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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诏策(4)

在三同极。

「同」,黄本作「罔」,黄校:「元作『同』,许改。」范校:「孙云:《御览》作『罔』。」《附校》:「『罔』作『同』。」《校证》:「『罔』原作『同,梅据许改。」《补正》:「按许改非是。『在三同极』者,即《国语晋语一》栾共子谓『民生于三,事之如一』之意。若改作『罔』,则非其旨矣。《宋书徐羡之传》:『(元嘉三年诏)民生于三,事之如一,爱敬同极。』《南齐书文惠太子传》:『(王)俭曰:资敬奉君,必同至极。』亦可证。《后汉书王充王符仲长统传论》:『若夫玄圣御世,在天同极。』章怀注:『极犹致也,言法天之道同其致也。』《南齐书柳世隆传》:『立人之本,二理同极。』其用『同极』二字与此文同,可资旁证。」《考异》:「按:杨校云:『同极』据《晋语》:『事之如一』之意者非是,罔极者,言君子师三者之恩,固罔极也。」《义证》引《斟诠》云:「在三同极者,谓君亲师三者之恩,同为至极也。」又牟注:「在三,指君、父、师。……『在』:韦昭注:『在君父为君父,在师为师也。』『罔极』,没有终极。《诗经小雅蓼莪》:『欲报之德,昊天罔极。』」按《国语晋语》一:「武公伐翼,杀哀侯,止栾共子……辞曰:『成闻之:「民生于三,事之如一。」父生之,师教之,君食之,非父不生,非食不长,非教不知生之族也,故壹事之。唯其所在,则致死焉。报生以死,报赐以力,人之道也。』」作「同」义长。《楚辞九章惜诵》:「同极而异路兮。」此「同极」所自出。

汉高祖之敕太子。

《校证》:「《御览》无『祖』字。」

及马援已下。

《校证》:「《御览》『已』作『以』。」

足称母师也。

《校证》:「《御览》『也』作『矣』。」

教者,效也,言出而民效也。

范校:「孙云:《御览》上『效』作『效』,下『效』作『効』。」《考异》:「按:《御览》非,效俗体通效,说前见。」按范注:「《说文》:『教,上所施下所效也。』《白虎通三教》:『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作「效」是。又按《诗小雅角弓》:「尔之教矣,民胥效矣。」郑笺:「胥,皆也。」则作「效」亦通。

契敷五教。

范校:「孙云:《御览》无此四字。」《补正》:「《书舜典》:『帝曰:契,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孔传:『布五常之教,务在宽。』《史记五帝纪》集解:『郑玄曰:五品:父、母、兄、弟、子也。』王肃曰:『五品,五常也。』马融曰:『(五教)五品之教。』」按《左传》文公十八年:「举八元,使布五教于四方:父义,母慈,兄友,弟共,子孝。」此四字应有。

昔郑弘之守南阳。

「弘」,范校:「孙云:《御览》作『宏』。」《附校》:「『弘』作『弘』,不作『宏』。」按《汉书》卷六十六《郑弘传》:「郑弘,字稚卿,泰山刚人也。兄昌,字次卿。皆明经通法律政事。次卿为太原涿郡太守,弘为南阳太守,皆着治迹,条教法度,为后所述。」作「弘」是。

孔融之守北海,文教丽而罕于理,乃治体乖也。

范校:「孙云:《御览》『罕』下有『施』字。」《附校》:「『于理』二字作『施』。」《校注》:「宋本、钞本、活字本《御览》引作『文教丽而罕施』。按作『文教丽而罕施』,是也。司马彪《九州岛春秋》:『孔融守北海,教令辞气温雅,论事考实,难可悉行。』(《三国志魏书崔琰传》裴注引)。《抱朴子外篇清鉴》篇云:『孔融、边让,文学邈俗,而并不达治务,所在败绩。』《困学纪闻》:『孔北海《答王休教》曰:「掾清身洁己,历试诸难,谋而鲜过,惠训不倦;余嘉乃勋,应乃懿德,用升尔于王庭,其可辞乎?」文辞温雅,有典诰之风,汉郡国之条教如此。自注云:「然应试诸难,恐不可用。」』卷十三,实足为此文注脚。」《校证》:「『罕施』原作『罕于理』,据《御览》引改,此乃『施』误为『于』,辞不可通,乃加『理』以足之也。《抱朴子清鉴》篇云……此与彦和『文教丽而罕施』意正同。」《考异》:「按:王校删『于理』二字,指理为政理,故下言治体乘也。北海文丽而理乘,故败也。王校云云,诚无此理也。以意删之,而以意说之也,殊误。」《义证》:「按此句应作『文教丽而罕施于理』。」按《御览》作「文教丽而罕施」是,与上「条教为后所述」字数相同。从《御览》改。

若诸葛孔明之详约。

《附校》:「『约』作『酌』。」《补正》:「『约』,宋本、活字本、喜多本《御览》引作『酌』。按『酌』字是。『详酌』与下句『明断』对文。《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陈寿《上诸葛氏集表》:『论者或怪亮文彩不艳,而过于丁宁周至。』『丁宁周至』即『详酌』也。《晋书孝友李密传》:『(张华)次问:孔明言教何碎?密曰:昔舜、禹、皋陶相与语,故得简雅;大诰与凡人言,宜碎。孔明与言者无己敌,言教是以碎耳。华善之。』令伯所答,足与此文之『详酌』相发。」范注:「案彦和称孔明详约,详,谓其丁宁周至,约,谓其文彩不艳。」按「约」自通,毋需改。

并理得而辞中。

《附校》:「『辞』作『词』。」《校证》:「『中』,清谨轩钞本作『淳』。按『中』读为『中失』之『中』,『中』与『得』对文则异,散文则通,作『淳』者,此浅人妄改。」

辞之善也。

「辞」,黄本作「教」,黄校:「一作『辞』,从《御览》改。」《附校》:「『教』作『教』,不作『辞』。」《校证》:「『教』原作『辞』,王惟俭本作『教』,冯校云:『辞《御览》作教。』黄本从《御览》改。」按《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陈寿《上诸葛氏集表》:「然其声教遗言,皆经事综物,公诚之心,形于文墨,足以知其人之意理而有补于当世。」范注:「《晋书庾翼传》:『翼,字稚恭。代庾亮镇武昌,每竭志能,劳谦匪懈,戎政严明,经略深远,人情翕然,称其才干。』《御览》七百五十四引翼《集与僚属教》。」作「教」是,从《御览》、黄本改。

自教以下。

《校证》:「『教』清谨轩钞本作『是』。」

有命在天,明为重也。

「明」,范校:「铃木云:冈本作『命』。」范注:「《诗大雅大明》:『有命自天,命此文王。』……《校勘记》:『在当作自。』」《校证》:「『有命自天,明命为重也』二句九字,原作『有命在天,明为重也』。谢校『明为重也』作『明命为重』。梅六次本、张松孙本作『有命自天,明命为重』。日本刊本作『有命在天,命为重也』。卢云:『当作:《诗》云有命自天,明为重也。』今按『有命自天』,此《诗大雅大明之什》文。『有命在天』,乃《书西伯戡黎》记纣辛语。作『自』为是。『明命为重也』句,今参谢、梅、张、卢诸说订正。」《考异》:「梅本作『有命自天,明命为重』,按:梅本是。」按从《校证》改、补。

周礼曰:师氏诏王为轻命。

范校:「铃木云:冈本作『诏为轻』;梅本『为』上有『明诏』二字,无『命』字。」卢文弨《抱经堂文集》十四《文心雕龙辑注》书后云:「当作『《诗》云:有命自天,明为重也;《周礼》曰:师氏诏王。明为轻也。』下衍一『命』字。」《札迻》十二:「(黄)注云:『案《周官》师氏职无此文。』案此据(《周礼地官》)师氏职有『掌以媺诏王』之文,明以臣诏君,为诏轻于命,非谓《周礼》有『为轻命』之文也,黄注缪。」范注:「案此句与上『诗云有命自天,明命为重也』对文,当依梅本作『周礼曰师氏诏王,明诏为轻也』。『轻』字下『命』字衍文,当删。」《校证》:「『师氏诏王,明诏为轻也』,二句九字,原作『师氏诏王为轻命』。谢校『为轻命』作『明诏为轻』,梅六次本、徐校本、张松孙本同。日本刊本『为轻命』作『诏为轻』。卢云……,孙诒让曰……案诸说皆是,爰参订如今文。」《校注》:「按:卢说是。」《考异》:「按:宜作『师氏诏王,明为轻也』。」按上句「明为重也」若补「命」字,则此句「诏」字应有。细味文意,有此二字为长。从《校证》删补。

兆民尹好。

范注:「尹好,疑当作式好。式,语辞也。」《校注》:「『尹』,何焯校作『式』。……按『尹』字于此,实不可解;然与『式』之形音俱不近,似难致误。疑系『伊』之残字。《文选》颜延之《陶征士诔》:『伊好之洽,接阎邻舍。』(吕延济注:伊,惟;洽,合也。)『伊好』二字,即出于此。《图书集成》一三七引正作『伊』。当据订。」《校证》:「『伊』原作『尹』,今改。吴校『尹』作『式』。」《考异》:「按:杨校可从。」按从《校证》改。

焕其大号。

「焕」,黄本作「涣」。范校:「铃木云:王本、冈本『涣』误作『焕』。」《校证》:「『涣』汪本、畲本、张之象本、两京本、何允中本、日本活字本、锺本、梁本、日本刊本、王谟本、崇文本作『焕』,误。」《补正》:「『涣』,元本、弘治本、汪本、畲本、张本、两京本、王批本、合刻本、梁本、冈本、尚古本、文津本、文溯本剜改为『涣』王本、崇文本并作『焕』。徐校作『涣』。《图书集成》引作『涣』。按诸本作『焕』误。徐校作『涣』是也。《易涣》:『九五,涣汗其大号。』王注:『散汗大号,以荡险阨者也。』孔疏:『人遇险阨惊怖而劳,则汗从体出,以散险阨者也。』李鼎祚《集解》:『《九家易》曰:……故宣布号令,百姓被泽,若汗之出身而不返也。』《汉书刘向传》:『乃上封事谏曰:……《易》曰,涣汗其大号,言号令如汗,汗出而不返者也。』颜注:『言王者涣然大发号令,如汗之出也。』」按《说文》:「涣,流散也。」《说文》无焕字,新附有之:「焕,火光也。」《论语泰伯》:「焕乎其有文章。」集解:「焕,明也。」用于此处不切,从黄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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