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年谕:『程祖洛等奏「酌筹拨解台湾道库储备银两」一摺,福建台湾一府孤悬海外,必须库储充裕,方可缓急足恃;据该督等查明,请由收捐监生银两归补本省封储项下,酌拨十万两发交道库,以为备公要需。着照所请,准其如数酌拨。此项银两,着责成台湾道专款加谨封储;不得与府库纠缠,致滋弊混。如遇重大紧要事件,着该道一面酌拨,一面自行具奏并报明督、抚、藩司存案。事竣,分别归补。此外寻常事件及垫放官兵俸饷等项,照旧由台湾府自行筹拨,概不准擅动。遇有新旧交代,责令后任盘查结报,造册详报咨部。倘有挪移短缺,据实参追。如遇将军、督、抚、提督渡台巡阅,照督、抚年终盘查司、道库款例,核实盘查;于奏报「巡阅事竣」摺内,声明有无亏短,分别究办』。
又定:前项封储银十万两,每年春、秋二拨,造册送部备查。
二十六年奏准:前于闽省收捐监生归补封储银内拨银十万两解存台湾道库,嗣节次动拨银九万二千八百余两,实储不及万两;复于闽省现存收捐监生归补封储银内酌拨银十万两,解储道库备用。
·寄储
雍正十年议定:各省官兵领饷,除直隶、贵州二省仍按季支给,山东、河南二省分拨附近州县按月支给外,其山西之潞安、泽州、大同等营、江南之潜山、徽州等营及河标各营、江西之吉安等营、福建之台澎、南澳、延平、建宁等营、浙江之象协各营、湖广之榖城、彝陵等营、陕西之固原等营、四川之松潘等营、广东之琼州镇及水师营、广西之永宁等营、云南之照通、永北、永顺各镇营,均离省窵远,所需兵饷准赴藩库总领两季,领回之日寄储同城府、州、县库,交武弁拨兵看守;仍照例按季、按月散给。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三。
·仓庾·
·采买米石
道光四年谕:『闽省台湾米多价贱,应如何招商给照?或糖船装载、或另船贩运,务期糖税仍无偷漏、米运并无留难,并核计该处时价及运津水脚每石应得价银若干?分析议定章程。该抚一面据实奏闻,一面即督饬迅速购运并知照直隶总督饬天津海口一体遵照,以平市价而裕民食。钦此』。遵旨议奏:在台召募商民运米十四万石,用糖、商各船七十四只陆续开放;其鹿耳门、鹿子港两处米价每石二两六、七、八钱不等,淡水一处米价每石二两四、五钱不等,脚价每石俱六、七钱不等,按船给予免税印照,厅各自投行。
又奏准:本年直隶秋收一律丰稔,粮价已平;台商等自备资本、远涉重洋,若仍令其自行投行、按照市价粜卖,必致赔累。自应酌量变通,官为收买。所有应给价值,即照福建巡抚所报米价、运费每石以库平纹银三两六钱为率。除该商等零星销售米石不计外,着发价先行收买米十万石,计价银三十六万两,于部库拨银二十万两、通济库拨银三万两、长芦运库天津道库并天津关税各项下通同拨用银十三万两。所动部库银两,即在福建积存俸饷、建旷工程、平余等款银内凑足二十万两解部归款,并令直隶总督拣派明干大员前往天津督办。所拨银两,交该员一手给发。运米原船带回货物,官给印照;所过关津,一律免税。至各该商急公应募运米至十四万石之多,即分别生、监、民人,给予顶戴职衔,以示鼓励。
同治九年奏准:闽省采办京米十万石全数运津交收,按时价据实报销:计台湾采办籼米六万石,连耗每石一两九钱六分;上海采办粳米四万石,连耗每石二两零七分:雇用火轮、夹板船装运赴津。由台湾雇用火轮船,每石给水脚银八钱七分;夹板船,每石给水脚银八钱二分;由上海雇用火轮船,每石给水脚银八钱;夹板船,每石给水脚银七钱五分。由津运通剥价经费,照案每百石给银八两一钱。所有需用米价、船费及运米杂支各款银两,由闽海关四成洋税及福建税厘项下拨用,作正开销。
十一年奏准:闽省购米四万石运津济赈,按照市价采购:计台湾采办籼米一万石,连耗每石一两九钱六分;上海采办粳米三万石,连耗每石二两一钱:雇用轮船分批运津。所需米价、船费及运米杂支等项,统共用银十一万八千五百一两;内拨闽海关四成洋税银五万两,不敷之银在税厘项下支用,作正开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八。
·积储·
·常平榖本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福建现在捐输榖二十七万余石、常平仓榖约五十六万余石。其内地积榖,仍按原存州、县之额数存留;常平榖,照时价尽数发粜。至台湾一府三县远在海外,现在捐输榖八千六百余石、常平仓榖十一万石有奇;除每县应存之数加谨收储以备每岁出陈易新之用外,其余榖石尽行发粜储银,遇荒年赈济。
雍正四年议准:福建台湾于常运平粜米五万石之外,动正项钱粮运米十万石存边海地方。若遇台湾丰收之年,再酌量加增运储;仍令台湾商贩,得至福、泉等府贸易。
乾隆十一年议准:福建福、兴、漳、泉四府民食向藉台湾运济,令台属各厅、县于本年二月内买足四十万石之榖,永为定额。遇有内地需要,即于此内动拨,仍发藩库银交台属随时买补。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九。
·常平榖数
乾隆五十二年议准:福建诸罗县改为嘉义县,常平仓仍额存榖五万石。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
·丰年备储
雍正十一年议准:福建台湾凤山县积榖,酌拨十万石赴福、兴、漳、泉四府分储;来岁将平粜银发交台湾,秋成采买还仓。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一。
·裕备仓储
雍正四年议准:福建台湾除常运平粜米五万石外,动正项钱粮运米十万石存边海地方备储;若遇台湾丰年,酌量加运。
七年奏准:台湾粟石,止可存储全台并厦门、金门等处兵粮。兹将官庄现存粟四万九千余石价银七万三千四百余两内,抽拨采买,运到漳、泉二府:永为定例。
乾隆十一年议准:福建福、兴、漳、泉四府民食仓储,不能不仰藉台湾运济;令台属各厅、县于本年三月内买足四十万石之榖,永为定额。遇有内地拨用,即于实储四十万石内动拨;将藩库现存银随时发交台湾买补足额,仍将买补榖数、价值分析造报。至运保搭运商船已至内港因驾驶不慎、船被阁损、漂失米榖及虽在外洋遭风、其船无实在击碎形迹、舵工水手皆存、牌照无失者,概不准豁免;仍着落行保、船户照时价赔补。其有在外洋遭风、舵工水手漂失无迹及在外洋横礁击碎、有实在形迹可验者,即具切实供情印、甘各结,先将商船遭风失水情形、米榖数目逐案咨部查核,仍俟岁终将应豁各船米榖汇案报题豁免:永为定例遵行。
十三年覆准:常平仓榖之外,别有储榖。如福建之新设台湾仓,奏请备储四十万石,现存三十九万六千七百十有六石有奇。均因地制宜以资接济,皆不在常平额内;令各省督、抚照旧存储。
·仓储耗析
乾隆四十一年议准:常平仓米榖杂粮,福建除台湾四县并屏南、连城、福安、大田、德化等县不准开报气头廒底外,其余各府州县收储已过三年、数在二万石以上者,每石报气头八合、廒底二合。
·仓储交代
乾隆三十八年议准:各省督、抚、藩司到任委盘仓榖,勒限三个月盘清结报,不准另扣程途日期。广东、甘肃统照三个月例限盘查,其地方道路远近按日扣除程限。福建台湾一府远隔重洋,藩司委盘该府属仓粮,亦准扣除程限。奉天并未设有藩司,即责成该管上司实力盘量,按照仓榖多寡、程途远近,定限一个月、两个月盘量结报。至藩司到任或与督、抚莅任同时、或相隔未久、或值年例盘查之际,均令并案办理。藩司到任甫经盘查,即遇升调,新任藩司到任以及暂时递行委署在三个月以内,毋须再盘;令新任藩司出结详报督、抚报部查核。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二。
·营仓积储
乾隆四年题准:福建省海坛、金门、澎湖、闽安、烽火、铜山等六镇协营共买榖二万石存储各镇协营,遇青黄不接,酌借兵丁,免其加息;秋收散饷,扣除买补。共建仓四十三间所需工料,在于正项银内动支。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三。
·钱法·
·直省鼓铸
康熙二十八年题准:福建台湾建设郡县,颁发样钱,就地开鑪鼓铸,背铸清、汉字「台」字。
三十一年,停广东及福建台湾铸局。
道光四年奏准:福建省钱价日贱,暂停宝福局鑪鼓铸。
咸丰三年奏准:福建省宝福局添设两鑪,鼓铸当十、当二十、当五十、当一百各项大钱;当十者重五钱、当二十者倍之,当五十、当百者如数递增。其原设四鑪,仍按卯鼓铸常钱,并准民间缴铜赴局易钱以资铸造。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十九。
·搭放省饷
乾隆四年奏准:福建铸钱万余串运至台湾,搭放官兵月饷。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
·盐法·
·福建
福建盐,行西路延平府、建宁府之建安、瓯宁、建阳、崇安、浦城五县、邵武府、东路福州府之罗源、古田、屏南三县、建宁府之松溪、政和二县、福宁府、南路福州府之闽、侯官、长乐、福清、连江、闽清、永福七县、兴化府、泉州府、漳州府、永春州、龙岩州。惟台湾一府,自雍正元年裁革官商,委台湾府兼管,官收官卖,以闽浙总督总理、福建盐法道专理(谨案:旧系盐驿道,雍正十三年驿传事务归于粮道管理,盐驿道改为盐法道)。
乾隆五十五年议准:福建台湾原定额余盐斤之外,所有埕底泥盐带土刮收,每年约可得二万石,拨台湾、凤山、嘉义、彰化、淡水、澎湖等六厅县销售;每年应征课银一千八百一十八两一钱八分二厘,按数征输,入册奏销。如有缺误,照例参处。
嘉庆二十年覆准:台湾府噶玛兰每年额盐七千石(由府场拨运),每石征番广银三钱三分,共征番广银二千三百一十两,折给兰境兵饷;其晒价,即于课本内支销:责成该通判经理。如销征缺额,着落赔补;仍将经征职名,造入奏销册内报参。
道光四年奏准:台湾府匀销内地南靖、长泰二县引盐。
同治十二年奏准:台湾府属加征课厘银一万八千五百两,归于正课奏销册内另款开列,一并核计分数考成。其旧额应征正、溢两课银一万五千九百三十九两零(内正课银四千五十两二钱八分三厘、溢课银一万一千八百八十九两五钱九分九厘),仍查照引章,年清年款,核计考成;每年分造台湾正、溢两课清册,随同奏销报部。
又定:台湾府属洲南、洲北、濑东三场盐斤(每担一百斤,加耗盐十二斤)、濑南、濑北两场(每担一百斤,加耗盐二十四斤)〔盐斤〕,俱遵用部颁新法。
又定:台湾府暨府属云澳帮地方,由商认纳课银,不行盐引。台湾府(征盐埕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四钱有奇、赢余银六千八百七十四两五钱有奇)、云澳帮(额课银一十九两七钱有奇、赢余银三百八十两二钱有奇)共征盐埕等银一万三百九十九两八钱有奇。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六。
·关税·
·闽海关
额税银七万三千五百四十九两有奇,赢余十一万三千两。凡商船出洋及进口各货,按斤科税者为多;有按疋、件、条、把、个、块,各因其物,分别贵贱征收。船税按梁头尺寸:梁头阔七尺以外作五尺二寸、八尺以外作五尺四寸、九尺以外作五尺六寸、一丈以外作五尺八寸、丈一二尺以外作六尺四寸、丈四五尺以外作六尺八寸、丈六七尺以外作七尺五寸、丈八尺作八尺,系南台、厦门、泉州、涵江四口各号海船;每尺科税银五钱,一年两次征收。至各县小商、渔船仅在近地贸捕,除照海船梁头减折丈尺外,每尺征银三钱至五钱;内有一年两次征收者,有一年一次征收者(旧例因海船不除水沟,丈量梁头五尺以上至一丈,每尺征银五钱;一丈以上至二丈,一两;二丈以上,二两:额课稍重,舟民措纳维艰。雍正七年题准:酌量减折丈尺,以示宽恤。至新造、新归各船,亦照前项本船梁头丈尺寸画一减折)。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五。
康熙五十九年议准:福建糖船至厦门发卖者,令赴该关纳税;其往浙江、江南各省贸易在厦门停泊者,免其输税。
·直省关差
同治三年,福建台南地方设打狗口海关,归巡抚管理。
光绪十三年奏准:福建省沪尾、打狗两海关税务,改归台湾巡抚监督。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六。
·禁令
乾隆十年题准:福建省台湾一府产米素饶,泉、漳诸府多仰给于台粟;今商、渔船搬运过多,以致漳、泉诸府失所援济。嗣后商船每船止许带食米六十石,于出鹿耳门之先,令台防同知查验;有多带者,分别责惩,余米就地起卖。倘不能验明、致有夹带,至入口盘出或别处发觉者,将该同知照例分别米榖多寡议处。其沿海港汊纷歧,难免偷漏,令地方文武官弁实力巡查拿禁。
四十九年覆准:福建省泉州府晋江县属之蚶江口、台湾府彰化县属之鹿仔港,设口开渡;其厦门商运船只,仍照旧编记册档,出入挂验,不许越赴蚶江渡载。蚶江商、渔船只出口,责令蚶江通判验明编号,挂验放行。如有违例偷渡、人照不符及夹带禁物等项,查拿究治;若文武官员故纵失察,分别参处。至鹿仔港海口出入船只,令鹿仔港同知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