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乡曲间,或有贵显之家,以州县观望而凌人者。又有高资之家,以贿赂公行而凌人者。方其得势之时,州县不能奈何,鬼神犹或避之,况贫穷之人,岂可与之较?屋宅坟墓之所邻,山林田园之所接,必横加残害,使归于己而后已。衣食所资,器用之微,凡可其意者,必夺而有之。如此之人惟当逊而避之,逮其稔恶之深,天诛之加,则其家之子孙自能为其父祖破坏,以与乡人复仇也。乡曲更有健讼之人,把持短长,妄有论讼,以致追扰,州县不敢治其罪。又有恃其父兄子弟之众,结集凶恶,强夺人所有之物,不称意则群聚殴打。又复贿赂州县,多不竟其罪。如此之人,亦不必求以穷治,逮其稔恶之深,天诛之加,则无故而自惟于罹宪网,有计谋所不及救者。大抵作恶而幸免于罪者,必于他时无故而受其报。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也。
乡曲士夫,有挟术以待人,近之不可,远之则难者,所谓君子中之小人,不可不防,虑其信义有失,为我之累也。农、工、商、贾、仆、隶之流,有天资忠厚可任以事、可委以财者,所谓小人中之君子,不可不知,宜稍抚之以恩,不复虑其诈欺也。
士大夫居家能思居官之时,则不至干请把持而挠时政;居官能思居家之时,则不至狠愎暴恣而贻人怨。不能回思者皆是也。故见任官每每称寄居官之可恶,寄居官亦多谈见任官之不韪,并与其善者而掩之也。
忠信二事,君子不守者少,小人不守者多。且如小人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巧其言词,止于求售,误人食用,有不恤也。其不忠也类如此。负人财物久而不偿,人苟索之,期以一月,如期索之不售,又期以一月,如期索之又不售。至于十数期而不售如初。工匠制器,要其定资,责其所制之器,期以一月,如期索之不得,又期以一月,如期索之又不得,至于十数期而不得如初。其不信也类如此,其他不可悉数。小人朝夕行之,略不知怪,为君子者往往忿懥,直欲深治之,至于殴打论讼。若君子自省其身,不为不忠不信之事,而怜小人之无知,及其间有不得已而为自便之计,至于如此,可以少置之度外也。
张安国舍人知抚州日,以有卖假药者,出榜戒约曰:“陶隐居、孙真人,因《本草》、《千金方》济物利生,多积阴德,名在列仙。自此以来,行医货药,诚心救人,获福报者甚众,不论方册所载,只如近时,此验尤多,有只卖一真药便家资巨万,或自身安荣,享高寿;或子孙及第,改换门户,如影随形,无所差错。又曾眼见货卖假药者,其初积得些小家业,自谓得计,不知冥冥之中,自家合得禄料都被减克。或自身多有横祸,或子孙非理破荡,致有遭天火、被雷震者。盖缘赎药之人,多是疾病急切,将钱告求卖药之家,孝子顺孙只望一服见效,却被假药误赚,非惟无益,反致损伤。寻常误杀一飞禽走兽,犹有因果,况万物之中人命最重,无辜被祸,其痛何穷!”词多更不尽载。舍人此言,岂止为假药者言之,有识之人,自宜触类。
市井街巷,茶坊酒肆,皆小人杂处之地。吾辈或有经由,须当严重其辞貌,则远轻侮之患。或有狂醉之人,宜即回避,不必与之较可也。
衣服举止异众,不可游于市,必为小人所侮。
居于乡曲,舆马衣服不可鲜华。盖乡曲亲故,居贫者多,在我者孑然异众,贫者羞涩,必不敢相近,我亦何安之有?此说不可与口尚乳臭者言。
妇女衣饰,惟务洁净,尤不可异众。且如十数人同处,而一人之衣饰独异,众所指目,其行坐能自安否?
饮食,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求之,则为饕为馋;男女,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狎之,则为奸为淫;财物,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得之,则为盗为贼。人惟纵欲,则争端起而狱讼兴。圣王虑其如此,故制为礼,以节人之饮食、男女;制为义,以限人之取与。
君子于是三者,虽知可欲,而不敢轻形于言,况敢妄萌于心!小人反是。圣人云:不见可欲,使心不乱。此最省事之要求。盖人见美食而下咽,见美色而必凝视,见钱财而必起欲得之心,苟非有定力者,皆不免此。惟能杜其端源,见之而不顾,则无妄想,无妄想则无过举矣。
子弟有耽于情欲,迷而忘返,至于破家而不悔者,盖始于试为之,由其中无所见,不能识破,则遂至于不可回。
世人有虑子弟血气未定,而酒色博弈之事,得以昏乱其心,寻至于失身破家,则拘之于家,严其出入,绝其交游,致其无所见闻,朴野蠢鄙,不近人情。殊不知此非良策。禁防一弛,情窦顿开,如火燎原,不可扑灭。况居之于家,无所用心,却密为不肖之事,与出外何异?不若时其出入,谨其交游,虽不肖之事习闻既熟,自能识破,必知愧而不为。纵试为之,亦不至于朴野蠢鄙,全为小人之所摇荡也。
起家之人,生财富庶,乃日夜忧惧,虑不免于饥寒。破家之子,生事日消,乃轩昂自恣,谓“不复可虑”。所谓“吉人凶其吉,凶人吉其凶”,此其效验,常见于已壮未老,已老未死之前,识者当自默喻。
起家之人,见所作事无不如意,以为智术巧妙如此,不知其命分偶然,志气洋洋,贪取图得。又自以为独能久远,不可破坏,岂不为造物者所窃笑?盖其破坏之人,或已生于其家,曰子曰孙,朝夕环立于其侧者,他日为父祖破坏生事之人,恨其父祖目不及见耳。前辈有建第宅,宴工匠于东庑曰:“此造宅之人。”宴子弟于西庑曰:“此卖宅之人。”后果如其言。近世士大夫有言:“目所可见者,漫尔经营;目所不及见者,不须置之谋虑。”此有识君子知非人力所及,其胸中宽泰,与蔽迷之人如何。
起家之人,易为增进成立者,盖服食器用及吉凶百费,规模浅狭,尚循其旧,故日入之数,多于日出,此所以常有余。富家之子,易于倾覆破荡者,盖服食器用及吉凶百费,规模广大,尚循其旧,又分其财产立数门户,则费用增倍于前日。子弟有能省用,速谋损节犹虑不及,况有不之悟者,何以支持乎?古人谓“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盖谓此尔。大贵人之家尤难于保成。方其致位通显,虽在闲冷,其俸给亦厚,其馈遗亦多,其使令之人满前,皆州郡廪给,其服食器用虽极华侈,而其费不出于家财。逮其身后,无前日之俸给、馈遗使令之人,其日用百费非出家财不可。况又析一家为数家,而用度仍旧,岂不至于破荡?此亦势使之然,为子弟者各宜量节。
人之居世,有不思父祖起家艰难,思与之延其祭祀,又不思子孙无所凭藉,则无以脱于饥寒。多生男女,视如路人,耽于酒色,博弈游荡,破坏家产,以取一时之快。此皆家门不幸。如此,冒干刑宪,彼亦不恤。岂教诲、劝谕、责骂之所能回?置之无可奈何而已。
人有财物,虑为人所窃,则必缄縢扃鐍,封识之甚严。虑费用之无度而致耗散,则必算计较量,支用之甚节。然有甚严而有失者,盖百日之严,无一日之疏,则无失;百日严而一日不严,则一日之失与百日不严同也。有甚节而终至于匮乏者,盖百事节而无一事之费,则不至于匮乏,百事节而一事不节,则一事之费与百事不节同也。所谓百事者,自饮食、衣服、屋宅、园馆、舆马、仆御、器用、玩好,盖非一端。丰俭随其财力,则不谓之费。不量财力而为之,或虽财力可办,而过于侈靡,近于不急,皆妄费也。年少主家事者宜深知之。
中产之家,凡事不可不早虑。有男而为营生,教之生业,皆早虑也。
至于养女,亦当早为储蓄衣衾、妆奁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费力。若置而不问,但称临时,此有何术?不过临时鬻田庐,及不恤女子之羞见人也。至于家有老人,而送终之具不为素办,亦称临时。亦无他术,亦是临时鬻田庐,及不恤后事之不如仪也。今人有生一女而种杉万根者,待女长,则鬻杉以为嫁资,此其女必不至失时也。有于少壮之年,置寿衣寿器寿茔者,此其人必不至三日五日无衣无棺可敛,三年五年无地可葬也。
居官当如居家,必有顾藉;居家当如居官,必有纲纪。
士大夫之子弟,苟无世禄可守,无常产可依,而欲为仰事俯育之资,莫如为儒。其才质之美,能习进士业者,上可以取科第致富贵,次可以开门教授,以受束修之奉。其不能习进士业者,上可以事笔札,代笺简之役,次可以习点读,为童蒙之师。如不能为儒,则医卜、星相、农圃、商贾、使术,凡可以养生而不至于辱先者,皆可为也。子弟之流荡,至于为乞丐、盗窃,此最辱先之甚。然世之不能为儒者,乃不肯为医人、星相、农圃、商贾、伎术等事,而甘心为乞丐、盗窃者,深可诛也。凡强颜于贵人之前而求其所谓应副;折腰于富人之前而托名于假贷;游食于寺观而人指为穿云子,皆乞丐之流也。居官而掩蔽众目,盗财入己,居乡而欺凌愚弱,夺其所有,私贩官中所禁茶、盐、酒、酤之属,皆窃盗之流也。世人有为之而不自愧者,何哉?
凡人生而无业,及有业而喜于安逸,不肯尽力者,家富则习为下流,家贫则必为乞丐。凡人生而饮酒无算,食肉无度,好淫滥,习博弈者,家富则致于破荡,家贫则必为盗窃。
人有患难不能济,困苦无所诉,贫乏不自存,而其人朴讷怀愧,不能自言于人者,吾虽无余,亦当随力周助。此人纵不能报,亦必知恩。
若其本非窘乏,而以干谒为业,挟持便佞之术,遍谒贵人富人之门,过州干州,过县干县,有所得则以为己能,无所得则以为怨仇。在今日则无感恩之心,在他日则无报德之事,正可以不恤不顾待之。岂可割吾之不敢用,以资他之不当用?
居乡及在旅,不可轻受人之恩。方吾未达之时,受人之恩,常在吾怀,每见其人,常怀敬畏,而其人亦以有恩在我,常有德色。及吾荣达之后,遍报则有所不及,不报则为亏义,故虽一饭一缣,亦不可轻受。
前辈见人仕宦而广求知己,戒之曰:“受恩多,则难以立朝。”宜详味此。
今人受人恩惠多不记省,而人所急于人,虽微物亦历历在心,古人言:施人勿念,受施勿忘。诚为难事。
人有居贫困时,不为乡人所顾,及其荣达,则视乡人如仇雠。殊不知乡人不厚于我,我以为憾;我不厚于乡人,乡人他日亦独不记耶?但于平时薄我者,勿与之厚,亦不必致怨。若其平时不与吾相识,苟我可以济助之者,亦不可不为也。
圣人言“以直报怨”,最是中道,可以通行。大抵以怨报怨,固不足道,而士大夫欲邀长厚之名者,或因宿仇,纵奸邪而不治,皆矫饰不近人情。圣人之所谓直者,其人贤,不以仇而废之;其人不肖,不以仇而庇之。是非去取,各当其实。以此报怨,必不至递相酬复无已时也。
居乡不得已而后与人争,又不得已而后与人讼,彼稍服其不然则已之,不必费用财物,交结胥吏,求以快意,穷治其仇。至于争讼财产,本无理而强求得理,官吏贪谬,或可如志,宁不有愧于神明!仇者不伏,更相诉讼,所费财物,十数倍于其所直,况遇贤明有司,安得以无理为有理耶?大抵人之所讼互有短长,各言其长而掩其短,有司不明,则牵连不决。或决而不尽其情,胥吏得以受赇而弄法,蔽者之所以破家也。
人之治家,须令垣墙高厚,藩篱周密,窗壁门关坚牢,随损随修。
如有水窦之类,亦须常设格子,务令新固,不可轻忽。虽窃盗之巧者,穴墙剪篱,穿壁决关,俄顷可辨。比之颓墙败篱、腐壁敝门以启盗者有间矣。且免奴仆奔窜及不肖子弟夜出之患。如外有窃盗,内有奔窜及子弟生事,纵官司为之受理,岂不重费财力!
居止或在山谷村野僻静之地,须于周围要害去处置立庄屋,招诱丁多之人居之。或有火烛、窃盗,可以即相救应。
凡夜犬吠,盗未必至,亦是盗来探试,不可以为他而不警。夜间遇物有声,亦不可以为鼠而不警。
屋之周围须令有路,可以往来,夜间遣人十数遍巡之。善虑事者,居于城郭,无甚隙地,亦为夹墙,使逻者往来其间。若屋之内,则子弟及奴婢更迭巡警。
夜间觉有盗,便须直言:“有盗。”徐起逐之,盗必且窜。不可乘暗击之,恐盗之急以刀伤我,又误击自家之人。若持烛见盗,击之犹庶几,若获盗而已受拘执,自当准法,无过殴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