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加同知衔署理台南府安平县正堂记大功四次加十级纪录十次范,为出示严禁事。光绪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据芙蓉郊董事职员张大琛等禀称:窃琛等前禀贩运妇女等情,蒙批:「如禀转详,通饬严禁」。惟此奸徒怙恶不悛,而近月奸风最炽,形同化外,琛等目睹心酸,是以仰恳迅先示禁,以便购线密拏惩办,庶无依女子免流离失所之苦,而奸徒知法随令行之警。再郡城有等绅富买用婢女,甚至念岁以上仍使其市肆往来,阃外无分,遇有轻浮之徒,当众调戏,稍为面熟,即有贪利六婆勾引成奸,所谓奸尽则出杀由,祸害更甚。琛等以风化攸关,可不请以示禁!有婢之家凡使女至念岁以上者,如本有婿,或无婿而有娘家可主者,该家主收回原交身价,退回字据,将该女交其父母领回婚配,不得久留使用。似此可无怨女之忧,藉培家主之德,贩运奸徒亦可无从入手,引诱之辈又可绝勾奸之术。琛等心存义举,仁宪必有权衡,是否有当,不揣冒渎陈情再叩,仰祈俯赐转详通饬,勒石严禁等情到县。据此,卷查先据该董事张大琛具禀奸徒贩卖人口一案,业经详蒙道宪批饬各属一体示禁在案,兹据前情,本县查锢婢不嫁最为恶俗,该职员所禀系为杜绝奸拐,整顿风化起见,做可俯如所请,除详请道宪通饬一体示禁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合邑绅商军民诸色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如有年大婢女,赶紧即行婚配,不得仍蹈故辙;倘敢锢婢不嫁,一经察出,无论何等人等,即定从严惩办,决不姑宽,各宜自爱,毋违,特示。
光绪十五年六月囗日给立
(一一)道光六年新例
原发新疆等处,今拟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共三十三条:
一、昆明湖内有人赴溺,捞救得生,讯系因贫因病,并无别故者,原例枷号半年,发往伊犁当差。
一、随征兵丁在军营私自潜逃,在军务未竣以前投首者;随征兵丁在军营私自潜逃,在军务告成以后投首,援照金川逃兵投首者;随征兵丁在途患病及打仗受伤,或迷失路径,查非有心脱,在军务告成之后拏获者,原例俱发乌鲁木齐等处为奴。
一、随征跟随余丁偷盗马匹、军器及衣服、银两潜逃投首,照兵丁按军务已未告竣分别问拟者原例,发乌鲁木齐等处为奴。
一、无偷盗等事,仅止潜逃之余丁,无论军务已未告竣拏获者,原例俱发伊犁、乌鲁木齐,酌量安插。
一、偷渡过台客民,若不法客头船户内,有积惯在于沿海村镇引诱包揽,投集男妇老幼数至三十人以上者,无论已未登舟,客头船户年力强壮者,原例发遣新疆为奴。
一、反逆案内,律应缘坐男犯十六岁以上者,原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二、反逆案内,律应缘坐十一岁以上、十五岁以下者,原例牢固监禁,候成丁时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安插。
一、叛案内,缘坐之流犯,原例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一、谋叛案内,被胁入伙,并无随同焚泛、戕官、抗拒官兵情事,悔罪投出者,原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起意私入红椿大道偷牲,遗失火种延烧草木者,原例枷号两个月,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一、京城守城兵丁由城上钓煽偷窃仓米,得脏一百石以上为从,并一百以下为首者,原例俱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恭遇御驾驻防圆明园及巡幸之处,匪徒偷窃附近仓廒官廨,拒伤兵弁兵丁,相距宫墙一里以内,刃伤及折伤以上为从者,及伤非金刃伤轻平复之首犯,并拒杀弁兵为从,未经帮殴者,原例俱发伊犁,给官兵为奴。
一、私入围场盗砍木植八百觔以上者,原例发乌鲁木齐等处种地。
一、私入围场盗斫木植一千觔以上者,原例发乌鲁木齐等处,给官兵为奴。
一、私入围场偷打牲畜再犯者,原例发新疆等处种地。
一、私入围场偷打牲畜三犯者,原例发新疆等处,给官兵为奴。
一、扎蕯克旗下蒙古,私入围场偷打牲畜再犯者,原例发新疆等处种地。
一、扎蕯克旗下蒙古,私入围场偷打牲畜三犯者,原例发新疆等处,给官兵为奴。
一、潜入南苑盗砍木植八百觔以上者,原例发乌鲁木齐等处种地。
一、潜入南苑盗砍木植一千觔以上者,原例发遣为奴。
一、潜入南苑偷打牲畜再犯者,原例发新疆等处种地。
一、潜入南苑偷打牲畜三犯者,原例发遣为奴。
一、子孙发掘祖父母坟冢,开棺见尸已至三冢,应将其子孙发遣者,原例发往伊犁当差。
一、谋杀而误杀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孙二三命以上为从;下手伤重致死及知情买药者,原例发新疆,分别当差为奴。
一、行宫地方管辖声音账房以内,金刃伤人者,原例发伊犁,给驻防官兵为奴,先行插箭随营示众。
一、常人在各处当差及各官跟役,并内务府各项人役,苑户钦工匠役等,在紫禁城内暨圆明园大营门、大东、大西、大北等门及西厂地方等处,并各处围墙以内,金刃伤人者,原例发伊犁,给驻防官兵为奴,枷号三个月,再行发配。
一、浙、闽、两广、江西、湖南六省纠众互殴,系预先敛费约期械斗仇杀,纠众人数虽多,致毙彼造三命者,原例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私铸铜钱数不及十千者,为首及匠人,原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私造铅钱不及十千者,为首及匠人,原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私铸铜钱十千以上或不及十千,而私铸不止一次,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原例俱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轮奸良家妇女已成杀死本妇案内,同谋内并未下手,又未同奸者;轮奸至本妇自尽,同谋未经同奸者;伙谋轮奸未成杀死本妇为从,未经下手者,致本妇自尽为从者,原例俱发回城,给力能管束之大小伯克为奴。
一、轮奸犯奸妇女已成杀死本妇,同奸而未下手者;致本妇自尽为从,同奸者轮奸未成,殴杀本妇帮同下手者;致本妇白尽为首者,原例俱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
一、台湾械门及抢夺等案内,应发遣者,此条为刑部现行例内所未载,该处向来办理章程,系发新疆为奴。
拟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共二十五条:
一、回民抢夺结伙在三人以上,发极边烟瘴充军脱逃被获者,原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窝留积匪之家,造意同行分脏代卖,发极边烟瘴充军脱逃被获者,原例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一、回民窝窃罪应发极边烟瘴者,原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军民人等呈递封章,挟制入奏,所控虚诬,核其诬告罪,应拟极边烟瘴充军者,原例改发新疆,充当苦差。
一、问拟笞杖枷责,业已发落递籍及无递籍之犯,复又脱逃呈递封章,视所控虚实,照呈递封章递加一等原例,极边烟瘴充军者,原例发新疆,分别当差为奴。
一、军犯在配,遣人呈递封章,条陈事务,无论所言有无可采,原犯极边烟瘴充军者,原例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调发极边烟瘴充军脱逃者,原例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一、发遣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刨参人犯,脱逃被获者,原例发伊犁等处,给兵丁为奴。
一、由黑龙江、吉林减回内地充军拟流,并改发云贵、两广充军盗犯,在配脱逃,于五日内拏获,审系在附近处所暂行躲避,或偶有事故他出实非逃走者,原例俱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原犯实犯死罪免死减军人犯,在配脱逃,并无行凶为匪犯至三次者,原例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一、控诉事件口称必须面见皇上,始行申诉,虽未呈递封章,即照呈递封章例上加等罪,应极边烟瘴充军者,原例民人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窃盗临时拒捕伤人未死;刃伤为首,抢夺伤人未死;又伤为首,例应斩候者,如实系被事主及应捕之人扭夺,情急图脱,用刀自割发辫襟带,以致误伤事主捕人者,原例俱减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异姓结拜弟兄为从,随同结拜,事发闻拏投首;及事未发而投首,减免后复犯结拜,本罪上加等,应发极边烟瘴充军者,原例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一、罪人事发在逃,被获时拒捕,若犯该极边烟瘴充军者,原例改发回疆为奴。
以上十四条拟仍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各酌加枷号三个月。
一、永远枷号人犯,枷示已逾十年,原拟死罪,并应发新疆者;原例发伊犁永远枷号人犯,枷示已逾十年,原拟系发黑龙江等处者;原例发乌鲁木齐,其原拟军流以下者,民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一、川省匪徒,并河南、安徽、湖北三省交界及山东之兖州、沂州、曹州三府,江苏之淮安、徐州、海州三府州,有红髫子、白撞手、拽刀等名目,在市场抢劫纠伙不及五人者;在野拦抢未经伤人,纠伙四人以上至九人,除实犯罪外,不分首从者,向例俱发伊犁,分给该处察哈尔及驻防满州官兵为奴。
一、在野拦抢纠伙数至十人以上,被胁同行者,原例发乌鲁木齐给官兵为奴;其在野拦抢数至三人以下,犯误徒罪者,俱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一、因抢夺问拟军流徒罪,在配在逃,复犯抢夺,无论纠抢、伙抢、独抢,曾否得免并计,而本系云贵、两广极边瘴者;原犯军流徒罪,复抢三次以上者;抢夺问拟军流徒罪,释回后犯抢夺五次以上者;抢夺初犯八次以上者,原例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其原犯军流徒罪,复抢夺一、二次;及抢夺拟军流徒罪,释回后复抢三次,并抢夺初犯五次以上者,均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一、豫省南阳、汝宁、陈州、光州四府州所属,及安徽颖州府属各地方凶徒,预谋结聚伙至十人以上,执持凶器,无论曾否伤人,不分首从者,原例发新疆,给官兵为奴预谋结伙三人以上,除实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一、在狱罪囚私纠伙党三人以上,潜行越狱脱逃,原犯徒罪为从及原犯笞杖律应加二等为首者,仅一、二人乘间越狱潜逃,并无预谋纠伙情事;原犯军流为从及原犯徒罪律应加等为首者,原例俱发伊犁为奴;其原犯笞杖律应加二等为从及原犯笞杖为首,均实发烟瘴充军。
以上六条原例系以新疆与内地为罪名轻重之差等,今新疆人犯拟请改发内地,似应将原发新疆者改为实发烟瘴充军;原发烟瘴充军者,改为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一、触犯祖父母、父母发遣之犯,遇赦免罪,释回后再有触犯复经呈送者,原例民人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今改发内地,似应仍照旗人再犯例,加枷号两个月。
一、人命案件案律不应拟抵罪止军流徒人犯,如致死三命以上,案照致死人数递加一等者,原例罪止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拟改为罪止实发烟瘴充军。
一、豪强监徒聚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火器,拒敌官兵伤人案内,私售之灶丁及窝顿之匪犯,原例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
一、台湾无籍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徒流以上情重者,原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直隶省强盗窝主,窝藏强盗二名以上者;兵丁及在官人役窝留强盗及包庇强盗窝主罪不致死者,原例俱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拟改发驻防二条:
一、内廷太监买食鸦片烟者,原例枷号两个月,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姑因子妇出言顶撞,蓄意谋杀,凶残显著者,原例发伊犁为奴。
谨按以上二项人犯为数无多,应请改发各省驻防,给兵丁为奴,原例应枷号者,仍照例枷号。
一、换班绿旗兵丁及内地贸易商民,于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之罪,如在乌鲁木齐一带者,即发往伊犁等处;其在伊犁一带者,即发往乌什叶尔剺等处;其在乌什各城者,亦发往伊犁等处;轻者编管,重者给驻防官兵为奴。
拟暂行监禁共十六条:
一、红阳教及各项教会名目,并无传习咒语,但供有飘高祖及拜师徒者,原例发乌鲁木齐,分别旗民,当差为奴。
一、闽、粤等省不法匪徒,潜谋纠劫,复兴天地会名目,平日并无为匪,仅止一次随同入会者,原例发遣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一、老瓜贼内跟随学习技艺未同行者,原例发新疆为奴。
一、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伤人,不得财为从者;未得财又未伤人为首者,原例俱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洋盗案内被胁接脏瞭望,仅止一次者;接脏瞭望已至二次投回良首者,原例俱发新疆为奴。
一、洋盗案内被胁在外瞭望,接递财物,并无助势接脏情事者,原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洋盗案内知情接买盗脏三次以上者,原例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强盗伤人而未得财为从者;强盗未得财又未伤人为首者,原例俱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用药迷人,甫经学习,虽已合药,即行败露;或被迷之人当时知觉未经受累者,原例均发往伊犁等处为奴。
一、强盗情有可原者,原例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纠众起棺索财取赎得财案内,仅止跟随同行,在场瞭望及未得财案内为从者,原例俱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用药迷人得财案内为从余犯,原例发回城为奴。
一、官吏、军民、僧道人等,妄称谙晓抾鸾祷圣、书符咒水,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并捏造经咒邪术,传从敛钱,一切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者,原例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
一、造谶纬、妖书、妖言,傅用惑人不及众者,原例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
一、传习白阳、白运、八卦等邪教案内,为从年未逾六十,及虽逾六十,而有传徒情事者,原例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
一、西洋人传习天主教,旗民人等听从入教,不知悛改者,原例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
拟仍循旧例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