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类问题,我们的判断往往是根据个别商人的私利所引起的国民偏见与敌意。在这场合,人们往往使用两个标准作为依据,即海关登记册和汇兑情况。由于海关登记册对各种货物的评价大部分是不准确的,所以现在大家都认为那是一种非常不确定的标准。至于汇兑情形,恐怕也是同样的不可靠。
当伦敦与巴黎两地以平价汇兑时,据说就显示伦敦欠巴黎的债务恰被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抵消了。反之,当对巴黎的汇票在伦敦贴水时,据说就表明伦敦欠巴黎的债务没有被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所偿还,那么就必须从伦敦送出货币以弥补差额。
事实上,即使汇兑的一般情况能够充分表示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也不能就此断言,债务债权的普通状态有利的一方,贸易差额同样对它有利。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未必完全取决于两地间商务来往的一般情况,而常受两地间任何一地对其他各地商务来往一般情况的支配。
此外,按照一向计算汇兑平价的方法,即使汇兑的一般情况被认为有利于一个国家,也不能充分表示债务债权的一般情况也对它有利。也就是说,真实的汇兑情况与估计的汇兑情况可能极不相同,而且事实上往往也极不相同,所以,在许多场合,关于债务债权的一般情况,我们绝不能根据汇兑的一般情况得到确实的结论。
假设你在英国支付的一笔货币,按照英国造币厂的标准,包含一定数量纯银,而你所得的汇票在法国兑付的货币额,按照法国造币厂标准,其中所含的纯银量恰好相等,人们就说英法两国以平价汇兑。如果你支付的多些,就被认为是付出了贴水,因而人们就会说这个汇兑对英国不利,而对法国有利。反之,如果你支付的少些,就会被认为是得到了贴水,因而人们就会说这个汇兑对法国不利,而对英国有利。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第一,我们不能总是用个别国家的铸币厂的标准来判断不同国家通货的价值。因为在有些国家通货磨损得多些,在有些国家通货磨损得少些,再加上其他一些原因使得它们低于铸币厂的标准。但是每个国家通用铸币的价值与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通用铸币的价值相比不是与它应含的纯银的数量成比例,而是与它实际所含纯银成比例。
第二,有些国家铸币的费用是由政府支付的,而有些国家铸币的费用则是由送金锭到铸币厂的人支付的,政府甚至从铸币中还可获得某些收入。
第三,有些地方都以他们所谓银行货币兑付外国汇票,有些地方则以当地通用货币兑付。而所谓银行货币,总是比同一名义金额的通用货币有更大价值。
其他原则下的不合理
在上一节中,我力图说明根据重商主义原理,对那些在与本国贸易中出现逆差的国家进口,也没有必要加以限制。
然而,没有什么比赖以建立这些限制及商业条例的整个贸易差额论更加荒谬的了。这种理论认为,当甲乙两地进行贸易时,如果贸易额平衡,则两地各无得失;如果贸易额略有偏倚,就必然会有一方损失、另一方得利的情况出现,其得失程度和偏倚程度相称。事实上,这两种假设都是错误的。下面我将要说明的是,用奖励和垄断两种手段来强迫进行贸易,虽为本国利益而设立,但由奖励金及独占权所促成的贸易,却可能对本国十分不利。反之,两地之间自由贸易,尽管双方获利程度不同,但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这里所说的好处或利得,我认为不是金银数量的增加,而是一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的增加,或是一国居民年收入的增加。
如果两国贸易额持平,而且其贸易全由本国商品构成,那么通常它们不仅都会得利,而且所得利益几乎相等。这样,各方将为对方剩余产品的一部分提供市场,并偿还为生产及制造这一部分剩余产品而投下的资本,以及作为收入或生计而分发给一定数量的居民的资本。这样,两国都有一部分居民将间接地从另一个国家取得他们的收入与生计。由于两国之间所交换的商品及其价值被假设为相等的,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两国投在这种贸易上的资本也必然相等或几乎相等,而且因为都是用来生产两国的本地商品,所以两国居民由此而获得的收入与生计也必然相等。
不过,两国间的贸易,也许既不可能双方全为国产商品,也不能一方全为国产商品一方全为外国货物。几乎所有国家,彼此间所交换的都一部分是国产商品,一部分是外国货物。但是,国产商品占交换品大部分的国家,总是主要的利得者。
依据前面所说的贸易差额论,各国都认为他们的利益在于使其所有邻国变穷,因此都用嫉妒的目光去看待与他们通商的国家的繁荣,并把这些国家的利得看做是他们的损失。实际上,国际通商与个人间的通商一样,原来应该是团结与友谊的保证,而现在却成了产生仇恨的源泉。
最初产生并传播这种学说的无疑是垄断精神,而最先倡导这种学说的人绝不会像后来信奉它的人那么傻。在任何国家,大多数人的利益总是向要价最低的人购买他们所需要的各种物品。这个道理如此简单,以致证明它反倒是一种滑稽可笑的事了。事实上,正是那班商人和制造业主出于自私的目的,用诡辩混淆了人们的视听。而这些人的利益在于保住其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权。
邻国的财富虽然在战争或政治上可能是危险的,但在贸易上则绝对是有利的。富有的邻国对一个国家的好处与一个人有个富有的邻居一样,是大有帮助的。经营同一种制造业的富人,虽然是邻近各同行的竞争对手,但他的花费却可以给邻近的其余人提供好的市场,所以对大多数邻人是有利的。同理,富国的制造业无疑会对邻国同种制造业极具威胁性,但却有利于其他行业的人。
一个想通过对外贸易致富的国家,如果其邻国都是富裕、勤勉和商业化国家,那么就肯定都会这样做。一个大国的四周,如果都是一些游牧的、未开化的民族,那么它只有通过耕作本国土地以及经营国内商业才能使国家富裕,而不能通过国际贸易。古埃及人和近代中国人似乎就是以这种方式致富的。我们都知道,近代中国人极轻视国外贸易,不屑于给它提供像样的法律保护。
近代的对外贸易的信条是以所有邻国陷于贫困作为目标的,如果它真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标,便会对贸易不屑一顾。正是这个原因,使英法两国之间的贸易受到了很多的阻碍与限制。如果两国能抛弃商业嫉妒和民族仇恨,从而考察其真实的利害关系,那么对英国来说,与法国的贸易将比与欧洲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更有利。同样,对法国来说,与英国贸易也会得到巨大的利益。然而,本来可使两国间开放而自由的贸易那么有利的条件,却成为产生这种贸易的主要障碍。因为是邻国,它们必然是敌国。于是,一方富强便会增加另一方的恐惧,而本来可增进国民友谊的有利因素,却成为助长激烈的民族仇恨的原因。英法两国商人之间彼此妒忌,都热烈地确信他们自私自利的谬说,宣称不受限制的国外贸易,必然会生出不利的贸易差额,而不利的贸易差额又一定会导致国家的灭亡。
另外还有一种差额,它和贸易差额极不相同。这种差额对一国的有利与否可能引起一国的盛衰。它就是年生产物与年消费的平衡。大家知道,年生产物的交换价值如果超过了年消费的交换价值,社会的资本每年就必然会按照该超出额的比例而增加。这时,社会在其收入内维持其生存、每年从其收入中节省下来的部分自然会添加到社会资本上去,并用以进一步增加年生产物的产量。反之,社会的支出超过了社会的收入,它必然侵蚀社会的资本。随着资本的减少,其产业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也会减少。
生产与消费的差额,和所谓贸易差额完全不同。在没有对外贸易、不与世界往来的国家里,可以发生这种差额。在财富、人口与改良都在逐渐增进或在逐渐减退的全地球上,都可以发生这种差额。
即使在所谓的贸易差额不利于一个国家时,生产与消费的差额仍可不断地有利于这个国家。即使半世纪来,这个国家进口的价值远大于出口的价值,流入的金银全部立即输出,流通铸币逐渐减少而以各种纸币替代铸币,甚至它对各主要通商国家所负的债务也在逐渐增加,但它的真实财富,即土地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仍可能按照比以前大得多的比例增加起来。
退税
商人和制造业主不会仅仅满足于国内市场的垄断,他们总是希望谋求更广大的国外销售市场。但是,由于他们的国家在外国没有管辖权,要垄断国外市场,通常只能求助于国家对出口的奖励。
在各种奖励措施中,退税似乎是最合理的了。在商人出口时,退还国内产品的内地税的一部分或全部,并不会使货物的输出量大于无税时的输出量。这种奖励,不会驱使资本违反自然趋势转向某一特定用途,而只是防止课税把那一部分资本驱赶到其他用途。
退税同样适用于进口货物的再出口。以英国为例,退税达到了进口税的绝大部分。根据规定旧补助税的法令,无论哪个国家的商人,都可以在出口时收回旧补助税的一半,只是英国商人应在12个月内出口,而外国商人则只有9个月的期限。
旧补助税实施以后,所征收的各种税大部分在出口时全部退还。但是,这个总则有许多例外,致使退税的原则不像制定时那么简单了。
有些外国商品,进口数量会大大超过国内消费所需,在其出口时全部的课税都予以退还,甚至旧补助税的规定的半数也不保留。相反,对于那些被禁止进口的货物,在交付一定的税收后,可以进口和在库房存放起来以备出口,但却不予任何退税。
也许,最初给予退税是为了鼓励转口贸易,由于船舶的运费常常是由外国人以货币支付的,所以一般认为这种贸易会把金银带回国内。虽然转口贸易并不值得什么特别的鼓励,虽然这个制度的动机也许是极端愚蠢的,但这个制度本身是相当合理的。这种退税并不能迫使国家的资本比顺其自然要更多地流入这种贸易,只不过使进口税不至于完全排斥这种贸易。转口贸易虽然不值得特别照顾,但应让它像其他所有贸易一样,任其自由发展。这种贸易,对于那些既不能投在本国农业,也不能投在本国制造业;既不能投在国内贸易,也不能投在消费品对外贸易上的资本,提供了一个出路。
关税的收入,不但不会因为退税而受损,甚至还会因此而得利,因为在退税时,得保留一部分关税。如果全部关税都被保留,那么纳税的外国商品由于缺少市场不能出口,因而本国也不能进口。这样,本来可以保留一部分的关税也没有了。
这些理由足以证明,即使退还货物在出口时的全部税款,也是完全正确的。诚然,这样会使国内货物税的收入稍受损失,关税收入的损失更大。但是,产业的自然平衡,劳动的自然分工和分配,总是或多或少受到这种税收的影响,通过退税制度,就可以使这种平衡大体得到恢复。
不过,上述理由仅仅证明在出口货物到完全独立的外国时退税是合理的,并不证明在出口货物到本国商品享有垄断权的地方时退税是合理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退税并不能使出口额有所增加。
必须指出,只在出口商品真正出口到外国去,而不再秘密进入国内的时候,退税制度才会带来益处。大家都知道,有些退税,尤其是烟草的退税,往往被人滥用,并产生了许多既有害于收入又有害于正直商人的欺诈行为。
奖励金
在英国,经常有人请求政府对某些产业的产品给予出口奖励,而且政府有时也确实会发给这种奖励金。这些人表示,有了这种奖励金,英国的商品就会以与竞争者一样低廉或更低廉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增加出口量,使贸易差额有利于本国。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强迫外国人来购买我们的商品,那么我们可以付钱给外国人让他们来购买。重商主义理论正是用这种方法来使整个国家富裕,并且通过贸易平衡的办法把钱装进每个人的口袋。
有人认为,奖励金只应发给那些没奖励金就不能经营的商业部门。但无论何种商业部门,如果商人在出售货物时所得价格,可以偿还货物制造乃至上市所投下的资本并提供普通利润,那么就表示它没有奖励金也能经营。只有商人售货价格不足以补偿其资本并提供普通利润的贸易,才需要奖励金。给予奖励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这种损失,奖励它继续经营或开创一种被认为开支大于收益的商业,即每经营一次,投下的资本即亏蚀一部分。但是,如果所有商业就像这样,那么国家资本很快就会荡然无存了。
须知,靠奖励金才能生存的商业即是这样一种商业:两国之间长期经营而其中的一方长期亏损,或者必须将其货物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但是,如果奖励金不足以补偿商人在价格上的损失,他就会在利益的驱使下把资本投向更有利的行业。因此,奖励金的作用只能是强使一国的贸易脱离其自然发展走向,而驶入一个不利的渠道。
有人认为,对谷物设立奖励金,可以使出口谷物的价格高于出口谷物的价格,并且其超过的程度远远大于奖励金的总额,并由此可以证明,这种强制的谷物贸易有利于国家。
须知,这种奖励金只是社会为出口谷物所花费的极小部分,农场主用来栽种谷物的资本也要加进去。如果谷物在外国市场上销售的价格,不够补偿这种奖励金和这个资本以及这个资本的普通利润,则其差额便是社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