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本公司资本金总额十五万二千元,分作一千五百二十股,每股金一百圆为定。
第十条:本公司资本金不准挪用于公司以外事业,并不准诸董员私自挪用。
第十一条:本公司股主姓名并股额开列于左:
一、五百股林月汀
一、二百七十股吴鸾旗
一、二百二十股林献堂
一、二百一十股林阶堂
一、二百股曾文川
一、一百股林瑞腾
一、二十股谢道隆
第十二条:本公司股金交纳日限,于事业着手前由公司长通知,须各于限日内缴,不得迟延。
第十三条:第一回股金交纳日限,定光绪三十二年八月末日,每股先缴纳金十五圆。第二回以后,由总会决议施行。
第十四条:股主接到股金交纳限日之通知,倘有过限不缴纳或缴纳不完者,每金一圆应贴日步六厘利息;若过限至六十日,则开临时总会收回股份,革除名籍。
第十五条:收回股份须配与股主内。
第十六条:各股主对股外人不准让与股份。若有不得已事由,应经总股员应诺,方得将股份让与他人。
第十七条:从新入股股主,应就其入股以前本公司所有债权亏款等并享利权,并任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