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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民法通则篇——民事权益民事活动(5)

【案例】

商人李某将要出国考察,周某听说后,委托李某将自己亲手做的工艺品拿去卖掉。后李某将工艺品拿给自己的朋友看,朋友很喜欢,让李某以低价卖给自己,并许诺给李某好处费。李某答应,于是以非常低的价格将工艺品卖给朋友。回国后,李某谎骗周某说工艺品没人买,不得不便宜处理,周某当时没在意。后来周某得知实情,那么,周某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周某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因为李某与朋友串通,以极低的价格进行交易,并从中谋利,严重损害了被代理人周某的利益,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周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让李某和他的朋友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权

★捡钱不还又弄丢,失主向拾得者索赔

【案例】

中学生刘某(15岁)和高某(15岁)放学后回家,在某路的拐弯处,发现地上有一个黑色塑料袋,二人捡起发现里面竟是一沓百元钞票。二人躲至僻静处,仔细清点,居然是5000元。刘某和高某高兴得不知所措,二人商量决定,各先拿500元零花,剩下的4000元藏起来,以后慢慢花。不料,两天后,二人去藏钱处取钱时,却发现钱不翼而飞。一个月后,失主卢某得知此事,于是找到刘某和高某的父母,追要丢失的5000元现金。协商无果,卢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刘某和高某的父母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卢某5000元。

【法律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如果刘某和高某捡到钱后,寻找失主或上交学校及有关部门,由此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失主卢某来承担,即使途中现金被盗或又丢失,二人也不负返还义务。但是本案中,二人并没有寻找失主,也没有上交学校或有关部门,而是打算将钱分掉,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该款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私分以及隐藏行为,因此,对于后来钱又丢,二人应全部赔付给失主。由于刘某和高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以由其监护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拾得者趁机要挟,非法侵占怎么办?

【案例】

胡先生工作途中丢失一个重要的皮包,内有身份证和一堆文件外,还有1000美元和一个5万元人民币的存折。不久,孙某将包送上门来,胡先生正千恩万谢之时,孙先生却开出条件要求支付500美元酬劳。胡先生把价砍到200美元,孙先生不乐意,威胁不给钱就不还包。这种情况下,胡先生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本案中,拾得人孙先生索要的报酬明显超出合理必要的范围,并在商谈未果的情况下,拒绝返还拾得物,已经构成非法侵占。因此失主胡先生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讨回公道,并且可以拒绝向其支付任何费用。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走失的宠物被别人购买,失主可以索还吗?

【案例】

郭某的一只名贵宠物狗于几日前走失,后被钟某拾得。邻居赵女士见到此狗非常喜爱,也没问钟某狗是哪儿来的,当即决定购买。一天赵女士牵狗出门遛弯时被郭某认出,遂要求赵女士归还他小狗。赵女士称此狗为自己花钱购买,不同意还给郭某。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法律解析】

赵女士应将狗还给郭某,至于她的损失,可以向钟某讨还。我国《物权法》规定,物品遗失,原所有权人有权讨回。如果该物被转让,则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损坏集体财产的怎么办?

【案例】

某村的两条道路的交叉口有一座小石桥,桥原宽为1.6米。由于原桥面宽度不足,经大家商议,决定将桥加宽至2.6米,以方便大家出入。但是路西居住的吴某认为不应将桥加宽,多次趁人不备时将桥毁坏。那么,村民有权要求吴某赔偿损失吗?

【法律解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石桥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村民可以要求吴某将桥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赌博输的钱,能够要回吗?

【案例】

小李与小刘是邻居,两人都喜欢玩牌,有时还会有钱财上的输赢。一天,两人又在一起玩,小李运气不好,输了500元。小李心中郁闷,便要求小刘返还其钱财,遭到小刘的拒绝。小李于是以小刘侵犯其财产权为名将其告到法院。请问,小刘的行为属于侵犯小李的财产权吗?

【法律解析】

小刘没有侵犯小李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小李将财产作为赌资,其实质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更谈不上财产权被侵犯。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购买赃物能取得所有权吗?

【案例】

在几年前的一次拍卖会上,何先生以不菲的价格购买了一幅名人字画,可是不久便证实这幅画竟是一件被盗卖的赃物。当时有关部门曾找到何先生,要求他物归原主,可何先生想不通,自己花了那么多钱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的字画,怎么能就这样简简单单地退回去呢?

【法律解析】

何先生拍卖取得的字画由于是盗赃物,根据有关规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此何先生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必须物归原主。何先生为此支付的价款,可以请求出卖人偿还。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挖出的财物,所有权归谁?

【案例】

农民宋某挖地基时挖出一个瓦罐,内有5000块银元及一张棉布,棉布上写:葛胜,1940年8月10日。葛胜是同村葛民的祖父。葛民后来了解此事,于是前来找宋某索回。张某认为银元是从自家的地基中挖出,应该归己所有,而葛民则认为银元是自己祖父的,现在祖父不在,应该归自己所有,两人因此发生争执。那么,这些银元到底应归谁所有?

【法律解析】

银元应该归葛民所有。《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而本案中的银元明确标有所有人的姓名、日期,因此该银元不应归国家所有。《民法通则意见》也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中银元为葛胜所埋,能够证明归其所有。而葛民是葛胜的孙子,依法享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民法通则意见》第九十三条 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两人共同出资购房,共有权怎么区分?

【案例】

范某和朋友小周都是“北漂”一族,两人经协商决定共同出资买房。两人签订了相关合同,并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但是当范某高兴地往新房搬东西时发现,小周的东西放满了客厅。范某认为自己与小周是平均出资,两人应平均分配屋内面积,但是小周却认为自己没有独占客厅,客厅的其他空间大家还可以使用。小周的说法合理吗?

【法律解析】

小周的行为侵犯了范某的房屋共有权。《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本案中,范某与小周平均出资共同购房,两人对房屋按份共有。小周在客厅放满了自己的东西,使范某无法在客厅摆放其他东西,显然有故意占用客厅的意思,侵犯了范某的房屋共有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方能否擅自买卖?

【案例】

赵某和杜某是夫妻关系,他们结婚后不久购买了一套房子。由于杜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感情没有以前那么亲密。赵某不想再同杜某生活下去,于是,赵某找到街道办事处出具了杜某的死亡证明,然后将房屋卖给了张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张某入住大半年之后,杜某从外地工作回来,发现房屋已被卖掉,而且找不到其妻。于是,杜某向张某要房,张某不答应。请问,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

【法律解析】

本案中,赵某与杜某是夫妻,该房屋属于二者共同共有,原则上其处分该房屋的行为应为无效。但是,由于杜某在外地工作,张其又出具了杜某已死亡的证明,房屋的受让人张某无法知道赵某无权处分该房屋,因此,应当认定张某已经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是善意的。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赵某将房屋转让给张某的行为是有效的。同时,由于赵某和张某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张某。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先借后卖,电视机不幸遭雷击,谁来负责

【案例】

周某出于好心把自家的旧电视机借给经济窘迫的邻居余某使用,余某觉得电视质量还算不错,于是主动提出买下这台旧电视机。双方约定,月底的时候正式签订买卖合同。谁知第二天电视机被雷击中,造成严重毁损。余某于是通知周某解除合同,但周某却称,电视机一直由余某使用,损毁了应该由余某负责,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那么,余某需要为电视机损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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