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者,商会之名也。曰三郊:则台南之大西门城外北郊、南郊、港郊之总名目也。郑氏来台,漳、泉之民人附岛寄居,盖以此为营商之始。康熙二十二年入清版图,商业日兴,人数来集。雍正三年,入台交易,以苏万利、金永顺、李胜兴为始。配运于上海、宁波、天津、烟台、牛庄等处之货物者,曰北部。郊中有二十余号营商,群推苏万利为北郊大商。配运于金厦两岛、漳泉二州、香港、汕头、南澳等处之货物者,曰南郊。郊中有三十余号营商,群推金永顺为南郊大商。熟悉于台湾各港之采籴者,曰港郊,如东港、旗后、五条港、基隆、盐水港、朴仔脚、沪尾配运之地。港郊中有五十余号营商,共推李胜兴为港郊大商。由是商业日兴,积久成例,遂成为三郊巨号。凡台湾诸义举,皆以苏万利、金永顺、李胜兴为董事,而诸商从之。乾隆五十一年末,林爽文乱,三郊醵金募招义民,给领白布旗号,为国家除暴出力,平林爽文之乱,俱有劳绩。因此,户部挂名赏给军功。嘉庆十二年,蔡牵乱,地方官长札谕三郊募集义民。时三郊公号仅存苏万利、金永顺、李胜兴之公戳记,各郊各管董事者则有陈启良、郭拔萃、洪秀文,以三人为三郊之义民首。平蔡牵乱,而三郊之名著于台湾。因是三郊集诸商,公议捐金为公款,置买房屋收租,以济各郊宴会诸费。又议定出入港之货物,预设捐金抽厘。每糖一篓,捐金一尖;每货一稛,捐金一尖。年征捐金约有四、五千元,归掌印董事收管,预备接济地方公事。道光七年,开三益堂于水仙宫边室,俗曰三郊议事公所。设立大签三枝,为各郊行轮流值东办事之执掌,俗曰值签。又置公秤一枝、公砣一礅、公斗一个、公粮一枝,存诸公所,为各商交易秤粮之准,俗曰公覆。又公雇主稿行文先生一名,俗曰稿师。传集落供局丁一名,俗曰大斫。每年辛金由公款支销,以是为郊例之惯,流传至今。光绪十六年捐金停止(台南府吴本杰谕止),公款日绌,凡接济公事,多有不足之虞,则临时捐金按点摊出,屡屡费力,实为多有办公之难。所以三郊公戳及大签寄存三益堂,而各商无敢承接者,以难于办公也。现今归吴瑞记暂行掌理。可知商业盛衰大进者,必有大替也。
沿革
雍正三年,三郊发起人:北郊以苏万利为首,南郊以金永顺为首,港郊以李胜兴为省。乾隆末年,三郊名著。嘉庆十二年,万商云集,各途生理,皆为继起三郊公号为主。道光初年至咸丰末年,商业大兴。同治时为中兴。光绪十六年,公款日绌,贸易日少,所以继起者无干员也。光绪二十一年,归入日本版图,漳、泉各大商诸业停止,归回本土。目下商民零落无几,所以轮值三郊公事,惟吴瑞记暂主其权,而二、三郊行共参之。则此时事之变更,当望后日之复兴也。
三郊掌务
三郊为各商之长,三益堂所判公议,诸商无敢忤违。主议之人,归值签者为之;然非有干济材,则不敢当此签。当此签者,上能应接官谕,下能和协商情者也。所掌事务不外事上接下之事。何谓事上?如防海、平匪、派义民、助军需,以及地方官责承诸公事。何谓接下?如赈恤、修筑、捐金、义举,以及各郊行调处诸商事。凡郊中公款出入收发,归其节制;立稿行文,归其主裁;账目银项,归其管理;收金收税,管事用人,归其执权。
所管商务
北郊以糖业为商;交易之地如天津、宁波、上海、烟台、牛庄等处。南郊以油、米、什子为商;交易之地如金厦两岛、漳泉二州、香港、汕头、南澳等处。港郊采籴台湾各港之货物,以备内地之配运。
配运轻儎、重儎货什如左:重儎者自台湾出港。轻儎者自大陆入港。
第一之二三郊经费
第一之三三郊干员
雍正三年,董事三人:苏万利、金永顺、李胜兴各执其权,并无薪水。嘉庆十二年,仅存三郊公戳,而董事则有陈启良、郭拔萃、洪秀文。道光二年,设签轮值,则有大签如石鼎姜、林裕发、蔡振益、陈兴泰、东源号、益瑞号。同治元年,大签合行轮值,月当一次,则有陈兴泰、尤崇德、黄谦记、福人号、成记号、怡记号、鼎源益、黄源、泰锦丰、陈邦记、王德记、林裕发、益瑞号也。值签者则曰大签,而三郊公号仍用旧戮。三益堂公所则用稿师一名、大斫一名,为三郊办事之人。光绪五年,每月值大签者三人,以郊商二十余号按月轮流,则如福人号、利源号、成记号、王承裕、森泰号、景祥泰、泉升源、义发号、晋太号、震源兴、郭金源、尤崇德、美打号、德记号、怡记号、金泼利、鼎源益、吉春号、宝顺号、晋丰宽号、和昌、源太号、顺成号、瑞记号、振美号、瑞珠号、东昌号也。
一、各郊分管各郊事务。
一、各管公事,以值大签者主裁其意。
一、三郊有急要公事,传集各郊友于三益堂,公议妥行。
一、三益堂公所设置于水仙宫边室。
一、地方公事,捐金济用,由值签者传集各郊友齐到公所要议。按各号生理之大小均派照股摊出点声,以应公事。
一、公聘办务稿师,为各郊公事主稿行文。
一、公雇大斫,为各郊收税收缘,并公事执达。
一、各郊公款,归炉主掌管。如遇过炉,公款移交新炉主收管。
一、轮值炉主,各号挨次值东一年。
一、值东应执公事,如佛生日宴会、鹿耳门普度、囗〈舟古〉仔普度及宴会、开港诸件,公费由三郊款内支销。
第二之一郊规
窃谓:道不同不相为谋,理若公有谁不服。兹我布郊金义兴,客岁孟冬议定布价,立定条规,诚为尽善尽美之举。但布友众多,人心不齐,时或阳奉阴违,私自削价夺客,致害大局。如是若不认真举约,未免功亏一篑,以废前章。爰是再集诸君相妥议:自今以后,不论何号,若传请不到,及违规背约,明系藐视公章,弃大局于不顾,我郊值事者务须传单公禁,永远不与该号交易。倘异日彼若有与人鼠雀之争等事,则我郊不干与其事矣。此系再同公议,至正无偏,并非一己之利,实关有益之举。祈我同人率由旧章,益敦厚谊,实为幸甚。
列附我郊诸号芳名,各祈盖章于左:
值东长美号、玉兴号、瑞胜号、永隆美、干美号、裕振成号、昆记号、协荣号、震裕号、(以下十六号略之)
光绪二十二年九月八日公同立约
第二之二郊规
窃谓:营商贸易,共欲货财之生殖;佥筹议约,同期益振之良谟。我布郊者,前章虽创,无奈,尔来景况迁变,奸策滋生,多为被欠所误,以致血本无归,不可胜数。今者,公订新章,胪列于左,凡我同门,各须照约,毋违厚望。则际履端肇庆,耶可展策,庶启后祚绵祥,有关裨益也。为序。
一、公议:我郊设立一签,书明诸号芳名,照为转流周复始。凡有本郊公务,以及时价增贬,值签之人应传请诸号齐到公所,妥举传定价目,一律通行,以昭公允。毋庸挂欠,免伤血本,是所深望。
一、公议:各埠号由今庚起,以及前账未清还者,不得复付货件。如系欠家有与债主议约,二比许诺,立单付证,方听交关。此系顾全大局,切勿自误。
一、公议:各埠号如有挂欠我郊账项,未见设还,而彼备金别采,若被债主察出真情,不论该号何人亲到,以及寄项若干,悉听债主挡住。该接承之号,务必将银信或单底赉出公览,以存炳据。及该号有欠几家之数,有出声明者,须并就账现出共观,同堂阻挡,以待二比策直,方任交关,违者罚金五十圆。倘承接之号若贪图些利,私将单信改易匿混,再罚金六圆,均充本郊金义兴祭费之款。
一、公议:凡有集议公事,值签之处应备点心、烟、茶及工役等费若干,登明公账,候设抵或捐分付偿,俱无不可。
附列我郊诸号芳名,各祈盖章于左:
值东长美号、玉兴号、瑞胜号、永隆美、干美号、泉裕振成、昆记号、协荣号、震裕号、(以下十七号略之)
祗因本郊所订诸章,系谓被欠一节起见,致不得不重新议约,以绝侥吞。如有带货往售于埠头,似此既欠家易于谋采,何患债主之定章。爰再集共议,由此后,我郊诸号不得带货到埠发售,并不得假手佣为四处走鬻,阳奉阴违;倘有此情弊者,照前章加倍重罚。此系公同议约,各悦合应附批存据。三月六日再议,批照。
光绪二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公同立约
第三缘簿
台南芳义和公订章程,列明于左,存据:
一、定:众司阜各人在本店做工者,账项不直,听其阻挡,不可故违。
一、定:司阜不住本店,账项未楚,亦不可准倩。俟其清楚,准倩。
一、定:司阜年终至元月初四日开工止,若无侵辛金,准其自由。
一、定:要倩司阜,先问旧头家。若有账项清白,听其准倩。
一、定:司仔出司者,与司阜不直,擅出自住别号,不可准倩。
一、定:证人为凭,此据。故违条规者,公订议罚:汉席二筵、官音一台。
光绪二十五年八月十三日旧历己亥年七初九日公议定约
光绪二十五年已亥旧历二月十五日,住大铳街黄泉春,借过香铺芳义和公七三银一百大元二角五尖,每年限至二月十三日,愿贴利息七三银二十四元,敬仙祖妈千秋,记在簿为凭。
玉吉司
蔡馥馨在银黄泉春,另借利息七三银十二元。
陈震明
光绪三十二年丙午年二月十五日。
蔡振芳在来插炉四元。
光绪二十五年庚子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陈锦芳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四元。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王吉司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元。
光绪二十八年壬寅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蔡馥馨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元。
光绪二十九年癸卯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陈震明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元。
光绪三十年甲辰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吴振馨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四元。
光绪三十一年乙巳年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振尚仪收过黄泉春利息银二十四元。
光绪三十二年丙午年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第四郊规
鹿港泉郊规约
同立合约。泉郊金长顺炉下等号,为重新规约,以杜弊窦事。窃维立纲陈纪,政令所当先;革故鼎新,权宜为最要。粤稽我郊,开自乾隆之间,前哲创有炉主签首之称,章程森布,炳炳煌煌,尽善尽美。无如,国帑带累,年年生息;郊费浩繁,日日应需。
虽鸠分取资乎货石,而货石还赖乎同人,准情酌理,和衷克谐。迨乎法积久而生玩,旧章不闻;弊以巧而日滋,往制谁复?兴言及此,良可叹也!用是,咸集重新妥议,以炉主统合郊事务,以签首掌各船鸠分,协力赞襄,同心共济。愿诸同人恪守良规,勿朝议而暮改,毋口是而心非,则郊运隆兴可计日而待也。谨列条章,公诸同鉴,是为约。
一、值年炉主筶东△△号,岁凡一易。历圣母诞辰之日,请我同人各宜踊跃到馆,齐集筶定新任。如有借口不前,先以情谕,继以理劝。若复坚延推诿,是以一忤众,则以违规禀卸,务祈自爱,勿伤和气。新东既定,接篆速听自择,缓尽五月为期。如复挨延,移东易西,又非合议,公订自六月初一日起,凡有大小事宜,一切卸归新东办理,无干旧任之事,不得以未接篆藉词。此苦乐相承,一年一换,是老例所不能移也。慎之,慎之。
二、延师均当一年一换,前章已有明约,炉主不得擅留擅请,而诸朋亦不恃势强荐。万一弄权有伤和气,如炉主要请何人,先问众公议,妥择品德兼优,声望济美,方可延请。倘才有余而品不端,即仍行再为妥举。炉主及我同人各不得因循平日情面,互相混荐混请,致干公责,违则禀究不贷。
三、炉主统合郊事宜,第恐费繁利纯,入不供出,万一有亏,小则炉主填用,多则结账请议,就号先需。其需之项,俟鸠用盈余,照额领回,俾任者踊跃办理,则郊运隆兴可指而待也。倘有一二阻挠不遵者,问众公诛。勉之,勉之。
四、凡遇地方以外公事,应否捐需,或多或寡,照号公平匀摊,分别派出抵款。俾公事有济,不得藉词挨延,贻误地方。轻则问众公诛,重则禀官严究。
五、自昔遗下所欠国帑一千七百两,每年缴纳生息利银,必须年清年款。如逢列宪要追母项,严行急切,议就各号先需缴完,不得推诿。此系国帑关重,各宜自慎。
六、本馆事无大小,以及议儎传帮,凡有传请,诸同人不论缓急,立传立到,以便集议。幸勿推诿不前,抑或到馆缄默,背后生议,擅与出海私相授受,舞弄奸巧,废坠郊规,贻害公事。小则议罚,大则议究,各宜共凛。
七、诸船长行车额原自有定。如新到之船,立册写儎,车额定后,一体交关,不得更易。倘出海诡作,不遵帮期,无端弃旧讨新,篡越规矩,先以理较,如敢恃强弃退,问众议诛禀究。祈诺同人勿与私相授受,自损我郊之规矩也。
八、我郊诸号配货,不准取巧变号,藉称郊外,及与出海私相授受,隐匿抽分。察出,问众公诛,一体重罚,违则以生息禀究。
九、议船帮儎价,郊客、船户交关,若鱼水相依,如长短缓急,必须因时制宜,当以公平为准,郊客不得刁措。而出海亦不得恃势诈索住船,行家莫为船户把弊,违则一体重罚。
十、诸船进口,如欲越港,不论福州、厦岛、东石、后埔、默林等澳,该出海务必到馆预先声明。如若假藉诈称,明系故意乱规,走漏抽分,察出公议重罚,决不姑容。
十一、凡在澳之船,帮期已定,缘单起后,越日收批,向来规矩,确定不易。倘未见缘单先后号批,显有隐匿走漏抽分之意,察出重罚,违则以生息禀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