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已经说过,由于奖励金在丰年引起大量出口,所以使国内市场上的谷物价格提高到自然的程度以上,这就是奖励金制度倡导者公然标榜的目标。在歉收年份,奖励金虽然停止了,但丰年所引起的大量出口必定会使一年的丰收不能救济另一年的匮乏。所以,无论年岁丰歉,奖励金必然会提高谷物的价格,使其略高于无奖励金时国内市场上的价格。
奖励金必然会有这种趋势,我想任何有理性的人对此都不会有异议。但许多人却认为,奖励金有助于鼓励耕作,方法主要有两种:(一)奖励金给谷物开辟了一个更广大的国外市场,从而可以扩大需求,促进谷物的生产;(二)奖励金使农场主得到的价格比之前要高,所以有助于奖励耕作。这样长期下去,必定会大大增加谷物的生产,以致国内市场上谷价降落的程度,远远大于奖励金所能提高的程度。
对于这种观点,我的答复是不论国外市场通过奖励金能扩张到多大,在每一个特定的年份里,它必然都是以牺牲国内市场为代价的。由于通过奖励金出口的谷物,在没有奖励金时就不会出口,那么它将留在国内市场增加消费。同时,降低价格对谷物出口的奖励金就像对其他任何一种出口奖励金一样,在人民的身上征收了两种不同的税:一种是为了支付奖励金他们必须缴纳的税;一种是来源于国内市场上谷物价格上涨而需交纳的税,而且由于全体人民都是谷物的购买者,所以全体人民都必须缴纳。因此,在这种特殊的商品里,第二种税是这两个税中最重要的一个。
不过,有人认为谷物价格的提高,使种植谷物对农民更加有利,必然会鼓励谷物的生产。
我的答复是,如果奖励金能提高谷物的真实价格,使农民能用等量的谷物维持更多的劳动者,才会对其有利。但显然,奖励金不可能达到这种效果。奖励金影响的不是谷物的真实价格,而是名义价格。奖励金制度强加在整个人民身上的税对于支付人来说可能十分沉重,而且对于接受它的人来说也毫无利益可言。
对国产商品出口给予任何形式的奖励金,都不免惹人反对。因为这种制度不仅迫使国内一部分劳动和资本流入较少利益的用途,而且是迫使其流入完完全全不利的用途。没有奖励金便不能经营的贸易,必然是一种亏损贸易。
有人认为,生产奖励金的作用可能比出口奖励金更直接。此外,它只需向人民征收一种赋税,即用以支付奖励金的税。生产奖励金,不但不会提高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反而有减低的倾向。所以,人们不会缴纳第二种税,而他们缴纳的第一种税也将因此得到部分补偿。
然而,生产奖励金是不常发给的。重商主义所确立的偏见使我们相信,国民财富直接得自生产的少,直接得自出口贸易的多。出口贸易被看做更直接的带回货币的方法,因此更受欢迎。
又有人说,生产奖励金比出口奖励金更易产生欺诈行为。我不知道这种说法确实到什么程度,但出口奖励金往往被滥用来搞许多欺诈行为,却是所有人都知道的。然而,商人和制造业主是重商主义理论的发明者与倡导者,生产奖励金是不合乎他们的利益的,因为这样会使他们的货物在国内市场积压过多,而出口奖励金却能将多余的货物送往外国,有效防止存货过多现象的发生。
诚然,如果某种制造业是国防所需要的,那么依靠别国供应可能是不慎重的,而且如果这种制造业非奖励就不可能在国内得到支持,那么为了支持它而对其他部门征税就是合理的了。
但是,为了支持某些特殊制造业,而对大部分人征税就不是合理的了。但在极端繁荣的状态下,当公众享有大量剩余资产而不知如何使用时,对某些特别喜爱的制造业给予奖励金也许就是非常自然的了。在公共花费中,也像在私人花费中一样,巨大的财富也许常常可能被用来作为极大的蠢事的辩解。而在普遍穷困的时期继续这样挥霍,其荒谬程度必然就超乎寻常了。
所谓奖励金,有时就是退税,因此不能与真正的奖励金一概而论。按照关税用语来说,只有那些出口时其货物形态和进口时保持相同的出口货物所给予的津贴,才叫做退税。如果进口以后,其形态曾由某种制造业加以改变,以致名称随着改变,对其发给的津贴则叫做奖励金。
另外,社会给予业务有专长的技术家与制造业者的奖金,也不能一概称为奖励金。奖励金虽可奖励异常的技巧与技能,从而提高各行业中现有工人的竞争心,但不能使一国资本违反自然趋势,以过大的比例流入任何一个行业。这种奖励金不能破坏各行业间的均衡,却使各行业的产品尽可能达于完善。
奖励金有时被称为补贴金,正如退税有时被称为奖励金一样。但我们应时常注意事物的本质,不必重视名称。
通商条约
如果一个国家用条约的形式保证,某些商品只能从某个国家进口,而禁止从其他国家进口类似商品,或免除某国某些商品的进口关税,而对其他国家的同类商品征收进口关税,那么在商业上受惠的国家,至少是该国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必然会从条约中获得巨大收益。
不过,这样的条约往往不利于施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因为这样就把有害于他们自身的垄断授予了外国,从而使他们必须比平常更高的价格购买该国的商品。因此,他们用以购买外国商品的那一部分本国生产物,必须以更低廉的价格出售。这样一来,本国年产物的交换价值,就会由于这种条约而减少。但这种减少,不能说是绝对的损失,只是本来可得到的利益的减少。它出售货物的价格,虽比有通商条约之前低,但总不会低于成本,否则这种贸易就不能长久持续。
不过,有些基于完全不同的原则订立的商业条约却被认为是有利的。有时,商业国家授予某一外国某种商品以有害本国的垄断权,只因为希望在两国间的全部贸易上,本国的出口大于进口,以致金银的差额对自己有利。英国和葡萄牙于1703年签订的通商条约,根据的就是这个原理,并且受到了普遍的赞赏。下面就是这个条约的逐字翻译,该条约只有三个条款:
第一条,神圣的葡萄牙国王陛下,以其自己的名义及其继承人的名义许诺,从今往后在无法律禁止的条件下,像往常一样允许英国的呢绒以及其他毛制品进入葡萄牙,以下条所述为条件。
第二条,神圣的英国国王陛下应以她的名义及其继承人的名义许诺,从今往后允许葡萄牙出产的葡萄酒进入英国。不论英国和法国是处于和平或战争状态,都不得以关税的名义或其他名义对这些葡萄酒直接地或间接地要求比同量法国葡萄酒所纳更多的关税,并在其基础上减免1/3的关税。但是,如果任何时候上述减免遭受到任何形式的攻击和侵害,神圣的葡萄牙国王陛下重新禁止英国呢绒及其他毛制品输入也是合法的。
第三条,两国全权大使相约负责取得各自国王批准条约,并在两月内交换批准文件。
根据这个条约,葡萄牙国王有义务准许英国的毛织品按禁止以前的相同条件进口,但没有义务准许英国毛织品比其他国家的毛织物以更优越的条件进口。然而,英国国王却有义务准许葡萄牙的葡萄酒比法国葡萄酒少纳1/3的关税,就这一点来说,这个条约显然对葡萄牙有利,对英国不利。
然而,这个条约却被宣扬为英国商业政策中一大杰作。葡萄牙每年从巴西获得的黄金,比国内贸易的所耗费的数量大得多。这些剩余的黄金,由于在葡萄牙国内找不到有利的市场,所以便运往国外,交换某些在国内市场上更有利的物品,其中大部分输往英国。于是,根据重商主义原则,英国在这种贸易中得到了大大的好处。
几年前,英国商人曾经使葡萄牙国王感到不快,一些商业特权或受到了侵犯,或被取消。于是,那些过去竭力赞扬对葡贸易的人也认为,这种贸易的有利程度比想象的要差。他们的解释是,每年进口到英国的大部分黄金并不是为了英国的利益,而是为了欧洲其他各国的利益。每年从葡萄牙进口到英国的水果与葡萄酒,几乎全部抵消了出口到葡萄牙的英国货物的价值。
事实上,即使进口的黄金全部是为了英国的利益,这种贸易也不会比任何其他贸易更为有利。我们可以想象得出,进口的黄金中只有很小一部分是增加国内器皿或铸币的,其余的则会送到国外交换某些消费品,如果这些消费品直接用英国的工业品交换的话,一定比先以那些产品购买葡萄牙黄金,再以黄金购买这种消费品对英国更有利。
据说,英国的黄金几乎全部来自葡萄牙。对其他各国的贸易差额,不是对英国不利,就是对英国无大利。但是要知道,一个国家从某一国输入了越多的黄金,则从其他国家输入的黄金就会越少。一个国家对黄金的有效需求,像对其他任何商品一样,都有一定数量的限制。并且,除了餐具和铸币的需要外,每年从某些国家进口的黄金越多,必须出口到其他国家的也就越多。现代政策最无意义的目标——贸易平衡告诉我们,在某些国家的贸易中对本国越有利,它必然在本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中更为不利。
一个国家每年大量进口金银并不是为了镀金餐具或铸币,而是为了进行对外贸易。对这些金属来进行消费品的迂回对外贸易,比用任何其他货物做媒介更为有利。金银是普遍的商业手段,所以比其他商品更容易为人接受;同时,因为它们体积小而价值大,所以由一地到另一地的运费很低。在一切商品中,没有一种像金银那样,便于在某一外国购买再在其他外国脱售更方便的商品了。对葡贸易的主要利益,在于使英国各种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更为方便。这虽不能说是最大的利益,但无疑是一个相当大的利益。
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
虽然鼓励出口和抑制进口是重商主义理论建议使国家富裕的两大引擎,但对某些特定商品来说,它奉行的政策又似乎截然相反,即奖励进口和抑制出口。不过,它的最后目标却是相同的,即通过有利的贸易差额使国家富强起来。它阻抑制造原料和工具的出口,使本国商人处于有利地位,以便使其产品在外国市场上能够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出售。另外,它还提出通过限制价值不高的少数商品的出口,来出口数量更大价值更高的商品。它鼓励原材料的进口,使本国人民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生产,从而防止更多更有价值的制造品进口。在英国的法律汇编中,看不到鼓励生产工具进口的法令。当制造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生产工具的制作本身就成了许多重要制造业的生产目标。对这种工具的进口给予任何奖励,必然会大大妨碍这些制造业者的利益。所以,这样的进口,不但不被奖励,而且往往被禁止。
在英国,工业原料的进口,有时得到免税的奖励,有时得到奖励金。
从几个国家进口羊毛,从所有国家进口棉花、生麻、海豹皮、生铁、染料以及大部分生皮从爱尔兰或英属殖民地进口,另外还有其他几种工业原料,如果按正当手续呈报海关,便可以得到免税的奖励。这种免税条例,以及许多其他商业条例,也许都是英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出于私利,硬要立法当局制定的,但这些规定是完全正确的,有利于人民大众。
然而,由于大制造业者的贪婪,这种免税有时竟大大超过可正当地可视作加工的原材料的范围。例如,麻纱虽然是制造品,但是却免征关税,而制作麻纱的工人并不会从中得到任何好处。那些大制造商获取利润的方法,不是售卖纺工的制品,而是售卖织工的完全制品。他们的利益既在于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售卖完全制品,也在于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购买原料。为了能低价格购入纺工的制品,他们要求政府奖励外国麻纱的进口,以便与本国的形成竞争。
对工业原料的进口所给予的奖励金的鼓励,主要限于从美洲殖民地所进口的原材料。
自18世纪初期到现在为止,英国政府先后七次授予从美洲进口的海军补给品、柏油、生亚麻、木材、生丝、木桶、大麻等工业原料奖励金。同时,如果这几种商品从其他国家进口,则会被征收高关税。重商主义理论认为,美洲殖民地的利益与英国的利益是一致的。输到他们那里去的货币,会由于贸易差额,全部回到英国来,无论怎样在他们身上用钱,也不会使英国减少一个铜板。这样一个理论的愚蠢,早已为经验所充分暴露,我们无须再多说一句话来对其进行揭露。如果美洲殖民地真是英国的一部分,这种奖励金便可认为是对生产的奖励金,但依然要受这类奖励金所要受的一切非难。
对工业原料的出口,有时是通过绝对禁止,有时是通过征收高关税加以阻止。
英国的呢绒制造者成功说服了国会,使它相信国家的繁荣依存于他们这种行业的成功与拓展,因此他们不仅获得了对抗消费者的垄断权,即绝对禁止从其他国家进口呢绒,还取得了对抗牧羊人和羊毛生产者的垄断权,即同样禁止活羊和羊毛的出口。这些条款被英国的商人和制造商们说服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巩固,令多数人都抱怨严酷律法又多了一部。
为了防止私运出口,国内羊毛贸易也大受阻碍,其他诸如沿海贸易等也都受到类似限制。为了国家人道的荣誉,我希望这些法律从来没有被执行过,但事实并不像我期望的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