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本公司设公司长一名,应以出愿人任之;但将来有违背本章程之时,得由总会另选;然须得股额遇半以上同意,方可决议施行。公司长代表本公司,并主裁本公司营业一切事权。
第十九条:本公司设副公司长一名,任期定为二个年。总会选任之副公司长,帮办公司长之职务,又依时宜执行公司长之职务,并任其责。
第二十条:本公司自支配人以下,各使用人之任免、薪水、应酬等项,应由公司长裁定。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设监事四名,其任期定为一个年,总会选任之。
第二十二条:监事须随时查检本公司营业情形,并金银出入及一切账簿等项,兼监督董查勤怠,报明总会。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设支配人一名。
第二十四条:支配人选任及解雇,须由本公司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支配人应听公司长指挥监督,遵本公司业务范围内,经理一切事宜,亦由公司长任其责。
第二十六条:董员薪水应酬等,照总会决议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