【芣三章,章四句。】

汉广

南有乔木,不可休息。「休」与下「求」。韩诗「息」作「思」,当从之。汉有游女,不可求本韵。思。汉。之。广。矣。不。可。泳。思。江。之。永。矣。不。可。方。本韵。思。兴而比也。

翘翘错薪,言刈其楚。之子于归,言秣其马。本韵。汉。之。广。矣。不。可。泳。思。江。之。永。矣。不。可。方。思。赋而比也。下同。

翘翘错薪,言刈其蒌。之子于归,言秣其驹。本韵。汉。之。广。矣。不。可。泳。思。江。之。永。矣。不。可。方。思。[评]三章一字不换,此方谓之「一唱三叹」。

小序谓「德广所及」,亦近之;但不必就用诗「广」字耳。大序谓「求而不可得」,语有病。欧阳氏驳之,谓「化行于男,不行于女」,是也。大抵谓男女皆守以正为得;而其发情止性之意,属乎诗人之讽,可思而不必义也。

[一章]孔氏曰:「疑『休息』作『休思』。何则诗之大体,韵在辞上。疑『休』、『求』字为韵;二字俱作『思』。但未见如此之本,未敢辄改耳。」按韩诗传如此,孔偶未见耳。「乔」,高也。借言乔木可休而不可休,以况游女本可求而不可求;不必实泥谓乔本不可休也。毛传训「乔」为「上竦」,未免作俑。郑氏为之说曰「高其枝叶之故」,夫高其枝叶,何不可休集传又附会为「上竦无枝」,益谬。然则孟子「乔木故国」、「迁于乔木」之说,皆上竦无枝者耶如此说诗,则又非特「固哉」而已矣!

[二章、三章]古者宾客至,必共其刍、薪。是「刍薪」本属连言者,薪以为衅,刍以秣马也。此两章上二句皆为秣马,故云「刈」也。楚,薪类;蒌,刍类。本言刍而先薪以兴之,诗意如此。郑氏不喻,乃曰:「楚,杂薪之中尤翘翘者,我欲刈取之;以喻众女皆贞洁,我又取其尤高洁者。」意稚而迂折尤甚。向来皆从之,以不得其解故也。且诗言「翘翘错薪」,安得以「翘翘」属「楚」与「蒌」乎!「翘翘」,薪貌,状薪之错起不平也。正形容「错」字意,后世因此为「翘楚」之说,亦非。两章上四句,言其女子有夫,彼将刈楚刈蒌以秣马,待其归而亲迎矣;不可得矣,犹乐府所谓「罗敷自有夫」也。欧阳谓「虽为执鞭,所忻慕」之意;若然,仍近于调之矣。集传谓「悦之至」,尤非。因言「悦之至」,遂以「汉广」四句为「敬之深」以对之。不知敬意安在祇欲凑对成文,而不顾其理如此。

【汉广三章,章八句。】

汝坟

遵彼汝坟,伐其条枚。未见君子,惄。如。调。饥。本韵,赋也。[评]妙喻。

遵彼汝坟,伐其条肄。既见君子,不我遐弃。本韵,赋也。

鲂、鱼、赪、尾,[评]造句奥。王室如、毁、虽。则。如毁,父母孔迩。本韵,比而赋也。[评]虚字转有力,诗多此句法。

小序谓「道化行」,全鹘突,何篇不可用之!按此诗有二说。大序以为妇人作;则「君子」指其夫也,「父母」指夫之父母也。伪说为商人苦纣之虐,归心文王,作是诗;则「君子」、「父母」皆指文王也。二说皆若可通。苏氏谓妇人作而「父母」则指文王;集传本之。按妇人知有家事而已,国事未必与闻。在商世蚤知归心文王,呼为「父母」,绝不类。又韩诗外传「二亲不待;家贫亲老,不择官而仕。」似以「孔迩」为「死期孔迩」者,不可通;且于上两章「君子」何解后汉周盘读汝坟之卒章,慨然兴叹,乃就孝廉之举,盖本韩云。

按上二说,前一说于「王室如毁」句未免意懈。刘向列女传:「其妻谓国家多难,惟勉强之,无有谴怒,遗父母忧。」严氏解「王室如毁」,谓「王室之事虽急如火,然父母甚近,不必念家而怠王事也」,亦甚牵强。且父母远,固可怠王事乎后一说,于「王室如毁」句义甚协而殊有关系,盖谓商之王室如焚毁而将灭亡也。「君子」、「父母」亦不嫌其迭,如「岂弟君子,民之父母」,「乐只君子,民之父母」,皆是。「君子」,人君之通称;「父母」,则益加亲亲之辞。故后一说较胜。

[一章]「调」,一作「輖」,重也;不必依韩诗改作「朝」。

[二章]何玄子曰:「时盖文王以修职贡之故,往来于商,汝坟之人得见而喜之。」虽想象为说,然亦可存。

[三章]「鲂鱼赪尾」,喻民之劳苦。「孔迩」,正应上「不遐弃」意。

【汝坟三章,章四句。】

麟之趾

麟之趾,振振公子。本韵。于。嗟。麟。兮。!末句无韵,下同。此而赋也,下同。[评]只一「麟」字,余俱远神。

麟之定,振振公姓。本韵。于。嗟。麟。兮。!

麟之角,振振公族。本韵。于。嗟。麟。兮。!

小序谓「关雎之应」,其义甚迂。集传以为得之。盖本于毛传云「麟信而「而」原误「于」,据校改。应礼」,其言本难解;故吕氏因小序「应」字,以为应对之应;严氏以为效应之应。应对之应,则为古者行关雎之化,以麟出为瑞应也。效应之应,则为有关雎之德而致此效也。纷然摹拟如此。大序谓「衰世之公子皆信厚如麟趾之时」;其云「麟趾之时」,欧阳氏、苏氏、程氏皆讥其不通矣;即其谓「衰世之公子」,「衰世」二字亦难通。意谓古者治世当有麟应;商、周之际为衰世,文王公族亦如麟应。然则谓治世有麟应者,指何世乎可谓诞甚。衰世又何不以麟应而以人应乎夫人重于兽,不将衰世反优于治世乎何以解也

此诗只以麟比王之子孙族人。盖麟为神兽,世不常出;王之子孙亦各非常人,所以兴比而叹美之耳。

[一章、二章、三章]解此诗者最多穿凿附会,悉不可通。诗因言麟,而举麟之「趾」、「定」、「角」为辞,诗例次叙本如此;不必论其趾为若何,定为若何,角为若何也。又「趾」、「子」、「定」、「姓」、「角」、「族」,弟取协韵。不必有义;亦不必有以趾若何喻子若何,定若何喻姓若何,角若何喻族若何也。惟是趾、定、角由下而及上,子、姓、族由近而及远,此则诗之章法也。「振振」,起振兴意。毛传训仁厚,意欲附会麟趾。云:「麟信而应礼,以足至者也。」不知振字岂是仁厚义乎!且其以趾之故,故训「振振」为仁厚,然则定与角又何以无解乎毛传于此训「振振」为仁厚,于螽斯亦然;是因此而迁就于彼也。集传则于此训「仁厚」,于螽斯训「盛貌」;又两为其说。并可笑。末句「于嗟麟兮」,口中言麟,心中却注公子;纯是远神,亦不可执泥分疏也。

集传解此诗最多谬误,云:「麟性仁厚,故其趾亦仁厚。文王、后妃仁厚,故其子亦仁厚」。其谬有五:诗本以麟喻公子、公姓、公族,非喻文王、后妃,谬一。不以麟喻公子等,而以趾喻公子等,谬二。一麟喻文王,又喻后妃,诗从无此比例,谬三。趾与麟非二物,子与父母一而二矣;安得以麟与父母、趾与子分配!谬四。此以趾之仁厚喻子之仁厚,于「定」则云「未闻」,又云「或曰:不以抵也。」,于「角」则云「有肉」,何以皆无如仁厚之确解乎谬五。其解「于嗟麟兮」云「言是乃麟也」,尤执滞不得神情语气。又云:「何必身、牛尾而马蹄,然后为王者之瑞哉!」按「于嗟」,叹美麟之辞,若然,则为外之之辞矣。首、尾冲决,比、兴尽失,全不可通。且既以麟比文王、后妃,又以麟为王者之瑞;麟既为王者之瑞,文王亦王者,何以麟不出而呈瑞乎既以麟比文王、后妃,趾比公子,则人即麟矣,古王者之瑞又何以不生人而止生麟乎是盛世反不若衰世也。此皆徇序之过,故迷乱至此。予谓遵序莫若集传,洵不诬也。

汉广篇每章四句迭;此篇每章一句迭,且不用韵:章法皆极奇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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